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层生态学视域下的生态公民观念

2021-12-23 14:30周国文
关键词:自然界深层物种

周国文,张 璐

(北京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至20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工业化历经了200多年,生产力的征服性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单向度模式,导致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和生态环境的恶化,引发了严重的生态危机。西方社会陆续出现各种绿色思潮与环境保护运动。1973年,挪威环境哲学家阿伦·奈斯正式提出并创立深层生态学,所谓“深层”便是对关注的问题的整体性、全局性、根本性进行更深度的追问。[1]深层生态学在对人与自然关系和生态系统的认识上更加深刻,由之前单纯针对环境破坏和具体拯救措施上升为从生态哲学、生态伦理学和建立生态社会制度层面,寻求全球生态危机的解决方案。“平等”与“生态自我”是其理论的核心要点。

而在另一个关切人类社会群体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生态公民观念是基于公民和生态公民概念产生的理论范式,是立足于应对日益严重的全球环境和生态问题的新公民理论。它对人类的意识、行为提出了全方位绿色变革的要求,扩展了法律层面上和传统认知中的公民身份,并且在公民权利、义务和道德关怀的对象上较之传统公民观进行了全方位的拓展延伸,是对公民身份的发展与超越。生态公民观念全方位地受到深层生态学的影响,对人与自然界整体的关系、人与自然界其他物种的关系和人类自身的生产生活方式都产生了全新的认识。

一、生态公民:对公民身份的超越

“公民”概念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制度,“公民”的古希腊文是Polites,源于Polis(城邦),意为“属于城邦的人”,其最初是作为一种政治概念出现。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民的核心特征就是积极参与政治事务。在欧洲中世纪时期产生了市民社会,市民为了获得经济上的自由,与封建主展开了激烈斗争以求得对城市的自治权,这时期的公民等同于市民概念。现代公民身份起源于美国宪法,公民概念以法律的形式得以确立,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梳理公民概念的演变,我们可以发现与公民身份经常联系在一起的是政治权利,同时该身份被限制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和国家界限之中。

生态公民概念是对原本公民概念的延伸和超越。生态公民是21 世纪绿色发展的新兴议题,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力量。生态公民对公民身份的超越,表现在生态公民在公民权利与义务、公民的地域范围、公民的人群构成及道德的关怀对象范畴上对公民身份所进行的扩展。

(一)对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扩展

首先,在权利方面,生态公民在原有政治、社会经济权利的基础上,肯定了公民拥有的环境人权。环境人权是对公民权利的扩展,是继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之后的公民第三代权利,是具有集体性的人权。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明确指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有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包括:每个人都有权获得能够满足其基本需要的好的环境产品(如清洁的空气、良好的生活环境);都有权不遭受诸如环境污染等对其生命健康造成危害的不良环境物的伤害;平等拥有环境知情权;非排他式地参与环境保护权。杨通进教授在《生态公民论纲》中指出,对自己和他人的环境人权有着强烈意识并积极行使这项权利,是生态公民的首要特征。[2]

其次,在义务方面,传统公民义务往往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法律规定相关。与权利的政治性类似,义务也多是政治范畴内的,并且每位公民必须履行。其所具有的义务的约束性也是一样的。生态公民将公民的义务从对国家、对社会、对人群扩展至对我们生活的环境及对我们后代人的生活。《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人类“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生态公民有责任和义务推动并参与环境立法工作,有责任和义务遵守已经制定的环境法规,有责任和义务践行生态和谐社会的实践模式。同时,与以往义务带有强制性不同的是,此类义务具有非强制性、非相互性和差异性,对环境造成不同程度影响的人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大小也是不同的。

(二)对公民在地域上的扩展

古希腊时期,只有居住在城邦里的少数人才具有公民资格。欧洲中世纪时期,公民特指活跃在市民社会中拥有一定经济财产和政治地位的人。现代意义上的公民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法律层面上的界定,公民身份有着严格的国家和地区界限。而生态公民突破了这一界定的局限性,基于环境问题具有全球性的特征,生态公民观念主张跨出一国范围实现全世界人类在环保行动上的尊重、合作与双赢。“所谓生态公民,其基本特征就在于不同区域、不同代际的公民,由于彼此所占有的生态足迹的不同而形成的超地域、超代际的权利与义务分配关系。”[3]生态公民具备跨地域的世界性特征。不管你在地球上的哪个角落,不管你现在是否取得你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公民资格,都负有保护人类共同生活的家园完整、美丽及保护地球生态稳定的责任。“同一个地球是面向生态的,同一个世界是面向公民的”[4],世界上没有一片地方可以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保持孤立而得到可持续发展,世界上没有一个公民能够使自己生活的那片环境区域在相对封闭的状态下得以保全,因此,生态公民的环境治理行动将面向全球范围内的公共领域。

