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土地统筹模式下“统分结合”方式研究

2021-12-24 16:57
南方农机 2021年22期
关键词:经营权集体农户

谢 敏

(温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温州 325035)

1 土地使用权归农户统筹下“统分结合”

1.1 两权分置时期“统分结合”

1978年,安徽小岗村“大包干”生产责任制的实行拉开了中国集体经济改革的序幕。1982年,宪法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一方面,强调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强调土地的集体所有和农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另一方面,集体经济的所有权和农户的经营权分离,从法律上赋予了农民自主经营权利。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无论是集体统一经营,还是家庭承包经营,都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这无疑创新了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1985年,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瓦解,农村集体所有制以自然村、乡镇村和乡镇为单位得到了落实。

这一时期,全国只有少数地区仍然保留着集体统一经营的模式,而大多数地区将承包权和经营权均分给了农户。1979年,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生产队仅有1.1%,随后三年分别增加到14.4%、45%和89.7%,到1983年这个比例增加到了97%[1]。在改革之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激发了农民个体的生产积极性,释放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活力。学者研究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1978—1984年中国农业增长贡献达到46.89%,大约相当于投入增加的总效应[2]。

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开始了快速城镇化过程,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进城务工经商,农村出现了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的家庭和留守农村的中老年群体。在2006年国家取消农业税之后,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农地抛荒现象,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与此同时,家庭经营的弊端也渐渐显现。首先,小农的分散经营不利于科技的推广、现代化农机技术的应用,因而农业生产效率偏低。其次,分散的小农户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限,与市场交易的制度成本过高,在市场中议价定价缺乏话语权,农产品在市场中缺乏竞争力。

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失,对国家粮食安全产生威胁;农业生产效率低,无法有效对接市场经济,农民收入长期得不到提高,务农成本高、利润低。以上种种情况,都对分散经营的小农经济提出了挑战。很显然,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分”的积极性虽然有所提高,“统”的力量却削弱了。怎么使分散小农经济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怎样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国家亟需解决的问题。

1.2 三权分置下“统分结合”

土地规模经营不仅有助于解决小农户土地规模小、土地细碎化、耕作效率低、农业劳动力流失所带来的问题,而且也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关键[1]。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发展进行了相关的部署。而为了保障新型经营主体形成,同年国家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土地进一步流转提供了更为宽松的条件。

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将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和经营权,通过放活经营权来提升农业的规模化效应、生产效率,搞活农村集体经济。据统计,2007年,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面积占农业用地面积的5.2%;2012年,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增长至21.5%,较2007年增长16个百分点;2017年,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已达35.1%。10年间,土地流转规模上涨30个百分点,增长速度明显加快[3],土地流转的形式得到进一步扩充,从原来的转包、出租到土地入股、托管经营等多种形式。这一时期“统分”形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1.2.1 土地经营方式由“分散”向“集中统一”转变

土地经营方式的转变很大程度依赖于土地的流转程度。农民在流转土地的过程中往往会采用两种形式。

1)农民将土地流转给其他种植户。小农户把土地流转给本村其他种植户,这些种植户获得了土地耕种的规模效应,极大地提高了生产效率。中等种植规模的农户理论上形成了农村中的“中农阶层”(学者认为,一般拥有耕地面积在30亩以上、100亩以下就可以认为是中农阶层)。中农阶层避免了农村土地大面积抛荒,使得不愿留在农村、进城打工的群体能够安心流转自己的土地,保证了土壤的肥力和可再生产能力。他们在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的过程中起到了润滑剂的作用。在大规模生产经营中,中农阶层积极地组织农业的生产合作,学习农业技术,“对小农的生产与组织有着极强的带动和指导作用”“是中国现代化的稳定器和蓄水池”[4]。为避免过度资本下乡造成对农村经济的破坏,中农阶层往往会组建合作社+企业的模式,积极建立物流基地,发展电商,拓宽自己的销售渠道,带动村民共同富裕。因而,中农阶层是农村土地经营的中坚力量,是主要的新型经营主体。

