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博嘉 吴莉玮
(1.濮阳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濮阳 457000;2.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河南 郑州 450000)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其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库尔勒香梨”“五常大米”“新郑大枣”“焦作铁棍山药”等一系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既让我们对这些农产品有了直观了解,又是当地发展农业产业、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
地理标志产品在现实中的应用已突显出巨大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以地理标志产品信阳毛尖为例:资料表明,河南省信阳市拥有9家中国茶行业百强企业,拥有7个中国驰名商标,当地茶农人均种茶收入超过5 500元,信阳毛尖品牌价值59.91亿元。运用地理标志的核心价值和延伸价值,可以促使乡村“因地制宜”地逐渐摸索出“创一个地标、兴一批企业、活一片经济、富一方百姓”的振兴之路。
基于法律属性视角探讨地理标志,必然绕不过其内涵与外延。从地理标志的内涵与外延分析,其法律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这也就是说,地理标志应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从内涵来分析,地理标志本身体现出知识产权的同性特征;从其外延来看,它又充分体现了其自身的个别性特点,这主要体现在产品的关联性上。申请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的特色、质量应与产地具有关联性,体现在产品所具有的理化感官指标等质量、声誉或其他本质特征可归因于特定产地的自然因数和人文因数。
地理标志专有权的取得主体不是个人。这种专有权是一种集体性的共有权。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地理标志的集权性决定了其自身的不可转让性[1]。
随着地理标志产品的不断增多,地理标志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发布第332号公告,明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关于统一地理标志认定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确定了统一的地理标志专用官方标志。这标志着我国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
地理标志产品可以展现特定乡村农业经济板块的特色,不仅可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还可以依托地理标志产品形成当地特色的产品文化,形成优于同类产品的高利润产品。通过地理标志这一产品形象繁衍而来的、有别于其他地区同类产品的、具有自身特色的品牌形象,会逐渐成为当地发展特色农业经济的活招牌。
一般而言,地理标志与生俱来的区域公用性决定了生产要素的聚变与农业品牌的可塑性。因此,利用好地理标志,可以推动其所在的地区依托自身区域优势,创新生产方式、培育特色产品,从而形成一个特色产业集群。与此同时,也可运用地理标志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推动区域特色品牌发展,从而形成全产业链良性发展的闭环生态模式。
地理标志的特性决定了其价格控制和价格溢出特点。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不断提高当地农民的收入。地理标志延伸出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农民创新农产品的生产模式和经营模式,客观上激发农户增收致富的动力,并形成新的生产力,进而有助于形成巩固脱贫攻坚成效的长效机制。
地理标志作为与“三农”最为密切的知识产权,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觑。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其自身存在的“短板”。
尽管目前我国有了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我国现行法律是从多角度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这一状况造成的一个负面影响是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管理权限的冲突和碰撞。
政府机构改革后,地理标志产品主要经市场监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注册授批。其中,市场监管部门的授批权限为农产品、加工品的地理标志保护,农业农村部门的授批权限为初级农产品的申报保护。这种双部门分头设立、标志种类繁多、手续繁琐的问题,使地理标志产品的社会认知度、可信度和权威性大打折扣。
目前,相关部门对地理标志的宣讲普及力度滞缓,导致人们普遍缺乏地理标志产品与一般农产品、绿色产品的辨别知识,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认同感低,影响了社会公众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认可度。
目前,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大多局限于初次加工和再加工,深层次的加工和价值未能全面体现,尤其是对地理标志产品附加值和延伸产业链没有进行科学合理规划,优质资源往往被束之高阁[2]。
目前,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采取专门保护和商标法保护两种模式,且两种保护模式各有侧重,保护方式各有特色。未来,应结合我国30多年的地理标志保护实践,从法律层面不断完善两种保护模式的制度设计,突出各自的制度特点,形成对地理标志的立体化保护,让申请主体根据实际需要自由选择,实现专门保护和商标法保护的科学发展。
我国应科学整合市场监管和农村农业双部门的地理标志产品职责,形成在规划、政策上科学高效的合力,集中力量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地理标志品牌,着力挖掘“独一份”的内在潜力,不断提升地理标志品牌农产品价值和市场份额占有率,全面发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在乡村振兴中的积极作用。
宣传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借助报纸期刊、电视台、网络和新兴媒介(微信、微博)等媒体,搭好用好“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大平台,全方位、多层次、深触角的宣传推介好地理标志品牌产品、讲好地理标志品牌故事,塑造好地理标志品牌形象,充分挖掘地理标志资源,培育宣传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产品,进一步提升社会工作对地理标志的认可度、知名度与影响力,为乡村振兴奠定扎实的思想基础。
市场监管部门、科技部门和高校院所等单位和机构,应立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应用实际,不断整合相应区域资源,逐步形成地理标志特色产业带,不断创新“地理标志+龙头企业+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优化组合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资源,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经营的专业化、市场化水平,拉长地理标志产品产业链,为地理标志的品牌塑造奠定良好的基础。当地应充分挖掘地理标志的综合价值,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等价值全方位开发,形成“产学研”一条龙,真正让地理标志产品为乡村振兴插上腾飞的翅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