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静怡
【摘要】从新审计准则修订起,关键审计事项的研究就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学者们通过规范研究、实验研究和实证研究等方法对关键审计事项新准则的实施效果、披露特征以及影响因素等展开探讨。文章梳理回顾了以往的相关文献,并结合新《证券法》实施背景下对信息披露要求大大提高的现状,对关键审计事项未来的研究方向提出了几点思考。
【关键词】关键审计事项;信息披露;实施效果
【中图分类号】F239.4;F832.51
一、引言
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的颁布、注册制的改革以及“十四五”规划中强调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要提高股权融资的比重等一系列国家政策法规的实行,都进一步表示我国资本市场正在慢慢的完善和发展。注册制背景下如何在放宽上市条件后稳定资本市场,让市场在更加透明化的法治环境下充分发挥决定性作用,提升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决策有用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新《证券法》将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做出专章规定,足以体现其重要地位,研究信息披露以及信息披露的主体行为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自金融危机后,人们开始了对审计报告信息含量的思考,经过大量征求意见,国际审计与鉴证标准委员会(IAASB)对审计准则进行了修订,首次提出要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关键审计事项,并于2016年正式实施。随后,英国财务报告理事会(FRC)也在此基础上扩充了2013年原准则要求的审计师披露事项和范围,重新明确了关键审计事项的概念。我国也对此密切关注,修订了新的审计准则并于2017年、2018年分批执行。自此,关键审计事项逐渐成为增加审计报告信息含量的一大亮点,引发了全球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热烈探讨,研究主要集中于增加披露关键审计事项是否起到了提高审计报告信息含量的作用、是否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降低盈余管理以及关键审计事项披露的形式、内容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新审计准则实施目的在于增加我国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决策有用性,与我国不断发展的资本市场相适应,增加披露关键审计事项是对上市公司等在公开市场进行交易的公众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进一步提高。
许多学者对新审计准则的执行效果和实施目的也进行了多方面、多角度的验证,但由于新准则实施时间较短,研究多受限于数据的可获得性。随着时间推移,未来此方面的研究仍将是学者研究的热点。在新审计准则经过4个会计年度的全面执行后,基于新《证券法》实施后信息披露重要性大大提升的背景,回顾自新准则实行后关键审计事项的相关研究动态,探析新准则实行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推动准则实施,提高审计报告信息有用性亦是当下十分重要的研究课题。
二、关键审计事项研究动态
(一)新审计准则实施效果
1.信息含量
目前,已有一些研究者从新审计准则实施目的与执行效果角度展开分析,从关键审计事项是否增加了信息含量、信息含量的持续性等方面展开研究,但分析研究结论并不完全统一。Lennox et al.(2015)以英国重大错报风险披露数据研究发现,在短期窗口内,投资者并没有感知到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风险信息,而長期窗口内投资者已从先前的报告中获取了信息,披露重大错报风险没有提供增量信息[1];增设关键审计事项的信息增量作用仅体现在公司的信息披露途径较少而非有充足的其他信息源时(李奇凤和路军伟,2021)[2]。但也有学者认为披露重大错报风险具有信息含量,能够显著影响投资者决策,披露的越详细,市场反应越大(Reid et al.,2019)[3];与H股市场相比,A股市场对关键审计事项反应更加积极(张子健和李小林,2019)[4]。明确责任承担主体、增强关键审计事项段可读性、提高准确度以及积极的语调,会有更大的市场反应(王艳艳等,2018)[5],且不同类型的关键审计事项信息含量不同,投资者会随着披露时间的推移而调整投资决策(王旭东和程安林,2018)[6]。
2.会计信息质量
由于新审计准则实施时间尚短,政策执行效果很难在短时间内趋于稳定,因此关于披露关键审计事项对会计信息质量的作用仍难以确定,但目前多数研究支持披露关键审计事项是具有积极作用的。有研究认为披露关键审计事项切实提高了审计质量,有助于实现提升审计报告决策有用性的目标(许静静等2019)[7];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能够显著抑制其应计盈余管理,有利于提升资本市场效率(李延喜等2019;朱泽钢和姜丽莎,2021)[8][9];且与披露关键审计事项的公司用相同审计师也可以显著提升其审计质量,关键事项审计报告披露具有溢出效应(鄢翔等,2018)[10];但审计质量的提高受审计机构和市场化水平的影响,由“非十大”所审计以及市场化指数较高地区上市公司的审计质量提高更明显(许静静等,2019)[7]。也有学者具有不同的看法,如陈丽红等(2019)认为披露关键审计事项会使公司的盈余价值相关性显著下降[11];张金丹等(2019)认为披露关键审计事项提高了市场感知层面的审计质量,加大了上市公司的股价崩盘风险[12],但结论尚未统一。
