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文科建设背景下内蒙古高校法学人才培养改革思路

2021-12-06 04:57刘国利
民族高等教育研究 2021年4期
关键词:法学文科内蒙古

刘国利

(内蒙古民族大学 法学与历史学院,内蒙古 通辽 028043)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在教育领域我国将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目标是到2035年把我国建成教育强国。这一目标的实现要求高等教育必须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增强人才培养水平。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是大力推进“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法学作为传统的文科之一,在人才培养中必须努力提高跨学科专业的知识整合能力,推动学科的交叉融合,实现教育创新发展,这不仅是法学学科自身的发展需要,也关系到新文科建设工作的总体成效,甚至会影响到教育强国远景目标的实现。

内蒙古地区各高校法学学科的师资力量普遍较弱,法学人才培养质量亟待提高,在中央大力提倡新文科建设背景下,如何抓住机遇,改革创新,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是当前我们必须高度关注的问题。

一、新文科建设与法学人才培养改革

一般认为,“新文科”这一概念由美国希拉姆学院于2017年率先提出,其核心含义是将传统文科进行交叉重组,把新技术融入到文科研究中,在教学上培养学生综合性的跨学科学习能力。[1]随着新文科概念被介绍到我国,与我国高等教育改革要求相结合,立刻成为我国高等文科教育发展的新方向。

早在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就指出,“哲学社会科学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其发展水平反映了一个民族的思维能力、精神品格、文明素质,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2]为落实习总书记有关指示精神,2018年8月24日,中共中央在所发文件里提出,“高等教育要努力发展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正式提出“新文科”概念。2018年10月17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等文件,决定实施“六卓越一拔尖”计划2.0,其中的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首次融入了新文科的内容。2020年11月3日,教育部新文科建设工作组主办的新文科建设工作会议在山东大学(威海)召开。会议研究了新时代中国高等文科教育创新发展举措,发布了《新文科建设宣言》,对新文科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新文科建设工作全面启动。

法学作为传统文科类别之一,自然是新文科建设的重要方面,“六卓越”中就包括“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新文科的理念和发展方向,必然直接影响法学人才培养,这要求各高校必须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和理解新文科理念。

首先,新文科之新是突破传统之新。新文科具有改变传统文科的思维模式,促进多学科交叉与融合的新特点。传统文科是建立在工业革命和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基础之上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知识的增长,一个人不可能掌握所有的知识,学科分治成为必然。学科的发展又需要进一步分治才能深入研究,致使学科研究孤立现象越来越严重,人才培养也越倾向于专才的培养。但当代科技革命和知识经济的发展,使人类逐渐走向智能时代,传统学科只进行专才训练的模式难以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理工科的学生需要加强人文素养,文科学生需要新技术的知识。新文科之新,就是要适应多学科交叉与融合的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法学学科在人才培养方面,要沿着新文科这一内涵,将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文科交叉融合,将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技术等知识融入到法学课程中,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其次,新文科之新是不断创新之新。教育部高教司吴岩司长在新文科建设工作会上所作题为“积势蓄势谋势 识变应变求变——全面推进新文科建设”的主旨报告中指出,“新文科就是文科教育的创新发展”。并且指出,新文科建设的目标是“培养知中国、爱中国、堪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新时代文科人才,培育新时代社会科学家,构建哲学社会科学中国学派,创造光耀时代、光耀世界的中华文化。”[3]实现这些目标就要求高校在新文科建设中必须在学科发展目标、学科管理、人才培养等方面不断创新。当然,创新并不是抛弃传统文科的内在要求和精神内核。例如,无论新文科还是传统文科,都要坚持传承和发展人文精神,都要将其作为学科建设的精神内核渗透到人才培养的方方面面,新文科是在继承优良传统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推动传统文科的更新升级。这要求新文科建设背景下的新法学学科在人才培养中的培养目标、培养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评价机制等方面,都要不断推陈出新。

最后,新文科之新是新时代新环境之新。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到一个全新的阶段,面临国内国际诸多挑战。正如吴岩司长在新文科建设工作会的报告中所讲,从世界范围看,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平与发展问题、大国关系、国际秩序、地区安全等问题突出,世界面临陷入分裂与对抗的风险。第四次工业革命已经开始,智能时代即将到来,这是高等教育发展的重大机遇。从国内环境看,我国正处于两个一百年的关键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步,高等教育已经迈入普及化阶段,高等教育成为多数人职业生涯的基础教育。中国高等教育已在世界舞台、国际坐标和全球格局中谋划发展与改革,参与竞争与治理。[3]我们的目标是,到2035年要把我国建成教育强国。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对人才的要求和评价标准必将发生重大的变化,这要求高校在人才培养方面必须改革创新,适应新时代的需要。法学人才培养同样处于这一背景下,面临着如何从传统到新时代的转变,机遇与挑战并存。

