周天娥,张亚东
(1.杭州余杭林业水利投资有限公司,浙江 杭州 311100;2.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浙江 杭州 310020)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农业节水的重要突破口,利用水价杠杆和奖补机制构建农田水利设施良性运行机制,有利于从根本上破解“重建轻管”问题,进而为保障粮食安全打好水利基础。江西省高安市以单位供水量的国有水利工程水费及用水合作组织运行管理费用之和作为终端水价[1];江苏省宿迁市针对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高附加值作物分别实行运维成本水价、全成本水价和适当盈利水价[2];河北省将农业节水由水量控制转向水价控制,创造性地提出了“一提一补”水价调控机制[3];南京市江宁区建立了“一单一补一凭证”农业用水奖补模式,对农业水费实行“一收一补”,提高了农民群众在节水、计量、收费、补贴等方面的意识[4]。本文建立了一种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新模式,以期为南方同类地区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具有较大经营规模,从事农业商品化生产及加工销售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主要包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较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主要具有3个方面的优势。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多在百亩以上,年经营收入达数百万元,相较于普通农户在人力资本、物质资本、风险承担等方面有较大优势,以其作为农业用水户主体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机制和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培育节水灌溉意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且能以大代小,对周边普通农户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
与普通散户零星、分散的土地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包的多为边界清晰、渠系连通、设施完善、集中连片的土地,灌溉取水来源明确,便于安装取用水计量监测设施。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一般学历较高,具备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新品种、新技术、新理念的接受程度高,在发展高效节水灌溉、自动化用水计量设施建设、推广农业节水技术等方面积极性较高,并且能够吸纳专门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为其服务,与普通农户自种自管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显著的管理与技术优势。
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水价模式如图1所示。
图1 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水价模式
2.1.1 分类核定 统筹考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承受能力、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和取用水量等因素,区分养殖业、经济作物、粮食作物等不同用水类型,在农业用水终端环节实行分类水价。其中,经济附加值较高的养殖业用水和经济作物用水价格一般要高于粮食作物的用水价格。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农业用水分类水价如下:养殖业、经济作物的水价达到全成本水平或微利水平,粮食作物的水价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
2.1.2 动态调整 水价调整周期一般为2~3年,但供水成本变化幅度超过20%时也需启动水价调整程序,调价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水费支出不超过其农业产值的1%。调价的一般程序:进入调价周期,满足调价条件后,由相关方(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乡(镇)政府或灌区管理单位等)提出调价申请,经县级发改、水利等部门核定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复,将批复后的水价在灌区显著位置或本地媒体进行公示,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执行调整后的农业水价。
2.1.3 累进加价 按照农业水价改革要求,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按照农业用水定额管理要求,逐步推行分档水价,对超过合理用水量水平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较高的水价,超额用水量越多水价越高。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原则上定额外灌溉用水价格按累进加价幅度分为三档,具体超定额灌溉用水阶梯标准见表1。
表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超定额灌溉用水阶梯标准
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用水奖补模式如图2所示。
2.2.1 以考定奖 按照“简便有效”的原则确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承包范围内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情况、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和节约用水情况等。考核工作采取资料审查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年底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交年度运行管理资料至所在村委会,跨村的经营主体直接上报到乡(镇)或街道,由乡(镇)或街道汇总总结,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后上交至县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级水价办)。县级水价办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乡(镇)或街道的资料进行审核,并随机抽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实地考察、核实。根据资料审核和现场复核结果最终确定考核等级。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县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资金的直接因素,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结合其当年实际种养规模,按照相应标准予以奖励。同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考核结果还将作为当年度农机补贴、种粮补贴等财政支农补贴的参考因素。
2.2.2 以奖代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济实力较好,自行承担承包范围内农田灌排设施的日常运行管护,运行维护经费基本能够到位。为激励调动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建立“以奖代补”的农业用水奖补机制,将精准补贴资金和节水奖励资金统筹使用。提高对工程运行维护较好的经营主体的奖励金额,能够有效提升农田灌排设施运行维护水平。
“以奖代补”对象为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须在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包范围内农田水利工程为整体新建或整体改造的,前两年不纳入“以奖代补”范围。“以奖代补”采取以直接资金补助为主,其他考核奖励(优先安排项目等)为辅的方法,以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积极性。
2.2.3 节奖超罚 定额内用水奖励对象为合理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实行用水集约化管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年年底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属村委会、乡(镇)或街道核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包范围内的实际灌溉用水量,按照实际用水量与灌区综合控制定额的差额确定奖励标准,分3个档次进行阶梯奖励。其中,一档奖励标准按成本水价制定,二档奖励标准原则上为一档标准的1.2倍,三档奖励标准一般不低于一档标准的1.5倍。
超定额累进加价惩罚对象为超定额用水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年年底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属村委会、乡(镇)或街道核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包范围内的实际灌溉用水量,按照实际用水量与灌区综合控制定额的差额确定惩罚标准,分3个档次进行阶梯惩罚。其中一档水价按成本水价的1.0倍制定;二档水价加价标准原则上为一档水价的1.2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一般不低于一档水价的1.5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主力军和乡村振兴的领跑者,通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责任和用水管理责任,充分发挥水价机制杠杆作用,施行以奖代补机制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促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动节水、主动管护。建立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新模式,构建以使用者为主体的管理责任体系,调动用水户参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积极性,对促进农业节水减排和农田水利设施良性运行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