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城
(郑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河南郑州 450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自2006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快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增强畜禽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郑州市认真贯彻实施《畜牧法》,深入推进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了全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笔者通过调查《畜牧法》在郑州市贯彻实施中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建议。
截至2020年末,全市肉、蛋、奶产量分别为8.7万吨、11.8万吨、10.7万吨,市场有效供应。畜牧业产值58.6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33.2%。产业化龙头企业不断壮大,新型经营主体快速崛起,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58家,养殖专业合作社83个。
畜禽养殖规模化率由2016年68%提高到2020年75%,奶牛养殖规模化率达到90%以上。畜禽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每头母猪一年提供断奶仔猪数从16头提高到20头,奶牛平均单产突破8吨。
绿色养殖模式全面推广,节水、节粮、减药、除臭等一批养猪技术广泛应用,养殖污染源头不断减量。全市547家规模畜禽养殖场100%配套建设了规范的、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污储存处理设施,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7.1%。
养殖环节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率连续三年保持100%,兽药、饲料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9%、97%,全市没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和重大畜产品安全事件。
以郑州市为例,因缺乏合理产业规划,畜禽产品供给大都靠小散户支撑。目前,全市年出栏5万头生猪的企业一家没有,1万~5万头的仅有三家。
畜禽养殖属于微利行业,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高,部分企业和农户投入积极性不高,养殖环保压力较大。
非洲猪瘟情持续存在,养殖场生物安全需加强。牛羊非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问题还有隐患,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评估、质量标准和监管手段还不完善。
一些县市在推进机构改革的同时,存在弱化畜牧队伍建设现象,执法队伍力量还比较薄弱,特别是县、乡畜牧监管人员严重不足。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执法手段还不完善,设施配备不足,信息化程度不高。
一是完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制度。《畜牧法》应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要求和《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相衔接。二是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将配套粪污处理和利用设施装备作为畜禽养殖场建设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纳入养殖档案管理。三是完善畜禽交易和运输管理。鼓励屠宰企业直接从畜禽养殖者收购畜禽,建立稳定收购渠道,同时加强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四是强化畜禽屠宰管理。建议将“畜禽屠宰”纳入《畜牧法》管理。
一是加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进一步明确种质资源保护的基础性、公益性定位,落实市县政府的属地责任和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单位的主体责任,开展资源登记等规定。二是促进畜禽种业自主创新。扶持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创新型企业发展,建立健全畜禽良种繁育体系。三是发展规模养殖。鼓励支持散养户、中小养殖户向适度规模型发展,引进大型养殖企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一是完善畜禽养殖用地政策。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保障畜禽养殖用地的需求,畜禽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二是完善畜禽产品稳产保供属地责任和政策保障措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鼓励支持养殖业主“走出去”,在周边省市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并将产品运回当地消费。三是规范畜禽禁养区管理。不得随意扩大禁养区,因划定禁养区关闭或者搬迁畜禽养殖场的,应当予以公平、合理补偿并支持异地重建。
一是加强基层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建设,落实“三定一保”(定机构、定人员、定编制、保工作经费),确保各项法定职责得到全面履行,“一法一条例”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二是加强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提高素质能力的办案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的农业执法队伍。三是提高装备水平。重点解决装备不足、落后的情况,加快交通工具、无人机、测量仪器的配置与更新,进一步提升执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