(二)对利益相关主体影响
1.审计师角度
披露关键审计事项对审计师的影响一般从审计师责任、审计风险等方面展开。许多学者认为披露关键审计事项会对审计师责任产生影响,但看法并不一致。部分学者认为通过增加关键审计事项来警示可能存在的错报风险和公司财务风险,可以降低审计报告使用者感知以及审计师自身感知的审计责任,相当于是审计师的“免责声明”和“道德许可”(韩冬梅和张继勋,2018)[13];而Gimbar et al.(2016)认为若在审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后,公司被发现存在重大风险或发生诉讼,审计师反而会因此增加其诉讼风险及责任认定的可能性[14]。其他学者分别从带有结论性评价的关键审计事项、客户风险的高低程度等方面探讨了披露关键审计事项对审计师责任的影响,如积极性的评价表述到消极性的评价表述,再到没有结论性评价,审计师责任感知度依次降低;审计师的责任感知随客户风险的提高而提高等(韩冬梅等,2020;潘克勤,2020)[15][16]。关于披露关键审计事项与审计风险之间关系的研究较少,但许汉友和汪璐璐(2021)以及杨茜和李涛(2020)都验证了披露关键审计事项与事务所审计风险管控效率之间的正相关关系[17][18]。也有学者反向探讨了审计师层面特征对披露关键审计事项的影响,发现关键审计事项披露的数量、类型与合伙人数量、审计师行业专长、签字注册会计师中女性占比、执业经验以及连续审计年限相关(阚京华和曹淑颖,2018;钟诗颖和郑石桥,2020)[19][20]。
2.上市公司角度
许多学者从公司特征对披露关键审计事项的影响入手,研究发现关键审计事项披露的数量与公司的经营能力显著负相关(钟诗颖和郑石桥,2020)[20];而与企业诉讼风险、偿债能力、操纵性应计利润程度和负债率情况呈正比(阚京华和曹淑颖,2018;刘颖斐和张小虎,2019)[19][21]。披露关键审计事项的经济后果之一就是使我国上市公司平均审计费用显著增加,尤其是在非央企控股以及诉讼风险较大的上市公司(刘颖斐和张小虎,2019;周中胜等,2020)[21][22];另外,披露关键审计事项还对提高公司投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以及抑制管理层迎合分析师预测行为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周兰和桂许健,2020;赵玉洁等,2020;薛刚等,2020)[23]-[25]。
(三)关键审计事项披露特征
有关研究对关键审计事项披露的内容、数量、结构等特征做了统计分析,总结发现:一是关键审计事项披露事项涉及领域广泛,但类型却存在高度集中现象,收入确认和各类资产减值事项出现频率较高,且同行业之间、同一事务所审计的公司之间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具有相似性(柳木华和董秀琴,2018;路军和张金丹,2018;张呈等,2019)[26]-[28];二是关键审计事项披露数量偏少,大多数公司仅披露2项(柳木华和董秀琴,2018;张呈等,2019)[26][28],而英国审计报告披露的平均数是4.2项(庄飞鹏和闫慢慢,2020)[29];三是关键审计事项的结构上分为对事项描述和审计应对程序,部分审计师披露关键审计事项时还包括结论性的评价,但表述方式有所不同,比如有“披露是恰当的”“是可接受的”“未发现相关的重大不符事项”等(张呈等,2019)[28];注册会计师对事项描述详略不一、结论性评价表述未作统一规范,也会影响财务报告预期使用者对审计报告的理解(张呈等,2019;庄飞鹏和闫慢慢,2020)[28][29];针对关键审计事项的审计应对措施不仅披露的精确度、公司间的可比性不够,而且有效性参差不齐,专业术语的使用过于频繁也使得可读性降低(路军和张金丹(2018)[27];四是“模板化”和行业标准化表述违背了新审计准则实施初衷,不同年度间的同质性较高、增量信息较少,在实际应用中对信息使用者的帮助大打折扣(庄飞鹏和闫慢慢,2020;Brasel et al.,2016)[29][30],但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会提高关键审计事项的信息增量且提高程度受公司行业的影响(尹蘅和李丽青,2019)[31];五是绝大多数审计报告以非表格形式披露关键审计事项,并在描述具体关键审计事项时添加了索引,但只有少部分审计报告在逐一描述关键审计事项前使用了概览(柳木华和董秀琴,2018;张呈等, 2019)[26][28]。
另外,许静静等(2019)研究发现,与国内所相比,“四大”对关键审计事项的披露在各主要账户的分布上要更加均匀[7];“四大”采用表格形式的比例要远高于国内所,而2019年无论是“四大”和非“四大”采用表格方式比例较以前年度都有所增加,且还发现国际“四大”所中只有普华永道披露了结论性评价(柳木华和董秀琴,2018;张呈等,2019;庄飞鹏和闫慢慢,2020)[26][28][29]。对比国内外实施情况发现,FRC报告显示英国在披露关键审计事项第二年,资产减值类事项占比最多的局面就已经得到改善;而庄飞鹏和闫慢慢(2020)在对比分析了我国2018年和2019年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中的关键审计事项后发现2019年这一现象变得更为集中[29];Bédard et al.(2015)实证研究了法国披露关键审计事项是否会导致审计延迟,发现只在准则实施第一年有稍微的延迟而在之后的年度没有发生[32],但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审计延迟的研究。
三、文献述评与展望
从研究特点上看,由于准则分批次在不同年份施行,因此呈现出不同的学术研究特点。从研究方法上看,准则实行初期多基于理论研究和实验研究,后期随样本数据的可获得性出现结合大样本、文本分析等开展的实证研究;从研究对象看,分别基于了A+H股、A+H股不同年度的对比、A股不同年度的对比等进行了研究;从研究方向上看,考察了披露关键审计事项对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影响和影响其披露的相关因素。经过以上对关键审计事项相关研究的梳理后发现虽然关键审计事项准则实行时间不长,但学者们已对其进行了多角度且广泛的探讨,但多数研究结论仍未达成一致,随着准则施行时间的不断延长和政策环境不断变化,在此方面仍然有很大的研究空间。
