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国家级非遗名录统计分析的侗族非遗保护发展研究

2021-12-17 08:58王月月赵尔文达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侗族名录贵州省

王月月,赵尔文达

(1.上海大学 文学院,上海 200444;2.中央民族大学 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北京 100081)

侗族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发展历史悠久。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侗族现有人口2 879 974人,其中贵州省分布有1 431 928人(占全国49.72%),湖南省分布有854 960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布有305 565人,1万人以上的还有广东省83 574人,浙江省88 106人,湖北省52 121人,福建省15 608人,江苏省12 280人[1]。侗族民风淳朴,文化底蕴丰厚,民谚“侗人文化三样宝:鼓楼、大歌和花桥”高度概括了侗族人民的淳朴文化。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精神调剂功能、文化传承功能、知识普及功能、生态和谐维护功能等重要的社会功能[2],其保护和传承具有重要意义。

一、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基本情况

侗族文化历史悠久,底蕴深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也较多。迄今,侗族大歌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有15项27处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含扩展名录)。

(一)侗族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

2009年,侗族大歌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侗族大歌俗称“嘎老”(侗语),意为宏大古老之歌,是一种“一领众和”之乐,须由三人以上来进行演唱(图1)。它以多声部、无指挥、无伴奏为其显著特点,是中外民间音乐所罕见的音乐艺术[3]。

另外,2009年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中国传统木结构营造技艺,因为侗寨的房屋构造形式也是以木构建筑为主,其虽未作为中国传统木结构营造技艺项目申报的“捆绑”成员,但也体现了这种营造技艺,故在此提及一二。

图1 黎平侗寨鼓楼侗族大歌歌手练唱场景

(二)侗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自2006年以来,侗族有15项27处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含扩展)(见表1),在国家层面得到了高度重视,这对于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政策引导作用。

表1 2006—2019年侗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据表1,可得出以下结论:

1.从地域分布来看,贵州省的项目分布较多

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分布在贵州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省(自治区)的侗族聚居区。其中,贵州省分布有10项17处,湖南省分布有5项6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布有4项6处。可见,侗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大多数集中分布在贵州省,在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布相对较少。该情况大概与侗族一般人口分布在贵州省有很大关系。当然,在近期公布的《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推荐项目名单》来看,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湖南省均各自有项目入选,尤其是前者入选的新项目——多耶,为侗族非遗代表性项目的新项目,可见当地政府和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重视程度。

2.从项目类别来看,各类数量分布不均

侗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类别主要有7类,民俗4项,传统音乐、传统技艺各3项,传统戏剧、传统舞蹈各2项,传统医药、传统美术各1项,而其他三类在侗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还未出现。可见,民俗总数最多,传统音乐、传统技艺次之,传统戏剧、传统舞蹈排第三,其他三类最少,各项目间数量分布不均。究其原因:一方面可能是与当地的生产生活方式有关,由于侗族具有独特的民间信仰、生活环境、地理环境,侗族民众不仅能歌善舞,而且风俗独具特色;一方面可能与有关部门的普查力度、申报依据、评选标准等有关,如贵州省侗族的曲艺类节目有果吉拉唱、琵琶弹唱、多声说唱等艺术形式,虽已列入了贵州省省级非遗名录但尚未入选为国家级非遗名录。

3.从批准年份来看,数量逐年呈递减趋势

据表1数据显示,2006年批准了7项,2008年新增3项,2011年新增2项,2014年新增1项,2020年新增1项,呈现逐年递减的趋势。究其原因可能有二:一是可能侗族主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赋存相对固定,因此缺少了增加新项目申报的空间;二是可能在于当地负责部门在普查过程中存在遗漏,未能充分挖掘具有重要价值的非遗资源,或在申报过程中因准备的申报资料不够完善,未能达到认定标准,或是存在其他方面的申报限制。

二、侗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情况

从2009年至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已经评选了五批,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得成效。2019年底,文化和旅游部出台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3号),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据统计,侗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有28人,其中去世2人(详见表2)。

表2 2006-2019年侗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

续表2

据表2统计,可得出以下结论:

