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雅欣,景晓宇,张力水,刘玉坤,林子璇
(山东科技大学 山东 济南 250000)
在现代税收制度中,国际税收抵免法是防止国家之间双重征税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2008 年世界金融危机暴发后,我国政府对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内容以及体系进行了重新调整。从整体上来看,我国所得税体系比较完善,但与“走出去”战略有关的税法内容还不成熟,不仅给我国鼓励境外投资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使企业境外经济活动受到了影响[1-3]。
我国要改变国际税收抵免规则,不断优化税收抵免法,提高税收协定签订的步伐。通过采用税收饶让抵免条款,使境外企业投资者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境外与境内企业的竞争力,激励更多优秀的海外投资者投资,推进“走出去”战略顺利实施,使我国经济发展更加顺利和稳定。
有关部门需要对目前境外投资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抵免法进行优化,提高税收协定签订的步伐,采用税收饶让抵免条款,从而让境外投资者能够真正享受到优惠政策,推动我国境内企业更好地实现“走出去”。在国际税收抵免法发展中,可以结合国际惯例,有效利用资源对所得税抵免制度进行完善,适应跨国投资的发展趋势,加强消极所得税管理,使各国国际税收制度趋于一致。
2008 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了之前的两套税法,明确了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国际税收政策体系,借鉴和参照惯例,引入了居民与非居民概念,并采用了国际税收管辖权原则;将资本输出中性作为基本原则,在减除国际重复征税过程继续采用了抵免法,将间接抵免法作为减除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的主要方法之一;结合国际惯例,将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规则引入进来,建立并完善了纳税制度。2010 年,我国颁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就抵免程序等进行了规范[4]。
我国鼓励境内企业“走出去”,同时对我国对外投资环境进行优化,提高了我国税收服务质量。同时,在与发达国家谈判时,加强了税收协定,进一步对税收划分方式以及征收标准进行了有效完善。通过加强和完善相关制度,使我国税收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截至2013 年,我国共签订了10 个情报交换协定。这些协定的签订使我国税收协定网络的范围得到扩大。自2011 年至今,我国为企业和个人共减免税额345.69 亿元。
为推动我国境内企业“走出去”,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2010 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2013 年我国正式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展现出我国在国际税收合作、打击逃避税收的良好形象[5]。
我国境内企业在“走出去”的同时,面临的竞争压力会更大,成本也会越来越高。在抵免法应用选择时,给境内企业提供更多的税收优惠是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很多国家基于此种考虑而采用综合限额法。综合限额法可以激励更多优秀的海外投资者投资[6-8]。
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一直采用分国限额计算法。这种方法在应用时,一方面使居住国税收利益得到了提升,另一方面有效规避了纳税人避税选择。
目前,我国鼓励境内企业“走出去”。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时,分国限额计算法起到了制约效果。
一般情况下,境内企业海外机构在成立初期,受盈利能力与空间因素影响,会出现亏损问题。在境内企业海外分支机构发生亏损时,利用分国限额计算法能够有效计算国家抵免限额,对纳税人来说是比较有利的。
随着盈利能力的提升,海外分支机构逐渐开始盈利。在海外分支机构盈利期间使用分国限额计算法,会导致我国境内企业无法综合海外投资的所有盈利结果,无法充分利用抵免限额,降低了境内企业投资的积极性。此时,如果采用综合限额抵免法,那么在提高综合纳税人盈利能力的同时,可以有效减轻海外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我国海外投资者的区域结构。
不管是分国限额计算法还是综合抵免法,这两种计算方法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两种限额计算法本身都具有持续性。一旦法律确定下来,就不能进行随意调整,纳税人只能被动遵从。我国当前计算抵免限额时,所使用的计算方法是分国限额计算法。因此,企业无论是建立初期或者之后的盈利时期,海外投资者只能按照分国限额计算法进行计算。
在计算抵免限额的过程中,可以结合海外投资者实际进度,在计算时使用不同计算方法,但其操作要具备一定的规范。这对我国完善国际税收抵免法十分重要[9]。
间接抵免和直接抵免两者之间存在不同之处。间接抵免是对跨国负担的间接税,在抵免的时候要间接额抵免,抵免过程中一般是对母、子公司之间的境外所得税和股息进行间接抵免。间接抵免最关键的就是对股权标准进行控制。在对间接抵免法进行完善的过程中,可以规定直接或间接控股20%及以上,也可以规定间接抵免的持股时间。规定了持股时间,可以使国外投资公司股份受到限制,也能够避免纳税人把间接抵免作为避税选择方案。
在抵免法设计的过程中,不管在哪一个纳税年度内,海外投资者在不同国家进行投资时,其东道国税率和我国25%的所得率相比都会出现或高或低的现象。而且在对其限额进行计算的时候,无论采用哪种计算方式,计算结果都会出现超限额或者限额不足情况。在超限额方面,很多国家做法相同,允许纳税人可以跨年度进行结转。我国政府规定,在纳税年度之后的5 个纳税年度之内都能够进行抵免结转。很多国家对之前的纳税年度也允许结转。如果我国也能够实行向前2~3 年或向后5 年进行结转,那么纳税人的积极性会得到有效提高。
首先,我国应将提升企业整体实力作为目标,通过利用有效资源对所得税的抵免制度进行不断完善,不断适应跨国投资的发展趋势。当设立境外所得税时仅针对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税,将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逐渐调整为免税制度[10]。这样不仅能够使税制变得更简单,同时使征管成本有效减少。企业的税负降低,那么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会进一步增强,资源配置也更加合理。
其次,国际税收抵免会越来越遵循国际惯例,即在来源于境外积极所得税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消极所得税管理,从而使我国税收利益得到良好的维护。目前我国的国际税收政策主要是引进外资管理,对境外投资规定比较单一化。从长远发展看,我国的国际税收抵免法可以遵循国际管理,将境外所得税划分成积极和消极所得税,结合其性质对其实施相应的管理政策,提高管理效率。
再次,目前我国企业投资已涉及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税收协定网络涉及96 个国家和地区。因此在未来发展中,我国会不断提高税收协定签订的步伐,采用税收饶让抵免条款,让境外的一些投资者能够真正享受到优惠政策。
最后,我国会不断与各个国家和地区建立税收合作机制,促进税收政策国际协调以及税收征管的良好合作。从长远发展来看,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制度会越来越一致,这也是各个国家和地区税收利益受到保护的重要途径之一[11]。
目前我国海外实际投资情况不是非常理想。我国有关部门需要对境外投资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我国国际税收抵免法进行优化,结合税收不同性质对其实施相应的管理政策,提高管理效率。通过合理选择综合限额法、完善间接抵免法以及细化超限额结转规定等方法,提高境外企业投资积极性,进而推动我国境内企业更好地实现“走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