2)农民将土地流转给土地托管服务组织。土地托管服务组织大致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中介组织模式,即在不改变现有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农民(委托人)将土地的经营权流转给土地中介组织,比如信托公司、土地合作社,再由这些中介组织将集中起来的土地经过整理规划后再次流转给农业公司或者专业经济组织、职业农民进行耕作。另一种是全权代理模式,即农民把土地流转给专业托管机构,由专业托管公司直接参与农业生产。托管组织通过整合土地资源、采用现代化农业生产管理技术等手段,获得规模化的生产效益。农民获得土地流转租金以及土地增值的收益分红。

在三权分置土地制度下,农村逐渐形成了“分散小农户经营+各种新型经营主体集中经营”的新的“统分结合”的方式。

1.2.2 加强集体统筹能力之“统”

新型经营主体将分散的土地以不同的方式集中统一起来,对于盘活农村集体资源、壮大集体经济、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方面都作出了贡献。在不久的将来,30亩以上的适度规模经营将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但是还必须认识到,农业大户、农业公司、农业托管机构、各种农业合作社只是于有限的范围内在经营方式上完成从“分”到“统”的过程,但是相对整个农村集体经济的大范围来说,仍然是一种“分”,即经过“统之后”的“分”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分”。在一味地谈论如何培养新型经营主体时,往往忽视了村集体统筹能力这个“看得见的手”。只有在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同时,落实好村集体在统筹安排生产建设、协调各经营主体利益关系、处理各种人地矛盾、谋划全局发展上的作用,才能将“大统”与“小统”结合起来。

集体在进行土地的统一规划时,首先要搞清楚土地的性质,即集体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集体农用地一般用于农田开发和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的发展。后两种如果占用耕地,必须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来做到“占补平衡”。农村建设用地可通过入市的办法引进乡村旅游建设项目,也可利用闲置宅基地发展民宿、养老、旅游等新型经营业态。对于农村未开发土地,要注意盘活那些处于沉睡状态的要素资源。尤其是四荒地,即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可采用公开发包、拍卖、土地入股、规模经营、旅游开发等形式,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村集体要积极创造有利于工商资本下乡的营商环境,完善农村的基础设施、水利灌溉系统等,培养农民合作经营的意识。但是也要坚决杜绝各种下乡资本占用耕地、擅自改农用地性质和用途的做法。村集体要按照土地的性质规划各种产业的发展,避免各种资本力量为争占土地而造成人-地及人-人之间的矛盾,以及各种资本在争夺利益的过程中导致的村庄无序发展。在农村目前的状况中,小农分散经营+新型经营主体集中统一经营已成为常态。但是村集体长期以来在领导班子建设方面薄弱,村集体资金不足,实际统筹规划能力较弱。这就使得农村发展常常处于一种分散的、没有统一规划的无序发展状态中。因此,当土地使用权归个人统筹时,农村要积极规划小农户+新型经营主体集中统一经营+集体统筹的路线,才能全方位实现“统分结合”。

2 土地使用权归集体统筹下的“统分结合”

2.1 国有农场模式

有学者在研究中多次提到国营农场经营模式。国营农场的土地属于国家,管理权归农场所有,即相当于集体所有。农户需要向农场缴纳土地租赁费,才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一般为3~5年。农场以规模种植、专业种植为切入点,统筹安排种植品种。农户自主选择经营品种,并以抓阄的方式获得土地承包的地块。这样就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种植的细碎化和零散化。农场规定土地的经营权是不能转让的,农户如果进城打工不能够或者不愿意继续种植,必须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返还给农场并获得一定的地租。集体收回土地后根据规模种植、专业化种植的需要,将退回的土地以招标的形式优先租给本集体内成员。招标的租金一部分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一部分退还给退出承包土地的农户。当进城农户退回农村想要继续种地时,可以以租赁的方式重新从农场获得土地。

