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顶级职业足球联赛竞争平衡:比较、应对与借鉴

2021-12-15 10:06刘飞田凤琴谢松林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中超联赛外援联赛

刘飞 ,龚 波 ,田凤琴 ,谢松林

职业足球联赛竞争平衡,指联赛中各球队之间竞争实力的均衡性,使得比赛结果不可预测[1]。因此,竞争平衡的联赛中每支球队都有同等概率赢得一场比赛的胜利和冠军头衔[2]。如果连续多个赛季都由少数几支球队占垄断地位,这个联赛就缺乏竞争平衡[3]。为维护联赛健康稳定发展,职业联盟必须确保其球队不能过强或过弱[4]。当前,国外学界关于欧洲5 大顶级职业足球联赛(英超联赛、德甲联赛、西甲联赛、法甲联赛和意甲联赛)的竞争平衡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5],且有效地指导了欧洲各层级职业足球管理机构的改革实践。中超联赛(全称“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于2004 年以英超联赛为“样板”而成立,但发展初期较为困难。2009 年经国家有关部门强力整肃后踏上“重生”之路:广州恒大俱乐部两夺亚洲冠军联赛;国内俱乐部排名屡创新高。显然,强调发展是目前中超联赛的主流语境,但联赛竞争平衡得不到及时的重视与研究。不少有识之士担心,当前中超联赛的过快发展是否正常? 基于此,本文通过国内外实证比较研究,评估中超联赛的竞争平衡现状,旨在发现问题与隐患,提出风险警示,由此建立竞争平衡监控机制,确保中超联赛健康可持续发展。

1 职业足球联赛竞争平衡评估指标的选取

1.1 C5 Ratio

C5 Ratio(简称“C5”)是经济学界和政府部门用于测量行业集中度(竞争力)的指标,后被借鉴到职业足球竞争平衡研究中。C5 指联赛当赛季结束时排名前5 俱乐部所获积分总和占所有俱乐部所获积分总和的比率,反映排名前5 俱乐部和其余俱乐部之间的竞争平衡程度。C5=0 指联赛处于完全竞争平衡状态,C5=1 指联赛完全竞争失衡。C5 指数增加意味着5 支俱乐部垄断力的增加和联赛竞争平衡的下降。

本研究将中超联赛和欧洲五大联赛进行对比分析,但各联赛所含的俱乐部数量不同。C5 Ratio 的缺陷是对联赛俱乐部数量的不相等非常敏感,不能在各联赛间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比较。为此,Michie 和Oughton 采用了更复杂的计算公式:C5 竞争平衡指数(The C5 Index of Competitive Balance,C5ICB)[1]。在完全竞争的联赛中,C5ICB 的理想值为100,如果C5ICB >100,那这个联赛竞争就不平衡。计算公式为:

1.2 HHI

C5 只能衡量排名前5 俱乐部和其余俱乐部之间整体竞争实力的均衡性,无法衡量出所有俱乐部彼此之间的竞争平衡程度。为此,本研究应用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erfindahl-Hirschman Index,HHI)指标作为补充。HHI 原是经济学界和政府部门用于测量产业集中度的综合指标,指一个行业中各市场竞争主体所占行业总收入或总资产百分比的平方和,用来计量市场份额的变化[6]。HHI 后来被借鉴到足球经济学研究中,测量联赛中所有球队之间的竞争平衡程度,HHI 上升意味着联赛各俱乐部之间的竞争平衡性下降。其计算公式如下:

在这个公式中,X 指联赛中所有俱乐部在当赛季结束时所获的积分总和,i 指某支球队,Xi 指第i 个俱乐部在当赛季结束时的所获积分;N 指某个联赛(联盟)中俱乐部的个数;Si=Xi/ X,指第i 个俱乐部积分占所有俱乐部总积分的比率。但是,HHI 同样对联赛中足球俱乐部的数量比较敏感,为此Michie 和Oughton 采用了赫希曼竞争平衡指数(The Herfindhal Index of Competitive Balance,HICB)[1]。在一个完全竞争的联赛中,HICB 的理想值为100,如果HICB >100,那么这个联赛竞争就不平衡。计算公式如下:

2 研究结果与分析

2.1 中超联赛竞争失衡程度未达到欧洲5 大联赛水平

由表1 和表2 可知:第一,各大联赛在不同年份的C5ICB 值和HICB 值均高于竞争平衡理想值,说明各大联赛的内部竞争都不平衡;第二,中超联赛的C5ICB 平均值小于欧洲5 大联赛,HICB 平均值小于除法甲之外的其他4 大联赛,说明中超整体竞争失衡程度未达到欧洲5 大联赛水平。

