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之首:罗尔斯的社会制度正义

2021-12-09 05:24
关键词:罗尔斯柏拉图正义

龚 群

(中国人民大学 哲学院, 北京 100872)

罗尔斯在当代思想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重要性之一,在于他重新点燃了世人对正义探寻的热情。以赛亚·伯林曾说,20世纪60年代几乎没有值得读的政治学和政治哲学著作,而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版改变了这个状况。在政治哲学沉寂的年代,罗尔斯选择“正义”这个核心概念为突破口,不仅重新激发起了人们对政治哲学的热情,而且使得“正义”成为当代政治哲学持续讨论的热点。今年是罗尔斯诞辰100周年和《正义论》发表50周年,重思罗尔斯的理论及其贡献,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罗尔斯的正义论涉及多个重要方面的理论,本文拟讨论罗尔斯正义论的一个中心议题: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这个问题不仅在罗尔斯那里十分重要,而且确实是理解社会正义的关键所在。

一、正义的主题:社会制度正义

正义这一概念是西方思想史上极为重要的概念。从西方思想史上可以看到无数的思想家对人类的正义问题都进行了艰难的探讨。在古希腊思想文化的源头荷马史诗中,正义是宙斯所代表的宇宙秩序的守护神。正义女神有两个,其中一位狄刻(Dike)专司人类社会事务,后来演化成为讨论人类事务的抽象的正义概念。在古希腊思想史上,对于正义概念的关注最值得指出的是柏拉图的《国家篇》(或译为《理想国》)。在《国家篇》中,柏拉图从探讨个人的正义转换到社会整体或国家的正义,从而使得人们将正义聚焦于宏大主题的正义——社会制度的正义。在这个意义上,柏拉图开了制度正义探寻之先。在柏拉图看来,只有在一个正义的国家才可能找到正义之士,而在不正义的国家,正义之士是十分稀少的。柏拉图的这一判断可以经得起人类历史几千年的检验。也正是基于此,柏拉图认为相较于对正义之士的正义德性的研究,更应当从事的是对什么是正义国家的研究,只有研究了什么是正义的国家才可能发现什么样的人是正义的人,并且,柏拉图的这一判断与他所关切的另一个问题内在关联,即只有在正义的国家,人民才是幸福的,而在一个不正义的国家,则充满了人民的不幸。因此,实现国家的正义,也就是实现人民幸福。柏拉图通过一个乌托邦的设计,建构了一个他所认为的“正义的城邦”。不过,严格地说,柏拉图的正义城邦的制度设计,在《国家篇》中他是以德性为核心,即不同社会阶层的人应有不同的主导性德性,如统治者的主要德性是智慧,护卫者的主要德性是勇敢,下层劳动者的主要德性是节制(节制同时也是所有人都被要求具有的德性)。当这些主导性德性在不同的人那里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这样的国家就是正义的。因而,柏拉图的制度正义,实际上是德性品格起了关键性作用。然而,在现代人如波普尔看来,这一正义城邦充满了不正义,如柏拉图为了思想控制而禁止荷马式的神话在他的乌托邦中演出(1)参见K.R.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第1卷,陆衡、张群群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171-226页。。但不论柏拉图的方案如何不完善,他强调制度正义的设想则在历史长河中激发了无数思想家的探寻。

就正义这一概念的起始性意义而言,有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两层意义。在柏拉图《国家篇》的第一、二卷中,有大量对于正义的讨论,这些讨论的核心都是针对个人行为的,这些正义观念都可以用“正直”、“诚实”等概念来转换。在其第二卷后半部,则就转向了社会正义。从柏拉图《国家篇》十卷的安排来看,社会正义在柏拉图这里已经成为“正义”概念的重心,同时,对柏拉图来说,他的社会正义是一个城邦制度的正义,因而,制度正义就成为了社会正义的具体内涵。不过,如前文所指出的,柏拉图的具体方案受到了他那个时代的局限。

