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新通
(福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福建福州 350108)
高校师生是创新创业的主要法律主体,他们既是法律权利的主张者和享有者,也是法律义务的承担者和履行者。因此,在创新创业过程中必然会面对诸多的法律难题,如何应对这些法律难题是一个值得探究的课题。
高校师生作为创新创业的主体,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经济发展动力转换、社会经济结构及产业转型升级的过程中肩负着极为关键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高校师生创新创业大多起始于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而衍生出一系列的创新创业法律行为。但是,由于法治进程、社会特征、高校特点、产权管理机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得高校师生创新创业存在着各式各样的法律困境[1],具体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不懂如何依法有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当前正处于“无法可依”向“有法可依”的过渡阶段。2015年以前,国家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规章制度较为薄弱,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基本采用的是备案审批制。2015年10月1日之后,国家修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些配套政策,如《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等,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三权下放、成果评估处理方法、风险防控机制建立等关键性法律问题。但是,大部分高校仍处于学习这些新的法律法规或制定相应配套实施条例阶段,无法真正做到依据新的法律法规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如使用、处置、收益的三权下放得不到落实;高校科研人员的激励机制得不到落实;科技成果作价评估方法得不到落实等。[2]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如何依据新法有所作为,是个共性的难题。
二是保持观望无所作为。我国高校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产出的数量排在世界前列,然而质量和转化率却不容乐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不懂作为,相当一部分科研人员不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相关法律法规,不懂得如何把科技成果用于转化?如何提前布局?该走什么程序?有哪些注意事项?只是把获得知识产权授权当作最终成果,并没有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意向或投入于社会实用的意识;其二是不想作为,有部分科研人员,不相信现有的法律体制和政策体系,出于谨慎,害怕自己的科研成果在转化过程中丧失其应有的价值,不想将其投入市场,只想独占自己的研究成果;其三是不敢作为,由于科技成果转化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不够健全,现实中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处置程序也相当繁琐,高校各部门为了免于承担转化的风险,不敢随意处置属于职务发明的科技成果,在处置过程中特意设置了各种审批手续,转化过程中走完整个流程都得耗掉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就算是经历了千辛万苦,科技成果好不容易进入了市场,也几乎不可能通过市场交易直接确定其价值性,更不用说满足权利人对自身产权的心理价位。因此,我国高校知识产权转化率低是个现实存在的难题和发展瓶颈。
三是越权越界胡作非为。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有权从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主体主要是高校和科研人员,两者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既被赋予很大的法律权利也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等且关联的。然而,由于法律没有明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机构、程序和机制,我国高校负责科技成果管理和转化的机构各式各样,服务水平也是参差不齐。全国高校中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机构主要有科技处、科技开发部、大学科技园、协同创新研究院、资产处、资产经营公司等。[3]可以看得出来,高校的这些部门都不是把科技成果保护和转化当作唯一性和专业化的服务业务。高校科技成果在转化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越权越界、权力寻租、违规操作、损害科研人员利益等问题。同时,科研人员也有可能因为失信现有的转化机制,而无视或逃避科技成果法律属性的相关约束,通过自己的单方面行为随意处置科研成果,如依靠科研成果创办企业或私自转让买卖科研成果,最终侵犯了所属高校的利益并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首先是产权归属不知如何明晰。高校师生的创新创业常常涉及科研成果的转化,在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创办或入股公司。高校的科研成果大多属于职务发明,产权归属于学校。高校师生依靠自己或他人所研发的成果在创业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触及科研成果的产权归属问题,是借用学校的职务发明?还是与学校有相关授权的合作?许多现实情况是,创业者无法确定自己所用的科研成果产权归属;或是不知何时处理科研成果产权的归属问题较为合适;甚至根本就忽略了科研成果产权的归属问题。这种法律困境不仅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纠纷,从长远的角度考虑,必将制约创业企业的发展壮大。此外,股权分配问题也是高校师生创业过程中的老难题。在创新创业初期,合作伙伴们可能都是凭着一股热情和激情,团结一致奔向同一个发展目标,不谈股权,只顾付出。但是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时候,必定会涉及如何分配股权才能保证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尤其是师生共创企业,在这方面经常会陷入困境,由于创业初期碍于师生情谊没有明确股权分配,等到真正必须谈股权的时候,法律纠纷也随之发生了。