(一)信息披露重要性大大提升
为与注册制改革更加配套,加强监管部门对公众公司的监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于2021年重新修订实施。定期审计报告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披露信息的客观性、公正性及决策有用性对财务报告预期使用者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尤其是被寄予厚望的关键审计事项的披露。《信披办法》规定明确要求在表述上做到“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研究也表明了提高关键审计事项的文本可读性与分析师预测准确性间的正向相关性(刘圻等2020)[33],说明《信披办法》的规定确实能够提高信息披露的信息有用性。而经众多学者研究发现,目前关键审计事项披露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趋同化、披露精确度不够、披露信息不够简明清晰或存在较多专业术语使得可读性降低等,这些问题在新审计准则实行时是无法预判的,而是在实践中才被发现,并总结出来的共性问题。研究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不仅是进一步推进准则实施的需要,更是新形势下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应进一步研究关键审计事项披露问题的具体成因以及具体形式、格式等对关鍵审计事项信息含量的影响等,从而推动政策制定者推出新准则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关键审计事项的披露,提高其信息的有用性。
(二)上市公司责任承担范围扩大
2020年3月新《证券法》的实施,从上市公司角度扩大了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界定,行政责任承担范围由存在指使性的违法行为扩充到隐瞒性质的违法行为。《信披办法》明确规定了定期报告必须要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才可公开披露,同时强化了上市公司董监高对信息披露的责任。关键审计事项的披露需要经过审计师与公司治理层沟通,披露有关重大错报风险、重大判断或估计事项以及本期的重大交易和事项等。因此,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师工作,使所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能够切实反应公司实际,公司管理层在沟通中的消极不作为行为可能会影响日后公司面临诉讼时的违法责任认定,扩大了上市公司责任范围。但目前关键审计事项研究多聚焦于审计师责任感知方面,尚未探讨公司责任上的变化,且审计师如何鉴别、应对可能存在公司方面的隐瞒行为、容易发生隐瞒行为的公司特征,以及审计师风险与公司风险之间的博弈等仍需要进一步研究。
(三)对审计机构执业能力要求进一步提高
《信披办法》明确提出要强化证券服务机构“看门人”责任。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等首先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向公众披露前的第一道门槛,而审计师面临的行政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这是监管部门对审计师“守门人”作用的重视。审计师披露关键审计事项主要基于事项重要性和重大估计或判断,在选择时往往会考虑多重因素(庄飞鹏和闫慢慢,2020)[29],因此审计师的专业水平以及职业经验对于披露关键审计事项十分重要,对审计机构的职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论披露关键审计事项是否让审计师感知到了“免责声明”,审计师都应该提高自身责任意识。新《证券法》的实施放开了从事证券服务审计机构的准入条件限制,意味着审计市场将面临更加激烈也更加公平的竞争,只有不断提高自身执业能力和水平才能做大做强、做精做专,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努力开拓国际市场。
(四)监管机构的作用进一步突出
有学者关注到了监管机构对关键审计事项披露的作用,发现年报问询函会通过提高审计师在关键审计事项判断上的独立性和谨慎性来提高关键审计事项的信息量(耀友福和林恺,2020)[34],但如何加强监管的作用仍值得探讨。新《证券法》取消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行政许可审批,越来越多的新增事务所加入到审计一线公众公司中,取消了事前监管后如何保证缺乏相关经验的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新增事务所会如何影响关键审计事项披露的内容以及新准则的实施效果,这样监管部门的事后监管作用就将变得更加突出重要了。国务院在2019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强调了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领域加强事后监管的重要性,提出要加强审管衔接,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在新的政策背景下,监管机构在关键审计事项披露中的作用将会引起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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