(三)对公民在人群构成上的扩展

伯里克利时期的古希腊公民的人群构成主要是希腊本城邦里的男性公民,女性、奴隶、外邦人和未成年男性被排除在公民资格之外。它是一种“狭隘的公民观”及“少数人的公民民主观”。欧洲中世纪的市民社会里,那些有着一定财富积累的手工业者和商人被称作市民,即当时的公民,他们为赢得自身经济自由和政治权利而斗争;即使到了近代西方社会,公民身份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存在性别上的歧视,男性公民比女性公民地位高、拥有的权利多。就连资本主义经济比较发达的英美两国,其公民政治格局都有缺陷,直到20世纪20年代才初步落实了妇女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然而,生态公民的提出打破了性别、年龄和其他因素的限制,以人类对自然的态度为衡量尺度,不管你自身条件如何,只要你具有强烈的生态保护意识,积极行使自己的环境权利并履行自己的环境义务,尊重他人享有良好生活环境的权利,为生态环境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作贡献,就有资格成为生态公民。在普遍的道德共同体意义上,“被排斥在传统政治权利话语之外的自然界非人的动植物成员,也是广义上的生态公民”[5],生态公民的构成范围从人类扩展至自然界所有的生物。

(四)对公民道德关怀范畴的扩展

生态公民对公民道德关怀范畴的扩展体现在从人对人到人对自然的扩展。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生活及行为的共同准则和规范,起源于实践活动中感性和理性的统一。它规范和约束实践活动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道德关怀是人类运用自身的道德德性及道德能力对社会共同体成员及自然界的动植物所施加的关怀。我们普遍认同的道德德性包括诚实、善良、正直、正义、同情、关爱和尊重等。由于实践中不仅包含人与人的关系,还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那么人与自然间也需要这样一种规范存在。“生态公民把对自然关怀的价值引入公民身份,把人与非人的道德界限去除,构建自然权利与公民责任之间的张力,并且建立人与自然亲近和谐的关系。”[6]他们将关爱、尊重、同情等美德从人与人之间扩展到人对自然之间,主张人类要关爱自然、善待自然、尊重自然界中的一草一木,要求人们在日常行为中养成生态美德,去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公民是一种后工业社会的新型公民观。尽管目前学界对其定义不一,对其内涵的具体描述有所差异,但都从内涵及外延的不同方面凸显出其对传统公民身份的超越,在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一核心精神上是根本一致的。可见,生态公民观念将环境意义上的“生态”与政治领域中的“公民”结合,既包含原有公民身份的内容,又体现出深层生态学所促进的全球绿色发展的社会背景下对公民身份的超越。

二、整体与共生:深层生态学下生态公民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

深层生态学是西方绿色思潮中的“深绿”一派,它带有抽象意义的生态中心主义色彩。如何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去偏颇成中道,就成了深层生态学与生态公民观相衔接的重要考量。深层生态学视域下的生态公民观是对公民生态观的进一步深化,它不仅积极认同人与自然的共生关系,而且广泛促进人与其他物种在生态上的平等,并在这种促进中完成生态上的自我实现,认为生活在地球上的人们应该用最简单的方式通过对自然整体和共生的把握来获得健康、和谐与美丽。

整体是指由事物的各内在要素相互联系构成的有机统一体及其发展的全过程。整体由部分组成,部分是组成有机统一体的各个方面、组成要素及其发展全过程的某个阶段。整体与部分是相互区别、相互联系的,二者虽然地位和功能不同,但不可分割、互相影响。

深层生态学具有整体主义观念,认为生态系统是一个整体,人类处于生态系统这一整体中,是生态系统自然进化出来的。人类与自然界其他物种都是这一整体中的各个部分或要素。首先,这种整体主义观揭示了人类在自然界中的位置,人类作为一个部分存在于自然界中,如果没有自然界这一整体,人类也就失去了生存的条件和依托。同时,整体主义也说明了人类作为自然界中的一个部分,人类自身活动会对自然界产生影响和制约,人类作为生态系统整体中一个力量较为强大的部分,对生态系统功能的发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人的行为对自然友好,人类就能和自然界永续生存下去;如果人类自身行为破坏自然,当自然这一整体瓦解之后,构成自然这一整体的自然界中的部分也将遭受灭顶之灾。其次,人与其他各物种作为这一整体中的各个部分,对维持整体的稳定与功能都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所以每个部分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价值,各个部分之间不能随意侵害彼此的利益。