在古希腊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也很重视社会正义,他首次提出了整体正义与部分正义的概念。整体正义是就整个国家的整体追求和所有成员的最高善而言,“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152页。。公共利益则是以全体国民的幸福为旨归。在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在整体意义上的正义的根本原则,这对于制度正义的理论思考来说,是提出了一个总体性的原则。所谓部分正义是指法律惩罚、利益分配等的比例或比值平等,即相等的贡献给予相等的报偿,而对于触犯法律的犯罪行为则给予等量的惩罚。亚里士多德的部分正义理念对于法律正义和分配正义都具有重要的开先性的意义。不过,尽管部分正义在正义理论的不同层面中有着它的重要性,但制度正义仍然可以看作是更为重要的方面。这是因为,正如柏拉图所认识到的,正义的制度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社会制度是一个国家建构的核心所在。公元前5世纪的古希腊社会,就存在多种多样的政体或政治制度,如寡头制、民主制、僭主制、贵族制等,而一个制度是否能够得到好的建构,则对于一个国家人民幸福和长治久安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如柏拉图所向往的斯巴达的政治制度(体制),历经几百年而不败,在整个古希腊社会以其稳定而著称。而在雅典,柏拉图则历经政治动荡,如僭主制和民主制的交替,他对于雅典的民主制也深感失望。不过他认为,斯巴达式的政治制度也只不过是世俗世界中最接近正义的政体,还不是真正正义的政体,但是这样的国家,也比其他那些政体的国家更为稳定。这样的对比使柏拉图认识到,只有真正正义的政治制度才是稳定的政体。然而,把斯巴达的政治制度作为古希腊政体的典范,只不过是柏拉图自己所向往的,并不真正能够代表古希腊文明尤其是政治文明的最高成就。历史表明,真正能够代表古希腊政治文明的是以民主制为代表的雅典的政治文明,雅典虽然也经历了王权政治、僭主政治,但正是民主政治为雅典带来了真正的辉煌。雅典民主作为古代的民主,有它本身的问题,如贝壳放逐法以及苏格拉底所批评的雅典执政人产生机制的问题等(3)苏格拉底在其对话中反复用手艺人如修鞋匠、铁匠、铜匠等的德性来比喻雅典政治的不成熟。。这些问题在古希腊那个时期没有找到克服的办法,从而导致了雅典民主的衰亡。而对于斯巴达的军人荣誉政体,亚里士多德对它有诸多批评,这表明它并不像柏拉图所描述的那么美好。不过,超越这些具体政体的得失,柏拉图对于制度正义的思考方向则是正确的,即他在《国家篇》第九、十卷中提出的一个国家制度是否是正义的,或是否是更接近正义的,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好坏的根本标准。这样一种思考应当说对于西方思想史的影响十分深远。相较于亚里士多德的部分正义理念,假设没有柏拉图所说的制度正义,法律正义能够实现吗?一个国家尽管有着无数部法律,但如果制度整体是不正义的,再好的法律也将流于空洞或虚假。法治的实现首先在于一个社会制度整体的正义或根本制度的正义。如果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不正义,像法西斯统治的德国时期,法律就只能是为法西斯政权服务,而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法律正义。

就西方思想史而言,从理论上再次回到制度正义问题上来,是近代以来了。从希腊化时期到整个中世纪,对于制度正义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触及,虽然罗马的万民法有着从法律上实现人人平等的正义倾向。但是罗马帝国也并没有从基本制度上体现正义,如卢梭所说的:“我们就在查士丁尼的法律中也发现,古代的暴力在许多方面都是得到认可的,不仅仅是对于已经被宣布的敌人,而且还对于凡不属于帝国臣民的一切人;因而罗马的人道,也并不比他们的统治权伸展得更远。”(4)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193页。在近代西方思想史上,霍布斯第一个提出了政治制度的合法性问题,从而再次将制度正义问题提到了人类思考面前。但霍布斯没有很好地回答这个问题,洛克力图回答它。洛克可以说第一个提供了近代以来关于这个问题的答卷。不过,洛克更多是强调政治权力的人民权利基础问题,或以契约来建构现代政治的问题,而不是正面回答制度正义的建构问题。卢梭和康德也都是从契约来直接讨论制度正义的问题,因而可以说都是洛克式的思路。

以社会制度正义为主题,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鲜明特色。可以说,罗尔斯从理论渊源上继承了自柏拉图以来的传统。罗尔斯在《正义论》第一章开篇处点明了这一主题:“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优雅和简洁,只要它不正确,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5)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p.3-4.罗尔斯在此强调正义对于社会制度具有首要价值,是其首要德性。也就是明确告诉我们,他的正义论所研究的不是以个人正义为中心,而是以社会基本制度即国家制度为中心。在思想史上,罗尔斯重新告诉人们,制度正义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性,如果制度不正义,就必须改造或加以废除。

