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管理现状及对策

2021-12-05 23:56:20陆澄滢谷心悦邓建平
农药科学与管理 2021年8期
关键词:门店江苏省农药

陆澄滢,谷心悦,邓建平

(江苏省农药总站,江苏 南京 210000)

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与保障农产品供给、维持农业日常生产息息相关[1]。新《农药管理条例》的修订及 《农药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配套规章的施行,能切实保证农药产品质量、保障农业安全生产、保护生态环境[2]。为做好农药经营许可工作,江苏省农业农村厅结合本省实际,于2018年3月出台并印发了《江苏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方案》,明确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厅核发,全省共设置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定点983个,实行定点经营、省级核发、当地备案、属地管理,实名制购买和溯源管理。2018年7月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农药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有出口限制使用农药业务需求的贸易企业需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属地主管部门办理农药经营备案,但不得在国内销售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中规定的22种限制使用农药。目前,江苏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管理工作已开展3年有余,本文就江苏省限制使用农药工作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若干建议对策。

1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管理工作进展

1.1 精细筹备,明确经营许可职能分工 一是根据条例的职能规定和有关要求进行职能划定,江苏省农药检定所更名为江苏省农药总站,并获得了编办、财政、人事等多项支持,将农药管理工作纳入财政预算给予资金保障。2018年4月省厅组建农药管理工作组,成立农药管理处,由农药管理处、法规处、农药总站等处室单位负责农药管理的各项工作[3]。二是梳理行政权力清单,在省政务服务中心开设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受理窗口,实行一窗受理、内网审批,确保行政审批程序合规。三是根据省审改办的要求、结合新条例的规定,江苏省厅在广泛开展调研的基础上,编制限制使用农药办事指南并在省政务服务中心官网发布。同时围绕“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将原规定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缩短至10个工作日;在办结后的7个工作日内,行政许可等内容及时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公示。

1.2 协同配合,提升限制使用农药管理水平 一是分级负责,开展培训。2018~2021年上半年,江苏省农药总站先后组织十余次条例及配套规章省级培训,各地市条线工作参训人员近2 000人次,成立省农药管理QQ工作群,群内以老带新,比学帮带。市县统一组织各地农药经营人员培训,力求密切联系生产实际,编印农药经营人员56学时培训讲义,邀请扬州大学、江苏省农科院、南京农业大学、江苏省农药协会、江苏省内农药管理专家主讲,确保培训质量。培训涵盖植保理论授课、农药案例分析、实用技术研讨、现场观摩等多项内容,经营资质一次通过率超九成。二是广泛宣传,加强监管。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宣传,坚持属地管理,上下联动,加大对限制使用农药定点单位和外贸出口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紧抓经营检查,采取普查和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限制使用农药“回头看”和百草枯专项整治工作,切实维护限制使用农药市场秩序。

1.3 统筹推进,推动农药行业健康发展 2020年9月农业农村部下达切实加强百草枯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目前江苏省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包括鼠药、呋喃丹、磷化铝、灭多威、甲拌磷等品种,出口的限制使用农药涉及百草枯、克百威、涕灭威、氧乐果、毒死蜱等品种。截至2021年6月末,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厅窗口共受理限制使用农药申请1 077份,发证879张,注销34张。其中定点单位670家,约占江苏省定点总数的68.2%,外贸出口企业196家。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对经营人员的业务能力、专业素质及经营门店的电子台账、仓储面积等提出更高要求,限制使用农药则有更严格的准入门槛,将逐步淘汰经营落后的零售门店,倒逼员工素质提升,促进行业资源整合,鼓励定点经营向规范化、精细化、现代化运作,达到农药经营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的建设要求,助力江苏省农药行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2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现状分析

2.1 经营单位参差不齐 农药经营的准入门槛较低,从业者众多,且年龄偏大,专业能力欠缺。江苏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人员近3 800人,男性约占67%;农民兼职、个体农户占比约72%,多数为夫妻门店;年龄最大的经营人员77岁,最小的25岁,50岁以上的占68%,多数为老人和妇女,年龄40岁以下仅占21%;大专以上学历占比59%,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仅占0.5%,涉农专业毕业占比34%,从事农学、植保、农药工作十年以上的仅16%。经营门店面积50平米以下的占85%,仓储面积100平米以下的占88%。经营门店中供销社占15%,新型职业农民占10%,农场占3%,厂家直销占比1%,含分支机构的经营主体占11%。目前,江苏省内近10家农药上市公司已申办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资质,各地大型农资公司经济效益显著提升,如江苏苏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占据当地泰州市农业开发区90%的市场份额、江苏农垦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省内下设18家国有农场,月农药销售额破亿。

