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 郝文录
2021年1月14日,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农机管〔2021〕2号)通知,《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大纲备案管理规程》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工作从鉴定大纲备案进入了规范化管理阶段。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下称鉴定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农机鉴定工作,负责专项鉴定大纲备案工作。《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农机发〔2019〕3号)明确,具体备案管理工作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下称“鉴定总站”)负责。
自2019年4月1日鉴定办法正式实施以来,各地农机化管理部门和农机试验鉴定机构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开拓思路,大胆创新,相互交流和探索,使专项鉴定工作短期内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和福建省农业机械鉴定推广总站反应迅速,率先于2019年2月15日发布《单轨式田间运输机》《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设备》等2项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大纲的通告,正式拉开专项鉴定工作序幕,2019年5月,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也发布实施《秸秆还田联合整地机》专项鉴定大纲。此后,各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根据各地农业生产现状,结合农机生产企业和农机用户需求,开展了特色农机产品专项鉴定大纲制定工作,并向鉴定总站报告制定计划。到目前为止,鉴定总站累计收集了25个省的专项鉴定大纲制定计划,涉及产品204个。
截至2021年2月底,共有23个省区市发布了专项鉴定大纲,累计发布实施156个,大纲修改单5个。据了解,有两个产品因为已经有相应推广鉴定大纲发布实施,所以相应产品专项鉴定大纲已被废止。所以目前共有现行有效大纲154个,大纲修改单5个,相关大纲文本可以在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上查询。另据《农机试验鉴定改革实施进展情况》(2020年9月)信息,有6个省份已开展7大类16种农机新产品的专项鉴定业务,完成并发证24项。
将各试验鉴定机构制修订计划与已经发布的大纲名称对比,发现有部分大纲产品名称与制定计划不一致,还有部分大纲产品在制修订计划中未列出,属于新增产品,还有制定计划当中的部分产品未出现在同批大纲之列,有可能不再制定,或者可能后续陆续推出,与备案计划对比,大概还有几十个产品尚待发布大纲。
《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大纲备案管理规程》发布后,鉴定总站接收了两家试验鉴定机构的制修订计划,已按规程要求进行备案评审,未来专项鉴定大纲发布时备案号将明示于大纲封面上。
一般来说在同一个制度规范下,应按照同一个编制规则编制大纲代号,一个产品应该拥有一个唯一性的代号,此代号一经确立,就是唯一性的,其他产品就不能再用,即使此大纲被废止,此代号也仍然属于此产品,避免造成混用乱用。
目前发现有的试验鉴定机构制定的专项鉴定大纲代号中的序号有重复,造成两个产品拥有一个序号。分析其原因可能是原来产品大纲废止了,所以把大纲代号给另外新的产品使用了,还有就是原来某产品的大纲是上一年度发布的,同一代号的另外新产品的大纲是本年度发布的,能够区分得开,不会造成混用。此问题表明对大纲代号的编制存在一定的误解,希望未来大纲制定机构注意此问题,避免把同一序号分配给不同产品。
同一种产品的两种大纲同时存在,对未来开展鉴定工作可能带来困难,也为农机化支持政策实施带来困扰。从制度设置上来看,专项鉴定针对的是创新产品,时机成熟,专项鉴定产品应该转化开展推广鉴定。笔者曾于《农机质量与监督》2020年第9期发表的《农业机械专项鉴定有关问题研究》一文中对专项鉴定与推广鉴定关系作过较详细论证,我认为推广鉴定是一种例行的常态性的鉴定,专项鉴定是一种临时的过渡性的鉴定,当一个产品有了推广鉴定大纲,试验鉴定机构获得资质后可以开展该产品的推广鉴定,相应的该产品的专项鉴定应该停止。
经过初步核对,目前已经发现有农用挂车、燃烧式二氧化碳发生器、叶菜类蔬菜收获机、畜牧用车辆消毒(清洁)设备、食用菌培养料混合搅拌机、单轨式田间运输机、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设备、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有机肥施肥机、混流静态房式种子烘干机等10种产品有了相同名称的推广鉴定大纲,或者已经包含在同类产品推广鉴定大纲的适用范围内,所以各省级试验鉴定机构应及时取得上述推广鉴定资质,停止开展相应产品专项鉴定。
部分省区大纲备案不及时,有的制修订计划不进行备案审核就制定大纲,容易造成与其他省区已发布大纲或大纲适用范围交叉;有的省区大纲发布很久也不上报备案,容易造成其他省区在上报大纲制修订计划时容易产生重复。究其原因,可能是对鉴定办法等相关制度学习掌握不够,对大纲备案工作重视不够,且当时尚无大纲备案明确的规则程序,不知该如何操作等有关。