罗尔斯在上述一段话中强调制度正义极端重要性的同时,也指出了他使用这一概念的内涵所在,也就是“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现代制度正义体现在对于每个人的权利保障上,这些基本权利对于每个公民来说都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平等的公民自由”强调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平等的,通过这些平等权利体现了公民的平等自由。平等的公民自由或公民的平等自由权利,是一个规范性概念,是罗尔斯用来衡量制度正义或建构制度正义原则的最基本理念。因而罗尔斯指出他的正义是“公平正义”,公平意寓着对于某种平等的追求。

平等的公民自由权利是罗尔斯正义概念的内核。这一基本理念反映了他对洛克以来的自由主义传统理念的继承。如前所述,在西方思想史上,霍布斯第一个提出了政治合法性问题,但洛克推进了这个论证,即制度正义的合法性要求在于,人类需要政府不是为了别的,而是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然而,怎样完善论证这个合法性要求,则是洛克留给后继者的任务。洛克以及他那一个时代的卢梭、康德等人对于这个合法性要求,主要是从契约论建构了一个合法性基础,契约论将自由平等的公民权利具体化为一个理论上可操作的模式,但并不等于充分论证了这个合法性要求。制度正义是通过契约这个必要条件得到前提证明的,但以假想真实存在的自然状态作为起点并不能说明真正社会契约是制度正义的历史前提。转让权利的协议性的契约也并不意味着能够给政治权威明确提出保护基本权利的根本要求,虽然它隐含于其中,但并不意味着已经制度化了这一要求。霍布斯就是从这样一种前提后退到为专制王权存在辩护。

罗尔斯面对着这一历史遗产,首先是把以前的社会契约论提高到一个新的抽象水平的高度;其次,也更为重要的是将隐含于契约前提的制度正义要求以根本原则的形式进行表述,从而克服了契约论倒退到霍布斯的可能。这里有一个罗尔斯所招致的批评,即桑德尔等人批评罗尔斯所说的是假设的原初状态以及契约根本不是一种社会契约,因为罗尔斯把所有个人的特殊信息都遮掩了,从而是一群没有个性的个人,等同于一个人,而一个人自己是不可能同自己订立契约的。契约的前提是有立约能力的复数主体的存在。批评者其实误解了罗尔斯。罗尔斯的无知之幕遮蔽了个人特殊性的信息,仅仅是以抽象方式假设了立约人不是由于其特殊信息而处于不同的社会地位,并因此是不平等的人。换言之,罗尔斯将自由平等的个人概念具象化了。这个条件实际上在洛克、卢梭和康德等人那里都已经设定。洛克认为是上帝将基本平等权利赋予了每一个人,卢梭认为人生而平等自由,康德则从人因有理性而都是享有平等尊严的个人。把人看成是拥有基本权利的自由平等的个人,是洛克以来的政治哲学与传统政治哲学根本不同的基本点,如果没有这个基本点,我们就还没有走出传统社会。传统政治不仅认为人天生就是在社会不同等级中的,而且认为人生来就是不平等。个人拥有基本的自由平等权利,这不仅仅是现代政治哲学的最基本假定,而且是最基本的规范性理念。因而所有对这个假设的批评都没有把握到罗尔斯假设的实质意义。

