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建 沈志忠
水利是农业是命脉,在以农耕经济发展为主的中国古代社会中,水利设施的建设和利用尤被重视。上溯大禹治水、都江堰的建造,下至今天三峡水利枢纽等水利工程的兴建,这一系列的发展是我国水利工程技术发展的缩影;历代史书书写的河渠沟洫志以及治水专家潘季驯、刘天和编撰的《河防一览》《问水集》等水利著述汗牛充栋,为我们再现了一个水环境改善的过程。然而,当水利设施在传统农业生产中变得日益重要时,水利对社会的影响也随之深入。行龙在《以水为中心的晋水流域》中提到水利的管理问题:清代晋水流量已明显减少,尤其是在人口和溉田面积增加的情况下,水利冲突愈加激烈,由是水利管理愈加严密,此所谓“利愈溥而法愈密矣”[1](P36),实际上也是一个水利使用的秩序问题。张俊峰在《泉域社会:对山西明清环境史的一种解读》一书中也说道:与历史时期相比,明清时期山西广大农村地区更为常见的是县与县、渠与渠、村与村之间为争水而不断发生的水案,数量骤增[2](P53)。这也引出了当时官府在长期水利社会发展中一个治水还是治人的困惑。这些正如魏特夫在《东方专制主义》中说道:一个有治水潜力的地区所固有的具有刺激性作用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3](P6)。水利设施的兴建和使用纠纷,成为影响邻里之间和谐的因素,引起家族、聚落之间的械斗也是常有之事,甚至不惜将官司打到各级官府,形成交争兴讼的局面,危害社会稳定。如何缓解日益激烈的水利社会矛盾,俨然成为了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以晋东为例,这一地区的水利利用历史悠久,2019年11月晋东阳泉的平坦垴村发现的战国古井,被认为是中国目前规模最大、保存最完好的战国水井,水利利用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清末民初的这一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发生了剧烈的变革,甚至遭遇百年难见的自然灾害,在官府无法触及、个人力量薄弱的农村,乡民们通过“共建、共享、共治”的路径,在水利建设和利用过程中形成了一套相对稳定的秩序。一方面缓和了社会矛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实现旱涝保收、用水无忧的美好愿景。因此,本文通过对清末民国的碑刻、期刊以及实地走访深入了解,旨在更好地还原清末至民国真实的晋东农村水利建设及利用状况。
在历代封建王朝控制之下的中国农村,农业生产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经济活动,中国农民几千年如一日的过着“靠天吃饭,靠地打粮”的生活。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提到:靠种地谋生的才明白泥土的可贵[4](P2)。诚然,土地是农业生产的有机体,但靠水生活、灌溉更知用水之艰辛,水利亦是农业生产的命脉。与南方自然环境、社会发展状况不同,北方农村以旱地为主,水资源有限,利用困难,农业产量落后于南方地区,农民深知水利运用的重要性。不可否认的是,面对有限的水资源,人人都想用水无忧,村村都想旱涝保收,将水资源占为己有的私心,成为北方社会中妨害稳定的因素。想要深入了解一种社会现象,就要深入剖析相关的社会背景,对清末民国的晋东地区的水利建设和了解的研究也是这样。前人在研究农村水利社会史方面已经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较好的范式,即是由县以下的乡村水资源利用活动切入,并将之放在一定的历史、地理和社会环境中考察,了解广大村民的用水观念、分配和共用水资源的群体行为、村社水利组织和民间公益事业等,在此基础上,研究华北基层社会史[5]。