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策略研究

2021-12-08 10:13朱志聪
商展经济·下半月 2021年11期
关键词: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

摘 要:本文以虚构的某一互联网金融企业C企业上市为背景,通过分析该企业因违反法律而暂缓上市这一事件探究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的风险及监管措施。C企业于2021年6月宣布在A股上市,引起全民争购C企业股票的狂欢,但在7月C企业被有关当局立案调查并开始实行退市程序,前因后果值得人们思考。本文基于此对C企业暂缓上市的原因进行剖析,通过指出C企业业务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剖析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对传统金融市场的溢出效应,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风险溢出效应;退市

本文索引:朱志聪.<标题>[J].商展经济,2021(22):-074.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2245/j.issn.2096-6776.2021.22.21

互联网的快速普及为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提供了庞大而坚实的网络、终端、用户和应用基础[1]。互联网具有广泛性、通用性、透明性的基础设施,与金融相结合产生了有别于传统的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成本低。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互联网企业无固定营业网点,节约了大量固定资产投资,采用电子支付交易成本低。二是效率高。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由计算机处理,操作流程完全标准化,客户不需要排队等候,业务处理速度更快,用户体验更好。三是客户覆盖面广。互联网可以打破时间和空间上的界限,将全球的顾客纳入自己的客户群中。这些特性使得互联网金融具有了传统金融难以比拟的优势,包括服务便捷、匹配精准、成本低廉等[2]。正是基于此,C企业迅猛发展。

1 C企业的利润来源

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在2021年上半年中国经济出现经济萎缩,C企业的利润却在逆势上扬。C企业招股说明书显示,仅2021年上半年C企业的利润较之2020年同比增长1000%。利润的强劲上扬得益于客户数量的增多,而客户增多是因为C企业的小额放贷业务,如今越来越多的消费群体使用C企业的信贷产品。C企业的信贷产品并不是简单的赚取贷出利息,而是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手段进行循环放贷,用100倍的杠杆发放了3000多亿元的贷款。通过这种资产证券化方式其微贷科技平台下的消费信贷产品逐渐成长为一头“现金牛”。仅2021年上半年,收入较之原来增长59.5%,占总营收的25%。

反思C企业的资金业务,C企业发放的大部分都是信用贷款。如果有一天C企业的客户出现问题,大量贷款者没有能力偿还贷款,C企业就会出现大量坏账,进而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甚至像2008年一样引发金融危机。当然,随着网贷新规的推出,C企业的杠杆率已被踩折。2021年C企业选择大规模上市没准就是预感到未来资金的压力,趁着靴子还没落地想靠着科技概念拉一波市值,但没想到监管动作出奇的迅速,把C企业的诡计按在了地上。

2 C企业暂缓上市的客观因素

有人说C企业暂缓上市的主要原因是C企业CEO在该企业年会上大放厥词,持这种观点的人应该是弄错了这两件事的先后关系。我认为应该是C企业CEO在企业年会之前就已经得知政府要对其业务进行管控,然后CEO在企业年会上陈述自己的观点想试一试公众的反应。

C企业CEO称中国金融没有系统性风险,因为“没有系统”。确实,互联网金融原有的系统性风险已经改变,从字面意义上可以理解为系统性风险确实已经消失,但需要大家注意的是,新系统的出现同样伴随着新的系统性风险,同样新的系统性风险也会传递到旧的金融系统中,从而造成巨大的破坏。我们可以通过费雪方程式得到这种传导机制MV=BH,这里的MV是所谓“没有系统”的旧系统,M是货币价值量,V是货币流速(货币价格);BH是新“系统”,B是信息价值量,H是信息流速(信息价格水平)[3]。

在当今时代,信息价值量就相当于货币价值量,两者正通过数据资产与货币资产进行替代。2020年5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简称《意见》)对数据资产进行了定义,数据资产在此特指可以转化为生产资料使用的信息,可以理解为线下的实体经济进行数字化后形成的低成本数字资产。但需要注意的,这种转化并不是一比一的转化,因为数据资产可以复制,归根到底它是一种代码。比如,用100万元建成的电子商铺是可以复制的,但实体经济没有这个功能,会导致实体经济与互联网经济脱节,容易引发泡沫,从而引起较大风险。

从MV=BH这个公式可以看出,在新系统中数据资产代替货币资产发挥作用,但由于数据资产的某些劣势,如底层技术不成熟、信用机制不完善、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使得数据资产在运营过程中本身存在系统性风险,而新系统与旧系统又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因此,C企业CEO企业年会上的言论是不可信的,C企业金服的只对高收益负责不对高风险负责的行为也一定会被禁止,因此C企业被暂缓上市也成为必然。

3 我国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C企业暂缓上市进行分析我们可以找出如今我们互联网金融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3.1 互联网金融企业实缴资本过低

据互联网金融电讯统计,目前我国共有249家互联网金融公司,2020年11月2日,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起草的《網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跨省网络小贷实缴资本不得低于50亿元,目前符合50亿条件的,在249家里只有5家。实缴资本是公司实力的一种体现,是公司承担资金风险能力的一种象征,实缴资本过低会导致偿债能力较弱,容错率较低,同时在新规出台之后,幸存的5家公司可能会形成垄断机制,一方面巩固利润,另一方面对抗政府。

3.2 杠杆率过高,信用风险过大

众所周知,互联网金融企业主营业务存在较高的杠杆,以C企业的小额贷款业务为例,假设每个用户借了10万元的小额贷,那1万个用户加起来就是10亿元的贷款,如果这个事情没有后续了,那么他们赚的确实就只是利息钱,但是这个事情是有后续的。第一轮放贷之后,C企业手中就有了10亿元的债权,他们可以用债权当做资产再去融资。

