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提法不妥

2021-12-04 16:59朱承敏
人民与权力 2021年6期
关键词: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政协委员

☉朱承敏

前不久,某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听取了部分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报告。有代表在报告中说:“积极参加有关活动,用心参政议政。”笔者认为,此处用“参政议政”的提法不恰当。

从我国多年的政治实践看,“参政议政”实际上是一个专用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中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由此说明,在我国政治制度体系中,“参政议政”是一个特定用语,专用于政协,是政协的重要职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也就是说,“参政议政”用在政协委员身上是恰如其分的。

那么人大代表又是怎样的定位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大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代表享有出席本级人代会,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参加有关选举、表决等七项权利。代表法的这些规定,赋予了人大代表在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因此,在新形势下要推动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唤起人大代表对自己主体地位的认识,并从人大代表的主体地位出发,积极参加相关活动,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好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而不能说是“参政议政”。而且,仔细阅读代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通篇也没有“参政议政”的提法。

再来看党的十九大报告。在第六部分“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涉及人大和政协时是这样说的:“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人民政协工作要聚焦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把协商民主贯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全过程,完善协商议政内容和形式,着力增进共识、促进团结。”上述表述非常清晰,人大和政协的职能作用是有着明显不同的。

也许有人说,“参政议政”从字面上理解,不就是参与国家政务管理、议论政事并提出意见建议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这方面有相似之处,所以可以用“参政议政”概而论之。

让我们来看看二者到底有什么不同:人大代表的“参”,是依法参加人代会和常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并同其他人大代表一起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国家权力;“议”是对“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和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审查和评议,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做好行政、监察和司法工作。而政协委员的“参”是依照章程参与国家有关大政方针和重要法律草案的协商,对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协商式监督等;“议”是讨论商议,即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开展议论、提出意见建议,并不和人大代表一样参加国家权力的行使。所以说,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各自的职责是有本质区别的,不能把人大代表依法履职说成是“参政议政”。

猜你喜欢
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政协委员
关于开展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政治效能研究的若干思考
高校民主党派成员参政议政能力提升研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浅谈如何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协商民主与政治协商
既要把握正确方向又要“接地气”
侨眷政协委员韩汝芬:为弱智儿童康复呕心沥血感动中国
当前民主党派参政议政面临的困境及对策思考
葛剑雄:我是政协委员,我愿当“大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