从现有的156个大纲看,产品确定有一定的特点。一是部分产品确实是创新产品,属于采用新技术加工制造,具备新功能的产品,以前在市场上也未出现过的新产品,但此类产品比较少。二是在现有产品上经过改造创新后的新产品,此类产品以前开展推广鉴定,产品改造后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适用,转而实施专项鉴定,比如“辅助无人驾驶轮式及履带拖拉机”“智能控制半自动高速插秧机”等,此类产品也很少。三是以前推广鉴定未曾关注到的产品,或者是推广鉴定大纲不能适用的同类产品。这些均为早就应用于生产实践的产品,由于农业生产形势的变化以及关注重点的调整而进入专项鉴定关注视野。另外还有一些产品,很难说有创新性,但也进入到专项鉴定里来。
以上这些产品,有些是以单机型式出现,有些是以成套设备型式出现,还有的是以零部件型式出现,按照当前农机购机补贴政策实施的要求,有些可能不适宜纳入购机补贴范围。
基于当前的开展专项鉴定工作产品现状以及专项鉴定产品确定、大纲制修订以及鉴定大纲备案等工作要求,提出如下建议。
2021—2023年农业农村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可能对专项鉴定产品加大关注力度,将来开展专项鉴定的农机新产品将逐步全部纳入补贴范围,所以确定开展专项鉴定产品的资格问题变得很重要。
一个农机新产品,应首先被确认有一定推广应用价值,才有可能作为创新产品开展专项鉴定。为了更广泛地获取农机新产品信息,《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大纲备案管理规程》规定,各省级农机试验鉴定机构首先要向社会公众广泛征集开展专项鉴定的产品,在形成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计划草案时,要充分收集相关资料信息。要向本地农机化管理部门充分汇报沟通,特别是听取补贴实施部门意见,认真甄别梳理,达到意见统一,然后再填写办案审核表报鉴定总站审核。对于已发布专项鉴定大纲进行修订或提出修改单要求的产品,也需要进行备案审核。
要充分发挥政策指导作用,确保选择的产品符合支持政策实施要求,符合当地农业生产实际需要。确定产品时还应关注推广鉴定大纲和兄弟省区开展专项鉴定大纲情况,必要时及时向总站科技标准处了解相关情况,避免造成重复制定或适用范围交叉。
各地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报告给鉴定总站的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计划产品通过评审备案后,应及时形成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计划草案向本地农机化管理部门上报审批。农机化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工作需要,可以在已经通过总站备案审核的产品中进行选择,确定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计划。与此同时应调整本地专项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当有关产品专项鉴定大纲废止后,亦应及时该指南,以确保指南和大纲的相互协调。
另外,指导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工作的TZ 6《专项鉴定大纲编写规则》已经发布新版,今后经过备案审核的产品专项鉴定大纲,发布时应在大纲封面上添加上备案号。
各地农机化管理部门和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在专项鉴定工作实施过程中至少应开展本地专项鉴定产品年度评审,对发展成熟而且适用的产品,定期向鉴定总站推荐开展推广鉴定大纲的制定,以促进转化成推广鉴定。
农业农村部也应适时组织对备案的专项鉴定大纲进行评审,对于符合产业发展政策需要、农业生产急需、购机补贴实施政策重点关注产业的专项鉴定的产品,应纳入推广鉴定大纲制定计划,主动推进专项鉴定向推广鉴定转化。
对于原来开展专项鉴定的产品,如果发布相应的推广鉴定大纲,在过渡期内其原来的专项鉴定大纲可继续使用,过渡期满应停止开展专项鉴定,原专项鉴定大纲应停用或予以废止,试验鉴定机构应将相关情况报告鉴定总站备案,鉴定总站予以备案并在试验鉴定管理信息平台上予以标注或删除。
各地农机化管理部门和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应实时追踪农业农村部推广鉴定大纲发布信息,定期评估。如同一种类产品在开展专项鉴定过程中,发现有该类产品的推广鉴定大纲发布实施,各地应该及时应对。首先对推广鉴定大纲适用产品进行评估,在确定其适用范围涵盖了专项鉴定产品后,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应积极行动,按照实验室资质管理要求获得检测鉴定资质,然后按照有关制度要求获取该类产品的推广鉴定能力。农机化管理部门适时调整专项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剔除该产品,同时调整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纳入该产品,从而完成产品的鉴定种类调整,向社会公布开始实施推广鉴定。
如果本省暂时没有推广鉴定需求,专项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也应调整,以保证在全国范围内,各地均能按照统一大纲实施鉴定。为了保证此过渡期的一致,调整期限建议不超过推广鉴定大纲发布后一年为宜。
总之,借《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大纲备案管理规程》实施之机,规范和完善专项鉴定产品的确定和大纲制修订工作,不断发挥专项鉴定对创新农机产品的引领和促进作用,鼓励产品创新,推动农机化事业顺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