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民主建党理论与实践的现代启示

2021-12-06 04:11
江西社会科学 2021年3期
关键词:代表大会恩格斯政党

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的核心内容之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民主建党的理论和实践几乎成为后来全世界无产阶级政党建党治党的理论蓝本和实践典范。从19世纪40年代开始,马克思、恩格斯在指导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和国际工人协会的活动中,在长达半个世纪之久帮助德、法、英、美等欧美国家建立工人阶级政党的艰难实践中,在与党内外形形色色派系的革命斗争中,探索出了无产阶级政党建党的组织原则、组织形式和制度框架,成为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制度的基本范式,为无产阶级政党民主政治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并成为共产党人宝贵的政治财富和精神财富。

早在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恩格斯就认识到,工人阶级要想摆脱对资产阶级和贵族官僚的经济和政治依附,想要从资本主义早已开动的千百万齿轮中挣脱出来获得自身的独立与解放,获得劳动者的尊严,就必须首先建立起能够代表无产者利益的属于自己的政党。所以,无产阶级政党从诞生之日起,就肩负起解放劳动人民和为无产者谋利益的历史使命,这一阶级属性决定了它必然不同于资产阶级政党和以密谋为原则组建起来的神秘主义会社,而必须采取不同过去任何一个党派或团体的组织原则及民主制度。

一、建立无产阶级政党缘何必须实行民主制

马克思、恩格斯生活和奋斗的时代正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大发展的时代,欧洲很多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实现产业革命,科学技术和生产力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与此同时,工人阶级生活困顿、苦不堪言,却又不得不束缚于无所不在的工厂机器的枷锁之中。因此,这一时期也是无产者开始觉醒、无产阶级革命的萌芽期,对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政党的建立来说既有机遇又有挑战。一方面,在自由资本主义的力量席卷一切的同时,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和弊端也开始显现。在经济上,民众逐渐感受到资产阶级对劳动力的剥削和压榨,而在政治上,民众对资产阶级政党政治的本质也开始有了清醒的认识,从而激发了更多对维护自身权益、谋求民主和自由的诉求。劳动者的逐渐觉醒成为无产阶级进行革命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戒示无产阶级在组建自己的政党时要格外注意须将革命形式和组织原则与民众诉求统一起来。

经过欧洲工人运动的洗礼,19世纪三四十年代的西欧已经产生有一定影响力的工人团体和组织,比如侨居法国的德国手工业者和政治流亡者在巴黎汇聚起来组建的正义者同盟,由布朗基领导组建的法国四季社以及领导了声势浩大的英国宪章运动的英国宪章协会,等等。工人在这些运动中积累了丰富的斗争经验,为无产阶级政党的组建提供了重要的人力支持和经验借鉴。尽管如此,这些组织在早中期存在的共同缺陷也给无产阶级革命带来挑战:它们大都带有密谋色彩,以期通过少数人的地下密谋暴动发动武装起义来建立新社会;在组织形式上大都实行个人独裁制;组织内部宗派主义个人崇拜之风盛行。它们遗留下来的等级色彩和专制作风在改组后又以一种惯性进入新组织,既阻碍工人运动的发展壮大,也严重影响无产阶级政党的健康成长。马克思、恩格斯质疑这种专制密谋组织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认为密谋团体忽视工人意愿、搞个人独裁,并要求成员对少数领导者绝对服从,显然与工会的本质格格不入。不难发现,即便只从政治角度来看,这些机遇和挑战实质就是继续守旧实行专制还是推陈革新实行民主制度的问题。

