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搭讪式”网络直播近期火爆各大网络平台。在近日公布的一次直播中,有主播在开播的40分钟内,搭讪了七八位女孩。与室内直播不同,户外直播因场景真实、情节生动吸引了更多流量。但一些主播为了增强直播效果,吸引人气,以“搭讪美女”“街头相亲”等为噱头进行搭讪式直播。那么,这种未经他人同意的搭讪式直播是否违法?可能引发哪些侵权后果呢?
后果1:或因侵犯人格权担责
媒体近日报道了一名女性博主讲述自己被偷拍的经历,称她在逛街时遇到一位上前搭讪的男子,要与其加微信好友,但被其拒绝。后该男子将与其搭讪的视频内容分两条剪辑,发布在了个人的直播账号中。这种未经被拍摄者同意,拍摄并记录搭讪过程并在社交媒体平台公开播出的行为可能涉嫌违反法律。此外,搭讪式直播所拍摄的时间、场景涉嫌侵犯被拍摄者行踪等个人信息。上述行为可能会侵犯被拍摄者的人格权,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的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后果2:或因危害社会治安受处罚
除了上述侵权风险外,在未经充分沟通的情况下,主播在户外故意追逐、拦截、骚扰他人进行搭讪,极有可能与被搭讪路人产生口角,从而引发社会治安事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追逐、拦截他人等方式寻衅滋事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为了搭讪成功或者搭讪效果更自然,偷拍直播的行为也较为常见。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将偷拍搭讪的画面实时同步至网络社交平臺供在线用户观看、点评和转发,也涉嫌偷拍或者散布他人隐私,属于治安违法行为。
后果3:平台失责或构成共同侵权
作为直播服务提供者,直播平台对网络直播表演有规范管理与合理注意义务。
直播平台的责任承担与对主播的管理责任及注意义务直接相关,如果直播平台未尽到规范、审核、删除等主体责任,可能因直播内容侵权问题承担直接侵权或者共同侵权责任。
(摘自《北京日报》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