二、内蒙古高校法学人才培养面临的困境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招收法学专业全日制本科生的高校共有12所,分别是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内蒙古财经大学、内蒙古科技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赤峰学院、呼伦贝尔学院、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从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实际情况看,各高校面临着一系列共同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人才培养基础薄弱

人才培养的基础是教师,没有一定数量高素质的法学专业教师就不可能培养出高素质的法学人才,内蒙古各高校法学学科教师队伍普遍较薄弱。内蒙古现有的12所设置法学专业的高校,除内蒙古大学和内蒙古财经大学外,其他所有高校法学专业的专任教师都只有十余人,有的甚至不足十人,仅仅能够基本维持本科教学。因教师人数较少,每个教师负责一两门必修课,两三门选修课,工作精力主要放在教学上,科研精力投入较少。而且因为教师人数较少,难以形成稳定的科研或教学团队,科研主要依靠教师个人努力,科研方向往往局限在所任教课程学科上,导致科研水平和成果层次普遍不高。即使是这样,还面临人才流失的问题,具有博士学位的法学教师往往会受到经济发达地区高校聘请而离任,教师队伍的不足从根本上制约着内蒙古高校法学人才培养质量。

(二)学科层次普遍较低

全内蒙古自治区至今还没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授权单位,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术)学位授权单位也只有内蒙古大学一所高校。内蒙古大学作为自治区内法学学科实力最强的大学,在2017年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中,其评估结果也仅仅是C+。全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具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单位的高校只有内蒙古大学、内蒙古科技大学、内蒙古财经大学三所。此外,内蒙古民族大学于2015年在民族学一级学科目录外自主设置二级学科民族法学硕士点,内蒙古工业大学经校内自主调整硕士点,于2020年开始招收法律硕士,其他高校仅具有本科招生资格。可见,内蒙古高校法学学科层次整体上是偏低的,不利于高层次法学人才培养,不能满足社会对高层次法学人才的需求。

(三)人才培养观念相对滞后

对于高校要培养什么样的人,怎样培养人,许多高校的领导和教师并没有清楚的认知。无论国内国际教育发展的大趋势,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改革目标和总体要求,还是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更新等方面,很多教师并未关注,人才培养还是传统的知识灌输式的培养模式。许多教师既不了解本学科发展趋势,也不了解社会对高校人才培养的需求,教育观、人才观相对滞后。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除部分教师自身主观惰性和习惯外,当然也有客观因素影响。例如,内蒙古地区经济发展滞后,经费不足,交通不便,信息不畅,对人才培养的新动态难以及时了解,教师个人参加学术交流的机会和条件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只能被动等待。部分高校领导重视国家教育改革,积极推进本校教学改革,参与学科评估、专业认证、通识教育改革等活动,推动本校教师参与改革,强化人才培养观念,虽有一定的效果,但更多的高校和教师尚未改变传统人才培养模式,或者在改革的过程中形式大于实质,这仍是普遍现象。

(四)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准

每个高校和学科都需要结合自身情况,找准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正如“双一流”建设高校区分为世界、中国、区域性三个层次的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内蒙古高校也应该结合所处地方特点、学校自身学科特点、社会需求特点等情况确定人才培养目标。但目前内蒙古各高校的法学学科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基本照搬2018年《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中“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要求,显现不出学校和学科的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例如,多数高校都将自身定位为教学研究型高校,但在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上又定位为培养应用型人才,使学校定位与学科培养目标定位出现矛盾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往往是学校确定办学定位时错误地将研究型学校与高水平学校等同,教学型学校与低水平学校等同。在研究型、教学研究型、教学型学校中选择时,在达不到研究型学校标准,又强烈地期待学校向高水平发展的主观意愿下,极力选择教学研究型作为办学定位。到了本校法学学科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由于学科在研究能力和水平上达不到国家标准确定的复合型、创新型要求,只能将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应用型,致使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出现偏差。