罗尔斯制度正义的根本点是面对现实社会中的起始性的不平等,他之所以要以假设来建构一个规范性的个人概念,在于他所面对的现实人是不平等的。罗尔斯所遮蔽的个人特殊性的信息,恰恰是个人在社会中不平等的具体体现。人们出身于不同的家庭、阶级,有不同的个人天赋、才能以及财富收入的不平等。罗尔斯强调正义的主题是社会基本制度或社会基本结构,他说:“社会基本结构之所以是正义的主要问题,是因为它的影响十分深刻并自始至终。在此直觉的概念是:这种基本结构包含着不同的社会地位,生于不同地位的人们有着不同的生活前景,这些前景部分是由政治体制和经济、社会条件决定的。这样,社会制度就使人们的某些出发点比另一些出发点更为有利。这类不平等是一种特别深刻的不平等。”(6)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p.7.正义的主题之所以是社会基本制度或社会基本结构,在于它对所有人的生活和命运有着终生性影响并会造成社会的深刻不平等。而在柏拉图的正义论中,柏拉图十分自然地认为社会基本结构所造成的不平等是十分合理的,从而需要以“高贵的谎言”来使得我们安于某个等级或地位。虽然柏拉图的正义目标在于全城邦人的幸福,但却并不把所有公民的自由平等看成是一个基本正义目标,从而对于制度没有这样的要求。当然,柏拉图意识到贫富差别对于城邦正义的危害,从而至少提出了要对于处于高层地位的护卫者的财产进行限制甚至消灭其私产的要求。但柏拉图认为社会等级的不平等是不可动摇的,即使这种不平等有碍于社会底层人的欲望的实现。正因为如此,为了维护国家的和谐秩序(正义),柏拉图特别强调在四种德性中,节制是所有人都应当具有的重要德性。因此,对比柏拉图的正义观与罗尔斯的正义观,可以发现基于共同体意义的正义与基于个人基本权利的正义是根本不同的。

二、社会制度正义原则的选择

正义的主题是社会基本制度或社会基本结构,在于社会基本结构对于人们的命运、前途和社会地位影响深远。在罗尔斯这里,社会基本制度又称为社会基本结构,或者说社会基本结构是由一系列基本制度所构成。制度的好坏体现在它对全体成员的命运与前途的影响。罗尔斯认为,社会制度的正义起着背景正义的作用。所谓背景正义,即在根本上对人们的生活以及行为起着社会背景性的支配或影响作用,如家庭背景可能对某些人有着终生影响,而家庭制度就是一种社会基本制度。在一篇题为“The Basic Structure as Subject”(《作为主题的基本结构》)的论文中,罗尔斯把社会基本结构称为“决定背景正义的全面性的社会体系”(7)John Rawls,“The Basic Structure as Subject”,America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Vol.14,No.2,1977.。这种“全面性”所指无疑是所有的社会制度体系,如政治制度体系、法律制度体系、经济制度体系以及家庭制度体系等。罗尔斯意识到,这些社会制度作为人们思考与行动的背景,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社会基本结构在规范上影响着社会的成员,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他们所想要成为的那种人,以及他所是的那种人。社会基本结构还以各种方式限制着人们的抱负和希望。一种经济制度不仅是一种满足人们现存欲望和抱负的制度模式,也是塑造人们未来欲望和抱负的方式。更一般地看,社会基本结构塑造着社会制度持续生产和再生产某种个人或善的观念。社会基本结构起着人们行为的社会背景条件的作用。因此,罗尔斯指出,他所说的社会基本结构是在整体性意义上说的,而不是其中的某一种制度。任何一种社会基本结构所形成的制度整体都可能产生一种社会伦理倾向或伦理风尚。就此而论,柏拉图的理解是对的,在他看来,以崇尚荣誉为主的政体对公民的行为产生的影响是使他们崇尚或追求荣誉,如斯巴达把军人荣誉放在最高地位,并且以体制整体来实现这一追求,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了尊崇军人荣誉的社会伦理风尚。而在寡头政体中,把财富作为衡量人的价值的最重要尺度,在整个社会中,只有财富才是人们追求的最高目标。所以,只有在正义的国家中,才可能找到正义之士。这是因为,崇尚正义的政体必然使人们形成正义感和以维护正义为荣的伦理精神。背景正义又是多种基本制度的合力所造成,如斯巴达把军人的勇敢和荣誉作为立国之本,就要以各种制度来保障这样一种荣誉原则能够在各方面得到实施。社会基本制度或社会基本结构形成总体性的正义,就是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分配制度、教育制度以及家庭制度(对于家庭制度与正义的关系,人们有不同看法,如桑德尔的观点)等都体现了正义原则的要求,从而在整个社会形成了一种尊崇正义的社会风尚,以及以正义为荣的社会风气。

