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春梅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那么,遗嘱人究竟应该通过怎样的方式,才能合法、有效地推翻原来的遗嘱呢?
【案例】许先生夫妇为避免两个儿子争夺遗产,曾手书一份书面遗嘱,表明在自己死后,房屋归长子继承,存款及其他动产归次子继承。岂料,两个儿子据此认为财产归属已成定局,只不过是迟早的事,因而渐渐对许先生夫妇不闻不问、不管不顾,许先生夫妇甚至不得不与女儿共同生活。久而久之,许先生夫妇想到了撤销原来的遗嘱,改将全部遗产交由女儿继承,却又不知道该怎么办。
【点评】许先生夫妇可以通过订立新的遗嘱来撤销、变更原来的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四条也指出:“遗嘱人立有两个以上合法的遗嘱,而内容互相矛盾的,原则上应以后立的遗嘱为准。”即遗嘱人可以在新的遗嘱中明确表示变更、撤销原来的遗嘱。要是遗嘱人立有两份以上的遗嘱,但没有在后面的遗嘱中明确表示变更、撤销前面的遗嘱,则:如前后遗嘱内容全部抵触的,推定撤销前遗嘱;如前后遗嘱的内容部分抵触时,则视为遗嘱的变更,抵触部分按后遗嘱办理;如前后遗嘱不相抵触,数份遗嘱可以并存,不发生变更和撤销的问题。但是,如果相抵触的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不论公证遗嘱成立先后,都是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
【案例】李先生夫妇曾自书一份遗嘱交给儿子,表明自己死后的全部遗产交由儿子继承。不料,儿子不久却由于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儿媳也因此离婚而去。鉴于女儿因为遗嘱一事已经与自己闹翻,很难在一起共同生活,面临无依无靠且生活没有着落的李先生夫妇,决定变卖全部财产,一同去养老院度日。“我们直接将财产卖掉,是否等于是撤销了原本的遗嘱?”李先生夫妇心存疑问。
【点评】李先生夫妇可以通过变卖财产行为来撤销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即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推定遗嘱变更、撤销。也就是说,遗嘱人可以通过自己与遗嘱相抵触的行为,变更、撤销原来所立遗嘱。与之对应,李先生夫妻变卖财产、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实际行为,无疑因为与遗嘱内容不一致,而应当视为是对遗嘱的撤销。
【案例】鉴于长子一直对自己很好,而次子长期游手好闲且屡教不改,甚至还因为寻衅滋事被判刑入狱,感到绝望的万先生夫妇立下一纸遗嘱,将财产全部交由长子继承。为避免日后次子不认账,万先生夫妇还办理了遗嘱公证。令万先生夫妇没有想到的是,次子释放之后竟然痛改前非,不仅事业有成还对他们孝敬有加。长子反倒以为对遗产的占有已十拿九稳,常常对他们恶语相向。万先生夫妇经考虑再三,决定撤销原来的公证遗嘱,并自书了一份新的遗嘱。
【点评】万先生夫妇的做法是错误的。《繼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公证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即对于公证遗嘱的撤销、变更,只能由遗嘱人生前通过公证的方式办理:1.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2.遗嘱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