表1 各职业足球联赛2004 至2017 赛季C5ICB 值一览Table 1 List of C5 ICB value for each professional football league from 2004 to 2017

表2 各职业足球联赛2004 至2017 赛季HICB 值一览Table 2 List of HICB value for each professional football league from 2004 to 2017

C5ICB 值和HICB 值的计算都以联赛积分为基准,且两者都是连续性变量,可进行相关性分析。在2004-2017 年间,法甲、德甲、西甲、英超、意甲和中超的C5ICB 值与HICB值之间的Pearson 相关系数分别为0.955、0.72、0.964、0.944、0.888 和0.948。经统计学检验均具有显著性意义。由此可知,5 支俱乐部的竞争力显著地影响联赛的竞争平衡水平,联赛竞争失衡主要由5 支俱乐部在联赛中占据竞争优势所致。中超整体竞争失衡程度未达到欧洲5 大联赛水平,说明中超5 支俱乐部在联赛中的整体竞争优势不及5 大联赛各自的5 支俱乐部在本国联赛中的竞争优势。影响联赛竞争平衡的直接因素主要是俱乐部经济实力对比和运动员流动制度安排[7-8]。随着中国经济大发展和国家足球政策持续利好,大量资金进入职业足球领域,中超5 支俱乐部的经济实力可与5 大联赛的“豪门”俱乐部相媲美。但中超5支俱乐部的统治力却不及5 大联赛,这就凸显了中超和5 大联赛在运动员流动安排制度方面的不同。2010 年,中国足协颁布了新的《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在国内球员自由转会制度上与国际足联接轨。但是,中超联赛对外籍球员注册和上场人数限制较严,欧洲5 大联赛则限制较松。因此,外援制度安排的差异对联赛5 支俱乐部的整体竞争实力影响较大。

欧洲5 大联赛对外援制度的巨大改变始于1995 年欧洲联盟(以下简称“欧盟”)对“博斯曼法案”的裁决,主要内容是:(1)有欧盟公民身份的球员与俱乐部合同期满后,有权在不支付任何转会费的情况下到欧盟任何国家联赛和俱乐部踢球;(2)有欧盟公民身份的球员在欧盟任何联赛踢球时,有关“外籍球员限制”的规定予以废除。职业球员在欧盟各国联赛之间的流动性开始加快。此后,欧盟和欧足联又多次对外援制度进行“松绑”。1999 年允许部分非欧盟成员国的欧洲经济区国家的球员也适用欧盟球员身份;2003 年和2005 年相继放宽土耳其等非欧盟成员国的球员国籍限制。球员的流动性进一步加速。因此,自“博斯曼法案”生效以来,经济基础较好的欧洲5 大联赛吸引了大量外籍球员,外援人数显著增加(见图1)。在转会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同时,欧洲足球的商业化和全球化持续深入,体现出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然而,职业足球联赛中金钱带来金钱的现象(指富豪注资俱乐部)和缺乏真正的收入分享机制,使富裕和成功的俱乐部获得了不成比例的大收入份额[9-10]。财富逐渐向欧洲5 大联赛的少数俱乐部集中,这些俱乐部凭借雄厚财力持续笼络到外援中最优秀的球员,并用本土优秀球员加以辅佐。因此,1995 年以来,欧洲5 大联赛各自的5 支俱乐部对本国联赛的统治力逐年增强,联赛竞争失衡程度逐渐升高。

图1 历年各大联赛外籍球员人数占联赛球员总人数的比例变化Figure 1 The proportion of foreign players to the total players in the top leagues over the years

反观中超联赛发展史,在外援政策方面的限制都较严。2004-2005 赛季,中超实行“注3 上2”外援政策(指每家俱乐部只能注册引进3 名外援,比赛中可同时上场2 名外援);2006-2008 赛季,中超实行“注4 上3”外援政策;2009 赛季,为和亚冠联赛接轨,中超实行“注‘4 +1'上4”外援政策(注册和上场球员中至少有1 名外援所属国籍为亚足联会员国),此政策一直延续到2016 赛季结束;2017 赛季,中国足协调整了外籍球员上场规则,中超实行“注‘4 +1'上3”的外援政策。然而,不论怎样调整外援政策,中超联赛的外援名额一直都较少,外援人数比例远远低于欧洲5 大联赛(见图1)。因此,中超各俱乐部的外援选择面较窄,5 支俱乐部无法聚拢更多的优秀外援,对联赛的统治力不如欧洲5 大联赛明显。