从以上经验出发,则可以得出当时的社会基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追溯北方水利社会矛盾的根源,独特的地理环境即是重要因素之一。北方地区降水相对少一些且主要集中于夏季,冬季寒冷,气候干旱。从历史气候的变化来看,1500—1900年是一次世界性气候寒冷期,即所谓小冰期。虽18世纪到19世纪末是短暂的湿润阶段,而至20世纪又进入干旱时期,且干旱发生频次,南方多于北方[6](P18-19)。山西全境位于黄土高原之上,深厚的黄土是山西农耕文化后世的基础。东为太行山,西为吕梁山,大山中的旱作梯田是农民的立身之本。汾河为最大河流,因此被称为“表里山河”。山西是东部季风气候向西北内陆干旱性气候过渡地带,辖区内高山与大小盆地相间,气候特别是小气候复杂多样[7](P9)。这样的环境决定了对社会发展的包容性,也是“水少人多”的根源。具体到晋东地区,蜿蜒于太行山之间的农村聚落,之所以造成“水少人多”的困惑,主要原因可以从“水少”和“人多”两方面阐释。
“水少”的状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首先,晋东地区的地表河流数量相对较少,仅有的大型河流潇河、桃河与温河分别是汾河、海河的支流,其他一些小的河流,大多分布在山间的河谷地区,但即使在靠近河谷的地区所惠及之处也十分有限,广大的山区农村用水依然困难。官方曾主持在娘子关泉群及平定县城附近的嘉水修建水利工程,水利工程的修建并没有对农业发展真正产生大范围的影响。一方面,地表河水径流量小,难以同时满足日常饮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另一方面,流域内的田地多为渐高的梯田,河流位于低矮的山谷之中,难以直接利用,灌溉主要利用人力取水,极为不便。其次,体现的形式并不一定在水资源的表层分布。虽然地表河流匮乏,但却拥有丰富的地下水资源,据现代水利技术探测,晋东地区全境位于娘子关泉域,泉域内拥有丰富的地下水资源。娘子关泉水流域面积为7217平方千米。流域内桃河、温河及汇合之后的绵河对地表的下切塑造,使得娘子关一带从地形上构成泉域内最低点,泉域内岩溶水接受大气降水、河道渗漏以及其他形式补给,溢出地表,才在娘子关地区形成泉水群[8](P53)。相对丰富的地下水,使得当地的农民因时因地地开创了“凿井而灌”的模式。梁四宝、韩芸在《凿井以灌:明清山西农田水利的新发展》中认为,山西地区的井灌在明清时期发展到前所未有的发展水平。既弥补了地表水资源的不足,也促进了农业生产乃至经济社会的发展。[9]在当时的山西农村,凿井是一个耗时耗财的工作,《合河政纪》记载了民国初年山西西部县区的凿井情况,“有可以凿井之处,因人工费昂贵,每开井一口需费三四十元乃至百元”[10](P164)而作罢。此外,修建贮水池也是当时重要的水利工程,在一些地下水层较深以及水质不宜饮用的山区农村,距离大型公共水利设施较远,又不能开采地下水,只能修贮水池,储存自然降水。因此,水资源的难以利用更变相加重了“水少”的局面。
而关于“人多”的现象,可以尝试从这样一个视角来理解,人口增长超出了当时自然环境所能容纳的人数的限度,即人口容量,就会表现出“人多”的特征。博塞拉普认为:在人口增长的背景下,除非一个人通过在灌溉土地上种植不同生长期的不同作物,将工作负担进行分担,否则他在一年中大部分时间里都会处于失业状态[11](P40-41)。当自然条件限制了农业生产的模式时,人口的增长就使得农业生产和水利设施的使用都变得紧张起来。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洪洞县“明朝移民”也可窥其大概,山西大部分时间没有发生过较大的自然灾害,而且兵乱较少,社会相对安定,因此就会吸引临近各省的大量难民,使山西人口增加[12]。清初,朝廷实行摊丁入亩,人头税不再成为官府征税的主要类目,限制人口增长的政治因素消除,极大地促进了人口的增长。民国时期也有学者对山西的人口状况进行评析:山西人口之总数,据今年调查所得,全省共有11989290人,按面积推算,每方里平均约23人,就表面观之,人口似不甚稠密,然在土地瘠薄之山西,则难维持生活矣[13]。其中已深刻认识到人口之增长对当时农业生产的发展,已是沉重的负担。具体到晋东地区,又有新的现象产生,即清末修筑的山西境内的第一条铁路,横穿晋东地区。魏泽之在民国初年对山西进行实习调查时发现,最近几十年来,因伟大的人力的结果,使山西人口的分布,起了相当的变化,譬如沿正太路各县因交通的方面,商业渐发达,农产品渐可外销。人口如是渐渐增加起来[14](P56929)。
