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编辑 唐超
纵观整部《医师法》,塑造出系统化的权利—义务—责任的“法律链条”,以及权利与保障相辅相成的制度架构。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快推进卫生健康法制建设,为卫生健康事业的改革发展夯实了法治基础。尤其是《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医药法》《疫苗管理法》相继出台,促使卫生健康法治建设在“十三五”期间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2021年作为“十四五”开局之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共计7章67条。
首都医科大学卫生法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张博源认为,《医师法》的出台,是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实施之后,“健康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又一座里程碑,它的出台实现了对实施长达20余年的《执业医师法》的继承与超越,也昭示着《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出台之后,我国医疗服务法治发展的新趋势。
突出医师群体的权利规范和保障机制,是《医师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医师法》开篇明确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调整到第一局,从薪酬待遇、队伍建设、职业环境治理、职业防护、执业风险分担机制等方面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及待遇。体现出国家对医师权益的重视和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激励医师更好地为社会大众提供高质量服务。
《医师法》的出台,是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实施之后,“健康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又一座里程碑。
医生工作超负荷,学习和晋升周期长,但薪资却不能与之匹配,《医师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医师,给予经济待遇倾斜。对于在基层和艰苦偏远地区工作的医师,给予个人待遇、职业发展和社会评价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在具体实践中,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副院长王岳表示,必须将医生的待遇与科室创收彻底切割开,要让医师将主要精力放在如何预防疾病、如何治疗疾病以及如何让患者满意上。
“为了解决一些行业关注多年的临床执业相关问题,《医师法》更加尊重医师自主权,激励医师更加主动地救治患者,避免逆向选择。”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郑雪倩强调。《医师法》明确“超说明书用药”合法,规定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在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郑雪倩表示,为保障此项权利的规范使用,医院方面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规范制度。
当患者生命垂危亟须抢救,且不能及时征得患者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同意时,《医师法》对施救医师进行了授权,强调“医师不能拒绝抢救患者”,在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负责人批准,医师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同时,为鼓励医师积极参加公共场所的紧急救治活动,《医师法》增加规定:“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危急病人,医师只要秉持着生命至上的原则,就可以豁免抢救不利后果的法律责任。王岳认为,“该条款给予了医师极大的信心,更能充分发挥医师价值,避免患者生命健康权益遭到损害。”
此外,《医师法》还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卫生风险;报道医疗卫生事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作为一部规范医师执业的法律,《医师法》将住院医师规培和专科医师培训入法,同时在执业准入门槛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要求从中专提升到大专。
张博源认为,“《医师法》在《执业医师法》规范的基础上作出了更为精细化、具体化的改进,并没有像既往立法那样疏于界定主体的法律责任。”在《医师法》中,医师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规定得比较细密。
一方面,在违法行为的列举上,增设了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具体内容,为治理当前实践中存在的“过度医疗”和违规开展医疗技术等行为提供了处罚依据。另一方面,在处罚方式上也更为完善,对于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等6种行为、严重违法医师职业道德等行为分别增设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终身禁止执业与研究的处罚措施。
此外,《医师法》将遵循医疗伦理规范,作为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法定义务之一,规定,“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医师,5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邓利强指出,医疗行业设立“终身禁业制度”可以对医疗队伍中的个别违法人员起到威慑作用。只有让问题医师从行业退出,医疗行业才能更好地担负起呵护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职责。
除此之外,为引导优质资源向基层流动,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医师法》将“强基层”上升为法律。从人才培养、政策扶持、津贴补助、职称评定等方面加大对基层医师队伍力度,制定了向基层倾斜的系列措施,规定国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和服务能力建设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1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服务的经历;医师到基层会诊、在医联体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无须变更注册,提升工作方便性;等等。
纵观整部《医师法》,塑造出系统化的权利—义务—责任的“法律链条”,以及权利与保障相辅相成的制度架构。医师各项权益保障方面的突破较多,为今后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提供了更强推动力。但也有业内人士指出,这些法律条款需较长时间持续用力去落实。最终成效如何,待2022年3月1日正式施行后,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