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4岁女童小丽在邻居家玩耍时被火锅烫伤,造成面部、双上肢、躯干、双下肢25%二度烫伤,住院治疗40余天。为此,小丽母亲将邻居丁某某诉至法院。
小丽母亲称,事发时丁某某在电动车店内吃火锅,看到小丽进来玩耍,便将小丽抱在腿上,后来火锅被不慎打翻,导致小丽被大面积烫伤。小丽母亲认为丁某某作为成年人,在明知火锅有烫伤风险的情况下仍将小丽抱在腿上,對小丽烫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丁某某辩称,事发当天小丽是跟随其父亲来到自己店内,经过饭桌时被火锅电磁炉线绊倒,桌上的火锅同时倒了下来导致小丽被烫伤。事发时小丽父亲也在现场,其疏于监管才是导致小丽被烫伤的主要原因。
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事发时小丽父母均未对其尽到保护义务,应对小丽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在小丽来到店内后,丁某某应当预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但未采取措施排除危险因素,最终导致小丽烫伤,因此丁某某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朝阳法院酌定丁某某承担30%赔偿责任,判令丁某某赔偿小丽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余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摘自《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