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 申宇涛
各个专业领域可以让人们从不同的角度认识世界,现如今网络的发展让人们视野渐渐扩大,给了人们更多娱乐享受的方式,使得人们渐渐的投入到网络中去,甚至沉溺于网络当中;网络用户需要用资金交换来获得自身的利益和满足感,这就让虚拟财产成为网络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网络中交易跟现实中交易大致相同,瑕疵履行、价值不对等也同样存在不合法。但是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制并不完善;网络发展迅速,网络游戏的日益盛行,电商行业的映入眼球,这就要求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制刻不容缓。
国家的发展,网络技术水平的提高,让人们的娱乐购物活动渐渐的从现实生活中转移到网络上来,比如说大家都熟悉的聊天工具QQ,为了满足荣誉感利用充值的QQ 币来办理VIP,其中的QQ 币可以成为虚拟财产,再一个就是人们玩的电脑游戏和手机游戏中充钱买的装备,也是虚拟财产等等。以此分析,虚拟财产就是不同于人类现实生活中的财产,是网络上自身财产利益的一种模拟性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跟现实中的财产有联系也有区别,具体有以下几个特点:(1)非实体性。从用词上我们就可以获知它是没有实物为载体的,它是摸不着的但有些是看得见的。它存在于虚拟的空间中,是电脑中的一个字符一个数字,以网络空间为载体。它的价值的实现必须要通过媒体中介的转化才可以。比如,计算机就是典型的媒体中介。(2)客观性。网络虚拟财产虽然跟现实中财产不同,如房屋,汽车,物品等等,但是它不是人们主观想到的,它是客观存在是网络平台跟拥有人明知的。(3)价值性。虚拟财产有与之相对等的价值性,在游戏中可以拿来换取游戏币买游戏装备,或者购买VIP 服务等价值性。(4)可支配性。可以用来在特定平台上购买东西,由拥有人随意支配。并且基于合法行为可以任意转让。(5)排他性。虚拟财产也是自己的合法财产,可以自己随意购买东西或者兑换东西,不受他人的干扰。
肯定学说现在主要包括物权说、知识产权说、无形财产说、网上权益说等。该学说主要认为网络游戏的运营,发展,游戏玩家投入的是自己的时间还有精力,对其中的虚拟财产,比如装备游戏币等具有使用权和支配权。虚拟财产只不过是游戏玩家通过媒介活动进行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与现实中的财产方式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学者们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是人们现实中认识的财产。他们的反驳理由主要有:虚拟财产并没有让人们客观的发现,没有客观的存在于现实世界,只是计算机当中的一些数据。在通过一定的媒体中介转化下,才使其具备了一定的使用价值。从经济意义的角度出发,它跟现实中财产相比较为复杂,不认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不能成为财产。
笔者有被盗取网络游戏账号的亲身经历,偷盗者利用计算机病毒木马程序得知游戏玩家的账号密码。偷盗者在成功盗取密码后可以任意更改密码,更改完密码后让游戏账号原持有人不能登录自己的账号。偷盗者登录该账号通过各种方式将贵重的游戏装备进行线上交易变卖,或者转给自己的账号从而获得非法的利益。也可能将此账号里边的游戏币转为自己所有。再者,游戏官方工作者进行盗号的例子也有很多,他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对游戏玩家的账号进行盗取从而获取自身的利益,这种获得手段比起来平台之外的人用木马程序盗取要简便的多,因为所有玩家的各种装备都在官方人员的一览之下。他们在盗取账号后通过变卖装备等行为来获取利益。
诈骗网络虚拟财产行为也时常发生,游戏玩家交易过程中一方放松警惕,不知对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了骗取交易方的珍贵装备或者游戏币,比如在交易过程中对方声称此装备属性惊人,会给游戏中人物带来加成的伤害,让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花费游戏币购买了此装备,之后才知道是一件很普通的装备此时已经被骗。或者双方用不对等的装备进行交换。最多的则是发布虚假信息产生邀约,引起玩家注意,用花言巧语不断迷惑玩家,促使其与玩家达成合意进行交易,事实却不是卖家描述的那样,使得玩家财产遭受损失。
2009 年10 月25 日零时许,网瘾青少年钱某、李某、刘某等人到网吧,经过商议,对正在网吧上网的网友安某某进行殴打、威胁、恐吓,达到了压制反抗的效果,这个安某某按照其要求转出价值人民币200 元的QQ 币200 个,以及游戏币2000多万个和贵重的游戏装备。通过抢劫他人游戏中装备,变成自己的游戏装备或游戏币,也可能转化为现实的财产。
网络技术是人们生活进步的象征,上网活动应该给人们带来享受的乐趣,不能让人们感觉到损失财物的失望;时代在进步,人们的生活压力越来越大,玩网络游戏是人们缓解压力的一种方式,也是现在的一种专门职业,很多人把自己的一部分精力或者全部的精力投入到当中去,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正因为人们的大量使用才推动了其快速发展。但是随着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对其产业发展也产生了一定的阻碍。如果国家一直将带来的不合法问题抛掷脑后,会是对不法分子的一种纵容,最后会造成不好控制的局面。
账号类虚拟财产有两个特征:第一,可以免费获取。在一个网络平台上进行活动,那么注册账号是前提,这一点网络平台一般不会收费,有利于网络平台的推广;第二,账号本身无价值。免费获得的账号是没有价值的。关于之后账号类的虚拟财产,它的本质是玩家在网络信息系统操作的数据,其具备一定的传输的私密性。所以,如果其他构成要件都满足,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但是从实务方面来看,盗窃罪并不是单单针对的盗窃网络账号密码,还伴随着其他财产性的犯罪,我认为这种行为可以利用牵连犯的刑法理论来进行规制。就算是多次盗窃,利用技术手段具有通常性,不会给罪名的适用带来认定的难题。
我国的相关法律还未完善,法律条文一种新规则的适用,在短时间内很难完成。因此,我们可以借鉴他国的有关规定“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制定出适合我国的法律条例。与此同时,有关法律对于“财产”的内容应当拓宽,在“其他财产”中将本文所说的虚拟网络财产纳入其中。加强网络安全防控,保证每一个网络用户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通过立法,可以有效的震慑不法分子进行盗窃、抢劫虚拟财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