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与法的罅隙
——从法律角度看沈从文《萧萧》

2021-12-06 03:01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童养媳萧萧湘西

李 鲤

(云南师范大学文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作为一个执着地在希腊小庙里供奉人性的作家,沈从文的湘西题材小说已经成为现代文学史上一道靓丽独特的风景。沈从文众多以湘西为题材建构的小说大体可以分作两类。一类是像《边城》《三三》那样以美好善良的人情人性美作为基调,彰显湘西世界未受侵染的古朴和谐的生存状态和少男少女朦胧纯净的爱恋,在翠翠、三三身上闪着动人哀愁的光芒,同时也寄寓着沈从文美好的人生理想和文学理想。而在他的另一类文本中,如《夫妇》《萧萧》却是以人性的野蛮、愚昧、非理性作为切入点,凸显地是湘西社会尚未被现代意识启蒙,不自觉的蒙昧落后的一面,隐含着沈从文深重的湘西命运之思。

《萧萧》讲述的是一个童养媳萧萧的不幸命运,从萧萧的悲剧命运中,可以看到湘西世界守旧、落后的另一面,看到封建习俗对人的吞噬与同化,看到人在命运面前的软弱无力。迄今为止,对《萧萧》的文本解读大多停留在女性形象的悲剧意义,现代与原始的文化冲突,悲剧命运的轮回与无奈等几个层面,从这些角度出发进行的阐释无疑挖掘了作品所蕴含的人性、性别、心理、新旧价值观等深厚内涵。但我们不妨换一种新的思路,立足情节本身,从法律视角切入文本深处,一探古旧湘西童婚背景下的人性叙事,揭开沈从文笔下 “希腊小庙” 新的一角。

一、法律灰色地带的 “合法叙事”

童养媳制度是一种由来已久的封建陋习,在我国明清时期普遍存在,在新旧交替的民国仍有许多童养媳现象,直到新中国成立后新的《婚姻法》颁布才完全废除。真正有法律条文承认、规定童养媳制度是在1919 年北洋政府颁布的《大理院解释例要旨汇览》中,在童养媳身份判定上,将童养媳确定为订婚之妻,并规定 “童养媳对于未婚父母应以尊亲论”[1],这显然承认了童养媳制度存在的合理性。随着政治的更迭,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又于1930 年颁布了《民法·亲属编》,这部法典是在北洋政府民法法典的基础上编定的,但在有关童养媳制度方面又有所不同,这部法典否认童养媳的合法性,明确规定 “男未满十七岁,女未满十五岁不得订立婚约及结婚”[2]。即便法律明确规定了童养媳的不合法性,但在广大农村地区,童养媳现象依然十分普遍,且由于当时法律的 “不告不诉” 原则,使得童婚处于半合法的灰色地带,成为一种流弊深远的陋习。

《萧萧》第一稿完成于1929 年,沈从文曾于1934 年重返湘西,因他发现乡民各种陋俗旧习并未改善,于是在1936 年重新改写原作,在小说中增添了萧萧为儿子迎娶童养媳的结尾。在《萧萧》中,无论是萧萧十二岁就成了童养媳,还是结尾萧萧为儿子再娶童养媳,这在当时的国家法律背景下,无疑是不合法的,然而在村人看来,这是一种既定的风俗,是合乎民间法且行之有效的。萧萧为何会成为童养媳,在小说中已有几笔明显的交代。“这小女子没有母亲,从小寄养到伯父种田的庄子上,出嫁也只是从这家转到那家。”[3]220萧萧的出身是不幸的,自幼失恃,被寄养他家,在乡土社会,也许萧萧最 “合情合理” 的归宿就是成为童养媳。从被寄养到成为童养媳,萧萧的命运齿轮似乎一直在沿着同一个方向行进,而她在不知命运为何物的时候就已经顺从了命运的安排,被命运推向不可测的渊薮。