农场有权按照一定的要求将土地租赁给农户,也有权收回和再分配土地。因此,农场就具有了比较大的统筹、协调、组织能力。它能将分散的地块集中,形成规模农田,也能根据经济效应,统一安排专业化的生产。例如,要求农户统一植保、统一品种,统一耕种、统一收割。同时,也可以将进城务工人员退回的土地统一规划后租赁给其他农户。农场通过农户缴纳的租赁费、共同生产费,获得组织和发动民众的资本。在这个基础上,农场能更好地提供集体公共服务、社会化服务、技术服务,更好地进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在农场模式中,集体根据生产便利性、经济性对土地进行规划、调整,发挥集体的统筹作用。而农户能做到在村社集体中一户一块地,土地连片的“分散经营”,“统”“分”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2.2 战旗村模式

成都市郫都区战旗村从改革开放初期办砖瓦厂,到现在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或者联合经营,无论相关企业或者实体如何改制,经营权如何变化,对所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都实行使用权出租[5]。在历次的调地中,全村土地都是由党支部牵头,实行土地确权不确地政策。经过几轮调整,几乎没有村民知道自己的地的边界了。战旗村党总支书记高德敏说,过去只强调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忽略了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一些外出的农户宁肯让土地荒着,也不给集体种。现在,农民的土地经营权要服从村集体的规划。在村集体的统一领导下,战旗村组建了农业股份合作社,流转了全村村民80%的承包地,实现了土地的规模经营。村集体将流转的土地采用对外招商的方式,建成农业产业园区、高标准农田示范区、有机蔬菜合作社、妈妈农庄等。利用订单式农业的销售方式,为多家企业提供原材料,形成了产供销一体化经营模式。在收入分配方面,村民以自己的土地入股合作社,合作社通过保底加分红的方式为农民增收。农民同时还可以参加科技园区、示范田区的农业劳动,增加其经营性收入。

2015年,战旗村率先在农村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利用模式,以每亩52.5万元的价格成功挂牌出让其13.447亩的建设用地。建成并运营了“第五季香境”的旅游商业街区,实现了农、旅、商、企的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同时,村集体将集体土地收益按照“二八开”统一分配,其中20%用于现金补偿给全村1 704人,人均520元;30%用作公益金,用于老人养老补助、新农合缴纳;40%作为公积金,用于集体招商引资、扩大再生产;10%作为风险金,用于村中日常开支。

战旗村村民的分散经营,形式多种多样。有在未流转土地上进行分散经营的小农,也有在集体合作社中务农的小农,还有在村集体企业务工和发展个体商业服务的人员。目前,战旗村人均年收入达到2.8万元。正是在村集体经济不断壮大的基础上,村民才能就近实现农业、商业、服务业等不同种类的就业,进行不同形式的分散经营。

3 三种统分模式的对比

3.1 从统筹土地的主体看

土地归农户统筹的地区在经历了两轮土地确权、土地承包期延长之后,都面临着村干部统一调配土地难度加大的问题。尤其在2016年之后,也就是土地流转可以给村民带来可观的财产性收益后,集体更是难以干预农户的经营状况。2006年,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农户不再向村集体交公益事业的费用,村社也就失去了依靠村社理性进行建设的可能性[6]。村集体实施统筹的基础大为削弱,要想推动农村土地并小块为大块、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变得比较困难。

在国营农场模式中,农场掌握着土地所有权和统一调配权、管理权。农户通过租赁土地,享有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但经营权不能转让。农场依据生产力变化的需要对土地关系和地块进行调整,从而在扩大种植户规模的同时,解决土地细碎化的问题。平整的土地能够促进农业机械化、农业灌溉和农业管理的实施。农场有收租赁费和排管费、修机耕道的权利,也就必须为农户提供单家独户所没有的社会化服务,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