1.传承人性别比例差别较大

据表2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公布的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中,侗族男性为19人,女性为9人。其中,传统音乐类非遗传承人男性、女性相差无几,传统戏剧类非遗传承人均为男性,传统美术类非遗传承人为女性,传统技艺类非遗传承人仅有一位女性。可见,侗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性别比例整体上来说差别较大,相差约两倍。其原因在于不同的非遗项目所适合的性别有所不同,如刺绣类的以女性居多,木构营造技艺以男性居多,大多是父子相传。

2.传承人集中分布在贵州省

据表2数据显示可见,传承人中广西壮族自治区有5人,贵州省有16人,湖南省有6人,湖北省1人,贵州省传承人总数占多数。贵州省传承人集中分布在玉屏侗族自治县、榕江县、从江县、锦屏县等侗族聚集地。湖南传承人主要在通道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广西传承人集中在三江侗族自治县。这主要与侗族人口集中分布在贵州省有较大关联。

3.传承人中老年人占多数

从传承人的年龄分布来看,60岁以下的有8人,60岁以上的有18人(含已故2人),50岁以下的传承人目前还未有入选者。总体来看,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与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存在着老龄化严重的共性。这主要与当前的社会生活方式有关,随着年轻人的外出务工、求学,很多年轻人的注意力发生了转移,不再像以前老人的生活环境那样,自幼或年轻时便跟随父母或师傅学习技艺,他们关注更多的是如何赚钱养家、提升生活水平。当然,也可能与当下的娱乐方式的多样化有关,年轻人大都喜欢玩电脑、看手机,很难静下心来去做剪纸、刺绣等手工活动,渐渐对古老的手工艺活动失去了兴趣。

4.各批次间数量分布不均且呈下降趋势

据表2,第一批国家级传承人侗族入选3人,第二批入选9人(含已故2人),第三批入选6人,第四批入选2人,第五批8人,各批次间传承人总数差距较大,并且呈现出先增后降再增的情况。这种情况可能与非遗项目本身的传承情况有关,有的项目传承情况较好,人数较多,有的项目则出现难觅传承者的情况;也可能在于申报前未能严格按照要求准备齐全的资料,导致部分传承者落选。

三、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传承经验

各级政府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四级保护体系,体现了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在此背景下,侗族地区各级政府开展了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取得了重要的保护经验,如立法保护、生产性保护、校园传承保护等。

(一)立法保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为加强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政府部门出台了保护条例,为保护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法律依据。2008年,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出台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保护侗族文化村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组成部分。2010年,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了《玉屏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保障该县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2012年,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5年,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通过了《新晃侗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保护包括侗族服饰、款词、傩戏、侗歌、侗年等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载体。

(二)整体性保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以下简称《非遗法》)中提出,对非遗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可以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第二十六条)[4]。早在1999年,贵州省政府批准了黎平堂安侗族生态博物馆。后来侗族地区的政府相关部门在《非遗法》的指导下,对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的区域实行整体性保护,如贵州的肇兴侗寨、广西的三江大侗寨、湖南的芋头侗寨等,都是目前保存完好的侗寨。2012年,文化和旅游部(时称文化部)批准成立了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该国家级文化生态实验保护区位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保护包括侗族在内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

侗族在湖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省交界处分布的人口较为集中,三省(自治区)也逐渐意识到联合的必要性,相关部门于2013年正式着手筹建“湘桂黔三省坡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5],2016年着手组团将侗族村寨申请为世界文化遗产项目,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保护的地域限制[6]。

(三)生产性保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提供物质载体

生产性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要的保护方式,发展文化旅游业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领域。侗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如侗族大歌、侗戏、侗族刺绣、琵琶歌、侗年、龙舞等,为发展文化旅游业提供了资源基础。近年来,侗族聚居区如贵州黎平侗寨、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等都进行了旅游业开发,通过发展旅游业向世人展示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魅力,通过“侗族非遗+旅游”传承侗族非遗。