人口增长几乎吞噬了任何生产增长的全部成果[15](P10)。在水资源没有增加,水利技术没有改善的情况下,“水少人多”是一个必然的现象。这一现象如同一根卡在农村社会喉咙中的骨鲠,一经触碰,就可能会引起阵痛。
以农业生产为主的传统经济在中国存续了长达几千年的时间。这一以种植业和由种植业提供饲料来源的家庭饲养业为主要生产部门的经济模式,曾在中国历史上创造了辉煌。这种经济将农民捆绑在土地上,使之专心于农业生产,从事副业的时间极为有限。在科技史观中,一般认为人是技术扩散的载体,土地则是农业技术扩散的空间[16](P1)。土地集中在地主手中,佃农只能承受来自各方的剥削。传统农业经济之所以能在历史进程中存在旺盛的生命力,与其“精耕细作”的特点是分不开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改善农业生物生长的环境条件,二是提高农业生物自身生产能力。我国古代农业对这两方面都很重视。[17](P16)
与华北其他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类似,晋东农村正经历着一个分化的小农经济的嬗变,农村市场随时遭受着内卷的威胁。这一转变下的农民,也遭受着贫农农场上的就业不足和物质刺激力递减[18](P173)的困难。1908年正太铁路的开通,改善了晋东地区的交通状况。同时也带动了困境中农业贸易的发展,使一些小市镇崛起,如沿线的寿阳县燕竹村,有四十多个商店,农历每逢三、八日赶集,临近地方的小商人,都要来做卖卖[19](P278)。农产品还可通过铁路运往太原、 正定等城市,为农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丝曙光。
然而,19世纪70年代,一个德国地质学家的重大发现,使得山西的农村社会有了一些另外的变化。1870年到1872年,他在山西境内活动,重点考察了山西的煤矿资源,其断言“山西煤矿可供世界数千年之用”[20]。此前,山西煤炭的开采虽已历史悠久,但如此大规模的发现,尚属首次。这也引起了列强的注意,英国福公司于1898年威逼利诱清廷,在清廷的干预下,山西商务局与福公司签订《山西开矿制铁以及转运各色矿产章程》,揽得晋东平定、盂县等地的矿产开采权;后经保矿运动中山西各界人士的努力,才使得开采权回到中国人手中,煤炭开采以及与之相关的产业开始兴办起来。太行山区的铁矿丰富,冶铁业素称发达,煤炭的开采也促进了冶铁业的发展,甚至南京国民政府农矿部主办的《农矿公报》都对此进行了报道。民国建立后,孙中山到山西视察,经过晋东的平定后,提出了“以平定煤冶太行铁”。这使得晋东地区的采矿业、煤栈业、铁制品加工业迅速地发展起来。在农耕经济的发展陷入绝境时,农村地区的小煤窑、铁制品加工工厂雨后春笋般兴办起来,挽救了困境中的农民,使晋东农村地区的经济不再依靠单一的农业经济,农村面貌发生了新的变化。
由此,晋东地区实现了从单一的传统农耕经济向农业与采矿、制铁等副业并重经济模式的转变。在这一过程中,政治、经济、人口等因素的变化,也进一步加重了用水矛盾。
