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琪
摘要: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策部署,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落到我县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实处,针对近期有事业单位受聘者在试用期提出辞聘并拒交违约金,为防控风险,推进“温暖人社”建设,现就我县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双方试用期解除聘用合同是否收取违约金探讨分析如下。
关键词:事业单位 聘用合同 试用期 违约金
一、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
事业单位与企业相比较,具以下特征:一是社会职能不同,事业单位主要提供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社会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而企业主要提供具竞争性、排他性的私人产品;二是组织目标不同,事业单位以社会公益为目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将立法宗旨明确为“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将事业单位承担公益服务职能,实行聘用制管理,贯穿于整个条例。而企业以追求利润为目标;三是人力资源管理权限不同,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受政府干预较多,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拥有较大自主权。
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社会组织,事业单位自产生之初就带有国家计划的痕迹。[1]事业单位是用人主体,也同时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主要体现为公共管理权利,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主要体现为公共服务义务。[2]
二、事业单位聘用制
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等要求,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員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3]通过实行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有利于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 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2014年5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人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答记者问时提及“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条例规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业人员的试用期,明确了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条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终止后人事关系的终止。条例未作出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综合上述文件的立法意图,可以理解为:聘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4]《条例》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应该遵循的效力最高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都是适用聘用合同制度的法律依据,但其效力低于《条例》。合同中甲乙双方之间关于订立、履行、变更、辞聘、解聘及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首先按《条例》等人事管理规定办理,《条例》等人事管理法中只有原则框架却无具体规范的,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四、我县聘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条款
我县属艰苦边远地区,引进人才、留住人才工作难度大,为吸引人才,根据《条例》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我县试用期的规定只适合于初次参加工作的人员,且只约定一次,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与本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初次就业人员试用期间执行的是试用期满后转正定级工资,试用期间,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不交纳违约金。
五、试用期间受聘人员辞聘是否交纳违约金探析结论
根据《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17条“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试用期内受聘者向事业单位提出辞聘,是否收取违约金我县分以下两种情况执行:第一种情况是享受财政补助经费,减(免)学费、生活费、住宿费等优惠政策,或其他有证据证明单位或政府部门出资对受聘者进行过各类专项技术学习培训的,如订单定向免费培养生等由政府部门政策性安置到基层事业单位的人员,在试用期提出辞聘,应当收取定向培养协议上的违约金。另一种情况则是不能提供曾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专项技术学习培训的,不收取培训费和违约金。这样执行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也能为聘用合同双方接纳,为推进“温暖人社”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1]汪敏:《<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14年9月第1版,第7页
[2]刘霞:《制度活力的重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新解》中国人事出版社2010年版,第26页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
[4]龙其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探究-兼论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异同》,《行政与法》201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