战旗村模式中,村集体通过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在保证村民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基础上,说服村民将土地流转给集体进行统一管理。因为集体的土地具有规模效应,有土地、劳动力的双重优势。而下乡的工商业具有资本和技术的双重优势,两者结合后形成规模化的组织载体,例如农业产业示范园、庄园,大大提高了土地的利用价值和产出效率。村集体统一谋划,发展多种业态,例如旅游业、商业、服务业等,大大增加了村集体的收入。

3.2 从土地确权确地的实践看

在土地归个人统筹的地区,一般既确权又确地。贺雪峰认为,确权确四至,以及强调土地的承包权长久不变,土地的经营权可以流转、抵押、入股等政策都进一步凸显了土地的财产性质。由于土地经营权不需要付费就可获得,增加了土地承包者争夺土地的意愿,造成了农村人地之间的严重矛盾。小农将土地流转之后,从整个流转的情况看,种植户完全无法对分散细碎的分属众多城居“地主”的土地进行便利农业生产的改造,基本农业设施无法改造[6]。在一些村集体推动的为适应土地规模的流转活动中,农民害怕自己利益受损也会拒绝流转。国家顶层用于支农的一些建设项目在农村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往往要和一些钉子户打交道,他们以农业的不可移动性来换取补偿,导致国家支农项目难以落地。但是,笔者认为,确权确地是使农民安心进城,在获得城市工资性收入的同时增加一份财产性收益的保证。尤其是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老年人和残疾人来说,每年可获得的一笔土地流转费用相当于一部分生活保障。要求政府或者个人付费来承担中国7亿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在短期内是不可能的。因此,中国目前实施以均分土地为特征的农地制度,在农村不失为对先进性社会保障的一种有效替代[7]。

国营农场和战旗村模式均是确权不确地,这样就可以统筹规划安排土地的使用,减小土地集中过程中的阻力。比起确权确地的地区来说,通过以小分散向大分散(指的是流转了小农土地的种植大户、龙头公司在更大的范围来说也是一种相对集中的分散经营,即规模稍微大的分散经营)的方式集聚土地,会更加有效率,使用效能更高。

3.3 从培养新型经营主体的效果看

3.3.1 从土地使用权归个人统筹的角度看

三权分置下的土地政策提出后,参与流转的农户和其他主体规模逐渐扩大,但仍然面临着很多问题。例如,部分农民受小农意识的影响,有较强的“惜土”观念和农本思想,对土地流转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缺乏必要的意识[8],他们往往对土地流转带有抵触情绪,宁愿抛荒或者粗放经营。再者,农村土地资源分散细碎化,难以便利、高效地进行农业生产。仅有部分土地适合集中起来统一规划,造成土地资源的大量浪费。在西部地区,由于资源、人才、资本、市场等方面不具备优势条件,很难形成新型经营主体。土地流转的规模受到一定的限制。

另外,土地流转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虽然国家允许以经营权方式进行抵押、贷款,但在实际操作中,新型经营主体一旦遇到农业收益过低的问题,在无法支付流转成本的情况下,往往卷款而逃。如果要求新型经营主体一次性付清流转期内全部资金,多数业主会从风险角度拒绝这种做法。

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一些工商资本或者专业大户擅自改变农地利用的性质,企图在农用地上建工厂或者建房,将其转化为建设用地,进行非农化生产。这严重破坏土地的自然生产力,减少了土地的数量,对中国的粮食安全造成影响。

3.3.2 从土地使用权归集体统筹的角度看

土地由集体统筹的过程中,战旗村模式比较好地完成了土地流转。集体对农户的土地是确权而不确地,因此,几乎没有村民知道自己的土地在哪里。集体可以将土地全部集中在一起,进行修整,修建完善的农用设施。形成规模化的集体统一农地后,各种新型经营主体便可根据需求在一定范围内流转村集体土地,进行产业化、生态化生产。这大大降低了各种主体流转土地的成本,提高了利用土地的效率。村集体有较雄厚的资金,能够很好地补偿村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因土地细碎化、分散化而造成的成本,也能很好地缓解大面积流转土地造成的成本压力。又因为村集体有较强的统筹支配能力,能够依据土地的性质做出产业规划,避免了资本博弈造成的农村矛盾激化,以及无序化、不可持续的发展。由村集体先完成大范围的土地流转之后,再根据村庄发展规划按需招标,更加有利于形成新型的经营主体。

