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发电投资架构及《购电协议》要点研究

2021-12-26 14:11
电气技术与经济 2021年6期
关键词:能源部风电架构

王 蕊 潘 登

(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0 引言

在全球能源低碳转型的大背景下,哈萨克斯坦政府积极开发利用以风电、光伏发电为主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制定和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投资法规体系和制度机制,确定了可再生能源短期和中长期目标。依据哈能源部2020年10月公布数据,全国范围有效发电装机1933万kW,其中风电和光伏为最主要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类型,现有装机分别为93.3万kW和46.7万kW,依据规划2020~2030年期间计划每年新增约70万kW风电和30万kW光伏发电,以满足新增用电容量需求和逐步替代目前严重老化的燃煤发电机组。

为推动发展规划有效落实,政府在2009年正式颁布了《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法》,同时成立可再生能源融资结算中心(FSC),为相关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发展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在后续陆续对外商投资、资金汇兑等方面政策和法令进行多轮补充和完善,建构出完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投资的管理架构和体系,这给包括中资企业在内国际投资商参与哈国可再生能源投资创造了良好条件机遇。为此本文以风电和光伏发电为研究重点,对哈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架构体系和开发流程进行论述,针对投资所涉及最为核心可再生能源电站《购电协议》中要点进行解析。

1 可再生能源发电投资框架和协议体系

哈能源部为国家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在内电力行业的规划和组织招标竞拍的实施,具体模式上,由能源部公布当年计划采购各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容量和最高限价,以2018年为例,可再生能源计划采购容量为100万kW,其中光伏发电29万kW最高限价16.97坚戈/kWh,风电62万kW最高限价21.69坚戈/kWh,其余类型合计9万kW,在此条件下意向投资人出价竞拍,最终在满足各发电类型计划招标容量约束条件下最低价中标并随即安排签署《购电协议(PPA)》、《执行协议》等。

项目开发流程上,由意向投资人自行完成项目用地选择,向项目所在地政府提出可再生能源发电建设用地预申请,得到政府审批后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方案策划、竞拍出价测算等工作,在此条件下参加能源部可再生能源发电采购竞拍招标;成功竞拍后,签署《购电协议》和开展项目工程设计和建设准备工作,依据工程设计和技术方案向电网公司申请并签署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协议》,在其中详细约定并网输出功率等技术条件。

在项目实施阶段,投资人需成立项目公司进行独立承担包括项目资金筹措、土地/场地租赁、建设、运营等全部环节的实施,完成《融资协议》、《工程承保协议》、《土地租赁协议》、《工程承包协议》、《运维承包协议》和多种咨询服务协议的谈判和签署。投架构模型如图1所示,开发流程如图2所示。

图1 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投资框架

图2 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开发流程

2 《购电协议(PPA)》核心条款解析

在投资流程中,电站投资人需与包括政府、电网公司、商业银行、服务商完成多项协议签署,与购电方可再生能源电力结算中心签署的PPA处于投资架构体系中最为核心的位置,其明确规定了电力项目建设、运行和维护相关责任,独立发电商的供电义务,购电方的购电和支付义务,政府担保以及不可抗力等重要内容,直接关系投资人在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风险、收益和保障。在实际操作中,PPA是项目落实《执行协议》、《并网协议》,开展融资和商业保险谈判的重要依据。对《购电协议》核心条款解析如下。

2.1 PPA的生效日和期限

依据能源部实行标准PPA协议模板条款,协议中生效日和期限如下:

1)PPA的生效日:PPA签署后,协议中只“定义和解释规则”、“陈述和保证”以及“杂项规定”等部分条款立即生效,其他涉及购电方实质性的购电、付款、协调等责任义务的条款将在生效日(经确认融资关闭日期)生效。

2)商业运营日:电站投产试验成功后进入商业运营的日期(COD),PPA生效日到商业运营日即为项目的建设期,按照能源部规定的融资期限和建设期限的累计期限要求,光伏发电为不超过25个月,风电为不超过37个月。

3)有效期限:PPA有效期截止至COD第15周年前一天,期限内若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发电收益受损的情况,可申请予以延期。

2.2 售电方义务

1)履约保函:PPA签署后30日内向FSC提交履约保函,按照10000坚戈/kW为基础计算保函金额。对于保函期限,光伏发电项目要求不低于25个月,风电项目不低于37个月。

2)建设和安装工程开工许可:在规定期限内获得哈国家建筑与施工监管局签发的建设和安装工程开工许可,光伏发电项目要求在PPA签署后12个月内完成,风电项目为18个月。

3)运行证书:在规定期限内获得能源部电站运行许可,光伏发电项目要求在PPA签署后24个月内,风电项目为36个月。

4)运营期内年度授信证明:在运营期限内,每个年度10月1日之前向FSC提交标普信用评级BBB以上国际商业银行提供的授信证明书,授信额度不低于上一年度电站运营成本OPEX。

2.3 电量计量、支付和价格调整

由可再生能源投资人/独立发电商负责在电站与外部电网接口位置安装电能表,由哈自动化商业能源计量系统(ACEMS)负责对电能表进行校准审查。依据PPA规定,购电费用按月支付,最迟支付期限为次月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如因电能表故障造成计量损失将由电站独立承担。

上网电价每年度内调整一次,在当年10月来依据FSC前一年度内CPI和美元对哈萨克斯坦坚戈汇率变化对应调整次年上网电费,计算方式如下:

式中,Pt+1为t+1年度购电价格;Pt为基期t年度购电价格;CPIt为基期t年度最终CPI指数;USDt+1为哈中央银行发布预期t+1年10月1日美元USD兑换哈萨克斯坦坚戈汇率;USDt为哈中央银行发布的基期t前一年度10月2日至t年度9月30日期间美元兑换坚戈平均汇率。

2.4 支付储备金

根据哈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法规定,由可再生能源电力结算中心安排支付储备金来保障电费支付按期支付,每年12月30日预测次年电费总支付资金额度,按照3%比例设定次年年度储备金额度:

式中,RFC为次年度储备金补充额度;Cfixed为次年度预测总支付电费额度;RFCexp为当年储备金盈余额度。

3 结束语

哈萨克斯坦作为中国在中亚地区最大的贸易和对外投资国别市场,其广阔的电力行业投资前景和在两国间稳健的政府间关系推动下,吸引越来越多中资企业参与投资开发,但面对庞大复杂的体系架构时,往往会因为国别市场投资经验缺失以及对实施机制和体系架构研究的不深入致使在完整方案策划和风险防控上出现较多的漏洞与不足,造成了整体方案的周密性、价格竞争力和风险防控能力等方面的劣势。

为此,本文详细梳理了哈电力项目投资框架、协议体系和项目开发实施流程,并对《购电协议》的核心条款进行了解析,有助于中资电力企业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当地电力市场管理逻辑、行业规则和交易机制,以此合理规划投资方案和辨识与防范投资风险,提升市场参与竞争力,顺利推进项目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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