在封建王朝绵延发展的历史进程中,逐步建立起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到清王朝时,通过地方政府组织体系,帝国政府的行政命令从北京传到整个帝国的各个角落。中国的18个行省都被恰当的划分为大小不同的行政区域,即府和州县。知州和知县是正规行政组织的最下层,常被称为“地方官”或“亲民之官”[21](P4)。由 此形成了中国古代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皇权不下县。然而,这样做使得官府在农村的治理中存在着某种缺陷。一方面,县的管辖范围仍为几十里至百里不等,官员目光所及仅限于市镇等中心区域;另一方面,地方官府人员数量少,僚属官在地方官府中也只扮演着卑微的角色。除了那些被委以特定职责的僚属官员外,他们大多仅有一些琐碎的、有时甚至不确定的职责[22](P25)。在这样的情形下,地方官府无法也无从对农村社会进行更深入的治理。
在这种体制下的晋东社会,也有一些官方水利设施修建的记载,雍正初年的两位知州李濂、青阿立可谓心系百姓,能够体察民情,百姓用水困难,就积极兴修水利。地方志中有“雍正二年,知州李濂导娘子关水,逢壑架木,遇垤通渠,溉田四顷有奇”[23](卷三十二)的记载。但类似的记载还只在少数。
在县府与基层农村这样一个“权力真空”的地带,乡民们经过长时间的探索,逐渐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的治理路径,即“官治”之下的“民治”,是一种乡土治理的模式。这种治理模式并不依靠政权与法律等强制的运行机制,而是依靠宗族纽带、士绅情怀以及儒家提倡的道德观念来维系的。统治者对这一模式也深加关注,他们深知乡土社会的和谐稳定对巩固国家政权、维护官僚秩序的重要意义,也希望将远离统治中心的乡村社会尽快地纳入皇权统治的版图中。但实际上,在清以前,地方农村的治理,由宗族和士绅所主持,基础设施的建设自然也由其管理。民间自治与皇权统治的博弈最终使清代统治者做出了适当的妥协与让步——虽然王朝国家的统治理念历来排斥“乡村自治”,但将其作为一种“专制政策”下的“统治策略”亦未尝不可[24]。这样就形成了一条“国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25]的简洁的治理模式。近来,也有法制史学者承认:宗族士绅在催办钱粮、维持治安等民事纠纷与轻微刑事案件等范围内代理官府行驶某些职能,实行有限度的自治[26](P273)。在这种模式下,宗族与士绅主持修建的公共设施,成为古代农村社会得以常规运行的基础。然而,近代以来,随着政治、经济的微妙变化,一些乡村士绅的地位下降,普通平民依靠其经济支持的愿望落空,个人无法完成之工程,只得以集体之力量完成。
可以说,因为地方官府无法在农村地区更好地发挥其建设作用,使得农村水利社会发展滞缓,当用水矛盾激化时,就会有更多的乡民站在“中立者”的立场上来调节矛盾,而在这一过程中,宗族与士绅、普通平民都发挥了自主的、积极的作用。
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对清末民初农村水利建设的路径考察,可以发现乡民对集体水利设施的开发保护与之前相比,似有了更多的参与意识,且在参与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套带有地方色彩的规制。与官方修建的大型水利工程不同,山区农村水利兴建的过程中,乡民有了更多的话语权,可以更大程度地照顾更多人的利益,这也进一步促进了民众的参与。对于这一方面的研究,张俊峰倡导“以水案为中心,对区域社会的权利结构及其运作、社会组织结构及其运作、制度环境及其功能等问题展开系统研究。”[27]现晋东地区的农村,仍保留有不少的水利水案碑刻,且已有学者进行整理,如经胡英泽点校整理的《山西、河北日常生活用水碑刻辑录》、 阳泉自来水公司经调研后编成的《阳泉叙水诗碑地闻拾迹》等,这些前人无私奉献的珍贵资料,为我们还原清末民国晋东地区的水利社会提供了现实依据。
受制于自然条件,在晋东的山区农村,常见的水利设施有水渠、水井以及水窖(贮水池)。水渠的疏通通常惠及周边的几个村庄;水井的开凿造福于整个村的村民;而水窖的修筑通常为一个家庭单位提供方便。三种水利设施的用水来源也主要以河流、地下水以及天然降水为主。这些水利设施的建设可能无法一人完成,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这就催生了集体水利修建的两种模式——乡绅宗族主持与民众共建。
