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化总站〔2021〕55号
各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及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超出限定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鉴定。为进一步明确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产品变更的有关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的变化应按照发生变化时的有效推广鉴定大纲中关于产品变更的规定执行。
二、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的变化在推广鉴定大纲限定范围内的,生产者可自主变更并保存变更批准文件;推广鉴定大纲规定需要鉴定机构确认的,生产者应向发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三、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的变化超出推广鉴定大纲限定范围或经鉴定机构确认不符合要求的,不允许变更,生产者应重新申请鉴定。
四、国家法律法规或强制性国家标准有新要求时,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的变化应严格按其规定执行。
五、经鉴定机构确认符合要求的产品变更,由发证机构将变更确认结果上传至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
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要及时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应产品的推广鉴定大纲变化情况,推广鉴定大纲文本可在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上查询、下载,也可咨询各相关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各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在实施推广鉴定大纲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可咨询我站科技标准处,联系电话:010-59199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