1836年秘密团体“被压迫者同盟”分裂解体,与小资产阶级分道扬镳的无产阶级中较为激进的手工业者组建了正义者同盟。但正义者同盟的成员大多是魏特林空想社会主义的追随者,而且因同盟与法国四季社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而深受布朗基密谋主义的影响。同时,源于其小资产阶级的属性,同盟最终形成以少数人密谋为基础的组织形式,广大盟员的积极性因此遭到严重挫伤。正义者同盟经历参与起义运动的屡次失败后,同盟的领导沙佩尔、摩尔和鲍威尔等人认识到集中和密谋的危害,为了摆脱魏特林的“空想社会主义”和蒲鲁东主义的束缚,邀请了马克思、恩格斯对正义者同盟进行改组。在清算了否认工人政治斗争的蒲鲁东主义和拒绝革命的空想社会主义在工人中的不良影响后,共产主义者同盟于1847年成立,并在之后成为各国无产阶级革命政党的雏形。马克思、恩格斯为这个世界上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无产阶级政党制定了具有马克思主义诞生意义的政治纲领《共产党宣言》,系统阐述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思想,使得同盟在政治和组织上区别于以前其他一切共产主义组织和一些密谋团体,在本质上更有别于资产阶级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删除了密谋时期遗留下来的具有神秘主义或半神秘主义色彩的复杂仪式,让党内生活按照民主选举和民主决策的形式进行,而非少数人决定控制一切,这使得无产阶级性质的同盟成为领导欧洲工人运动最具号召力和最具威信的政治组织力量。

在蓬勃兴起的欧洲工人运动和形势高涨的民主运动的有力推动下,1864年,马克思、恩格斯亲手创建国际工人协会(即“第一国际”),并为其起草严格遵循民主制组织原则的《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和《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规定实行集体领导,反对总委员会内的个人独裁,所有提议须经协会成员讨论并多数通过才能生效。第一国际在同蒲鲁东主义和巴枯宁主义的内部斗争中进一步巩固发展了民主制,使其成为无产阶级政党的鲜明特色。在马克思、恩格斯的实际领导下,国际工人协会参加并领导了巴黎公社,支持各国工人罢工运动,声援被压迫民族的解放斗争,为各民族国家建立无产阶级政党奠定了基础,成功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

1875年5月,由爱森纳赫派主导的德国社会民主工党(世界上第一个民族国家范围内的无产阶级政党)和由拉萨尔派主导的全德工人联合会(由自称为马克思学生的非马克思主义者拉萨尔创立领导的联合会)在哥达城举行了合并大会。德国工人运动中的这两大组织合并成为德国社会主义工人党,结束了德国工人运动长期分裂的局面,实现了德国无产阶级政党的统一。德国社会民主工党原本在其纲领和关键的组织原则上基本沿用国际工人协会的条文,但为了合并不惜拿原则做交易,同意通过了充满改良主义幻想和拉萨尔主义观点的《哥达纲领》。拉萨尔的追随者在他去世后坚持在合并的党中继续实行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将独裁专断的拉萨尔主义带进了德国社会主义工人党。马克思在给施韦泽(拉萨尔的忠实追随者)的信中针对党内盛行的专制之风指出:“集中制的组织不管对秘密团体和宗派运动多么有用,但是同工会的本质相矛盾……这里的工人从小就受官僚主义的行为规范的管束,相信权威,相信上级机关,所以在这里首先应当教会他们自己走路。”[1](P583)在劳动群众的强烈诉求中,在马克思、恩格斯的不懈努力下,德国社会主义工人党最终否决了拉萨尔主义的主席独裁制,实行遵循民主原则的集体领导制。

二、无产阶级政党民主建党的组织原则

基于上文对历史背景的考察,可以看出,无产阶级政党自建立之初就必须实行民主制,既是民众的根本利益诉求,也是工人革命运动历练出来的经验总结,更是无产阶级政党健康成长的必需营养和独特印记。马克思、恩格斯虽未明确系统地提出民主建党的原则和制度框架,但相关内容均可散见于不同时期党的纲领、章程以及相关著作和通信之中,我们可以从中总结出五条原则。

第一,少数服从多数。在共产主义者同盟时期,马克思、恩格斯虽还没有明确提出在进行决议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但在同盟章程中的规定已表现出这一基本组织原则:要求所有盟员要以原则为准绳而非以个人权威为准绳,提出党内事务要交由党的代表和盟员决议而不能由少数几个人或个别领导人物决断;重大问题则须要遵循组织程序,经全体党员会议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议决。从相关的组织和决策规定中可以看到,同盟政治生活的根本形式是集体领导和集体议决,所以在实际运行中同盟遵循实质意义上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而到第一国际时期,马克思强调协会最高权力机关必须遵循这一组织原则,少数服从多数作为党内政治生活的根本原则而确立下来。共同章程规定每个代表都平等地拥有一票表决权,议案必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代表的同意才能通过;如需对某一问题进行修正,则须委员会的委员先行通告,并在代表大会上发起讨论,充分听取不同的意见后形成新的“修正案”,经过多数表决后通过。马克思、恩格斯始终注意贯彻并身体力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并不因为自己在党内德高望重而以特殊成员自居超越这一原则,他们自始至终坚持自己提出的所有建议也都必须按照同盟的章程规定提交大会讨论经多数代表同意后才能执行。