乡绅宗族主持,即由宗族长或族内有声望者,商人或知识分子来主持修建的水利工程,通常由这些群体出资,依靠其经济支持完成修建。宗族是一个强大的社会群体,常聚族而居,族内有声望的人通常主持日常事务,满足族人日常生活的需要,水利设施的建设当然也在其中。通常认为,由某人出资支持,即认为由某人所建。平定州里社村《思源井碑记》就有这样的记载:
思源井者,吾族兄乡耆□公之所凿也……丁酉春,吾兄怜而悯□,私祷于神,出步门□,恍若有悟,即于祠前十余步,以杖拄之曰:此当得甘泉。因命工凿之,七丈未满,果如所言,井□涌愈于井,而所需工项四十余千,又皆出己囊,不烦捐于居民,民德之,将立石□志□而丐文余焉……[28](P190)
族长或宗族有声望者,对于农村水利建设是重要的支持力量。同时,通过这些基础设施的成功建设,也进一步巩固了其在宗族内部的威信。
长期接受儒家思想教育的儒生,在道德礼制观念的影响下,对于乡土社会的治理也有较多的关注。这种关注驱使他们在民生疾苦的百态面前,推动水利设施的建设。祁寯藻《马首农言》对晋东寿阳地区修建农村水利有如下记载:
雍正元年,韩村开渠,自建公村西、段廷村东、葫芦崖底接水灌田。二年而渠坏。乾隆五十八年,韩村贡生郑景桥与村人复开此渠,未成而景桥卒。至嘉庆二十二年,其子生员天與又与村人议自段廷村东随河节水。渠路有占段廷地者,亩出租千五百钱,其渠遂成[29](P105)。
这些儒生站在道义的立场上,对基础设施的修建倾囊相助。像这样的水利工程通常辐射几个村庄,对农村水利的修建做了有力的推进。
此外,在清末的晋东社会,晋商是一支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这些商户在经历艰辛的经商历程之后,积累了大量财富,拥有对家乡建设的热忱,能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为家乡的水利建设做出贡献。平定州白泉村《寨沟凿井记》记载:
白泉为州北巨镇,路通秦、晋、燕、赵,商贾所云集也,然其地不滨大河,又无溪流环绕,故尝艰于取水……有地名寨沟者,系李姓芳园、声园地,思欲凿井于此,李姓情愿施地而荐饥者。之后,公费难办,合镇铺□闻之,共乐输赀,以助义举。于是择吉兴工,不旬日而井及泉矣,且水旺甚。从前艰苦,忽然尽捐;欢呼之声,不绝于路。噫!是殆所谓井养不穷者,疑抑人心所感而地因以效其灵欤?是为记。
四和当 恒泰成 永泰当 亨吉贞 亨吉当 同盛玉
以上各施银三两四钱
协玉隆 协盛玉 义成永 敦福隆 昌顺永 义源合
合顺成 福来甲 五福同 李 均 三成永 广和庆
裕兴源 以上各施银二两[28](P194)
可以说,强大的宗族,儒生以及商人,或出于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或出于对家乡的热爱,抑或只是一种道义的驱使,凭借一己之力,承担了水利工程的修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造福了更多的人。
然而,在一些宗族、乡绅势力没有触及以及在乡绅势力渐趋变弱的时代背景下,面对用水的需求,民众们并没有束手无策,而是以集体的力量,如火如荼地开展了水利设施的兴建运动。道光十九年,平定州小桥铺村《北须固河滩穿井碑记》:
丁酉岁大旱,及己亥春,历年缺水,不胜其苦。郡人按户捐金,各行户亦乐输己资,又于北须固河滩穿井一圆,只数旬而甘井出焉,爰勒石以垂不朽云[28](P204)。
在建设过程中资金的筹集上,甚至还考虑到了田亩、人口多寡的问题,力图均衡各方的权益。如平定州立壁村道光二十九年碑记《村民集资凿井碑记》:
尝读《易》曰“改邑不改井”,则井之利用大矣哉。村中艰于井养,新掘源泉井一圆,其资股均按地亩、人口摊派,每地亩钱二十九文,每口人钱二十九文,共五十千余,又布施钱十三千余,共资六十余千,开资于后[28](P206)。