生态公民正是认识到了人类与自然界这样一种整体与共生的紧密相关性,放弃人类历来具有的优越性,将自己看作是自然母体中孕育出的一部分,平等友好地对待与自己同为自然界整体中的各个要素,在地球整体中实现向自然的亲近与自我的生态转型。

共生与整体观念是一脉相承的,指的是两种不同生物之间所形成的紧密互利关系,即“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相互间存在着较强的依赖性,构成生态系统整体的各个要素之间以及要素与整体间存在共生的关系。

生态公民将人与自然看作一个生生不息的生态共同体,承认人不能离开自然而存在、人与自然休戚与共的事实。他们有节制地、有限度地从自然界中获取自身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质资料,适度并合规律性地对自然界进行能动的改造,同时自觉承担起保护环境、维持生态系统稳定的责任。他们不仅在物质上依赖自然,而且精神世界的满足也很大程度上来自自然。他们从优美的生活环境中获得审美的体验、愉悦的感受和健康的身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生态公民能够认识到人类与多样的生物之间的共生关系,生物多样性是保持生态系统平衡稳定的重要因素,而良好的生态条件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下去的根本前提,因此,人类必须和其他物种共同生活在自然界中,不能企图剥夺其他生物的生命。生态公民承认自然万物间的共生关系,他们尊重生态系统自身演化的规律,致力于维护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

生态公民秉承着共同之整体和和谐之共生的价值诉求与愿景,在全世界范围内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运动,并号召世界各国人民在全球生态治理问题上实现良好合作。生态公民还认识到了代际之间的共生关系,这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后代的人与自然界也是共生关系,他们同样需要从自然环境中获取必需的物质资源,如果我们这一代将自然毁灭得干干净净,那么后代人的生存如何解决?同时,后代人与我们也是共生关系,后代人生命的出现需靠前代人的繁衍,因此我们有责任以一个健康的身心去孕育下一代人,有责任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由此可以看出,生态公民的整体与共生在代际伦理体系中是具有可持续发展意识的整体与共生。

三、平等与自我实现:生态公民应遵循的原则

从生态公民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到生态公民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离不开深层生态学提出的两大原则。生态中心主义平等观和生态上的自我实现是深层生态学提出的两大原则。生态公民重新审视自身在生态系统中的地位,在与自然界以及其他物种的平等对待与互动中使得各个主体实现自身所具有的内在价值。

(一)生态中心主义平等观

生态中心主义平等观是深层生态学的最高准则,这一观念的基本内容是生物圈中的一切事物都拥有平等的生存和繁荣的权利,也都平等地拥有在较宽广的更大范围内使得自身个体能够展现和实现自我价值的权利。

生态中心主义平等观来自现代生态学基本原理,根据各个物种在生态系统中都发挥着各自作用、都具有属于每个物种自身不可替代的功能这一客观事实,提出人类与自然界中其他生物是没有高低等级之分的,强调人类与自然界其他物种都同样拥有内在价值。从中可以看出,深层生态学所认为的平等是整个自然界、整个生物圈的平等,是包罗世间万物的,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生物圈中的所有生物在生态系统这一整体中价值和作用是平等的。这种内在价值在奈斯看来不需要证明,依靠直觉和经验就可以判断,并且这种直觉不是缺乏理性基础的,而是需要包含更多的元素[7],因为自然界和生态系统总是在物种比较丰富的时候才表现出更加平衡的状态。

深层生态学视域下的生态公民观,摆脱了“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克服了“支配自然”“控制自然”等错误观念。生态公民深刻认识到物种多样性使得生态系统更为稳定的这一科学事实,承认各物种在自然界中都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价值”。因此,他们自觉保护生物多样性,尊重其他物种生存的权利,追求在生态系统的平衡中实现人与各生物的和睦相处。

(二)生态自我实现

深层生态学中提倡一种“大我”,即生态上的自我,这种自我实现是在人类与大地共同体、生态系统的关系升华中得以实现,它超越了“本我”与“社会自我”,认同一切存在物都具有存在意义,赋予其他物种内在价值。同时,这个“自我”不限于人类自己,“如果我们所认同的对象的自我实现受到阻碍,那么,我们的自我实现也将受阻”[8]。可见,“自我实现”并不仅限于人,而且包括“认同对象”,即自然系统和系统中的其他物种,并且人类的自我实现是以其他物种的自我实现为前提和基础。因为人与自然在一个“整体之中”,通过“自我实现”来达到人与自然之间的交融,是一种“生态整体主义”。