2.2 中超联赛俱乐部之间的竞争具有不稳定性特征

由表1 和表2 可知,中超联赛的C5ICB 方差值和HICB方差值均大于欧洲5 大联赛。这表明:虽然中超整体竞争失衡程度低于5 大联赛,但中超俱乐部之间的竞争呈现出极强的不稳定性。其主因是投资人过度投资及频繁撤资,俱乐部竞赛实力可在短期内迅速提升或迅速滑落,变动剧烈。

自中超联赛创立至今,中超俱乐部股权结构一直较单一,运营资金主要依靠股东对球队的直接投资。对于绝大多数俱乐部持有人来说,投资足球俱乐部只是一种简单的,具有“权宜”色彩的短期工具[11],目的是获取政府政策扶持或广告宣传效应等外部利益,而这些又主要取决于俱乐部竞赛成绩的好坏。因此,俱乐部持有人往往对球队大量投资期望短期内提升成绩。然而,俱乐部股权结构单一加之股东的功利属性就决定了,一旦“母企”发生不利经营状况,或外部利益没有达到期望;那么,俱乐部持有人对球队的持续投资热情和投资力度值得怀疑,球队的竞赛实力受到极大影响。由此,中超俱乐部发展欠缺稳定性和延续性,联赛竞争表现出不稳定性特征。

2.3 2009 年以来中超联赛竞争失衡程度逐渐上升

由表1 和表2 可知,中超联赛的C5ICB 值和HICB 值分别由2009 年的119.69、102.55 增至2017 年的135.96、109.42,增幅均较大。说明2009 年以来中超竞争失衡水平整体上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失衡速度加快。其主因是目前中超有大量的社会资本支持,但资金主要集中在少数俱乐部,从而占据竞争优势。

2009 年以来,国家高层部门相继出台了诸如《中国足球发展总体方案》等一系列足球政策文件以期提升中国足球运动水平。政策“暖风”刺激大量社会资金涌入职业足坛,中超联赛发展有了强有力的经济支持。例如,2016 赛季中超16 家俱乐部的总转会投入约3.54 亿英镑(约30.9 亿元)。然而,由于联赛相应规章制度不健全,俱乐部在赛场上的竞争几乎完全取决于其持有人的财富值,但各持有人在拥有的财富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对俱乐部的资金投入大不相同。由此,2016 赛季中超巨额转会花费多由少数俱乐部贡献,联赛排名前5 俱乐部的总转会投入达到2.33 亿英镑(约20.3 亿元),占中超总体的65.7%。基于此,少数俱乐部以“高转会费和高薪资”模式吸引了大量优秀球员(尤其是优秀外援)加盟,在联赛中建立起竞争优势,如上文分析的广州恒大俱乐部和上港俱乐部。而中小俱乐部则因背后母企的财力相对有限无法留住或引进优秀球员,与富裕俱乐部之间的竞赛实力差距逐渐拉大,联赛竞争失衡程度逐渐升高。

3 讨论

3.1 竞争失衡有利与弊,欧洲5 大联赛治理经验值得借鉴

从职业足球的发展历程来看,欧洲5 大联赛现今的竞争失衡程度是二十多年来缓慢演变的结果。竞争失衡对联赛发展有利弊两面性。利的方面:(1)提升少数俱乐部在洲际赛事中的竞赛成绩。职业足球具有开放性特征,存在多级竞赛制度,现今欧洲5 大联赛各自的一些俱乐部要参与洲际赛事竞争,洲际赛事由各国最优秀俱乐部组成。因此,在国内占据竞争优势的俱乐部便接近或达到与他国俱乐部在洲际赛事中的竞赛实力均衡,有更大可能取得好成绩。(2)形成豪门俱乐部,一定程度上利于联赛发展。在国内占据竞争优势并经常参与洲际赛事能获得媒体和赞助商等群体的高度关注,俱乐部的知名度和品牌价值提升更快,形成豪门俱乐部。此外,这些大俱乐部球星众多,对现场观众和电视观众的吸引力比中小俱乐部强,在一定意义上促进职业联盟电视转播权的集体销售和商业营销的开发。