第二,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无产阶级的革命是为了让劳动者摆脱一切依附和奴役并获得自由,而不是为了少数权贵争取特权。同盟章程明确规定“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党员在党内虽有分工和职位的不同,但所有党员地位平等。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盟员应将党内的官吏当作“公仆”而非一味地对官吏服从。无产阶级政党内不允许党员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也不会强迫党员只履行义务而剥夺其权利。同盟章程还规定了各级机关和盟员可享有的权利及其相应的义务:盟员必须承认共产主义;接受组织领导,保持同组织的联系,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不参加任何反共团体;诚实履行承诺并保守组织机密;具有革命毅力并努力进行宣传;按时缴纳盟费,等等。同盟也制定党代会制度、选举制度、报告制度等来保证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实施。第一国际时期,马克思、恩格斯灵活地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一话语写进协会的共同章程,广为当时的工人群体接受,并成为后来人们用来理解权利和义务之间关系的经典依据。

第三,常态下的民主与非常态下的集中相统一。我们注意到,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民主集中制的明确提法和论述,民主和集中是作为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形式提出来的。在无产阶级政党民主建党理论中的这一提法与我们现代意义上所说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很大区别。马克思、恩格斯一贯主张应保证党员盟员的意见得到充分体现,坚决反对党的领导者凌驾于所有党员之上,反对上级机关凌驾于整个党组织之上,反对下级组织对上级组织的指示只是教条式的执行和奴隶式的服从,提倡党员要做具有独立自主精神的无产阶级先锋战士。我们还需要注意到,当然,在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时期密谋组织推崇的集中制与我们现代政治语境中的集中制有着很大区别,前者更多地与少数人决定和独裁专制联系在一起,而后者更多强调的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

同时,马克思、恩格斯并不绝对反对集中制,甚至还指出集中的重要性。他们认为当党处于非常或紧急状态时,工人阶级政党内部如果没有必要的集中就无法形成权威和统一的意志,也就很难进行任何合作取得对敌斗争的胜利。第一国际时期,以巴枯宁为代表的小资产阶级的无政府主义否定无产阶级的革命运动,反对一切国家权威和政治斗争。为清除巴枯宁主义的不利影响,马克思、恩格斯在某些时期甚至特别强调党的集中领导的作用和总委员会的权威。1850年3月,马克思在《中央委员会告共产主义者同盟书》中针对盟内的极端自由主义,甚至强调国家政权的重要性:工人“不仅要力求建立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德意志共和国,而且还要极其坚决地把这个共和国的权力集中在国家政权手中……革命活动只有在集中的条件下才能发挥全部力量”[2](P373)。虽然巴黎公社汇集了各类型的社会主义者、共和派的改良主义者和激进主义的雅各宾派等各个派别,但是,巴黎公社革命却在经历短暂的辉煌后遭遇失败。在总结其教训时,马克思甚至指出,由于缺乏集中的权威而让公社处于无政府主义的威胁之中,是巴黎公社遭到灭亡的重要缘由之一。可见民主制的组织形式并不绝对排斥或否定集中统一的领导,而是追求常态下的民主与非常态下的集中相统一。

第四,自由与纪律相统一。民主制的核心要义是自由平等,其规范应反映成员的共同愿望与共同利益,这是显而易见的。但如果部分人的自由是对多数人的意愿违背,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就会发展成为极端的自由主义,这种自由就必须要受到纪律的约束。党内的民主与自由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不仅仅意味着党员自由意志的充分表达和党员权利的充分保障,制度本身也包含着必要的秩序和权威。同时,无产阶级政党作为一个革命组织肩负着工人运动和斗争的使命,其性质决定了党必须将自身建设成为既具有真实的民主与自由,还要有严明的政治纪律和组织权威的战斗队伍。马克思在1859年与恩格斯的通信中指出:“我们现在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3](P413)以巴枯宁为代表的无政府主义者拒绝政治斗争和选举,反对中央权威和组织纪律,鼓吹“绝对自由”和“支部自治”,这种看起来颇具自由和民主色彩的言论在工人运动中很具煽动性和影响力,给当时第一国际的纪律形成带来很大挑战,也置党的组织于分裂的危险之中。马克思、恩格斯对这种极端自由派进行批判,认为没有统一的规则和指导的意志,任何合作都是不可能的。无产阶级政党的民主和自由绝不等同于无政府主义,没有党的纪律就不可能形成有战斗力的统一组织,所以纪律不仅不是对自由的压制,相反是对大多数人自由的保障。