生态公民超越了一般公民只注重在物质财富上的满足这一最基本、相对低级的需求层次。他们对于生态文明社会更加渴望,他们更加需要优质和美好的生活环境,他们尊重自然,敬畏自然,在生产生活中主动融入自然。他们将自己视为自然整体中的一部分,把自身的利益与生态系统的利益、其他物种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实现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实现其他物种的生命价值中找到自身归宿,以达到生态上的自我实现,满足人与环境和谐永续发展的目标。

奈斯认为,自我实现的前提是认同。当人们把自己认同于所有生命的存在物时,这个认同的过程就是自我实现。诚然,当我们认同自然、认同他物的时候,我们才能将自己与其他事物放在平等的位置上,才会在满足自身要求的同时尊重他人、他物的诉求以实现双赢。

四、亲近自然与生态认同:生态公民的实现途径

深层生态学视域下的生态公民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其实现途径提供了前提条件及理论基础,生态公民的实现途径在于以亲近自然的态度及生态认同的方式,达成对自身、非人动植物、同代人及代际人群之间平等享有同一个自然界生态之环境权利内涵的强烈认同感。

首先,深层生态学视域下的生态公民对地球和无尽的自然物表现出亲近自然的态度。一般公民受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价值立场影响,将人与自然看成主客二元的对立关系,将自然界看作被征服的对象,认为自然界的存在是为了供给人类的生存,此外没有任何意义。而生态公民超越这种狭隘的“自然观”,既承认自然的工具价值也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生态公民认同自然先于人类而存在,认识到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生态公民亲近自然的态度在于认识到“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把握自然存在、生命构成和生产资料内在统一的规律性。同时,生态公民认识到自然界其他物种的存在合理性,他们尊重其他物种作为生命体存在所具有的生存权、价值与尊严,认为人类应该保护它们,而不是肆意捕杀、牺牲它们的生命来满足人类的自身需求,认识到每一个生命物种的存在都对自然界生态系统的意义之重大。

其次,生态公民对践行绿色、生态的实践理念有着认同与共识。生态公民对自然界及其他物种的认知、情感所组成的生态认同,直接促使他们形成强烈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从而自觉选择绿色的、生态的生活实践方式。前文提到,生态公民能够意识并积极行使自己的环境权利和履行自己的环境义务,因此他们认同自己的环保实践行为,认同自身对于生态环境负有的责任,认同人类理所应当地要去保护和关爱环境,同时认同自己的行为是为了实现人与自然界的和谐,是有利于人类自身永续生存的。

再次,生态公民对同代人及代际间平等享有生态善物是认同的。生态公民是积极行使生态权利、严格履行生态义务的社会群体。生态公民的生态认同聚焦人与自然关系的内涵及外延,在深层次上处理公民权利与自然义务的跨区域、跨代际的公正分配问题。生态公民保持人与自然和谐的状态,不是为了单个人独享优美生态环境(当然,环境的公共性也不允许单个人这样做),而是为了全人类共同的福祉。它体现出生态公民对同代人及下一代人享有良好生态环境权利的认同与尊重。深层生态学视域下的生态公民在生态问题上从不自私,他们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提倡可持续发展,是为了后代人的生存发展与身心健康,这些都是建立在对后代人环境权的认同上,凸显出对后代人生命的尊重。

最后,“深生态主义生态公民理论的代际正义侧重于公民须以诚意、义务并无私利地为自然界生命的子孙万代创造福祉空间”[9]。深层生态学视域下生态公民的这种认同感是发自内心情感的真正认同,不是表面的,更不是虚假的,正是有了这些认同感,才会对自然物产生共情能力,才会自觉地保护生态、保护环境,亲近自然,在与自然和其他生命物的共同存在中实现自我意义,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和解。这种认同同时“是自觉自愿的,不存在任何的人为强制,是对自然充满感情的信守。人类在宇宙中的存在,或者说是在自然中的存在,是具有自身意义和目的的存在”[10]。这种认同深刻体现了生态公民自然理性与公民主体性统一意识的觉醒。

在这种深层生态认同的情感中,一个人得以实现自身在生态价值观上的重新树立、道德内涵上生态美德的养成、知识建构上生态环保知识的学习,普通公民的行为标准在深层生态学理论学习的过程中逐步向生态公民模式转变。

五、简约节制与保护式开发:深层生态学下生态公民的行为模式

深层生态学视域下生态公民的实现途径是生态公民行为模式的支撑及来源。深层生态学创始人、挪威环境哲学家奈斯在亲近自然和生态认同的思想框架中提出了“生态智慧T”[11]的模式,即按照自然界普遍的自然规律及生态准则制定出相应的生态行动纲领,并得出完整的生态规律性认识,最终转化为具体的生态行为原则和生态学方法。他的生态智慧包含生态准则、推理、规则和对各种事物的假设,具有生态规范的系统性与协调性。生态公民认识到了人与自然的共生关系,抱着生态认同的态度,遵循着生态平等与自我实现的原则,在深层生态学下生态公民的行为模式会自觉地顺应自然,做到简约节制与保护式发展。