童养媳是一种畸形的婚姻形式,是对女性在婚姻上的极大不公,童养媳的命运大多是悲惨的,而沈从文笔下的童养媳萧萧,却并非是受到人身虐待和精神压迫的。除了身份的变化,萧萧本质上还是一个无忧无虑的少女。在夫家,她整日要做的事情就是带着小丈夫玩耍,帮家中做点杂事。“到了夜里睡觉,便常常做这种年龄人所做的梦,梦到后门角落或别的什么地方捡得大把大把铜钱,吃好东西,爬树,自己变成鱼到水中各处溜。或一时仿佛身子很小很轻,飞到天上众星中,没有一个人,只是一片白,一片金光,于是大喊‘妈!’人就吓醒了。醒来心还只是跳。”[3]221沈从文写及此,并没有让人感受到童养媳制度给萧萧带来的不幸,相反,萧萧是快乐的,开朗的,天真烂漫的,充满少女青春期奇妙的幻想。

萧萧嫁过了门,做了拳头大丈夫的小媳妇,一切并不比先前受苦,反而一天天身体健壮地长大起来。这是没有受到外界压力和制度摧残的一种自然生长状态。童养媳制度是有悖人性的,而萧萧的生长却是合乎自然人性的。这是一种不合理状态下的合理现象,是法律灰色地带的一种边缘叙事,在沈从文笔下,并非着力揭露和批判童养媳制度,而是把悲剧叙事置于童养媳制度的框架中,将愚昧和残酷隐藏在温和的面纱下,为探索人性寻求更多的可能性。

二、伦理困境下的双重豁免

作为童养媳,萧萧的责任和义务就是照顾小丈夫长大,等其长大再与之成婚。在这里,萧萧的职能是日后的妻子,所扮演的角色是当下的母亲和姐姐。萧萧初做童养媳时只有十二岁,正是一个平常少女活泼烂漫的年纪,而她的小丈夫还不到三岁。这注定了萧萧在心理和生理趋向成熟的过程中小丈夫是无法参与的,也进一步决定了 “丈夫” 实质功能的缺位让工人花狗有机可乘。而花狗不同于小丈夫,已经具备了成年男子的心性,“花狗是男子,凡是男子有的美德恶德都不缺少,劳动力强,手脚勤快,又会说会玩。”[3]230花狗用歌声唱开了萧萧的心窍,完成了萧萧从少女向妇人的蜕变。

萧萧被花狗诱奸,一方面是遵从生命本能的召唤,在懵懂状态下被花狗诱入情欲陷阱,是生命无意识的盲动。另一方面是由于童养媳制度的 “女大男小” 模式,使得萧萧在婚姻中处于被动地位,在身心趋向成熟的过程中无法从比自己小许多的丈夫身上获得情感上相匹配的回应。而萧萧作为有夫之妇,与他人发生私情,这是不为法律所容的。民初司法第二十三章奸非及重婚第289 条明确规定:“和奸有夫之妇者处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相奸者异同。”[4]按照法律规定,萧萧和花狗都要受到惩罚。但是,个子大胆量小的花狗在得知萧萧怀孕后,因为无法承担责任而选择逃走,把奸情带来的一切苦果留给萧萧一人承担。

萧萧在用尽一切办法都无法拿掉肚子里的苦果之后,也选择了逃走,然而却失败了。一切无所遁形,家里人这才明白,“这个十年后预备给小丈夫生儿子续香火的萧萧肚子,已被另一个人抢先下了种。”[3]233出了这样的丑事,“一家人的平静生活,为这一件事全弄乱了。生气的生气,流泪的流泪,骂人的骂人,各按本分乱下去。”[3]233作为童养媳,萧萧不仅与人私通,还怀了孕,这在乡土社会是一件严重违背礼法道德的事情。该如何处理萧萧?照 “规矩” 来说,萧萧犯了这样的大错,应当 “沉潭” 或 “发卖”。这样的决定权被祖父交给了萧萧的唯一监护人——她的伯父。萧萧的祖父没有读过 “子曰”,不忍把萧萧沉潭,所以选择了 “发卖”,即发卖给别人做二路亲。