第五,正确对待党内外斗争与批评。马克思、恩格斯对党内民主有着清醒认识,认为应该把党内存在的不同意见和争论看作一种常态,并提出要维护无产阶级的团结一致就必须正确看待党内斗争,正确进行党内斗争,在斗争中求团结、求真理,这是符合一般事物发展的辩证法规律的。共产党人应该如何对待其他政党?在《共产党宣言》里可以找到这一问题的答案:“共产党人不是同其他工人政党相对立的特殊政党”[2](P285),而是“到处都努力争取全世界民主政党之间的团结与协调”[2](P307)。1889年丹麦社会民主党对提出批评意见的党员进行报复;1890年德国社会主义工人党的领导者压制反对派,并威胁要将发表不同意见的人“赶出去”。1894年恩格斯在致李卜克内西的信中提到:“建立党内真正的和谐不在于否认和隐瞒党内一切真正有争论的问题。”[4](P740)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共产党人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联合小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中的民主派,努力争取一切有参加革命可能意愿的阶级力量与之结盟,同时强调在合作的同时既要坚持原则的坚定性又要讲求政策的灵活性。但是,对凌驾于无产阶级政党的基本原则之上的机会主义,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共产党应该直面争论,抛弃掩饰与调和的政策,而非一味纵容。[5](P90)

三、马克思、恩格斯民主建党的制度结构

马克思、恩格斯初步构建了涵盖组织结构、党的代表大会制与年会制、民主选举与民主监督、民主讨论与集体领导、报告制度和刊物自由等在内的无产阶级政党的民主制度框架。

第一,组织结构。无产阶级政党的各级机构基本上是按照支部、区部、总区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这样的民主制层级结构组织起来的。我们可以发现,这样的架构基本形塑了之后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组织结构,就是当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也基本沿用这一架构。同盟章程规定:同盟的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由3至12人组成,设有主席和副主席各一人,负责接收盟员、收缴盟费、定期向支部报告工作、迁居前须向支部报告等;区部管辖2个以上10个以下支部,区部委员会由所辖支部的主席和副主席组成,各支部至少每两个月向总区部汇报一次工作,总区部至少每三个月向所管辖的各支部通告包括区部收支在内的工作情况;总区部(1850年删减了“总区部”,改称“区部”为“总支部”)作为本省各区部的权力执行机关管辖所在某省若干个区部,至少每三个月向中央委员会做一次工作汇报,在党的代表大会上做工作报告;中央委员会是共产主义者同盟的权力执行机关,规定其成员不得少于5人,负责同各总区部保持联系,每三个月作一次关于全盟状况的报告,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但无表决权;代表大会是全盟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大会的代表由每个区部推选派遣的盟员组成。一切提案均须经总区部转交中央委员会,再由中央委员会提交至代表大会进行集体讨论。这样的组织结构既体现了结构的严密性,也体现了组织的民主性质,每个盟员都能有效地表达其意见并得到充分尊重,成为之后几乎所有无产阶级政党效仿的组织形式。

关于组织结构需要补充的是,一方面由于共产主义者同盟的成员多是侨居国外的手工业者,有很大的流动性,为了谋生不得不经常变换居住地,导致很多盟员断绝了与同盟的联系,大部分支部因此而解散,组织建设工作遭遇严重的障碍;另一方面,同盟成立后仅仅几个月就面临1848年欧洲革命的考验,没有足够的时间来整顿所属的支部和区部,并加强中央委员会同各基层组织的联系,因而严重削弱了同盟组织的活动能力。由于上述原因,共产主义者同盟在它存在的五年当中基本上是一个规模不过三四百人,以宣传为主要功能的秘密的无产阶级组织,尚未能作为一个稳定成熟的政党在整个工人运动和无产阶级革命中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尽管如此,同盟仍然是一个具有先进无产阶级意识的工人队伍,它经历了革命风暴的考验,也经历了反动政府的疯狂迫害和同盟内部斗争的历练,在思想、理论和组织上都为国际工人协会的建立做了必要的铺垫。在协会建立之初马克思、恩格斯就首先考虑到工人阶级要求建立真正民主的工人组织的诉求,借鉴了共产主义者同盟的组织经验,将如何实现民主作为组织构建的首要考量。