在不依靠官方的情况下,各阶层的民众通过“共建”“共享”的路径,自建水井成功,缓解了用水紧张的社会问题。
清末民国时期的农村水利工程,无论是宗族乡绅主持,还是民众合力修建,大多受益者都是水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在人口数量稳定、水资源较为充足的时候,即使民众用水较为随意,也很少会表现出激烈的社会矛盾。但是当人口急速增长时,这些隐性的矛盾就会凸显出来。
在水资源极为有限的情况下,用水多寡分配不均是极为棘手的问题。晋东地区水资源缺乏,水利设施建设难度大,故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的水利设施几乎不做区分,这也是影响水利使用秩序的一个原因。在用水时,按户分配水源,户户均等是常见的分配方式。但在实际使用中,不同家庭汲水所使用的工具不同,容量不同,很难做到完全平均,常常会引起利益受损的一部分群体的不满;甚至一些村民为了满足私心,在合理的汲取用水之余,通过其他手段企图违规占有更多的水资源,通常被视之为一种“偷水”的行为。对于用水中这些混乱现象的发生,乡民们也总结了一套严格应对的方法。如乾隆四十二年平定州回城寺村《禁偷水碑》:
立合同:合村公议使官绳一条轮流,水均分□□□□神祀上官供水充足,发引、告助、贺喜、修盖房屋大家公议,如有偷水者,犯罚钱一千文,入官公用,见者之人使钱二百文,捉水者送牌头法放,日有争□□费用□村所起。犯者不认所罚,合村公议。[28](P192)
用水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陋习,也是影响用水秩序的重要因素。如一些从事手工业等副业者,用水量大,长时间占用水利设施,影响居民的正常用水,部分妇人在水源附近洗衣洗菜污染水质,影响正常使用。一些规约中对此都做了详细限制,如平定州《施双眼井碑记》规定:
凡攻炉、养驴、外村人等,一概禁取。洗衣涤菜,妇女不许台上污践,合村公议[30](P68)。
在一些水源较为宽用的地区,极个别村民会将本村水源运至水源缺乏之地区售卖,以获取利益,乡民对此深恶痛绝。民国《醴泉汲水规条》就有“犯卖水之家,不论有无水窑,不许向醴泉汲水”[28](P192)的规定。
从以上规定也可以看出,条文虽非常严格,但面对家中有婚丧嫁娶等大事时,乡民们还是能够站在道义的立场上,设身处地地着想;对待孤寡老人及没有劳动能力又无依无靠的小孩,也是较为宽容的,能够对其做一些力所能及的让步和帮助,从中也体现了朴素的乡情。
如果乡规民约是日常用水中的硬性规则,那么道德伦理就成为了限制人们行为的软细则。无论是乡规民约还是道德伦理规范,都体现用水过程中乡民们自发形成的价值观。通过严格的执行带有高度节水性质的水利规约,处处强调把水利危机意识和抗旱意识转化为全社会的普遍意识,并号召社会各阶层都来为缺水分忧[31],从而可以形成一套自觉遵守、相对稳定的用水秩序。
水利设施使用的过程中,遭受某种损害,是不可避免的。乡民在进行社会活动时,或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水源、破坏了水利设施,给人民的日常用水带来了不便,甚至对水利设施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对于这些行为,持之以恒的伦理规范和道德劝诫是一种最普遍的应对措施。用传统伦理规范谆谆教导民众,为乡民构建一个共同的道德和礼仪标准,敦促顽劣贪婪之人向淡泊明志复归。通过道德劝诫,使乡民懂得水源及水利设施来之不易,从而起到了一种精神上、行为上的约束。在水利碑刻中也有类似道德的教化,如嘉庆十六年平定州苇泊村《重勾大井碑记》“夫人之当用者,衣食为首,则柴水次之,世之生者无不用焉”[28](P192);民国元年《甘泉亭记》“天下之物无定价,难得则贵,易得则贱。为人生不可离之物,而常情每不甚宝贝者,以其易得也。惟此城则不然”[30](P70)。这些道德观念都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乡民的思维。