3.4 从土地流转后的效果看

笔者认为随着土地经营权进一步向市场开放,土地的财产权性质会进一步凸显。一方面,本地缺乏劳动能力和无意愿种地的人会大量流转土地,农村中经过流转后拥有30~100亩土地的中农阶层力量会逐渐壮大。这其中就包括返乡创业青年、返乡农民工、本地中青年种植户、外地中青年种植户,中农阶层的结构将得到进一步的优化,农村的社会结构得到稳固。但另一方面,流转面积在100亩以上、甚至在地多的西部地区流转面积达到上千亩的种植大户和各种工商业组织数量也开始增多,而这些个人和组织只有少部分由本地人构成。以笔者所在的新疆某种粮大乡为例,近年来,300亩以上规模农地均被外地种植户流转,其中来自河南、四川的居多。外地种植大户按照土地竞价、拍卖的规则,以高于本地农户的价格从农民手中流转土地,进入该集体单位耕种,势必产生本地种植户与外地种植户争夺有限土地资源的矛盾。土地流转是土地资源不断向规模经营主体积累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资本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家庭资本薄弱且具有一定生产能力和一定流转意向的劳动者来说,土地竞价导致他们在竞争土地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失去了增加更多收入的机会。流转土地者仅仅获得土地的地租,而资本雄厚的大种植户或者组织则可以不断地积累土地,获得大量的财富,并试图影响村集体的领导结构。这将进一步造成农村贫富分化的加剧,对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共同富裕形成了严重挑战。

相比之下,由集体统一管理土地的国营农场模式,本来就具有按照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培育来安排土地的权利。它能够自然地形成土地的规模效应,将小农户嵌套在分类的种植区内统一种植,是“统”“分”的完美结合。农户依托农场的产业规划,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农户之间贫富差距较小。虽有种植大户、龙头公司、各类合作社参与土地经营,但他们需要向农场缴纳租赁费,而不是流转费。农场资产壮大后,就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农业的生产服务和农场农户的社会保障上来,从而整体上缩小村民之间的贫富差距,更好地实现共同富裕。

不同于国营农场,战旗村模式虽然土地也是归集体统一管理,但土地是从农民手中流转而来的,需要发动、组织群众,做群众的思想工作。这个过程被称为“斗争”的过程。可见,动员全部的群众将土地流转到集体是一项艰难、复杂的工程。相比之下,国营农场则简单得多,它先将土地整理好,按照种植需求向农户招租,不需要征得农户的同意,在土地使用方面具有较大权限。战旗村统一规划土地,建成各类产业园区、蔬菜种植基地、标准示范田,通过建设用地入市,建成商业街区。在农业的新形态上实现农副产品产、加、销一体化的深加工农业,发展观光农业、体验农业。农村新业态上,发展农、旅、文、企等的多种产业。2017年,战旗村集体资产达到了4 600万,包括资金、房产、土地、无形资产、债券等,一草一木都纳入了战旗资产管理公司[9]。目前,战旗村1 704人,人均年收入达到2.8万元,整村实现了共同富裕。

4 对“统分结合”的三种模式的思考

4.1 重视“统”的作用

对于“统”的理解既要重视如何“统一经营”,又要看到集体的“统筹能力”。

要将农村的分散经营集中起来,形成统一经营的模式,就需要在土地流转上做文章,通过土地流转来培养新型的经营主体。土地流转的核心是农民的权益问题,一切具体的操作、规定、政策都要以保护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民增收作为出发点。目前,农村中农阶层这个群体占到了经营主体的60%左右,是新型经营主体的“主力军”和“中坚力量”。人们应该看到新形成的土地中农阶层对稳定农村的社会结构、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方面的作用,国家应该给予这些群体以法律的保护、优惠的政策。同时,一定程度上限制种粮大户和工商资本数量以及占有耕地的亩数,防止农村出现严重的土地兼并和贫富差距的问题。另外,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管理机制,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确权工作,积极培育规模经营主体,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管力度,防止新型经营主体将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

