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他人肖像,民法典有话说

2021-12-27 18:56
现代妇女 2021年12期
关键词:肖像权名誉权民事

前不久,一条某地涉案者敲诈获刑的消息在网络流传,与之一起引发热议的还有一张“网传涉案者”照片。后经证实,该照片为冒用,被冒用的照片是来自河南洛阳的汪女士。据汪女士介绍,该照片是自己过生日时发的朋友圈照片,不知为何被人盗用并在网上恶意传播。汪女士已向派出所报案。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互联网上恶意侮辱、诽谤他人的事件频发。由于互联网具有公共性、匿名性、便捷性等特点,一些不法分子将网络作为犯罪平台,恣意实施网络诽谤等行为,扰乱公共秩序,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件便是一起典型案例,该案还在今年两会上被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造谣者郎某、何某也因损害他人人格权利、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被依法追究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是公民基本的人身权利,即便相关诽谤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治安处罚,在民事领域,将汪女士的照片当做涉案者照片进行传播,也涉嫌民事侵权,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一方面,未经汪女士的同意传播其照片,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该规定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只要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另一方面,传播汪女士的照片,有意将汪女士的照片当做涉案者照片进行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仍传播相关照片的,属于侵害汪女士名誉权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还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传播所谓的涉案者照片降低了汪女士的社会评价,侵害了汪女士的社会声誉,汪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要求行为人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不仅伤害了受害人的感情,降低了他们的社会评价,还严重扰乱了网络环境,更可能使自己遭受牢狱之灾。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不随意传播来源不明的消息;不随意改动图片或视频的原意,以免引起他人误解;更不可以肆意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同时,对可能涉嫌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人格权利的新闻、视频或者已经被辟谣的假新闻,要做到不回复、不跟帖。若遭受他人网络诽谤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保全相关证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更应当严格规范消息来源,审查核实消息的真实度、可信度、权威度,避免发布失实报道,并对平台可能的虚假消息进行及時删帖。作为司法机关,应依法办案,主动履职,严格惩治相关犯罪行为,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多种手段,全方位保护公民的人格权利,共同维护网络社会秩序,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

(摘自《人民日报海外版》)(责任编辑 张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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