国际工人协会的组织结构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的逐渐完善的过程。最初考虑到各国工人的思想觉悟水平,为了不把各派工人拒之门外,协会确定只要追求共同目标就可以加入的简单原则。随着国际工人协会在广大工人中威信的提高和影响力的扩大,一些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和机会主义者也混入协会的队伍,鉴于此,马克思、恩格斯在1872年夏天建议将“每一个支部的成员至少有三分之二是雇佣工人”这一规定补充加入第九条,并获得代表大会高票通过。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当时在英国工人运动中特别流行邀请与工会领袖关系密切的知名资产阶级激进分子和小资产阶级分子进入委员会担任“荣誉会员”,但从国际工人协会的领导机关成立起,马克思、恩格斯就坚持拒绝设立所谓的“荣誉会员”职位,这是防止激进分子进入总委员会影响工人领导集体的稳定,影响整个运动的政治方针。经过协会历次代表大会的不断补充和修改,逐步发展成为一套共有58条的较为完整的组织条例。国际工人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仍然是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决议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各支部选派代表参加代表大会并经代表们民主选举出总委员会成员,由总委员会在闭会期间根据代表大会赋予的权力监督章程和决议的执行。设立由委员会主席、总书记和各国通讯书记组成的常设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各支部享有充分自由,在不违背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在遵守和执行协会的纲领、章程和代表大会决议的前提下,每个支部可根据本国法律和当地条件制定自己的地方性条例。

第二,党的代表大会制与代表大会年会制。马克思、恩格斯早在1847年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时就把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当作密切关系到党内民主的头等大事来看待。首先,以章程和纲领的形式确立代表大会作为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的核心地位和权威。诸如纲领和政策的制定,党纪处分决定等一切重要事务和重大决策,均须由代表大会做出。作为权力执行机关的中央委员会和其他地方各级组织在非紧急状况下不得超越代表大会而擅自决策或篡改大会决议执行事项。遇紧急情况,中央委员会可以依据发生变化的国内外形势进行方针政策的调整和改变,有权召集临时非常代表大会。其次,为了确保党的代表大会的最高权威和工作的有效性,党的代表大会实行年会制,每年八月举行。恩格斯曾在1882年致德国社会民主党主席倍倍尔的信中鼓励实行党代会的年会制。

国际工人协会也坚持共产主义者同盟时期开创的代表大会年会制,同样将代表大会作为全协会最高权力机关。但这一时期协会内部的斗争形势比较严峻,无政府主义、改良主义、宗派主义等等削减了协会的革命力量,严重影响无产阶级政党发挥革命先锋队的作用。比如,无政府主义者反对扩大总委员会的执行权力,在他们看来,协会的总委员会只应当充当办公室文牍工作角色,进行通信和收集统计资料的普通工作。而实际上他们反对的是政党在思想和组织上的统一,试图将协会变为某种“辩论俱乐部”。为了加强协会的组织纪律,凝聚工人群众的革命力量,章程强调总委员会的权力:除了沿袭同盟时期总委员会的最高执行权力的功能和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的职责之外,还赋予总委员会监督各国家协会、暂时开除国际分部和支部、解决团体或支部间的纠纷等权力。尽管如此,协会代表大会的最高权威也绝未被忽视,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总委员会的所有权力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与协会的利益相对立,同时强调总委员会开除分部或解决分部间纠纷的决定只是暂时的,最终必须听候应届代表大会裁决。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对每个会员和地方组织都具有普适性和权威性,所以最终决定权始终属于代表大会或根据大多数组织的要求召开的非常代表会议,重大问题始终交由民意决定,这对于防止独裁统治,发扬党内民主都至关重要。

