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双成
(中共长沙市岳麓区委党校,410006,湖南长沙)
党的十九大提出,国家治理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乡村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微观基础,与国家治理紧密关联、相互联系。由此可见,乡村治理的水平和能力直接关乎国家治理的整体绩效,并且伴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乡村治理的水平已经成为了健全国家法治、德治的重要因素,因此,强化乡村治理工作、提高乡村治理效能成为了国家治理的重点内容。
治理主要是指对某一事物进行改善、统治、控制,让其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治理一词最初源于拉丁文,我国自古以来便是治理大国,对于治理在古文中也有所记载,由此可见,治理与统治改善可以交叉互用,并且多为统治阶层的政治活动。治理一词随着现代化的发展也开始被学界普遍认可,逐渐受到了社会科学界的青睐,在现代化社会中,治理主要被认为是一种有共同目标支持的活动,这种活动的主体大部分是政府或者强制力量。
乡村治理一词是在治理前增加前缀,对治理的范围、内容、人口进行了限制,主要是指对农村、乡村等范围的治理管理活动,与城市治理活动相对,并且都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微观基础。乡村治理是结合多元治理主体,建立一系列的乡村治理规则制度,从而对乡村事务、乡村秩序、乡村活动进行相应的管理、维护和发展。由此可见,乡村治理包括一系列正式的乡村制度规范,也包括一些乡村村民自发组织的乡村活动。乡村治理覆盖到了乡村生活的方方面面,承载着乡村稳定乡村繁荣的重任,因此乡村治理需要更好地实现现代化和法治化。
2.1.1 治理的法律法规趋于完善 最显著的变化就是乡村治理建设中的法律法规逐渐完善,这是乡村建设和改革有法可依的前提。不过由于我国的前期法治基础薄弱,法律体系不完善,无论是社会法治还是基层法治工作都进展受阻,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持,很难实现有法可依。随着改革开放工作的深入,真正地把国家建设推进到全面建设法治的新时代,从法律层面上看,国家法和民间法的改革和完善都很重要,都关系着国家未来稳定发展的命运。目前而言,在乡村的治理建设中受到传统民约民俗的制约,为乡村的法治化建设提供了基础和文化底蕴。
2.1.2 多元化治理主体基本形成 传统社会中,乡村的社会关系非常简单,所以,治理的主体也比较单一,主要的管理形式是通过乡绅来负责发挥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乡村结构也发生了一些改变,最主要的表现就是乡村内部的矛盾更加地突出,群众对利益的诉求开始多元化。乡村的治理不再是单纯地通过乡绅来开展,更多地开始形成以政府和村委会为主体的管理模式,这就形成了多元化的乡村治理主体。
2.1.3 村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 在整个乡村建设中,村民是主要的参与者,也是最直接的受益对象。乡村治理的建设工作更深层次的是对村民法治意识的提高。经过社会、基层政府和村民的长期共同努力,目前的调查结果显示,已经有很大一部分的村民从思想和认知层面上提升了对乡村治理和法治化建设的理解和支持,可见,村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开始增强。
随着现代乡村社会的建设和发展,传统与现代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对于乡村现状的治理工作正在发生规则体系的变化,而导致这种规则体系变化的主要原因是乡村社会传统留下来的规范体系需要向跨越地域的国家法律法规靠拢,二者才可以有机融合。现在法律的角度、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所以法律具有统一性的时代特征。而由地域文化长期积累形成的地域差异、文化差异、民风民俗的差异则导致形成标准和内容不尽相同的民间规范。因此,在实现乡村治理的过程中,具有国家统一特性的法律法规和独具民间特性的民间规范之间难免产生联系不紧密、衔接不协调、沟通有障碍的情况。
就目前的发展形势来看,有些地方的乡村治理工作虽然已经初具成效,而且多元化治理的体系也基本形成;但在治理过程中,对于不同的主体在权力和责任上的分配不明确,工作任务不能够细化、量化,导致很多工作的具体实施受阻,主要体现在基层政府、村委会和基层群众之间的主体责任不明确。
目前来看,乡村治理工作的运行还不够规范,比如负责乡村治理的权力的分配不规范,在工作中的联合互动、责任追究、工作监督方面都存在着不足之处。互动协商渠道不畅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治理的过程中没有很好地协调好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在主体之间没有建立共同治理的共识。除此之外,对队伍权力的监督与工作评价方面,也时常被组织忽略。因此要建立和完善当前的监督监管机制,以此来有效避免监督监管体制存在的单向性问题,让治理过程的工作监管结果客观、公平、公正。基层人民群众和政府之间的协同治理,要充分发挥党群鱼水情深的紧密合作精神。
村党组织一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领导村民群众进行乡村法治化建设工作中,要耐心、细心地去为群众解答疑惑,排除群众心中的顾虑,在建立规范化的法治体系时,首先要做好人民群众的思想工作。俗话说只要思想不滑坡,做啥事都有劲。在推进法治建设的工作中,要深入群众,在群众当中积极宣传乡村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领导乡村社团、群众团体积极组织学习法治内容,为建立规范的法治体系做好人文思想准备。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建设的条条框框,保证法治的天平不会偏袒任何一方,协调好民间规范和法治体系之间的关系,在体系中规范好群众的法治权力和责任,帮助村民建立正规的法律服务渠道和法律事务程序,真正意义上让群众懂法、遵法、用法。这也是国家和政府重视乡村法治化治理重要工作的意义所在。
在开展乡村法治化建设工作中,关系最为敏感的要数村委会和基层政府之间,不过他们二者的关系也是最为关键的部分。考虑到村委会和当地基层政府二者性质的不同,基层政府是国家权力在基层工作中的执行者和代表者,而村委会则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当面临一些短时间内表面上可能会影响村民自身利益问题的处理时,二者可能会出现一些观点意见不一致不统一的情况。这就需要我们尽可能调节双方的分歧所在,把法治体系的权责公平公正地进行明确分配,避免乡村法治化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协调关系。
发展是硬道理,但是为了保证稳定的发展,有必要在发展前、发展过程中和为发展的未来制定一系列的科学合理的机制体系来为发展保驾护航。如今面对的乡村法治化建设重大脱贫攻坚工程,当然也离不开机制的支持和协助。乡村虽然规模不大,但是乡村所代表的社会群众群体确实非常庞大,国家的发展旨在更好、更快地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建设目标,而乡村法治化的建设需要一个完整的体系来维护,这样既可以保证参与建设和治理的各个主体的权责的明确和划分,同时也能够保证乡村传统社会关系与法治体系的有机融合,这样可以更好地加快乡村法治化治理工作的开展。
想要使乡村法治化治理工作得到更好的发展,需要积极地采取措施。国家实现发展的前提是保证稳定,而保障社会稳定的方法就是依法治国,只有通过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让法律普及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把规范化作为治理的基础要求,对乡村的主体、建设过程、法治关键建设都进行有效的连接,才能形成一个互相联系、互相作用、互相协助的法治化发展体系,这对于促进乡村的稳定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时代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