其次是权利义务不知如何界定。高校师生在创新创业的过程中都是以独立的法律人格存在,难免会接触到各类的法律合同,即法律行为过程中权利义务的界定。然而,事实上高校师生在创新创业的过程中并没有意识到法律合同有何重要性?不知如何签订法律合同?不知如何通过法律合同进行维权等等。比如:科研工作者在创新研究的过程中,往往只注重课题的申报或职称的评定,而忽略了与技术研发相关利益主体签订相应的法律合同,或者无任何法律合同保障的情况下进行技术创新的法律行为,从而导致技术秘密泄露、技术成果无法认定、技术成果交易困难等难题[4];高校师生在创业创办公司的过程中,会涉及股权分配协议书、孵化协议书、各类业务委托合同等,如何签订这些合同才能确保相关权益不受损害,对初创企业来说确实具有很大的挑战性。尤其是在相关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把法律合同当作法律武器,认真研究其中的权利和义务,适时应用于法律权益的维护和侵权反诉,以求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合理性的保护和最大化的实现。
再次是法律意识不知如何确立。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进程不断推进,树立应有的法律意识是每位公民的义务,创新创业更需要有超前的法律意识。可是树立法律意识有何益处?如何树立法律意识?树立怎样的法律意识?一直困扰着创新创业过程中的高校师生们。意识不到树立法律意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谈创新创业都只能限于在高校象牙塔里谈论一些学术性的行为,无关任何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没有法律意识,创新创业主体不知道如何确权,也不知道如何维权,甚至有的时候不知道自己侵权或被侵权了。高校师生在创新创业过程中,缺乏法律权利意识,有可能无法维护和实现自己的正当权益;缺乏法律程序意识,有可能使创新创业的付出事倍功半;缺乏法律规范意识,有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缺乏法律责任意识,有可能使自己的创新创业成果功亏一篑。从创新创业法律行为的启动、过程、协调至终结,都需要有前置的法律意识。
高校是一个特殊的环境,师生们在这种特殊的环境中涉及创新创业难免会存在与现实社会不相协调的情况,上述的现实法律困境就是最突出的表现。究其原因,其实与社会环境又是息息相关。导致法律困境的原因有几下几点:
1.法律政策不够健全
法律与政策的完善,是任何社会问题得以科学有序解决的有力保障。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推进,任何领域都在追求公平公正的法律体系和完善系统的政策体制。高校师生创新创业想要在健康有序的法治环境中取得成绩也不例外。如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国家颁布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之前,高校科技成果基本上都是被界定为国有资产,特别是职务发明的科技成果,高校或科研人员无权享有自由处置权,更谈不上科技成果实现向生产力的转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颁布实施之后,法律赋予高校科技成果处置的自主决定权,可使科技成果实现转化或作价投资,这是法律层面的重大突破。政策层面,各级政府也相继出台各种政策鼓励高校科技成果的申报、授权和转化。可以说,这些法律和政策的不断完善,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福音,也是高校师生创新创业能不能有实质性突破的关键。但是,由于起步较晚,我们在帮助高校师生创新创业的法律环境和政策落实方面还是存在一定的漏洞。比如,我们对高校师生创新创业过程中产权权利人、权利转化的相关主体、侵权主体等法律人的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专业化的创新创业服务队伍有待科学化组建;各地政府部门对创新创业的奖励性政策地区差异性较大等等。
2.法律意识参差不齐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增长和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对高校的科研经费投入是每年递增,先进科研设备和高端科研人才也是集聚于高校。这就必然促成高校师生的创新创业项目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然而,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和参差不齐,造就了我们的科研人员在创新的过程中往往一心只顾着搞研究,却无法意识到及时通过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科研成果。如很多科研人员不会撰写专利文书或技术文案,更不用说专利的申报和转让,从而导致相当一部分发明创新创造在研究的过程中就被外界剽窃,遗憾地丧失了创造性和新颖性。再比如,由于法律意识水平参差不齐,使得高校师生在创业创办的过程中无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规范和程序进行,从而引发类似产权归属纠纷、劳务纠纷、股权分配纠纷或投融资风险等一系列法律纠纷和法律风险。
3.规范机制有待改善