第三,民主讨论与集体领导制度。共产主义者同盟以章程的形式确定民主讨论与集体领导在党的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党内重大事务交由党的代表大会来讨论决议,所选代表将基层盟员的意见带至代表大会,集体商议,共同决策,并由代表大会及时将大会的具体情况和决议向全体盟员进行通报。代表大会的年会制,并且遇紧急情况可以召集非常代表大会,以及各支部、区部和中央委员会实行的会议常态化,基本保证了民主讨论的及时性和充分性。马克思、恩格斯厌恶一切个人迷信,坚持集体领导原则,主张抛弃章程中一切助长迷信、密谋主义和个人崇拜的东西。针对党内的阿谀奉承之风,马克思要求盟员对于党的领导干部的态度力求做到以原则而非以职位为准绳,并说“过分赞扬我的活动是十分令人厌恶的”[6](P638)。本已在共产主义者同盟一大上通过的章程,马克思仍然坚持发至各支部再次讨论修改后交由同盟二大审查批准。同盟二大经过长时间的辩论才最终通过新原则,委托马克思、恩格斯起草《共产党宣言》。

国际工人协会也基本沿袭同盟的规定实行民主讨论和集体领导制度,每位委员地位平等,都只有一票,所有提议经过集体充分讨论多数通过后才能产生效力并付诸实行。马克思、恩格斯一贯坚持民主讨论和集体领导制度还体现在对同盟时期和国际工人协会早期实行的常设主席制的态度上。第一国际总委员会主席奥哲尔反对爱尔兰民族解放运动和巴黎公社,并在任英国选举法改革同盟执行委员会成员期间同资产阶级妥协,叛卖工人阶级利益。诸如此类的事件证明,常设主席制会造成组织内部矛盾激化甚至会导致领袖专断独行凌驾于党的组织和纪律之上,非常不利于实行民主讨论和集体领导。为防止权力垄断滋生领袖特权和独裁,马克思在1866年拒绝接受常设主席职务,并在1867年提议用每周例会选举出执行主席来取代常设主席这一职位。1869年的巴塞尔代表大会上,在同第一国际内的蒲鲁东主义和巴枯宁主义分子展开激烈斗争后,马克思的这一提议最终通过决议。与同时期魏特林、拉萨尔等人制造和享受个人崇拜完全不同的是,作为同盟和第一国际的缔造者和实际的灵魂领袖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全党享有崇高的威望,但他们从不把个人置于组织之上,而是拒绝特权把自己当作普通战士置身于集体领导之中。

第四,民主选举制。选举运动一直伴随着欧美的工人运动,为了打破贵族和官僚对政权的垄断,避免工人阶级沦为政治上的“贱民”,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普遍选举与隔离选举历经了较长时间的较量。马克思、恩格斯结合欧美国家政党的选举实践,从选举、任期和罢免等方面以章程的形式确立了无产阶级政党的民主选举制度。同盟章程规定:每个支部由支部成员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各一人;区部委员会从委员中选举出区部领导者;若干区部委员会选举出所在地区的中央委员会成员;代表大会则由每个区部派遣的代表组成。领导人和委员均由选举产生,并随时会因为工作不称职而被撤换,任期一年后须重新当选才可连任。[7](P422)严密而又民主的选举制度为真正优秀的革命战士成为各级领导提供了极大的可能性,同时防止党的领导者滥用职权凌驾于组织之上。第二国际时期工人运动内部的无政府主义者们主张通过暴力推翻国家,提出应当放弃参加选举,放弃一切政治活动。而1890年德国社会民主党获得了胜利,而这正是民主选举制对“匕首和毒药”的胜利。恩格斯对此给予高度评价:“他们给了世界各国同志一件武器——最锐利的武器中的一件武器,向世界表明了应该怎样使用普选权……选举权已经被他们由历来是欺骗的手段变为解放的手段。”[4](P608)

第五,民主监督。严格来说,因为受时常变化的斗争实践、运动形势和历史条件的限制,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对民主监督提出系统和明确的设想,但他们民主监督的思想已有机地渗透于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的各个方面。首先,党的代表大会及其年会制给党内监督提供了宏观的可能性和时效性支撑,有利于代表们充分及时地对党的领导和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其次,集体领导和民主选举制度本身就能产生最为有效的党内监督。总委员会既要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又要接受全党的监督;委员会的委员实行一年任期制,到期后委员的工作被成员认为没有失职才可能继续当选连任。最后,马克思、恩格斯反对个人迷信与领袖崇拜,提倡要用自由辩论的方法去解决各种矛盾,鼓励成员自由交换意见,开展广泛的批评活动,来保证民主监督不是流于形式。