目前,围绕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形成了一些旅游景区。贵州的黎平侗寨、堂安侗寨(生态博物馆)、贵阳市的多彩贵州城等,都体现了侗族风情。黎平肇兴侗寨内有体现传统木构营造技艺的鼓楼,有入选为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侗族大歌,也有侗族人民钟爱的各种“酸”食,吸引了国内外的众多游客慕名而来。为了提高侗族文化的影响力,侗族地区政府积极对外宣传。如2019年10月贵州黎平参与第七届“首尔·中国日”活动,贵州的侗族大歌在首尔惊艳亮相[7]。广西多个市、县文旅部门联合铁路部门,在通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铁上,安排群众向旅客展示侗族大歌、侗族琵琶歌、侗族刺绣等非物质文化遗产[8]。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为后继有人提供保障

非遗传承人是保护非遗的重要主体。侗族非遗传承人虽然很多已年老,但仍然在坚持传承其技艺。他们不仅拥有熟练的传统技能,而且积极与当代社会生活相融合,如2018年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时称文化厅)、贵州省侗学研究会主办了“侗族传承人与设计师为生活创新”振兴对话活动,让侗族传承人与当代设计师近距离接触,互相交流经验,促进其非遗产品的生活化、时尚化。

校园是文化传承的重要阵地,开展民族文化进校园活动是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重要方式。早在1984年,贵州省榕江县就在县内中小学里开展了“侗歌进课堂”的活动,后来该活动逐渐扩展,从低年级向高年级扩展,从榕江向周边县、市扩展,辐射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侗族聚居区。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三江中学也将侗族琵琶歌、侗族刺绣、侗族器乐等引入课堂,丰富课堂内容,传承侗族非遗[9]。

(五)非遗+扶贫,激发内生性经济活力

侗族自治县是侗族同胞主要的聚居区,全国范围内主要分布在湖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别为湖南省的通道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贵州省的玉屏侗族自治县,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三江侗族自治县,都曾经被列为国家级扶贫开发县。从表1可见,侗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五个侗族自治县均有分布。侗族聚居区依托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立了非遗扶贫就业工坊,带动当地妇女群体增加收入,减少外出务工,实现“家门口就业”。如贵州侗品源非遗扶贫工坊,主要制作靛染布艺产品,2019年产值达490余万,为妇女免费培训,带动了600余户贫困人口增收。在传播方面,探索了“非遗扶贫+多元传播”模式,借助短视频、直播等形式为传播赋能,加强了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的宣传,如贵州的“侗族七仙女”便借助融媒体传播技术,成功带货增收[10]。

四、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近年来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重要成就,但仍然存在着传承人年龄较大、面临后继无人、受省际地域限制、缺少法律依据、创新性不足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传承人老龄化严重,面临后继乏人困境

如前所述,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老年人占多数,最年轻的为50岁左右,但是数量相当少,老龄化严重影响了侗族非遗文化的传承。虽然国家设置了传承人名录制度,但是传承现状仍然堪忧。代表性传承人基数小,较少的人口很难形成传承团队,不利于发挥传承人的团队力量。另外,现在的年轻一代大多受现代生活方式的影响,偏向于电子设备,如手机、电脑等,习惯了快节奏的生活方式,而不愿意主动地去接触、传承传统的民族文化,导致传承人面临断层。因此,随着传承人的年岁日益增长,慢慢老去,而年轻人又缺少文化自觉,不愿意去传承传统的侗族文化,侗族非遗的传承将面临后继无人的困境,致使侗族部分非遗处于濒危状态。

(二)相关立法比较少,缺少法律依据

目前专门针对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法律政策还较少,目前可查的有《玉屏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通道侗族自治县侗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新晃侗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其中只有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明确提出了保护侗族非遗。由此可见,专门针对侗族非遗保护和传承的法律条文数量还比较少,立法工作还不够完善,在立法的建设道路上仍需快速前进,为侗族非遗保护保驾护航。立法体系的不健全意味着侗族非遗的保护缺乏可依赖的法律文件,不利于增强民众的法律保护意识,不利于维护知识产权,影响侗族非遗保护的法制化建设。此外,由于非遗权利主体具有不确定性和群体性,因而非遗权利主体难以确定,从而影响非遗法律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的确定[11]。