西方创新创业氛围较为浓厚的国家基本上都在大学内部设立专业化、职业化的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并在创新创业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符合自己国家特色的扶持模式。[5]专业稳定的双创服务机构和服务模式,无疑为高校师生进行创新创业奠定信心,并降低转化风险和成本,提供了各种便利。我国高校也开始普遍重视师生的创新创业。高校师生创新创业不仅成为高校衡量自身发展内部的标准,也是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评价的重要指标。大部分高校都相继出台促进高校师生创新创业的相关管理办法,并鼓励学校师生创新创造,在岗在学进行产学研合作。为师生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的氛围,邀请相关专家和律师开展知识产权讲座、法务咨询、举办创新创业宣传周等活动。但是,我们的高校还是严重缺乏职业化的双创服务队伍、专业化的双创服务机构和科学化的双创服务模式。我国高校负责双创管理和服务的机构各式各样,服务水平也是参差不齐。高校双创服务机构主要有学生处、团委、大学科技园、协同创新研究院等。可以看得出来,高校的这些部门都不是把双创服务当作唯一性的业务,也很难会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这种局面,势必阻碍高校师生创新创业的全面开花结果。
探讨如何有针对性和高效性地帮助高校师生避免或应对创新创业过程中的法律困境,在对原因剖析的基础上,应对策略可以归纳为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要确保法律政策的完整性。法律层面:不断完善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使高校师生放下创新创业的包袱,激发他们创新创造的正能量。如民事法律方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围绕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提倡一定要大力加强产学研合作,全面提升高校知识产权的创造质量、运用效益、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推动核心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不断激发高校师生的创新创业活力。行政法律方面,2019年3月29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2019第100号),职务科技成果在转让和作价入股时财政部不再强制要求第三方评估,但是该文件并不是说不需要评估了,只是将决定是否需要评估的权利下放给高校,高校权利更大了,责任也更大,各高校亟需建立相应的无形资产评估管理体系。政策层面:需要从上层建筑方面,统筹规划确保各地政策的统一性和稳定性,而不是各地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天差地别、各自为政,更不能有政策朝夕令改的情况出现。让高校师生能够安心地创新创业,并使扶持政策能够真正地落实到位。
其次,要强调法律意识的全面性。法律意识的树立是一项全面系统的任务,仅依靠某个主体或某部分主体,或者某个程序环节,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因此,高校师生创新创业过程中强调树立法律意识必须通盘考虑,全面落实。法律主体层面,强调所有的参与主体和利益相关主体自觉树立法律意识,高校师生作为参与者必须树立有关创新创业的法律意识;创新创业过程中涉及的技术合作伙伴、企业员工、企业股东和业务合作单位等利益相关主体,需要树立法律权利保护意识和法律义务承担意识。法律程序层面,注重全过程的法律意识普及,从科技成果的创新过程、申报管理、创业孵化、企业化运作、市场准入退出等每个过程细节都要注重在法律规定的程序范围内进行。尤其是从技术创新起始就要树立产权的保护意识,并在规定的法律程序中提前进行专利挖掘、布局和管理,直至产业化发展。法律风险防控层面,要有确立法律风险预警机制的意识,如企业信息分析预警机制、财务运营监测预警机制、政策导向预警机制、法律文书规范预警机制等等。提前建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从员工法律意识的树立培养、法律规章制度的制定遵循、法律纠纷维权的申诉保障等方面搭建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再次,要保证规范机制的科学性。从高校内部环境来说,尽可能设立有独立专业化的双创服务部门或服务团队。哪怕无法做到,高校也得确保涉及创新创业服务业务的各机关部处不互相推诿责任,也不相互邀功抢活,拟定一套一个部门总负责,其他部门配合的协调机制,规范双创服务工作。从社会外部环境来说,高校师生、企业和市场的各自需求性缺乏协调机制。市场化是西方发达国家高校师生创新创业活跃最为显著的宝贵经验,其中包含产权的界定、利益的分配、风险评估、维权机制等一系列程序。整个过程涉及多方面的利益主体,包括高校、科研人员、企业等。如何将各方主体的权益需求统一在一个稳定的交流平台上,是确保高校师生创新创业的产出实用性和高效性的决定性因素。发达国家的中介服务机构在这方面充当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一般通过专门的服务机构和团队,以非常专业化和系统化的知识、技巧和技术帮助高校师生创新创业主体与市场零距离对接。[6]我们也必须全链式考虑,从师生创新创业技术创新、项目申报、企业创办、企业孵化,到产业化壮大,建立起能够粘合多方主体的协调机制,让各方利益主体的诉求都能够通过这种协调机制得以实现或平衡,使整个高校师生创新创业体系逐渐进入良性的循环轨道。
注释:
[1]朱小英:《大学生创业困境视阈下的法律风险应对策略研究》,《管理创新》2019年第1期。
[2]张 虹、黄 媛、陈金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若干策略探讨》,《科技管理研究》2016年第17期。
[3]赵雨菡、魏 江、吴 伟:《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困境与规避思路》,《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7年第8期。
[4]杜 健:《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难的症结及对策研究》,《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
[5]谢仁海:《风险理论视角下的大学生创业法律保障机制研究》,《高校教育管理》2017年第11期。
[6]周 炳:《创新创业教育的路径探析》,《教育评论》2014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