在水资源极为紧张的情况下,乡民对水及水利设施格外珍惜,任何破坏的行为都能挑动最敏感的神经。道德的劝诫有时并没有太多的强制约束力,面对部分村民的破坏行为依旧,公议的规约才更具有震慑力。
首先是面对水源受污染的问题,一方面,是由人们的行为直接导致的。如前文提到,一些陋习不仅影响用水秩序,对水源也会有极大的影响。如妇人之在井台上洗衣涤菜,很可能将污水脏水混入水井,影响水质。此外,一些牲畜在放养过程中,也有可能会因管理不善,直接饮用井水,影响水质。对于此类问题,光绪十八年东小麻村《护井告示碑记》就有应对措施:
保甲、乡地□合村人等同心合意,严禁井台之事,牛羊不得近井台饮水,担水之人不得近梨树地扰乱,倘若不遵者,乡地送官究惩,空口无凭,立约为证[30](P83)。
另一方面,一些间接的行为也会对水源造成污染,冶铁的灰渣暴露在空气中,也会对水质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如光绪三十一年盂县青城村《重修沟底三眼官井除灰渣坡碑记》[30](P68)等的记载。
其次,从晋东地区特定的社会背景来看,煤炭开采对于水利设施的破坏也是极大的。平定城内“酿家尤甚”,煤渣倒入嘉河床内,久之,堆积成山,阻塞河道[32](P7)。对开凿的水井,危害也极大,也可分为两方面。一方面煤矿开采造成泉水下渗,使地下水位降低。道光《禁止煤窑碑记》即对相关现象和应对作了记载:
当思水之有源也,犹木之有根。木有根则生,水有源则流,是根源皆不可损伤也。自道光年间,井上南坡煤窑大兴,斯年井中水缺,村中受害不少,人咸曰,此煤窑之故耳!自煤窑不做后,井中水流洋洋依然如故,数十年村中无短水之患。至光绪二年,村中有人复凿煤窑,村人恐伤水源,复受缺水害,约乡地以禁之。今年又有无耻之徒为利害公,复凿煤窑,若不早图,则□□□□井,悔之晚矣。是以村中故老会同乡绅、保甲以禁止。约定:自禁之后,吾村河南北,凡井与庙前后二百步以外,方许再做煤窑。如有不情之人不随旧规,依然再做,议定合村人等送官究处。恐代远年湮,后之无稽,爰立石以垂永远。[28](P196)
另一方面,煤炭开采破坏地层结构,同时也破坏水井结构,造成水井坍塌,对水利设施也是一种毁灭式的损害。民国十一年《护井划界禁约碑》也有相关记载:
三村公议修理泉子沟水井,并划定井地四至界线及损坏井泉禁约规则。合计:窃查我村西南与村界接壤地,名曰“泉子沟”,旧有水井两眼,系嘉庆十九年毕君志林,狄君元衡,王君玉全、玉明、玉要所施。年久日深,一被沟水淤塞,一为塌闪破漏,不迂旱慌,村人不甚顾惜也。间有不讲公德之人,勾引矿商,往往在井泉左近开采煤矿,妨害井水,村人前已立约禁止。民国七、八、九年连年亢旱,乃由村长副邀集西小麻、柳树峪村长等商议挖掘,一致赞成。[30](P85-86)
值得一提的是,笔者在进行田野调查时,煤炭开采虽然为今天的晋东地区带来不少的经济效益,但一些老年人对煤炭开采的一系列负面影响,仍极为反感。
从以上诸多案例可以看出,运用道德观念、集体监督、 乡规民约甚至送官究办等一系列方法,最大程度地保护了有限的水资源和来之不易的水利设施,从而真正构建了一个“共建、共治、共享”的水利社会模式。
清末到民国时期晋东地区水利建设及利用状况,是山西水利社会发展的一个缩影。从中可以透视近代农村发展转变的一个新气象。
纵观清末民初晋东地区的农村水利建设,囿于自然条件,开凿水井是最主要的手段,宽水地区适当地修建了水渠。民国以后,修建贮水池开始兴盛起来。当时就有学者认为:近来旱灾频仍,若为急救燃眉之计,则以多贮水池为最佳[33],这些都缓减了用水紧张的社会问题。在这一时期政治、经济大变革背景下,体现出“虽灾害频仍,但乡民参与修建水利工程的积极性愈高,使用水利设施越有序,水利保护意识越强”的特点。
