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合作制思想的内涵、影响与当代启示

2021-12-02 11:17田志宇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5期
关键词:列宁

摘要:列宁在《论合作社》中指出,发展合作社对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和农民意义重大,合作社虽然兼具私人和集体性质,但是本质上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组织,并提出五个推行合作社的必备条件。列宁合作制思想对新中国成立后合作社运动具有开创性意义,启示我们在新时代乡村振兴发展农村合作经济过程中,必须理顺国家、集体、合作社、个人(或家庭)之间的利益关系,保证合作社始终在社会主义轨道上运行和发展。

关键词:列宁;《论合作社》;合作制

前言

《论合作社》是列宁于1923年1月通过口述方式留下来的政治遗嘱。列宁在该文中指出,在无产阶级专政前提下引导农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方式是大力推行合作社,发展合作制经济;并指明了合作社的性质、原则、价值、条件等,形成了独特的合作制思想。列宁合作制思想内涵深刻,对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合作社运动产生了积极影响,同时对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发展农村合作制经济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与现实启示。

一、列宁合作制思想的基本内涵

列宁合作制思想是在充分汲取强制推行余粮收集制、实施“集体农庄”和“农业公社”的教训以及深入总结新经济政策实践经验基础上不断形成的。

(一)合作社的现实意义。列宁在《论合作社》一文中开宗明义地指出,人们对合作社的重大意义认识不足、注意不够。在列宁看来,合作社之所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是因为,“第一,在原则方面(生产资料所有权在国家手中),第二,在采用尽可能使农民感到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方法过渡到新制度方面”。前一个方面,是考虑到政权的性质和巩固程度,即“既然国家政权操在工人阶级手中,既然全部生产资料又属于这个国家政权”,那么国家就有能力对合作社进行监督检查,合作社也就不至于演变成为完全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不可能颠覆国家政权;同时还可以促成工人阶级工作重心的转变,即从“政治斗争、革命、夺取政权”转变到“实现居民合作化”,也就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工作上去。后一个方面,是考虑到农民的实际情况。革命前的俄国“是一个农民国家,是欧洲最落后的国家之一”,农民的文化水平很低,不利于学习、掌握和接受新生事物,不过,因为拥有悠久的合作社传统和良好的社会基础,所以实行合作社对于农民来说既简便易行又容易接受。俄国实行合作社符合政治利益和农民诉求。

(二)合作社的性质。列宁认为合作社兼具私人和集体性质,“在私人资本主义下,合作企业与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前者是集体企业,后者是私人企业。在国家资本主义下,合作企业与国家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合作企业首先是私人企业,其次是集体企业。”因此,他认为自己找到了“私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的合适程度”,“而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取得了阶级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的制度。”合作社本质上是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是无产阶级国家向社会主义过渡或者建设社会主义的一种途径,是可以兼顾私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一种方案。

(三)发展合作社组织的必备条件。列宁提出,支持和发展农村合作社组织必须具备五个条件:一是市场条件。这是发展合作社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即商品经济的存在。实行新经济政策后粮食税代替了余粮收集制,农民手中有了剩余粮食就可以进行买卖,同时商品交换和租让也是被允许的,市场机制形成,这就为发展合作社提供了基本保障。二是物质条件。列宁强调,“任何一种社会制度,只有在一定阶级的财政支持下才会产生。”因此,想要建立合作制度就必须予以“资财上的优待”,具体可通过积极的财政政策和信贷措施保证合作企业的资金供应。三是文化条件。合作社虽然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只有人人懂得合作社的好处并积极参加到合作社来才能发挥它的作用,显然,当时的苏联人民并没有意识到它的重要性和好处。列宁认为,“我们要做的事情‘仅有’一件,就是要使我国居民‘文明’到能够懂得人人参加合作社的一切好处,并参加进去”,“做一个有见识的和能写会算的商人”。四是防备条件。作为一种农业组织方式,也是存在风险的,列宁指出需要“防备歉收、饥荒等等的保障”措施。五是监督检查条件。合作企业的私人性要素和市场经济的弊端可能导致市场风险,因此,国家有必要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其社会主义方向。列宁指出,监督检查的内容可以包括“农民参加的情况”,“参加的自觉性及其质量”。无产阶级国家通过发展合作社建设社会主义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应创造条件大力支持。