罗尔斯还指出制度就是公开的规范体系。某一个或一组规范、一种制度并不等同于整个社会体系基本结构的规范与制度。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里,不同的规范制度能够相互协调地共同起作用,从而公平有效地管理社会。而在社会制度作为规范体系的意义上,所有规范都应遵行某种根本原则或基本原则,这就是正义的原则。一般而言,基本原则是既定的,而只有在正义原则的指导下,或作为规范体系的制度规范体现了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社会基本结构及其运行才是正义的。罗尔斯对于社会基本结构的这一认识使他不同于近代以来的古典契约论者。在以洛克、卢梭和康德等人为代表的近代古典契约论者那里,社会契约论的理论结构是原初状态—契约同意—政治社会这一个进程式的结构。其中,作为中间环节的契约同意,就是同意转让权利,如转让惩罚与报复他人伤害的权利从而诞生一个公共权力机构。从抽象意义上看,罗尔斯也是延用了这样一个进程式的理论结构,但是,一个很大的不同是,罗尔斯认为在人们为进入政治社会而进行讨价还价的东西,不是转让一部分权利的问题,而是从根本上确立政治社会制度或社会基本结构所依据的正义原则,这个原则应当是保护每一个公民平等权利的原则,以这样的原则来指导国家基本制度的建构,才可能有一个真正正义的国家。当然,罗尔斯提出了著名的两个正义原则而不是一个。

以正义原则的选择而不是权利转让来重述契约同意,是罗尔斯对政治契约论的新贡献。应当看到,霍布斯是近代政治哲学转向社会契约论的开创人,但由于他的契约论有着向后看的特质以及理论上的不自洽性,因此他并没有能够成为近代以来自由主义的开创人。霍布斯说:“正如人们为了取得和平,并由此而保全自己的生命,因而制造了一个人为的人,这就是我们所谓的国家一样,他们也制造了称为国法的若干人为的锁链,并通过相互订立的信约将锁链的一端系在他们赋予主权的个人或议会的嘴唇上,另一端则系在自己的耳朵上……在一个国家中,臣民可以,而且往往根据主权者的命令被处死,然而双方都没有做对不起对方的事。”(8)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164-165页。人们要求走出自然状态是为保全自己的生命,然而,在政治社会,霍布斯却认为至上的主权者可以不问理由而将他的臣民处死。洛克提出了强有力的理由来反驳霍布斯,认为契约同意所建构的利维坦不应是一种王权专制式的政府,而应当是保护人民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的政府。洛克说:“如果不是为了保护他们的生命、权利和财产起见,如果没有关于权利和财产的经常有效的规定来保障他们的和平与安宁,人们就不会舍弃自然状态的自由而加入社会和甘受它的约束……如果假定他们把自己交给了一个立法者的绝对的专断权力和意志,这不啻解除了自己的武装,而把立法者武装起来,任他宰割。”(9)洛克:《政府论(下篇)——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86-87页。洛克难以想象人们会愿意把自己置于比自然状态更为恶劣的生存状态中去。但对于如何能够使得人民同意而建立的政治国家做到真正保护人民的权利,洛克虽然提出了要有一种保住生命与财产的经常性规定,但从根本上看,他没有很好回答这一问题。而霍布斯与洛克两人的契约论结构是一样的,但为什么政治倾向不同就可得出不同的结论?这只能表明,古典社会契约论有它的根本性缺陷,即一个仅仅同意转让某些权利的契约并不是一个能够确保人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的契约。实际上,这个问题在卢梭那里也存在。卢梭作为著名的社会契约论者,其思想和观点因为法国大革命而远播。然而,就是在他以追求自由为立论的《社会契约论》中,他强迫自由的论点使人们感到他的自由观中有着专制思想的成分。卢梭说:“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10)卢梭:《社会契约论》,第24-25页。这就是卢梭有名的“强迫自由”的论点。罗素批评道,迫使自由的概念讲得非常玄妙,“讲起话来像个强词夺理的警察……把自由定义成服从警察的权利,或什么与此没大差别的东西”(11)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马元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281页。。卢梭的“公意”(general will,或译为“总意志”)是个很有问题的概念。根本的问题在于谁有权可以代表总意志(12)这个问题不是本文所讨论的主题,不具体展开。。