事情有了定性,萧萧不用沉潭,保住了性命。然则,毕竟是不能在夫家待下去了,但因为 “一时没有相当的人家来要萧萧,送到远处去也得有人,因此暂时就仍然在丈夫家中住下。这件事既经说明白,照乡下规矩,倒又像不甚么要紧,只等待处分,大家反而释然了。”[3]234此时,萧萧已经开始逐渐获得道德上的解禁,小丈夫知道了这件事,也并不惊疑,更加不愿意萧萧因为这件事要嫁到别处去。

在这一事件中,萧萧的小丈夫是最有决定权的人,因为上述第289 条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奸非及重婚罪须本夫告诉乃论,但本夫事前纵容或事后和解者告诉为无效,另有 “童养媳与人通奸,未婚夫为告诉权,但可声请检查衙门指定代行告诉人”[5]解释条文。也就是说,只有小丈夫一人的 “告诉” 才具备法律效力。然而因其年龄小,小丈夫在这一事件中处于 “失语” 位置。法律上最有决定权的人物的态度已经十分明朗,小丈夫自然不会检举揭发萧萧,那么其他人的检举揭发也是无效的。至此,萧萧获得了法律上的豁免。然则,这样一件伤风败俗的事情该如何消除道德上的疤痕?萧萧在漫长的,等待发卖的过程中生下一个儿子,“团头大眼,声响洪钟。大家把母子二人照料得好好的,照规矩吃蒸鸡同江米酒补血,烧纸谢神。一家人都欢喜那儿子。”[3]235事情在这里出现了重要的转折,再次改变了萧萧的命运,因为 “生下的既是儿子,萧萧不嫁别处了”[3]235。在传统乡土社会,男尊女卑,母凭子贵的伦理观念早已根深蒂固,夫家之所以娶萧萧作童养媳,其根本目的也是为了生儿子延续香火,萧萧的命运转变只因她生下的是一个儿子,倘若生下的是女儿,命运不知又会被如何改写。至此,萧萧获得了法律和道德的双重赦免。

在这样一个几乎是逃无可逃的伦理困境里面,充斥着两股不可调和的矛盾,即私通生子与法律、“规矩” 之间的矛盾。然而,沈从文轻易地以一种带有极大偶然性的笔触将萧萧置之死地而后生,萧萧命运的变化,由“因” 到 “果” 再到 “因”,形成了一个封闭的圆形结构,而她的一生,也几乎没有走出这个圆。她的悲剧循环十多年后在为儿子娶的童养媳身上重新上演,而她在被人们重新接纳后,已然不自觉成了乡村伦理规范守护人中的一员,从伦理困境中逃出,又一脚踏入伦理道德的无形壁垒。

沈从文用一种相对 “简单化” 的处理拓展了乡土题材小说的伦理边界,家人对萧萧的处理方式,固然守旧粗暴,但也不乏温情的一面。没有读过 “子曰” 的伯父的不忍,小丈夫的 “宽容”,生下儿子后的 “一视同仁”,即便萧萧筑成大错,终究是“情”胜了“法”和“理”,人性对抗制度获得胜利,这是沈从文构筑理想人性之外的一种特殊形式的人性探索。

三、情礼与法律之间的罅隙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之一,起着约束行为、界定准则的作用。它是人们社会生活的规范、民众心态的反映以及社会组织的依据,它的发展和存在离不开不断变迁的社会生活和作为客体的广大民众。[6]32然而,实际的法律生活与法律文本往往有所出入。这是因为在传统社会的乡土中国,中国人的行为并非完全是由法律约束或者控制的,[7]相反,长久植根于民族文化之根中的 “风俗”“人情”“约定俗成的习惯” 更能形成人们生活的秩序,规范日常行为,解决争端。因而在情礼与法律之间,存在着一条潜在的罅隙,以这条罅隙为界,人们可以做出两种完全不同的价值选择。