第六,刊物自由。马克思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思想主要体现在《莱茵报》时期的几个文献之中,他提出新闻出版自由是每个人普遍的权利,是人类精神的“特权”。党的刊物的任务决不应仅仅成为党组织的“简单传声筒”,而主张应给予党内刊物讨论党的理论政策的自由,通过足够自由的质疑与辩论,实现对党的组织及领导机关的错误的批评和监督。恩格斯甚至建议创建一种不直接隶属于某个委员会甚至党代表大会的刊物,允许在不违反党的道德的范围内自由地批评纲领和策略。恩格斯在1891年写给倍倍尔的信中批评《前进报》夸耀不可侵犯的辩论自由的同时却又热衷于强制的手段。同年,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在《新时代》杂志发表后,德国党内有人提出对该杂志及其主编考茨基采取相应的检查和压制措施。恩格斯对这种钳制自由的行为批判道:“在国会党团里有人叫嚷要对《新时代》进行检查,这确实太妙了。这是反社会党人法时期国会党团独裁的幽灵再现呢,还是对冯.施韦泽过去的严密组织的留恋?”[7](P88)

还需要补充的是,马克思、恩格斯对于巴黎公社的态度和建立无产阶级政党的廉价政府思想。在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时代,资产阶级利用手中的权力贪赃枉法,通过豢养大批官吏、军队和警察等暴力机构,将国家政权变成他们奴役和压迫劳动人民的强大工具,所以马克思、恩格斯提出应该拒绝产品浪费并取缔“国家寄生虫的非生产性活动和胡作非为,从根源上杜绝把巨量国民产品浪费于供养国家这个魔怪”[8](P97-98),从而建立无产阶级政党的廉价政府。反省过去的错误认识和政府工作的浪费之后,他们高度赞扬巴黎公社能够摆脱文牍主义光明正大地工作,将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建立廉价政府这一口号变为现实。

四、启示

马克思、恩格斯为无产阶级政党民主建党进行的主要实践和理论探索为无产阶级政党革命和组织建设都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理论范式。也正是因为严格遵守和实施这些行之有效的民主制度,才从根本上保证了无产阶级政党作为人民政党的性质。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民主建党的原则和制度框架的探索,为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建设和长远发展奠定了基石,对新时代长期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来说也具有重大的现实启示和指导意义。

第一,尊重民意,改善民生,解决好民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9](P361-369)民为邦本,本固邦宁。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在一百年波澜壮阔的曲折历程中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其中最根本的一个基础就是民意所向,最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解决民众的物质福利需求,而这和马克思、恩格斯能够带领工人运动走出被资本主义大机器压榨,建立属于自己的能够维护无产阶级利益的政党的实践不谋而合。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发展,党带领人民成功地解决了温饱问题,而如今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历史性变化是基于中国社会不断发展做出的科学判断。

新时代是充满希望和活力的时代,也是振奋人心的时代,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一方面民众的诉求不断增强,民众对于美好生活的标准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中国也还处于高速发展中的社会矛盾多样化多发性的状态之中,这都考验着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考验着政府的管理能力。首先,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已经实现,如何继续朝着2035年远景目标迈进,实现对此翘首以盼的人民群众的希望,不仅仅需要政府部门发挥宏观调控资源配置的作用,继续动员基层干部发扬勤劳肯干的工作作风,实地考察了解真实的国计民生问题,也要运用网络大数据和现代科技手段,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次,要下大力气解决好广大民众最为关注和焦虑的教育、住房、医疗三大问题,让身处新时代中的民众切切实实地拥有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同时对重要民生问题的解决也可以进一步促进解决因学因房因病导致的返贫问题。最后,党和政府需要进一步推进区域平衡发展,缩小群体间收入差距,构建更加公平和谐的新时代。破除城乡二元体制的藩篱,关注弱势群体和低收入人群,完善就业及技术培训渠道,不仅要脱贫还要求发展,不仅要有发展还要求稳定全面的发展。不断扩大中等收入人群,让更广大的百姓共享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成果,感受到新时代蒸蒸日上的时代气息。“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民生问题关系到人心向背,关系到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繁荣。党和政府的干部不能埋首于纸堆之中谈兵论道,只做办公室里的说教者,而须继续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去深入基层,走入群众之中,去了解他们的所思、所想、所急、所需。