哈耶克认为社会秩序有两种:一种是人为设计的命令式秩序,另一种是自发的秩序。哈耶克更看重第二种秩序,他认为自发的秩序是我们应对未知世界的唯一方式[34](P27)。乡民们在约定用水秩序时,是一个从无意识到自发转变的一个过程。一方面,以道德的准绳牵制,将哲理性、教化性的语言勒于石碑,时时提醒人们;另一方面,本着“人人平等”的精神,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水利规约,在民众间的互相监督的基础上,实现了简约的群众参与管理的方式。这一社会治理方式,对于今天村民自治的探索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除此之外,“规约”不外乎人情,用水秩序的规约还会考虑一些人情道义的因素
在保护水资源及水利设施过程中,乡民也敢于同破坏行为做斗争。面对长期以来用水秩序较为随意的乡村社会,沿袭下来的陋习在水利社会的转变中显得无所适从。所以,从一些微小的、具体的行为入手,传达“勿以恶小而为之”的观点,对损害水环境的行为防微杜渐。同时,对于一些“明知有错而为之”与“三令五申顽劣不改”者,也制定了严格的应对措施,处以金钱上的惩罚,甚者送官究办,使得损害水利公物的行为大大减少。
另外,在晋东水域社会演变的过程中还表现出两个带有时代性、地域性的特征,闪烁着近代乡村文明的光芒。
其一,乡民“契约精神”明显增强,卢梭曾说,社会秩序是一项神圣的权力,是其他一切权力的基础。然而,这项权力不是天生的,而是建立在契约之上的[35](P3-4)。用规约来约束社会群体的行为是一个明显的“契约精神”的表现,碑刻作为具体规约的载体,碑中所立约定是村民们自发形成的,是村民的一致意愿,代表村民的共同意志。通常规约内容由全体乡民公议,具体实施时由村民共同实施监督,起到了群体监督的作用,包含有朴素的民主自治的因素。对于一些不讲诚信,不守约定之人,虽无法直接对其约束,但仍可由全村提起公诉,讼至官府究办,此与现代法律精神都是相合的。
其二,矿产资源的开发是当时的大背景,其影响辐射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从实地走访和碑刻等文献中,都可以看到其对水利建设的影响极大。但面对煤炭开采日益兴起的大势,村民们在保护井水、泉水的同时,并不是完全盲目禁止煤炭开采,而是在水源周围划定禁煤区,如《宪天冯州主、宣州主两次断案永远碑记》中“鱼池泉源东流水山四匝永远禁止开凿”;《禁止煤窑碑记》中“吾村河南北,凡井与庙前后二百步以外,方许再做煤窑”;《护井划界禁约碑》中“当即划定井地四至界限,东至侏儒令,右至朱立恩;西至朱起,右至牛羊道为界;南至石垅北;北至天河沟石虎,右至朱起。议定损坏井泉禁约:无论何人,不准在井地四至界外百八十步开掘煤窑”。这在今天看来仍是非常科学的、合理的。
这场水利社会秩序的转变,调节了用水紧张的状况,缓和了用水社会的矛盾。在官方强制体系与民间自治体系相融共生的前提下,乡土的、道德的、半法治的治理模式始种保持着多元理性化的内在张力,在动态平衡中维系着水利社会的稳定,构成了“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基础。
以晋东为中心的农村水利社会是山西水利社会的一个缩影,但又有其特点。以上的经验对我们今天也有不同的借鉴意义。
从社会层面来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构建新型的邻里关系。有效建立邻里纠纷调解机制,及时调节农村社会纠纷,更多地宣扬“睦邻友好、互帮互助”的社会氛围。向农村地区加大普法的力度。鼓励村民积极参与基层自治,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在个人方面,农民也应主动接受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坚持勤恳劳动,发扬不畏艰难的精神。以主人翁的意识,构建和谐的乡风,稳定的社会秩序,主动参与到基层民主自治的行动中。热爱农村的美丽风光,主动投身于“美丽乡村”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