2.2 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农药经营业务不精 传统农民对农药的辨别选择和施用能力较差,从众意识明显,缺乏一定的农药常识主要听从经销人员推荐购买、使用农药。目前,有些经营人员特别是镇村级传统农药经销店从业人员,在常用农药病虫害防治处方管理、用药推荐和使用注意事项等方面的业务能力较弱。他们多数以务农为主,受专业教育程度不高,无法运用现代植保技术科学指导用药。有些经营门店存在管理不规范,员工培训不到位的现象。一些门店经销人员法律知识淡薄,对农药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认识不足,存在销售故意掺杂假冒伪劣农药、随意推荐用药、乱用药、加大剂量、重复用药,以及对限制使用农药缺乏认识,甚至在果树、蔬菜、瓜类、药材上推荐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剧毒农药等违规行为。另外,将饲料、化肥、食品饮料或日用品等与农药放在同一柜台内展示销售,在实地核查验收通过后就撤走或闲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把回收箱 (桶) 当作生活垃圾桶使用等不合法不合规现象普遍存在。

2.3 经营过程管理缺失 经营主体虽然将管理制度、责任义务等制度上了墙,但执行不到位的门店却还有很多。部分门店营业和仓储环境较差,存在爆炸、火灾等安全隐患,对单位财产和周围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不少门店缺乏必要的警示标志、通风不符合要求、无安全防护用具、照明条件很差,对人畜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另外,部分门店进销货台账不规范,即使有供免费下载使用的 “农资进销存管理系统”,但在日常经营环节中,少数经营者因不会或不习惯使用电脑,致使计算机管理系统形同虚设,农药全过程可追溯差。部分门店存在不按规范填写进销货台账,更新不及时、记录缺失、内容含糊不清的情况,例如只填写销售数量,不写明销售去处,只录入合格农药产品,不填写不合格产品,甚至为应付检查而弄虚作假,在销售高峰期遗漏台账。

3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管理对策建议

3.1 完善配套,门店提档升级 一是经营主体应适应形势,自我革新。积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软硬件配套,特别是严格执行购销货制度,建立限制使用农药采购、销售电子台账,通过条形码扫描,自动记录相关信息,代替人工手写;通过库存管理ERP,提醒过期或短缺产品,挖掘畅销或高效产品,积极安排备货退货,以供营销指导决策;通过账目管理,及时处理收付款。通过有效落实,最终实现农药产销用全程可追溯。二是逐步探索农药零售新模式,营造农药经营新格局。如在农场设立农药营销网点、批发企业开设连锁渠道、农药生产企业建立零售网络,构建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配送中心、零售门店为一体的四级农药销售体系,扩大服务半径,提升运营能力,将用户潜在需求有效转变为现实产品营销。经营环节向扁平化过渡,农资连锁、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业态应运而生,依靠这类主体的辐射与带动,将农药高效便利地综合使用,实现水肥药械一体化[4]。

3.2 围绕市场,创新创优服务 一是各级主管部门要做好经营管理后续跟踪服务。以市场为主体做好指导工作,根据各地区农药的不同使用时间,联合植保、农技条线,适时指导农民科学用药,推广高效低毒化学农药和生物农药。通过农业法律法规的广泛宣传,提高经营人员和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着重发挥限制使用定点经营单位在指导农民选药、购药和用药过程中的突出作用,打造限制使用农药江苏省示范经营门店。二是做好限制使用农药的大数据收集和分析。通过日常数据的整理统计,对产品召回、应急处置、分析预警提供技术支持,推进数据对接,分析市场演变、地区用药特色,做好病虫害风险预警。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实时掌握当地限制使用农药经营信息,为行业执法、政府监管和政策制定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通过月报、季报、年报的及时报送,对重大案件及时报送,保证省、市、县三级信息共享。江苏省农药数字监管平台正在积极构建中,预计将在2021年年底上线并在全省推广使用,届时省内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农药生产企业和农药经营单位将全部纳入平台监管。

3.3 一企一档,加强事后监管 一是建立“一企一档”制度。严格把握限制使用农药的准入条件和资格审查,对每家申请单位分别建档,要求各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销售档案,加强限制使用农药的科学管理,对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经营主体予以及时办理许可证变更,对不再从事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的主体予以及时注销,做好门店的动态管理。同时加快创建企业诚信档案,开通农资投诉举报,将违法经营单位和从业者纳入黑名单,对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存在历史违法违规记录的经营单位重点查、反复查、经常查。二是继续做好限制使用农药监管工作。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强化对定点经营主体和外贸出口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经营环节中农药产品的质量抽检力度,严格按照新修订条例、《农药标签说明书管理办法》等规章进行处罚。从产、供、销三方面共同治理,针对重点产品和企业、重点时段进行线索摸排和联合打击,尤其要加强对百草枯母药、水剂和可溶胶剂的动态监控,严防专供出口转国内销售,清查处理百草枯水剂遗留问题。此外,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农药销售追根溯源,禁止限制使用农药线上销售,做到 “打早、打小、打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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