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志明
(绥中县农业事务服务中心, 辽宁 葫芦岛 125200)
养殖者为了创造更多的利益,频繁地更换海域和养殖设施,使大量的养殖设施被养殖者积压在海水里,导致海水流动能力降低,海底本身的生态平衡被打破,原有的生物会因为环境的骤变不再适宜生存而死亡。
大量养殖区遭遇了污染或者面临即将被污染的威胁。导致这样严重的后果是多方面原因作用的结果:一是养殖者为了养殖所造成的污染。(1)为了养殖大量投入饲料等本不属于水体的物质。(2)养殖者生活所产生的塑料、生活垃圾、渔网等会使海洋原生生物窒息而亡。(3)粪便、排泄物以及死亡的养殖生物的残骸未经处理。二是养殖者自身所造成的污染。养殖者生活居住的渔船等机器设备所产生的废气废油都会对水域造成极大的破坏。三是除了养殖者造成的污染以外的对养殖区的破坏。人们的过度捕捞,沿海企业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水,对海洋底下矿物开采造成的泄露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全国各县级政府以及乡镇政府负责预防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殖区污染问题。但是,由于基层政府部门人员不足,无法彻底地贯彻国家的规定。即使是设置了渔业站来管理渔民,也无法真正地将政策落到实处,无法起到保护海洋环境的作用。还有些乡村,甚至没有设立独立的机构来负责。这些种种原因,导致了养殖区问题越堆越多,但迟迟没能解决,养殖区污染也越来越严重。
一是从立法方面,建立健全预防和控制养殖区污染的法律规定。并且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执法机关严格执行法律。将擅自改变养殖区用途的5种行为列入法律明文规定的禁止行为。使用任何海域都要报请有关部分批准,有关部门在保护原有的生态环境的基础是做出合理规划,允许符合条件的养殖户合理利用海域,进行养殖。二是有关部门发放养殖证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当养殖户申请养殖证时,有关部门应该根据其提供的材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审查其是否具备资格,是否有破坏环境的风险,然后经过综合认定,对满足条件的养殖户发放养殖证,并且规定合理的使用期限。三是防止养殖容量过大或过小。为了充分利用养殖区,应当按照每块区域的具体情况来确定适当的养殖容量。这样既不会浪费资源,也不会过度使用打破平衡。
一是减少污染。要想保护好养殖环境,污染问题是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养殖者在进行养殖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使用方法,禁止使用法律不允许使用的添加剂,禁止过量使用。二是提高养殖者的自我环保意识。养殖者应该从自己出发,及时处理自己所产生的垃圾废物,避免给大自然带来不应有的损害。三是建立垃圾处理站和健全垃圾处理机制。任何事情的运行都离不开科学合理的机制。只有建立健全垃圾处理机制,才能从根源上降低污染。
要想“养好水”,仅仅通过提高养殖者的自我意识和认识水平来实现是非常困难的,还要从监管部门入手来共同推进。第一,立法部门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多听从养殖者的意见,兼顾多方利益。第二,司法部门和执法部门更要公正执法,公平司法,依法行政。这样既保护了环境,也不会造成不必要的牺牲。
正常情况下,养殖者的养殖密度越大,产量也就越高。很多养殖户就是基于这种认知,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过量地投放鱼苗,却忽略了任何水域都有一个最大容纳量。超出了最大容纳量,这个水域的生态平衡就会被打破。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就会适得其反,不仅最终不能达到养殖者期待的产量,甚至会减少很多。养殖密度过大,会导致每条鱼的生长空间不足,鱼更容易生病。即使存活下来,也大概率会营养不良,发育不好。如此下去,养好鱼更是难上加难。
养殖者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不仅从产量入手,还将心思放到缩短鱼的正常生长周期上。为了更快的收获鱼苗,养殖者投放了大量的饲料,甚至投放了一些促成长的激素。这些多余的饲料和未被鱼苗吃的添加剂都溶解在水里,加重了水域的自我净化负担。
并且,通过这种途径所喂养的鱼虽然生长周期变短了,但是鱼的品质却下降了。不仅口感相差很大,甚至食品健康都无法保障。如此下去,不仅不能提高收入,甚至会面临赔钱倒闭的风险。
一些养殖者为了节省精力和时间,一旦鱼类发生疾病,并不追根刨源,而是投放大量的廉价药物。一是节省了时间成本,二是省去了很多人力、药物。可是这样下来,不仅不能药到病除,反而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造成了更大的损失。
海洋养殖通常是一片海域会有多个养殖者,而各个养殖区之间是相通的,如果其中一个养殖户对水域造成了污染,其他的水域也会受到波及。所以,各个养殖户不能只专注于自己的水域是否健康,当发现其他养殖者有不法行为或者需要帮助时,应当力所能及地提供帮助和及时制止他人的违法行为。
养好水,养好鱼。这不仅关系到养殖者的个人利益,还关系到国家的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所以,养殖者要提高自我养殖技术水平和思想道德水平,国家立法机关也要从群众出发,国家司法部门和执法部门也要从严执法,要加大宣传力度和加强全民的思想道德素质教育。只有多方面统筹兼顾,合理规划,多管齐下,才能养好水,从而养好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