然而,在当今足球运动商业化和全球化的背景下,持续获胜的俱乐部可以不断增强其经济实力,以及在转会市场上的招募能力。联赛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竞争过度失衡给联赛带来一些弊端:(1)加强俱乐部之间的“军备竞赛”。职业足球竞赛遵循“零和博弈”规则,少数俱乐部的大额投资引起其他俱乐部相继仿效,对优秀球员的争夺加剧,刺激球员的转会费和薪资升高,造成联赛的集体非理性。这增加了竞赛实力落后俱乐部的动荡风险。中小俱乐部因过度投资而收入相对不足,超越其财政承受能力,容易陷入转让、破产危机,俱乐部运营稳定性受到极大影响。(2)影响国内足球联赛体系的健康性和完整性。由于中小俱乐部羸弱的实力不能满足大俱乐部进一步提升俱乐部竞争力和影响力以获取更大经济利益的需求,5 大联赛中的一些大俱乐部多次试图脱离本国联赛而组建由欧洲最优秀俱乐部参加的欧洲超级联赛[12]。因而,5 大联赛竞争失衡升高的趋势引起了各层次职业足球管理机构(职业联盟、欧足联和国际足联等)的警惕,进而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通过控制,欧洲5 大联赛的整体收益大于部分损失之和,整体上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3.2 竞争失衡有机遇与风险,中超联赛增强内涵建设才能立足长远

得益于较好的初始禀赋和欧洲一体化进程,欧洲5 大联赛涌现出来,但欧洲其他国家受经济体量、人口规模等因素制约,难以出现第6 大联赛。这给欧洲之外的其他国家建成“世界第6 大职业足球联赛”提供了机遇,把握这一机遇主要基于俱乐部及其联赛在洲际赛事中的影响力,影响力的提升又主要依靠俱乐部及其联赛在洲际赛事中取得的竞赛成绩。目前,亚洲一些国家联赛在朝这一目标努力,例如日本和中国。2017 年,日本J 联盟实施全新的俱乐部奖金分配制度,在奖金政策中增加理念强化分配金一项。理念强化金用于奖励能参加亚冠联赛的J1 联赛排名前4 俱乐部,以对抗中国、韩国和西亚等强队。当前中超联赛的竞争失衡程度让国内几支俱乐部具备在洲际赛事中对抗他国优秀俱乐部的实力,取得好的竞赛成绩。例如,广州恒大俱乐部于2013 年和2015 年两夺亚冠联赛冠军。中超联赛自2004 年创立至今,整体竞争失衡程度未达到欧洲5 大联赛水平,说明中超联赛尚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为中超打造成世界第6 大联赛提供了机遇。

欧洲5 大联赛俱乐部的初始禀赋(主要指经济收入)构成合理,有三大主要收入来源:比赛日、电视转播权和商业营销,为承受竞争失衡弊端提供了可缓冲空间。相比较而言,中超俱乐部运营主要依靠股东的直接注资,初始禀赋构成的不合理无法有效化解过度竞争的弊端。这使得中超俱乐部的运营稳定性变差,发生转让、破产、欠薪等不良事件的概率增大,反过来进一步削弱足球发展根基。“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联赛成长需要长期积累,不能急于求成,需要做好、做扎实足球基础性工作,才能把握住发展机遇。

4 中超联赛竞争平衡的维护机制

4.1 中超联赛竞争平衡的监测措施

管理学意义上,监控包括两部分:监测和控制。对联赛竞争平衡状况持续监测是有效实施一系列控制措施的前提。首先,中超管理部门选择竞争平衡指标建立相应的评估标准。联赛竞争失衡主要由5 支俱乐部在联赛中占据竞争优势所致,可选用C5ICB 指标。C5ICB 指标由经济学中的行业集中度指标CR(Concentration Ratio)变化而来,在经济学分析中,一般认为如果几家公司的市场份额等变量在一个行业中的CR 超过40%,即由垄断竞争阶段(Monopolistic Competition)进入寡头垄断竞争阶段(Oligopoly)[13]。C5ICB 的起始值是100,将C5ICB=140 定为联赛竞争失衡的警戒线,超过140 意味着联赛处于寡头垄断竞争状态。然后,根据建立的评估标准从中得到反馈信息。由此来看,当前英超联赛、意甲联赛和西甲联赛处于寡头垄断竞争阶段,德甲联赛接近跨入这一阶段,法甲联赛向这一阶段演变的速度加快(参见表1 的C5ICB 平均值)。这符合当前学术界和实践界对欧洲5 大联赛“寡头垄断竞争”的判断[14,5],同时促使欧洲各层级职业足球管理机构采取控制措施进行应对。基于此,中超管理部门应以3 年或5 年为一个时期,运用该评估标准衡量、跟踪和比较联赛的竞争平衡状况,全面地了解联赛内外部的竞争程度,为联赛改革提供学理支持。