(五)人才培养难以满足社会需求

近年来,随着世界科技革命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新模式在社会各个领域中的广泛应用,社会对法学人才提出了新要求。高校在法学人才培养的理念、目标与模式等方面都要随之发生变化,以便适应新事物、新业态、新场景。然而当前内蒙古各高校法学教学在培养学生的专业知识、教学模式、方法等方面还都停留在以往状态,毕业生知识结构单一,实践能力弱,无法满足实际工作岗位的要求,只得在工作中二次学习。

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难以满足人才培养目标。鉴于目前内蒙古高校法学学科普遍存在师资力量较薄弱的现状,因人设课现象广泛存在,在根据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要求按10+X模式设置专业核心课和主干课之后,方向选修课就只能按教师的兴趣和能力设置。无法实行模块化教学,无法考虑学生需求,所有学生只能无差别地上相同的课程,甚至选修课也变成了事实上的必修课,无法让学生按职业规划方向或兴趣选择,不同课程仅仅是课时和考核方式有所不同而已。致使学校和专业的办学特色都体现不出来,培养方案雷同,无法适应社会需求。

(六)教学方法单一

尽管许多高校在近年开始进行课堂教学改革,案例教学法、法律诊所、课堂讨论、翻转课堂等教学方法早就提倡,但多数高校在教学方法上仍以教师的课堂讲授为主要形式,将晦涩的法律概念术语灌输给学生,翻转课堂等教学方法流于形式。教学手段上多媒体工具虽有广泛应用,但教学课件制作粗糙,缺乏设计。依托信息技术的慕课、网络教学平台等教学手段在部分高校的课程中虽然采用,但尚未普及。学生仍按传统的学习模式从教师方法单一的讲授过程中理解法律知识,实际运用法律规则分析处理具体问题的能力很难培养,很难达到法律人才培养所期望达成的目标。

三、新文科建设背景下内蒙古高校法学人才培养的改革思路

(一)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增强高校法学师资力量,是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的基础。内蒙古各高校设置法学专业的基础先天不足,除内蒙古大学和内蒙古财经大学外,其他各高校基本上都是为学校生存和招生需要,在法学成为热门专业背景下开设,教师队伍主要以公共法律基础课或思想政治教育课教师为主,多数教师不具有法学教育背景。发展至今,虽然教师的专业背景有了很大改善,但在教师数量和学历层次上仍存在极大不足。例如,内蒙古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只有8名法学专任教师,其他高校都是十几名法学专任教师,而且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占比较低。这样的专业队伍在短期内不可能有太大的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更难以保证。新文科建设要求学科的交叉融合,而大部分高校法学学科师资力量都不强,教师在科研上单打独斗,无法形成研究团队合力,要做到学科交叉是极其困难的,无论是学校、学科还是教师个人都难以提升。因此,必须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或者通过扩大对口支援等方式对内蒙古各高校进行扶持以促进学科发展,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二)找准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定位

吴岩司长在新文科建设工作会上的报告中指出,新文科建设的根本任务是培育时代新人,即中国文化的传承者、中国声音的传播者、中国理论的创新者、中国未来的开创者。[3]法学是有关治国理政的学科,在培养什么样的人问题上,法学培养的应当是符合新文科建设根本任务的时代新人。在具体要求上,首先,应坚持价值引领,这事关理想信念的树立,人文精神和家国情怀的培育,事关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法学人才培养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其次,要结合西部高校自身办学定位和专业特色,将人才培养的具体要求与培养目标紧密联系起来,使之成为培养目标的子项要求并具有可操作性。最后,法学人才培养应当以需求为导向。新文科建设的目的是服务社会,提升国家软实力和文化繁荣发展,优化和调整产业结构,使之升级换代。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是当前推进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要求。近年来,教育部不断颁布实施新的本科专业目录和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超前部署了一批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改善民生急需的相关学科专业,进一步落实高校设置专业自主权。[4]反映出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正在向产业需求导向转变。法学人才培养也要以服务法治建设、满足社会实际需求为目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模式、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等方面都要围绕产业需求制定。相比东部和南部地区,内蒙古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内蒙古高校对法学人才的要求有所不同,例如,涉及公司、证券、知识产权、金融、外贸等法律实务较少,法律服务事项主要是传统民商事纠纷、诉讼事务、政府法务等,内蒙古高校在法学人才培养上应主要考虑这种需求。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高校,还要考虑民汉双语法律人才的培养。