萧萧与人通奸,犯了伦理大忌,严重违反了乡土社会中的礼法规范,超出了 “礼” 与 “法” 的双重边界,按照 “规矩”——即伦理正义的处理方式应是 “沉潭” 或 “发卖”。这里的规矩即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人伦,更进一步说,它是在具体的以血缘家庭为组织形式的宗族和小农自然经济的支持与封建政治权力的庇护下,进一步演化为具体的三纲五常等社会观念。[6]90宗法伦理观念是支撑乡土世界的意识形态支柱,是人们潜在的精神信仰和价值判断准则。“规矩” 对乡土社会秩序的维护作用是无可取代的,它在人们心中具有柔韧而持久的威慑力。在追求“无讼”,依靠 “礼治” 的乡土社会,法律似乎是高不可攀的,因它 “是政体的一部分”,它始终是高高地超越农村日常生活水平的,表面上的东西。[8]因此只有 “规矩” 可以决定萧萧的命运和去留。

可以说,本质上正是 “规矩” 对萧萧进行了道德上的审判,并给予惩罚。但 “规矩” 作为一种不成形的民间法律,根植于人们内心深处,沾染了太多主观的感情色彩,带有极大的游移性。它不像法律那样具有强制性和不可违背性,某种程度而言,规矩是由人制定和执行的,本质上是一种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这就决定了 “规矩” 具备可商榷的属性。规矩是情礼与法律之间的一个过渡物,可以向上顺从法律,也可以向下顺应人情。因此,在萧萧获得道德审判之后,人们反倒释然了。“大家全都莫名其妙,只是照规矩像逼到要这样做,不得不做。”[3]234规矩在这里发生了悖谬,一方面,它是维护人伦的内心秩序,另一方面,它又是基于人情的可变因素。在情礼与法律的罅隙之间,它充当了萧萧命运的指示牌,选择了向下的道路。

在情礼与法律的罅隙之间,人们对于 “规矩” 的定义是模糊不清的,虽则它源于宗法伦理,却无明确标准。这肇因于人们生活的场域是封闭蒙昧的,无论是对童婚的司空见惯,对女学生行为方式的诸多好奇与取笑,还是对萧萧处理方式的大而化小,小而化了,人们心中的法律意识是尚未被开启的,意识不到何为违法,法律的边界究竟在何处,因此只能用潜意识中约定俗成的 “规矩” 来解决问题。

在这个偏僻封闭的湘西村落,代代相传的村规乡俗就是守卫村民行为规范的篱笆荆条,是触手可及的东西,而法律则由于太过遥远被人们摒除在外。人们已经习惯了用这样一套思维模式、话语方式去生存和生活,并没有主动向外探求的渴望和意识,只是一味地顺从规矩,对周遭的环境麻木不觉。在作品的最后,大家欢天喜地再为萧萧的儿子娶童养媳,“唢呐吹到门前,新娘在轿中呜呜的哭着,忙坏了那个祖父曾祖父。这一天,萧萧抱了自己新生的月毛毛,却在屋前榆蜡树篱笆看热闹,同十年前抱丈夫一个样子。”[3]235萧萧的命运再次循环,如同一个连环索套,永远处在封闭的圆中。沈从文以这种圆形叙事圈套凸显了湘西底层女性悲剧命运的轮回与反抗命运的无奈,表现了人性深处暗藏的不自觉的麻木与顺从。

在法律缺失依靠礼治的乡土社会,萧萧的悲剧无疑具有典型性。情礼与法律的失衡,为人性的失落打开了缺口。没有法律的制约,仅靠情礼约束,痼疾将无法根除,封建意识会更持久地占据人们的思想。《萧萧》温和叙事下隐伏的悲剧意识,暗含着沈从文对湘西底层人民生存方式的历史性反思。

结语

在礼与法的罅隙中,萧萧的命运得以突转。她获得了生存权与豁免权,却深陷无知麻木的命运循环中,一生都为外在力量所摆布,从来没有自觉主宰过自己的命运。萧萧的命运是偶然的幸运,幸运中彰显了乡下人物的更有人性,更有人情,而这偶然的成分中,却包含着湘西底层人民蒙昧的思想意识和尚未开启的法律意识。传统伦理与现代法律交织对照,映射出复杂矛盾的人性。在沈从文着力构建的供奉人性的希腊小庙背后,还残留一些明暗之间的碎石砖块,法律视角下的《萧萧》是一出命运悲喜剧,呈现的不仅仅是童养媳萧萧的命运,也体现了沈从文对湘西世界最终该走向何处的深沉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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