4.2 中超联赛竞争平衡的控制措施

4.2.1 俱乐部经济平衡

(1)财政公平竞争政策。

2011 年,欧足联在欧洲赛事中实施了财政公平竞争政策(Financial Fair Play,FFP),此后欧足联下辖的众多联赛也跟进实施FFP,例如英超、西甲和意甲。尽管各国联赛的FFP 在具体细节上略有不同,但都源自欧足联的财务规则,建立在相同的法律框架之上。FFP 最主要的措施是盈亏平衡规则:限制俱乐部在球员工资和转会费等方面的支出,并规定从足球相关活动中获得的收入范围(允许的收入和支出都有详细的定义),使收支差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盈亏平衡规则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由球队老板(持有者)直接提供资金对球员进行投资的可能性[15],将俱乐部限制在他们自己的市场潜力范围内,有助于缩小大球队和弱势球队之间的竞争差距[16]。而且,可以创造一个所有俱乐部都可以竞争获得相同资源的平台[17],提高了投资者将资金投向顶级俱乐部以外的俱乐部的动机,进一步拉平了竞争环境。此外,通过限制俱乐部对外部财务资源的依赖,为俱乐部财务运作带来纪律性和合理性,有利于俱乐部的稳定发展,实现可持续性的长期竞争平衡。

2018 年年底,中国足协颁布了职业联赛财政公平竞争政策,对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注资额、亏损额、薪酬总额等做出限制,并规定了球员个人薪酬上限,中超联赛具备了维护竞争平衡的政策基础。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需要对政策内容加以细化,例如:明细俱乐部的收支目录,使财务审计有据可依;规范薪酬计算的适用人群和薪酬支出的内容、形式,防止“变相”薪酬,“合法不合理”钻空子。并且,完善相应的配套机制,例如定期公开俱乐部的财务报表,利于社会监督等等。从而使财政公平政策在维护中超联赛竞争平衡方面真正发挥作用。

(2)集体经济收益合理分享政策。

联赛集体经济收益主要指电视转播权收入。目前,欧洲5 大联赛的电视转播收入在其联赛总收入中占比很大,例如2016-2017 赛季所占比例从31%(德甲联赛)到61%(英超联赛)不等[18]。因此,由职业联盟集体出售电视转播权,然后通过合理的分享制度将电视转播收入相对均衡的分配给参赛俱乐部,成为实现联赛收益最大化、维持联赛内竞争水平均衡的必然制度选择[19]。西甲联赛于2015-2016 赛季开始对电视转播权实行集体销售,并对分享制度进行改革。改革后电视转播收入最高俱乐部与最低俱乐部之间的比例差额由2014-2015 赛季的约8:1 下降到2016-2017 赛季的4:1[20]。

目前,中超联赛电视转播权合约为10 年(2016—2025)110 亿元,电视转播收入相比以往呈现巨额增长。但另一方面,中超各俱乐部之间存在很大的贫富差距。有研究指出,如果俱乐部之间的财富差距很大,加强联赛竞争平衡的最优方案是电视转播收入完全共享,即平均分配给各家俱乐部[21]。因此,中超管理部门应对电视转播收入执行平均分配方案,平衡俱乐部之间的收入差距,提升中超联赛的整体竞争力。

4.2.2 足球人才分配平衡

职业足球的注册转会制度对足球人才的流动有很大影响。当前,欧洲各层级职业足球管理机构广泛讨论了注册转会制度的多种改革方案,达成共识并实施的是球队阵容限制政策(Squad Limits)和租借转会限制政策(Loan transfers limits)。球队阵容限制是限制俱乐部“囤积”球员以及保护联赛内部和联赛间竞赛实力均衡的一项最重要机制,这项措施与激励球员培养的规则有机结合,是解决竞赛实力失衡问题的有效途径[22]。

租借转会制度是整个转会体系的重要构成。但一些大球队滥用了租借转会制度,凭借雄厚财力从其他俱乐部大量“囤积”了有潜力的优秀球员,然后将这些球员租借出去,在一线队之外储备一个庞大的替补阵容。即使外租球员无法“回流”,俱乐部也可将其出售以创造经济收入。因此,一些大俱乐部利用租借转会制度作为巩固其精英地位的一种方式。基于此,各国职业联盟、欧足联和国际足联等管理机构都在准备实施球员租借转会限制政策,主要内容是对俱乐部租借给其他俱乐部的球员数量设置上限。

中超联赛目前存在优秀球员过于集中在少数俱乐部的现象,需要对联赛注册转会制度进行改革:一方面,实施和欧洲联赛类似的球队阵容限制政策。当前中超联赛一线队球员注册人数上限为30 人,显然不利于足球人才的流动和联赛竞争平衡的维持。另一方面,探讨推行球员租借转会限制政策的可能性。通过注册转会制度改革,打破少数俱乐部垄断人才资源的情况,增加转会市场上可流动的优秀球员数量,使优秀球员相对均衡地分散到各个球队,提升中超联赛的整体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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