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 云
(广西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广西 柳州 545300)
结合相关的报道可以了解到,在农村集体林地征地补偿分配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有很多种,比如林地权属不明,管理使用混乱,林地所有权凭证未核发到户;承包不规范留下的安全隐患;林地档案不健全,使农村集体林地征地在管理的过程中较为混乱,这些问题都会影响后续补偿分配工作的有效开展,因此本文将结合农村集体林地征地补偿分配问题所产生的原因进行有效地分析,并提出合理地解决途径,以供相关人员借鉴。
结合国家的相关法律可以了解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和征用并予以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也对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作出了明确判定,结合相关的内容可以了解到,国家或企业在对农村集体用地进行征用的过程中,应当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在宪法的第四十七条规定中表示,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的补偿费应当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有农村集体经济负责。
在农业集体林地征地补偿工作开展之前,由于林地的权属不明确,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较为混乱,因此,相关部门无法结合林地的所有权给予一定的补偿,导致了补偿过后,很多林地所有者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因此极易产生补偿纠纷,而且在林地所有权核查的过程中,由于林权证未核发到户,导致了绝大多数的林地所有权凭证掌握在集体手中,而且即使当事人持有相关的权属凭证,但由于生效期限、规格等存在很多缺陷,因此在补偿过程中难免有疏漏,引起了不必要的补偿纠纷。不仅如此,在进行集体林地承包的过程中,由于手续不规范,极易留下争议隐患,造成后续不必要的麻烦。
虽然我国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较多,但地方性的法律法规较少,因此在具体的法律法规执行的过程中,很难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进行针对性地调整。这使得很多地区的集体林权改革的政策要求与相应的工作开展不能有效适应,从而阻碍了当地的各项工作有效开展,而且在实际的生活当中,很多关于林地纠纷的法律概括性不能对实际中的问题进行有效地解决,对于一些生活中难以解决的问题并没有提出统一的规定,这使得林业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阻碍。目前的法律法规与现行的林业政策之间存在冲突。比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全面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提到,在不改变林业用途的前提下,林地的承包期经营权可以进行土地转让,但土地的承包经营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集体林地可以用于抵押方式流转,这使得征地在集体中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阻碍。不仅如此,很多林业政策很难有效贯彻以退耕还林条例,通过相关政策可以了解到,在实行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农户享有土地和种植林木的所有权,并由当地的县级政府颁发林权证。但在实际的操作当中,很多政策并没有落实到位,绝大多数地区会将退耕还林的耕地和林木交由集体管理,退耕还林所得到补助在集体中按照人头平均分配。这种方法与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存在一定的出入,极易产生土地补偿分配问题。
很多地区的林地征用是跨地区开展的,这种跨地区的案件如何管辖并没有进行具体的法律规定,这使得实际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极易产生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现象,造成承包人与被承包人之间的矛盾,而且在诉讼的过程中诉讼主体很难确定,由于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诉讼主体的资格的确定方式存在一定的误差,这使得诉讼主体有待考量。而且在进行证据成立的过程中,由于各个地区的证据承认标准不统一,这使得很难对林地所有权进行统一的规定,无法结合当前的法律,对案件进行有效的审理。使得这种案件的处理时间较长,很难对这种案件进行有效地解决。
为了更好地解决农村集体林地征地补偿分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完善林业法律法规,通过在《森林法》或《土地管理法》中制定关于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内容和违反该法律后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对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原则,合同内容进行明确规定,通过这种做法能够有效减少林业纠纷的发生,将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若干规定中的第十一条内容上升为法律规定,通过这种做法确定连地权属纠纷问题的相关责任人。其次,在审理林地确权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优先运用国家的法律法规,介于与法律法规冲突的部分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主,通过这种做法使相关规定能够找到可以参考的法律依据,从而降低纠纷的发生。
对于农村集体林地权属纠纷程序法相关问题争议,应当通过行政程序确定相关的林地使用权和林地所有权,通过经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应当归属于林业行政诉讼案件。在进行此类案件的划分过程中,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案件,可归属于林业民事诉讼案件;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依照刑法职权对林业事项做出处理所引发的争议,可归属于林业行政诉讼案件;在林业林木林地权属清楚的情况下,因土地转让承包互换等内容引发的纠纷,可归属于林业民事诉讼案件;通过对各种案件属性的划分,从而依靠相应的案件判定。除此之外,在对没有权属凭证资料,确定林地权属的土地进行划分的过程中,应当由人民政府提供林地利用现状的调查资料,通过采取有利于生产活动,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原则来确定相关的林地权属方案,通过这种做法解决由于权属不清而造成的纠纷案件。
农村林地在承包经营过程中,既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又具有形式合同的相关内容,因此不能仅仅按照行政法或民事法的角度对此类案件进行判定,应当结合合同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具体构成进行综合的考量,通过选择合适的法律,从而对案件进行有效地判断在对具体案件处理的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避免部分干部不懂法、不学法,法律意识淡薄、工作方法粗暴,在处理承包户的合同问题时,按照自己的个人意愿进行处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对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解决,对于违反农村土地承办法的行为,应当判定其行为为无效,并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给予一定的补偿。
在承包合同完成后,部分地区的集体组织会自作主张对补偿进行分配。这种方式不仅违反了承包方案的实质性,也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利益。因此在进行补偿分配的过程中,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行为进行有效分配。在完成征地合同后,应当首先对失地农民进行一定的社会保障,对于城郊等发达地区、城中村改造地区应当做好农民的保障工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保障农民的社会权益,剩余的征地补偿费用应当结合股份合同制的相关内容进行合理分配。由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土地权益是平等的,因此任何人不得多分或多占,应当按照实际的分配标准进行合理分配。
结合上述分析,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征用农村土地的情况日益增多,但由于农村种地的相关人员,对于土地承包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较为偏颇,因此在进行征地补偿费分配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极易产生纠纷案件,而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应当结合当前农村集体林地流转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的分析,通过对农村集体林地权益纠纷、合同效率问题、民主议定问题进行合理地解决,从而降低农村征地纠纷问题的发生,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