对于提高村集体的统筹能力,首先,要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在农村改革的各项实践中,基层党组织发挥着宣传和贯彻党的主张、决定,以及领导基层等治理、团结、动员群众的重要作用。而村委也在发动组织群众、制定规则、具体落实措施、安排生产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创建优秀的村党委领导班子,创新基层治理,是集体增强统筹能力的政治保障。其次,村集体要抓住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机遇,在促进乡村振兴的同时,不断地壮大集体经济的力量。通过将自然资源发包、租赁等将自然资源转化为经济资源,以及采用闲置集体资产出让承包、建设用地入市等措施,为集体增收。村集体要促进农村三产融合,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工商资本下乡,实现互惠双赢、共同发展。这是集体增强统筹能力的经济保障。

4.2 关于“分”的理解

新时代要做好农业的分散经营,需要对“分”有新的理解。一种分散经营是指农地上的小农耕种方式,一种分散经营是指脱离农业在其他行业的分散经营。

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仍然是分散小农,是适度的规模经营,但在更大的范围来说,仍然是“经过小统之后的”分散经营。这个群体往往也是农村中耕种的“中坚群体”。国家应该切实保护好中小农群体的利益,提倡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外部资本过度介入而造成对当地土地资源的掠夺。同时,要积极组织农村的社会化服务,加快推进和规范农村电商发展、物流建设。扩大农产品销售渠道,提高流通效率和产品价格,提升中小农的整体效益[10]。

另一种分散经营,是脱离土地进入到当地的其他产业或者向城市流动的人群在除农以外的其他行业就业。当农村出现一、二、三产业融合时,新的就业形式随之而来,这就需要积极引导有意愿流转土地从事其他生产方式的村民有序流动。一是要做好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保障农户的土地收益。二是完善农村的就业培训,使转移出来的劳动力适应新的职业。三是做好村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包括养老、医疗、分红等。对于向城市流动的村民,也要通过政策积极引导,做好有序流动的工作。

5 总结

无论是土地归个人统筹规划还是归集体统筹规划,在坚持土地归集体的前提下都是集体经济实现的形式。每个地区要根据实际的情况选择合适的统分模式。在村集体无法动员村民将所有土地流转给集体的情况下,村民可按照市场竞价的原则,自由地将土地流转给各种经营主体。集体需要加强统一和规划,控制好各种经营主体的数量和比例,协调好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解决好协调发展中各种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这样才可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统分结合”。

在村集体可以动员村民将自己的土地按照一定的方式全部或者大部分流转给集体的情况下,集体可以先统一进行土地规划、产业规划,再对各新型经营模式按需招标各种经营主体,也可以很好地实现“统分结合”。

不同于以上的两种模式,国营农场模式因为掌握有土地使用权的绝对权利,因而省去了集体或者个人、组织在土地流转方面的麻烦。农场可以先进行农地规划,按需租赁给农户。农户能做到在村社集体中一户一块地、土地连片的“分散经营”,“统”“分”得到了很好的结合。

每个地区在选择合适的统分模式时,必须保障农民的权益,要以农民增收为出发点。任何时候要发挥好集体和经营主体的双重作用,二者不得偏废。最后发展的目的一定是实现集体的共同富裕,最终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

猜你喜欢
经营权集体农户
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备案而非登记
《民法典》时代农村土地经营权法律问题探究
农户存粮,不必大惊小怪
我为集体献一计
可食用香水玫瑰成农户致富新选择
让更多小农户对接电商大市场
三权分置下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研究
警犬集体过生日
完善农地“三权分置”办法出台
农户如何称取和配制小用量固体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