融资有两条途径,第一条是银行抵押贷款,但是银行不会全额贷款出来,用10亿元的债权去抵押,银行只会给你7亿元,因此银行贷款盈利有限。所以C企业走了第二条路——资产证券化。C企业想要拿10亿元的债权换回10亿元的现金,正常情况下这是不可能的,于是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复杂的设计就出现了。这10亿元的债权,被设计成了A、B、C三层,通过三种资产互相抵押分散风险、循环放贷。

通过上面提到的方式C企业靠30亿元本金循环放贷40多次,杠杆率高达100倍,这种运作模式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普遍运营模式,高杠杆在收获高收益的同时,也在带来了风险,一旦流动性受到冲击,资金无法收回,就会给整个经济稳定造成巨大破坏。

3.3 金融监管不完善

第一,现行监管制度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创新速度大大超过人们的想象,一项新的监管制度没出台多久就会被新技术所覆盖。虽然政府一直在努力,但很多时候都是事后弥补,监管机制滞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第二,监管手段不健全。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在经营范围,经营模式等领域与传统金融相比有很大的不同。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依旧存在传统金融行业中的金融风险如信用风险、违约风险。因此,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能单纯从互联网角度设计监管方案,也不能直接使用传统金融监管手段。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方案。

4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策

4.1 创新互联网金融的商业模式

互联网金融能否持续健康发展,能否做大做强主要取决于其商业模式能否创新。近几年,国内外互联网金融模式层出不穷,涌现出众筹、区块链金融、大数据金融、P2P 网贷众多模式。但是,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总体上依然处于起步阶段,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尚不成熟,仍然创新不足。为创新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商业模式,有关部门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提高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创新的原生性,国内互联网金融企业大都采取“模仿”国外同类型企业的做法,导致企业经营缺少原生性。当前,模仿和跟风国内外成功的模式不是不可以,但一味模仿缺乏原生性和创新性,必将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缺乏持续的竞争优势,企业难以获得持续健康的发展。因此,在模式创新方面有关企业应秉持自主创新理念[4]。

第二,部分企业一味从高收益、高回报方面来吸引顾客,而不是从健康产品上吸引顾客,盈利模式只是简单的收取服务费,缺乏核心应用。

综上所述,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尚存在较大不足,商业模式还未建立,与互联网金融相关联的创新仍成为其发展壮大的重要阻碍。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该增加科技创新手段、寻求差异化经营、提升核心竞争力,找到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未来之路。

4.2 把握好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

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组成一对新的矛盾,两者既对立又统一,在现实生活中它们形成了“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的良性动态循环博弈发展过程[5]。如果只看创新不看监管,创新就会失控。创新本就是以追逐利润为主要目标,失控的创新会加大资金运用的杠杆率进而引发高风险;同样如果只看监管不看创新,就会使金融发展僵化,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监管当局只有正确处理好监管与创新的关系,把握两者的平衡点,在监管中创新,在创新中监管,才能共同发挥两者的效用。

4.3 创立完善的监管體制

第一,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互联网监管机构,这使得一部分犯错企业在出现问题时,有关机构互相扯皮,不愿承担调查任务,从而造成犯错企业的惩罚力度不强,导致市场上总有一些不合规企业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因此,我国应尽快设立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机构,建立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源头上减少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洗钱、非法套现等非法行为的发生,建立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维护国内金融市场的市场秩序。

第二,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6]。严格的准入条件可以极大提高市场的规范性,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再者较高的准入条件还能提高整个行业的企业质量,有利于降低消费者的投资风险。同时还要有完善的退出机制,这样可以促使落后企业及时退出市场,通过适度竞争促进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4.4 建立中国的监管沙盒体系

监管沙盒,从字面上看,指在可控环境内实施监管。本质是指需要有关机构设立一个受保护的经济市场,然后让新产品在这个市场中试经营,让用户在受保护的情况下享受新产品带来的便利[7]。

互联网金融毕竟是一个新兴行业,业务还在不断摸索中。为了在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况下促进业务创新,我们必须创立自己的监管沙盒。

2019年12月,“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方案在北京推出,该试点被称为中国版的监管沙盒。当然严格地说,称之为监管沙盒也不准确,它更像是由监管部门主导的“产业沙盒”或者由“产业沙盒”过渡到“监管沙盒”的中间件。但无所谓定义如何,它都是我国的一次重大进步,实行该项试点可以强化监管顶层设计,更快更好地推动金融业数字化转型。在未来,我国可以以此为依托破解“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困局,提高监管适用性;摒弃“一刀切”的简单模式,增强监管包容性,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管体系。

5 结语

不可否认,互联网技术的进步推动了金融业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的当下,我们必须加强对其监管,规范其行为,这不是压缩互联网金融发展空间,而是顺应时代潮流,为互联网金融创造更加健康的成长环境。为了互联网金融的长远发展,为了国家安全,为了百姓福祉,对互联网金融加强监管势在必行[8]!

参考文献

粟麟,杨伟明.数字金融:发展现状、未来趋势与监管启示[J].北方金融,2021(6):8-12.

洪瑞,张秋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问题研究[J].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1(2):45-48.

姜奇平.评蚂蚁企业暂缓上市[J].互联网周刊,2020(22):70-71.

张小明.互联网金融的运作模式与发展策略研究[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15.

刘玉强.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绩效的评估与改善研究[D].湘潭:湘潭大学,2011.

张可琛.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监管研究[J].投资与合作,2021(3):30-31.

王健,赵秉元.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沙盒监管:挑战与应对[J].兰州学刊,2021(10).

李思锐.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基于蚂蚁集团暂停上市的分析[J].中国农业会计,202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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