(一)激发对大自然的敬畏感,弘扬生态环保理念

自然的力量是难以捉摸的。恩格斯曾说:“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将对我们进行报复。”[12]自然对于人类,既是已知的又是未知的,宇宙和自然的无穷性和永恒性使得其在人类面前总具有一种神秘感,人类不得不对这份未知与神秘保持敬畏之心。

深层生态学认为,对大自然的敬畏感是自我实现的途径,是创造生态环境平等的前提。以此为思想遵循的生态公民不仅要做生态文明建设的示范者、生态形象的塑造者,还要做生态理念的传播者、生态美德的倡导者。弘扬敬畏自然的生态文化,在全社会高举生态文明旗帜,大力宣扬生态环保理念,介绍传播生态知识,激发全社会成员对自然和其他自然存在物产生敬畏感,激发人类社会共同体成员对全球环境问题所应负有的责任感,激发社会成员对后代人产生负有义务的使命感,增强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让“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生态文明观念根植于心。

(二)用简约节制的生活方式去获得绿色和谐的生活

深层生态学视域下的生态公民提倡以简约节制的生活方式来获取精神世界的满足,反对对物质财富的过度追求。奈斯希望用俭朴的手段去实现绿色和谐的生活。生态公民所践行的简单的生活方式不是让人们放弃对自然的开发与利用,回到前工业社会,而是说我们要采取尊重自然生态、简约适度节制的生活方式,消耗最少的能源资源,在将污染物降到最低的前提下满足生活的基本需求,在对自身行为可能会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充分评估后,选择对生态环境友好的简单的行为模式。比如日常出行中,生态公民会选择污染小、耗能少的自行车骑行或者步行,会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共享交通;在消费上,远离“奢侈消费”及“异化消费”,做到适度、理性、科学和绿色消费,减少塑料制品的使用,在购买上向“绿色”或“道德商品”倾斜,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为标准,避免过度浪费,更加重视精神世界的丰富和精神产品的消费,减少对物质财富的需求;生态公民不会乱丢弃废物及垃圾,注重资源的循环利用,执行垃圾分类标准,在生活中主动关注生态知识。生态公民在人与自然的良性互动中实现绿色和谐的生活。

(三)保护与发展的社会生产模式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要像保护我们的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绝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13]我们在发展的过程中,不能不讲保护,同样地,讲究保护并不是拒绝发展,关键是要走出一条保护与发展兼顾的社会生产之路。

生态公民不仅在生活中践行绿色理念,在进行生产活动时,遵循的也是保护与发展并行,保护优先,发展其后。以保护为前提的开发不是盲目的,它要求我们按照自然界的规律和自然资源承载能力,在充分评估开发行为可能会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后,合理有节制地利用自然资源。生态公民充分认识到良好环境具有的生态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在保护中发展,并且认识到保护就是一种开发。这和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倡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论述是一致的。深层生态学视域下的生态公民反对资本驱动下以利润为目的的资源开发,主张走绿色发展道路,在满足人类需求的同时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在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的保护中实现人类的永续发展。

六、结语

深层生态学是西方环境哲学中较为激进的绿色思潮,其理论内容是具有一定偏激观点的生态中心论的观念集合。它的生态自我观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自我,是自然界中那个与自然万物合二为一的自我,具有一种神秘主义色彩,这样一种自我具体怎么实现,深层生态学并没有给出具体方案;并且深层生态学一味地强调保护自然,也没有结合世界各地实际情况给出切实可行的措施,何况深层生态学对现代化的反对是违反历史发展趋势的,一味强调自然价值,片面地造成对人类主体地位的忽视,这是一种极端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哲学。

生态公民反对强势的“人类中心主义“,但也不会鼓吹极端的“非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与自然要在生态中心主义观念体系中建立一种平等的良性互动关系。因此,深层生态学与生态公民观念都认同自然界的地位与价值,用平等的眼光看待自然界和其他动植物,在同一个地球家园中实现人与自然生态的融合,公平地分配人类代际之间的利益。总之,深层生态学视域下的生态公民在更加辩证的观念体系中反思、平衡自我与自然、生存与生态、温饱与环保的关系,在亲近自然、生态认同与节制自身行为的过程中,不断追求人与自然辩证统一、和谐共生的美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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