(三)创新性不足,不利于长远发展

目前,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主要是通过发展旅游业实现转化的,从类型上看,具体的转化载体为歌舞表演、刺绣作品、乐器、织染作品等,然而在全国发展“全域旅游”的背景下,仅有这类转化物还远远不够,很容易与其他同类景区产生同质化的现象;从内容上来看,很多产品是传承人按照前人所授的技艺进行制作,在样式、色彩、图案等方面按部就班,未能与时俱进而根据现代人的审美去做适当的调整,这样所生产的产品可能仍然广受老年人喜欢,但不易引起作为主流消费群体——中青年的兴趣,对传承产生不利影响。

(四)数字化成果少,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

目前,在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保护工作中,众多非遗项目中只有侗族大歌的信息化较为完备,如采集图片、录音、视频等,刻录了光碟,进行了数据上传。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官网内有关于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介绍,然而,专门针对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据库还未产生。数据库不健全影响了对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面解析,造成信息不畅,无法实现信息共享,不利于对侗族非遗的全面、有效的保护。

五、保护、传承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路径

针对当前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文章认为可以通过加强传承人的培训及考核、加大普查力度、建立省际保护联动机制、加快立法工作、与文化产业相融合等途径来促进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一)加强传承人的培训及考核,培养后继人才

传承人在现有技能的基础上,应该积极加强学习,赴高校艺术类专业进修学习,定期开展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培班,让各行各业的传承人相互交流,取长补短;与艺术类师生密切交流与合作,合作设计、开发特色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走进现代生活。在侗族非遗传承人的考核方面,侗族地区政府部门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3号)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对传承人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依规定取消其资格。针对传承人老龄化严重的问题,侗族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可以积极开展“民族文化进校园”活动,聘请传承人进校园讲学,将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引入课堂或课间进行传承,激发中小学生、高校学生传承侗族非遗文化的兴趣,举办传承交流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同时,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打破性别倾向性,尊重学生兴趣并积极引导,优化传承人的性别比例。

(二)加大普查力度,积极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如前文所述,侗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存在地域分布不均、部分类别缺失、各批次间数量差异大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侗族地区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普查力度,将尚未发掘的非遗资源进行认定、记录、建档、整理,并根据申报县级、省级、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相关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为今后申报做充分的准备。政府主管部门在组织普查工作中,还应积极参考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的意见、建议,为进一步普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申报的成功率。

(三)加快立法工作,为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我国依法治国的要求中提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律是国家治理的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同样,在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离不开法律的支撑。侗族地区的法制部门、文化主管部门应尽快商议制定出台本区域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条例,为本区域内的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出台法律条文后,还应加强宣传,深入社区、村寨进行讲解,让本区域内更多的民众了解法律,提高对本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重视程度,自觉遵守法律,做到“有法必依”。

(四)与文化产业相融合,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新性

推动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文化产业能够发挥重要力量,实现“侗族非遗+”的最大化。侗族非遗资源有的可以直接利用,如“非遗+旅游”,将侗族聚居区打造成旅游景区,依托景区展示当地特色的非遗作品,举办歌舞活动等,避免与其他景区的同质化;有的则需要提取元素后进行加工,“非遗+动漫”可以产出侗族非遗动漫片,“非遗+影视”可以将侗族优秀非遗文化融入到影视作品中进行宣传,“非遗+出版”可以将侗族非遗元素进行数字化出版,开发成教育资料普及知识,“非遗+游戏”可将非遗元素(侗族服饰、侗族音乐等)融入到游戏场景中,寓教于乐。由此,通过文化产业,侗族非遗可以提高其合理利用的价值,为实现侗族地区的乡村振兴提供重要转化路径。

(五)加快数字化建设,建立档案实现信息共享

《非遗法》第十三条,要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侗族地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在加大普查力度的基础上,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为基础,完善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建成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另外,对于通过普查已经认定的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单独分栏,在入选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后再进行调整。针对每项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数据库中应该录有完整的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介绍、传承人信息,保存形式可以为文字、图片、音频或视频等,形成完备的档案信息。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信息除了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根据需求向公众开放,便于公众查阅,以更好的实现信息共享,为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奠定数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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