就社会基本制度的根本精神——正义原则的选择问题,罗尔斯提出我们所面对的不仅仅是一种正义原则,而是多种正义原则,如是才有选择的问题。在罗尔斯提出他的道义论的正义论时,他所面对的主要是功利主义的正义原则。不过,罗尔斯在考虑应当选择哪种正义原则的问题上,把正义原则与各种相关的观念也列了出来,如古典目的论的观念、直觉主义观念和利己主义观念等。之所以列出这些观念,在于这些观念都可能对正义原则的选择产生影响。罗尔斯指出功利主义的正义观与他的两个正义原则,都可以经得起一般性、普遍性、公开性、终极性以及原则的排序等条件的考察。然而,在人们以最大最小值规则进行比较之后,则只能选择他的两个正义原则。所谓最大最小值规则,就是人们以处于最不利者的地位来进行思考,从而会选择那种在真正处于最弱势地位的情况下也能保护自己的原则。当无知之幕被揭开之后,人们出于自我保护,将选择那种能够平等保护或最有利于最少受惠者地位的原则。罗尔斯指出,社会制度如果满足于功利原则的设计,那么,不可能提供对个人正当利益和自由的有益保障,并且功利主义的正义将总和最大化的善作为终极目的来追求,将默认对个人正当利益的损害或侵犯。罗尔斯说:“如果一个人以自己的自由和实质利益来打赌,希望功利原则的采用可能保证给他一种较大的福利,那么他可能有被他的承诺约束的困难。他定会提醒自己还有两个正义原则可供他选择。”(13)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p.177.换言之,采用功利原则作为基本制度的根本原则,则意味着放弃了公平正义原则所确保的自由平等或公平正义。从正义原则的选择也可看出,我们面对着将自由平等的公民置于基点的两个正义原则和以牺牲某些个人正当利益为条件从而可能获得更大实际利益的功利正义原则,罗尔斯认为绝不拿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利益来作交换条件,哪怕这只是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从而将他关于平等的公民自由权利的基本观念贯穿到底。

三、正义制度的稳定性与政治变革

罗尔斯的理论结构使人们感到,他似乎希望以一种类似于古格莱斯为斯巴达立法那样的方式来建构一种社会基本制度或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结构,从而能够一劳永逸地起作用。哈贝马斯就这样批评罗尔斯,他说:“以正义论的视域来看,建立民主法治国的行为不能也不必在一个已是法治正义社会的制度条件下重复进行,而实现了的基本权利制度也不能确保一种继续进行的基础。公民们不会觉得这是一个未完成的开放进程,就像变化之中的历史环境所要求的那样。他们无法在社会现实生活中重新点燃原初状态下激进民主的余烬,因为在他们看来,所有重要的合法话语都已经在理论上完成了;而他们发现这个理论探讨的结果早就沉淀在了宪法之中。”(14)Jürgen Habermas,The Inclusion of the Other:Studies in Political Theory,Cambridge:Polity Press,1999,p.69.换言之,哈贝马斯认为,如果罗尔斯的理论构造得如此完美,那公民们在现实生活中已经不需要继续推进制度或进行制度改革,这样的动力就不存在了。

应当看到,罗尔斯的制度正义并非是在原初状态下的选择就一步到位或宣告完成了的制度建构,在罗尔斯的理论中,除了建构一个正义的社会基本制度这一理论任务外,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任务,就是正义制度的稳定性问题。罗尔斯认为,他的公平正义理论分为这样两个部分:在第一阶段,制定出一种无政治立场(但当然是道德)的适合于社会基本结构的观念,第二阶段则是公平正义是否足够稳定的问题(15)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p.140.。无立场(free-standing)指的是研究者所持的是政治中立的立场,或并不预设立场来探寻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在“The Domain of the Political and Overlapping Consensus”(《政治的主导性和重叠共识》)一文中,罗尔斯再次强调了他的正义论分为两个阶段的论点,他说:“在第一阶段,公平正义应当被用作无立场的(a free-standing)政治概念……作为对社会基本结构的标识,第二阶段在于对公平正义的稳定性说明,即能够产生对它的支持的能力。”(16)John Rawls,“The Domain of the Political and Overlapping Consensus”,in Samuel Freeman,ed.,John Rawls:Collected Papers,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1,p.474.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以整个第三部分,从道德心理学的进路来讨论正义制度的稳定性问题。在《正义论》出版后多年,基于人们的批评以及对现代民主社会的文化多元的思考,从现实政治、宗教和道德文化的社会状况出发,罗尔斯提出以多元重叠共识来建构政治社会的稳定性。因此,无论是前期还是后期,社会基本结构或正义的社会基本制度的稳定性问题都是罗尔斯思考的重心之一。在罗尔斯看来,正义的基本制度的稳定性,不是通过一个建构过程就可以一劳永逸地得到解决的问题。哈贝马斯的批评并没有看到罗尔斯这样努力的深层考虑,即以原初状态为起点的建构进路只是解决现代正义的逻辑起点和逻辑必然性问题,而现实中的正义的基本制度的稳定性,这一建构程序并不可能承担起来。