(三)人才培养贯彻新文科建设理念

新文科建设要求科学研究和教学中要将不同学科进行交叉重组,这种学科的融合首先是在法学学科内部交叉,例如,环境法治,在环境法学科本身的基础上,要融入环境宪法、环境刑法、绿色民法、环境侵权和公益诉讼等内容。其次要将法学与其他文科交叉融合,运用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不同学科视角研究法律现象,形成和发展法哲学、法社会学、法政治学、法经济学等学科。最后还要将理工科的研究方法、新技术成果融入到法学学科中,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研究法学。在法学人才培养过程中,内蒙古高校要结合自身实际,按照本校学科设置情况,推动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发展优势学科,促进法学学科发展。例如,内蒙古大学和内蒙古民族大学探索法学与民族学的交叉研究,发展民族法学。内蒙古财经大学发挥经济学科优势,发展财税法学、经济法学。其他高校可以结合本校学科优势发展交叉学科,如将法学与历史学交叉,发展法律史研究,推动法学与政治学、思想政治教育交叉,发展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等等。同时,在课程结构上增加实践性课程,法学作为应用型学科,实践课程应当占更高的比重才符合其学科性质,才能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总之,各高校要结合办学特色、区域特色等情况,找准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服务于地方法治建设,培养适应地方法治需要的人才。

(四)推进课堂教学改革

贯彻新文科建设理念必须推进课堂教学改革。针对部分高校教学改革滞后的现象,内蒙古高校应当积极向发达地区高校学习,主动开展课堂教学改革工作。首先,应当向教师和学生宣传新文科建设理念和教学改革的精神和具体要求,不断加强宣传力度,使之感受到教学改革的紧迫性,并且通过制度化方式,定期进行认证、评估,督促高校和教师以评促建。其次,考虑到内蒙古高校法学人才培养的实际条件,改革可以先从教学方法开始,通过翻转课堂、小组互动讨论、小组展示等方式活跃课堂,激发学生参与课堂的热情,锻炼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沟通协作能力、明辨性思维。采用过程性考核方式,加大平时考核。教学手段上不仅仅利用多媒体,还可以利用慕课、学习通、网络教学平台等工具灵活开展教学活动,使教师和学生都参与到教学改革中。

(五)深化协同育人培养模式

新文科建设要求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在质量标准、评价标准、发展路径、发展类型等方面应当多样化。构建跨院校、跨专业、跨行业、跨国界的协同育人模式,[3]促进文科教育与社会实务的紧密结合,推进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创新,深入开展国情社情民情教育,实现学界与业界的交流融合。[5]法学学科在协同育人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在院校内可以通过双学位、主辅修制等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适应新时代要求的应用型、复合型文科人才。在外部内蒙古高校可以与当地的公检法司等国家机关和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部门合作,设立实践教学基地,聘请行业教师,组织学生实习等方式,锻炼学生实践工作能力,与社会需求更好结合。

(六)改革法学人才培养评价制度

建立科学而规范的教学评价制度是新文科建设得以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现行的文科评价系统与评价标准大多照搬理工科,评价的模式与方法较为机械单一,迷恋计量化考核,追求数字指标,这些做法既忽视了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差异以及不同类型研究成果的功能定位,也无视人文社科研究成果的非显性、滞后性等特征。[6]法学人才培养应当结合专业特点,构建价值多元、方法灵活的适合法学人才培养自身特点的评价体系。内蒙古高校不必苛求与一流高校等同的评价标准,应当建立学校自我评价、学生评价、用人单位评价、同层次高校评价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学校自我评价反映学校自我定位,与人才培养方案相一致,主要评价是否实现培养要求。其他三方面借助于社会第三方机构评价。

2020年9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时代振兴中西部高等教育的若干意见》。教育部认真贯彻落实该意见,在具体措施上,一是进一步加大包括贫困地区师范院校在内的对口支援力度,创新对口支援方式,支持受援高校明确发展定位、强化服务面向、打造学科专业特色,提升办学水平。二是建立东中西部高校全国性对口支援对接平台,为受援高校提供咨询指导、输送管理人员和教学科研力量,共享优质教学资源。三是加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向中西部高校支持力度,深化中西部地区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综合改革,支持贫困地区师范院校科研平台建设。[7]这些措施必将推动中西部高校迅速发展,内蒙古各高校法学学科应当紧抓机遇,提升自身水平,为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打下牢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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