二、列宁合作制思想对新中国成立后合作社运动的影响

列宁于1921-1925年在苏联推行新经济政策和在农村实行合作制,促进了苏联农业发展,有利于发展农村经济。列宁逝世后,斯大林歪曲地理解和运用列宁合作制思想。1927年,联共(布)十五大提出了农业集体化方针,通过联合和改造的方式,以大规模集体经济取代个体小农经济。此后新经济政策逐渐取消。1936年,第八次苏维埃代表大会正式确立了斯大林以行政命令管理经济、否定价值规律以及排斥商品市场的政治经济体制。斯大林的集体农庄运动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强制推行全盘共产化,这是对列宁合作制思想的严重歪曲。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合作社运动的发展有一个曲折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进行了土地改革,通过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尽管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可是小农经济的分散性和脆弱性存在着两极分化的潜在危险,无法满足工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要。1951年和1953年,中共中央先后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决议》,要求在个体经济(即农民私有财产)基础上组织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开展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逐步从互助组、初级社过渡到高级社,实行社会主义集体农庄。1956年底,我国基本完成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土地所有制由农民个体所有制向社会集体所有制的大转变。1958年党中央开始在农村实行“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集工、农、兵、学、商于一体,政社合一,所有公共财产和生产资料都轉为公社所有,统一生产、分配和管理。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初期。1984年《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的发布,意味着农村开始经济体制改革,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农村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农民有了承包经营权。

列宁合作制思想对新中国成立后合作社运动的意义是开创性的。其一,列宁合作制思想创造性地提出了利用合作社过渡或者建设社会主义,为我国通过合作化运动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发展农村经济,实现“以农养工”,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做出了突出贡献。其二,列宁合作制思想中包含的重农、利农、扶农理念成为新中国成立后合作社运动的内在价值遵循,中国共产党一直重视三农问题,出台各项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的发展要求。

三、列宁合作制思想对乡村振兴下发展农村合作制经济的启示

新时代发展农村合作制经济是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路径。当前,我国农村合作组织规模较小、合作深度不夠、技术化生产不足、合作制度不健全,推进乡村振兴和实现农民发财致富需要从列宁合作制思想中获得一些启发。

(一)必须理顺国家、集体、合作社、个人(或家庭)之间的利益关系

在列宁看来,发展合作社的根本问题是以何种形式能够正确地促进农民、国家等攸关方的利益结合,即协调利益关系的过渡形式。列宁认为,合作社充分尊重农民合作互助的传统习俗和现实需要,并没有提出多余要求,保证了个体利益;同时,合作社是以无产阶级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保证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我国当前面临的任务是促成城乡均衡发展,实现乡村振兴,解决“三农”问题,因此,国家与农户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

一方面,发展农村合作社关键是要理清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的关系。从理论上说合作组织具有集体经济的性质,可是我国目前农村的社区型集体组织在坚持土地集体公有制基础上,更多地发挥着群众自治性和社区管理性的职能,不同于专注经济效益的合作组织。合作组织与集体组织显然是性质不同的两类组织,尽管它们在对某些生产环节实行统一经营这一点上有着某些相似之处,但从其经营形式、分配方式和财产关系等角度来分析,却没有任何内在的共同之处。所以,可以在稳定社区集体组织的同时,逐步建立新的开放型的经济联合或合作组织,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

另一方面,发展农村合作社必须认识到农户的利益需求。农户加入合作组织的根本原因在于合作可以使家庭经营提高效益、降低费用,抵御大商社、中间商的盘剥压榨,以便小生产者能够在市场竞争中保住主体地位和自主经营权。因此,必须承认加入合作组织的农户的承包经营权,使其具有一定参与分配权,这是最基本且最必要的合作原则。总之,发展农村合作社要把农户的利益放在首位,同时在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基础上保证经济合作组织的专业化、规模化、科学化运行和良好经济效益,利用发展合作经济来实现乡村振兴才有可能性。

(二)必须秉持重农、利农、扶农、便农的社会主义共享发展理念

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认为农民不再是小私有者,而是建设社会主义的主要依靠力量。他强调,在农村人口占多数、农业生产力水平较低、小农经济为主的农业国家里,农民不仅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基础力量,而且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第一关切者。因而,农业合作制首先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要始终秉持重农、利农、扶农、便农的共享发展理念。发展农业合作制就是要承认农民个人及家庭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利益,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来发展社会生产力,建立集体生产关系。

发展合作社要重视党和国家的监督和管理,以保证合作社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现在,我国许多方面都面临着“四大考验”,存在着“四大危险”。对于农村合作制经济来说,最大挑战是市场经济考验和消极腐败危险,如果农村合作制经济的发展带来的是巨大贫富差距,是权钱交易,是恶霸横行,是农民的无限制被剥夺和被欺压,这显然不符合乡村振兴、城乡均衡发展、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因此,党和国家在发展新时代农村合作制经济时,必须加强监管、引导和治理,以充分保证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满足农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农业农村农民的科学发展、协调发展和共享发展。

参考文献

[1]列宁专题文集:论社会主义[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列宁全集:第2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3]杨承训,余大章.论列宁从共耕制到合作制的战略思想转变[J].中国社会科学,1984(2):80.

[4]刘德道.列宁的合作制思想及其对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启示[J].东岳论丛,2009(10):185.

[5]张志忠.论列宁的农业合作制思想及其意义[J].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1994(2):21.

作者简介:田志宇(1991-),男,贵州遵义人,中共重庆市大足区委党校教师,哲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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