在罗尔斯原初状态的理论讨论中,对于正义原则的选择也有出于对社会基本制度的稳定性的考虑。原初状态的各方代表面对的是罗尔斯所荐举的两个正义原则与功利主义的正义原则的比较。不同的正义原则都会形成基于正义原则的正义观念或正义感,可以有基于功利原则的正义感,也可以有基于公平正义的正义原则的正义感。功利主义的正义原则强调社会功利总量的增长或善的最大化为正义,即以社会总体的幸福指数的增长为目的,但不以个人的分立性为基本前提,从而不考虑社会福祉怎样在个人之间的分配,可以容忍为了大多数的利益而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如果这些牺牲能够带来社会福祉总量的增长,那么,功利主义的正义观是不会反对的。功利主义的正义观认可那些幸运的人的较大获利,并且以此来抵偿另一部分人的较少损失,但是,我们能够指望那些得到满足的幸运者与那些作出了牺牲的不幸的人之间会有一种友好感吗?当一种功利主义的正义观总是强调那些得到受益的满足者的幸福时,他们之间能够存在这样一种友好情感吗?如果后一部分人总是充满怨恨,我们怎么谈社会团结和社会稳定性?以功利主义的正义观来调节社会利益,远不是对人的公平的关心,而且它必定会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从而也损害了人们之间的互惠与团结。

帕累托的效率原则可以看作是功利主义的正义观的代表。在帕累托原则看来,只要没有令一个人的状况变坏的状况就是有效率的状况,在这样的状况下,如多数人的状况变好,或多数人的状况没有变坏,但极少数人的状况变得非常好,都可以得到帕累托原则的检验。布坎南说:“一种多数人一无所有而少数人却无所不有的状态,事实上也可以是帕累托佳态,因为改善不幸的多数人的条件可能要降低优越的少数人的条件。”(17)艾伦·布坎南:《伦理学、效率与市场》,廖申白、谢大京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14页。罗尔斯也指出:“存在着许多有效率的结构。例如,那种一个人得到全部产品的分配也是有效率的,因为没有别的可使某人得益而不使其他人受损的再分配办法。”(18)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p.69.社会贫富趋于两极分化,只要是社会经济在增长,社会福祉总量在增长,就没有违反功利主义的正义观。但我们能够指望这样的效率原则或正义原则下的社会稳定性吗?罗尔斯还指出:“实行功利主义原则会破坏失败者的自尊,尤其是当他们已经陷入不幸的时候。让整个社会秩序去要求人们为了一个更高的善而自我牺牲,去否定个人的价值,去减少社会交往,这是权威的道德……的特征。”(19)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487页。自我牺牲无疑是很高尚的道德,然而,如果不能使得牺牲者得到应有的利益,或造成失败者的失败感,那这不仅将会造成普遍的伪善,而且还必然伤害到弱势者的自尊。权势者的傲慢和弱势者的卑微,必然降低人们的社会认同感以及社会团结的正义感。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强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强调对处于最少受惠者地位人的期望值的提高,从而提出对他们的补偿的重要。这体现了罗尔斯对每一个公民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公民平等权利和尊严的尊重。对公民平等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是罗尔斯对洛克以来的自由主义传统精神的继承,对公平正义原则的践行,将在社会和公民中产生一种普遍而牢固的自我价值感和自尊感,而对普遍的公民平等权利的维护也将产生稳定的社会正义感。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是从道德心理学意义上指出人们的正义感对维护正义制度稳定性的重要性。他说:“当制度(按照这个观念的规定)公正时,那些参与着这些社会安排的人们就获得一种相应的正义感和努力维护这种制度的欲望。一个正义观念,假如它倾向于产生的正义感较之另一个正义观念更强烈,更能制服破坏性倾向,并且它所容许的制度产生着更弱的不公正行动的冲动和诱惑,它就比后者具有更大的稳定性。”(20)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第441页。罗尔斯认为社会基本制度决定社会的秩序,因此,当一种社会基本制度为正义原则所确立时,那也就意味着这个社会是良秩的社会。而良秩社会能够持久,在于参与这一社会生活的人们在这种制度之下所形成的正义感。这种正义感越强烈,维护这一制度的欲望也就越强烈,并且,这种正义感越持久,其制度也越持久。罗尔斯在《正义论》与《政治自由主义》中都讨论了正义感的问题,前者主要从道德心理学的意义上,后者则侧重从作为政治观念的两个正义原则所形成的政治正义感。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非常重视多元性的宗教、道德和哲学观念,从而提出了政治重叠共识的问题,这是从现代文化价值多元的意义上,来讨论如何做到正义制度的稳定性问题。以重叠共识所体现的政治正义观念和政治基本制度的稳定性是后期罗尔斯的重心所在(21)对于罗尔斯的正义社会的稳定性问题,笔者曾专门署文讨论。参见龚群:《正义社会的稳定性问题》,《学术月刊》2017年第3期。。