第二,加强党内监督,党的各级组织和所有党员必须守纪律讲规矩。[9](P180-187)人无规矩则易废,党无规矩则易乱。如何跳出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提出的“历史周期律”,可能不仅要接受外在的民主监督,还要有自我监督的勇气和力量。强化党内监督是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最根本的,要保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性质,主要依赖于党内制度。

党章是党内具有最高地位的法典章程,也是所有党员行为处事的基本准则。所有党员干部都应认真学习党章,熟知作为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维护党章作为党的最高章程的权威,用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主动践行党章,这样党组织才能形成巨大的凝聚力,发挥坚强的社会主义事业引领的作用。党员民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基本方式。认真落实党的民主生活会,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党的支部会议和学习制度;对党员要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通过党内评议监督做好党的干部的选任,坚决避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现象。无论位高权重者还是普通党员都须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令行禁止,修身养性,旗帜鲜明地抵制拉帮结派、结党营私的小圈子作风,远离庸俗腐朽的厚黑学官场术,为培育良好的政治生态增添正能量。

第三,继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外监督并举形成合力。[9](P285-310)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党际监督等结合起来才能形成监督的合力。马克思、恩格斯在建立无产阶级政党之初就把民主制作为基本组织原则,中国共产党人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集中制。新时代下需要继续坚持这一原则,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要想知民意、识民情、接地气,真正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仅依赖于党和政府的干部无私忘我的工作,还更多地依赖于制度安排。

民主集中制一方面有利于广开言路,博采众长,让智慧者的真知灼见能融入党和国家的政策,使其更接地气、顾民益,另一方面,这种制度实际上也寻找到了民主与效率之间的平衡点,更有利于决策的高效顺畅执行。如果说人民群众是支撑党不断发展壮大、生生不息的最坚强的力量,那民主集中制就是传送这巨大力量的血管和神经。

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则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内的重要体现。在协商制度的问题上,一方面要确保协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拓宽各种渠道进行广泛而真实的协商,须谨慎避免协商民主走过场、做样子。在政协代表的选择上也要避免选择不知民情、不知民意甚至只能代表少数既得利益集团的代表,否则不仅会造成政治资源的浪费,也会引发民众的不满。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加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的监督,既是增强党和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方式,也是促使改进工作作风、增进工作效率的外在动力。一方面要多加宣传,鼓励民众的政治参与意识,畅通群众信访、举报等渠道,鼓励全社会多一些“朝阳群众”,另一方面,党和政府要主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等规章制度,推进权力运行的规范化、透明化,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第四,运用历史智慧深入推进党和政府的反腐倡廉工作,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10](P385-393)贪污腐败造成了极大的不公平和人民群众强烈的被剥夺感,是民众最为痛恨的阻碍社会发展进步的巨大毒瘤。马克思、恩格斯在阐述党内不正之风时,主要针对那一时期严重影响党的健康发展的蒲鲁东主义、巴枯宁主义和拉萨尔主义,但他们的“廉价政府”思想也蕴含了反腐倡廉的主张。而且,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的成败得失以及中共党史中反腐倡廉的实践,都可以给新时代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以启示。首先要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在贪腐的苗头没有生长出来之前就应以警示而使其退缩,这既是保护国家和民众的利益,也是保护好不容易培养起来的党员干部。二是反腐倡廉要常抓不懈,要全面深入。不能因为取得一些成绩就停下脚步,否则就会如野草般在一阵烈火烧过之后又继续旺盛生长,也不能因为小贪就宽容忍耐。三是更重要也是最根本的,要完善好执行好各项制度,让贪腐失去滋生的土壤,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官员不敢腐、不想腐、不能腐。2018年我国成立监察委员会,与纪检委合署办公,基本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和所有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这非常有利于惩治贪腐,推进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新时代应继续发挥巡视监察的威慑作用,通过这套监察体系推进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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