罗尔斯所理解的正义制度的稳定性或政治稳定性并不意味着没有政治改革或政治变革的可能,稳定性主要是说一个正义的社会如何长治久安。不稳定的基本制度意味着这样的制度设计所遇到的问题远比相对较稳定的社会制度要大得多。从历史上来看,以现代民主法治为基本制度的政体制度,远比历史王朝专制制度要稳定得多(同时我们也看到,在柏拉图时代,雅典的民主制确实在稳定性上不及斯巴达的军人荣誉政体,而斯巴达对其统治区域里奴隶的专制也表明了它并不是民主制,它之所以能够比较稳定,主要在于立法者所设计的权力制衡以及对腐败的重点预防)。在从中世纪到近代以来的欧洲历史上的王朝专制制度下,为了争夺王位,就引发了无数的战争。现代政治的基点在于人民同意,或者说,人民同意进入现代政治的中心视域,从而结束了千百年来的王权战争,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政治现实。然而,法西斯希特勒通过利用魏玛宪法存在的问题而登上权力顶峰,实行法西斯专制统治,并且为整个世界带来战争灾难,这使民主制度的稳定性面临严峻的挑战。如何使得民主政体真正能够长治久安,仍然是需要面对的问题。罗尔斯对洛克以来的契约论进行重新论证,将这一制度的基点放在公民平等权利的基础上,应当看到这对公民的团结以及民主政体的稳定性来说是具有根本性意义的问题。不过,哈贝马斯所提出的问题仍然值得考虑,即通过在原初状态下选择建构的正义社会制度,是否对未来可能的政治变革是开放性的?哈贝马斯承认原初状态下正义原则的选择能够激发人们最为广泛的正义感,同时也认可依据正义原则建构正义社会基本制度的进路,但哈贝马斯质疑由此建构的社会基本制度或社会基本结构有变革的可能。罗尔斯则不认为这样的社会基本制度没有变革的可能。如果在政治演变过程中,有偏离其正义的基点——公民的平等自由权利的话,重新回到基点就是必然的。罗尔斯说:“个人和团体所达成的众多分散并看来公平的协议,经过长时期的积累,其结果则非常可能会破坏自由和公平的协议所需要的背景条件。巨额的财富和财产可能积聚在极少数人手中,并且这些集中可能会破坏公平的机会平等和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等等。”(22)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第85页。当然还有政治腐败问题。西方以美国为代表的政治制度在2020年大选中所暴露出的种种深层腐败和选举舞弊问题,说明当代西方的民主制度仍面临着深刻的内在危机。罗尔斯意识到,在自由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财富分配的不平等有可能会达到更为严重的程度,从而破坏自由平等的机会平等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平等,但罗尔斯那时并没有意识到今天美国政治制度内在的危机。不过,就总的精神而言,只要公民的基本平等自由权利得不到现实制度的保障,社会变革的可能性就存在。罗尔斯并没有关闭这个大门。要让正义之光照亮人类历史的前程,保持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稳定性与应对有可能由于社会演化而产生的对于背景正义的破坏从而准备需要进行的政治变革,这样的两手都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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