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安全监管体系建构探索*

2021-12-02 14:55:04周恩毅武东杰
中国食用菌 2021年3期
关键词:经济法菌种食用菌

周恩毅,武东杰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55)

食用菌产品安全监管不到位,将导致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受损。作为当前蓬勃发展的产业之一,食用菌企业必须高度关注产品安全问题,且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人们对食品有了更高的要求[1]。因此,食用菌企业必须将食品安全监管与建设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在一起。面对常见的食品安全问题,食用菌企业以及相关管理人员必须提高认识,并依据经济法的具体要求,通过执法权力对食用菌产品安全进行强制干预[2]。从平衡各方利益、保障消费者根本利益的角度出发,不断完善食用菌安全监管经济法体系,确保食用菌产业能够健康有序发展。

1 现行经济法与食用菌安全监管现状

1.1 相关法律文件较少

我国食用菌产业在近十年才获得了蓬勃发展,随着人们对食用菌产品安全的关注度不断提高,我国则开始针对食用菌安全监管制定相关法律。但是成文以及推行的法律文件较少[3]。具体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9修订)》(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等[1]。

1.2 食用菌安全监管经济法完善度较低

在食用菌安全监管活动中,涉及到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政府以及社会其他主体利益的“监管”一般隶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我国近年来对食品安全较为关注,2015年已经推行了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并且在2019年对上述法律条文进行了修订,出现了新变化,提出了新要求[4]。对于当前食用菌产业蓬勃发展,各种经济形态开始出现,市场竞争力不断加大的产业发展的背景下,部分食用菌企业以经济效益为重,忽视产品品质,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频出。基于此,相关人员必须意识到当前针对食用菌安全监管完善度较低这一问题,并且对食用菌安全监管体系的构建进行重新审视与思考,促进经济法的完善。

1.3 全过程监管贯彻程度不高

习近平总书记针对食品安全提出了4个最严的要求,即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督、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5]。而在2018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第3条的规定与习近平书记的要求相符,即“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2],体现出了在法律文件中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视程度。对于食用菌安全监管活动而言,也要执行最严格的标准,在进行具体的食用菌安全监管时,监管人员应该以全过程监管为监管核心。但是在实际的食用菌安全监管过程中,部分监管人员对全过程监管要求的落实不到位,没有严格按照事件的先后发生顺序对食用菌安全进行全过程监管,即在生产过程(事前监管)、经营过程(事中监管)、消费过程(事后监管)中均存在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导致无法及时发现食用菌安全问题,从而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2 食用菌安全监管体系构建要点

2.1 转变监管理念以完善监管架构

在现代化监管视角下对食用菌安全进行监管,监管人员需要在完善经济法时,采取预防为主的食品安全监管理念,加强源头把控,减少有害产品流入。基于此,安全监管人员要针对食用菌栽培、加工等环节加强把控,并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形成标准化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并针对重点品种和领域对监管标准进行调整,确保与市场要求以及社会发展相适应[7]。我国当前对食用菌产品进行安全监管时,采取的主要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该模式常见权责不明确、协调度不够等问题。因此,相关人员应对监管模式进行调整,完善监管架构,精简机构,实现扁平化管理,提高监管效率。

2.2 健全相关法律以创新监管方式

对食用菌安全进行监管,需要确保具备完善的经济法体系,相关人员应针对安全监管要求和具体内容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在对食用菌安全进行监管时,监管人员需要注重转变监管方式,应将服务型技术指导作为主导,代替行政性监管活动。针对当前常见的食用菌质量安全风险,在进行监管时,监管条款多为强制性条款,具有明显的行政管理性质[8]。

而在进行食用菌产品安全监管时,应注重发挥监管的具体调节作用。即应注重提供服务型技术指导,要从食用菌生产商的角度去考虑,同时注重维护多方利益。具体在进行监管形式的创新时,执法机构应注重从解决食用菌质量安全问题的角度出发,为食用菌生产者或企业提供帮助,并提供解决上述问题的措施。同时为食用菌生产者及企业提供保障食用菌产品安全的规范化技术操作指导。同时,还要加强食用菌生产部门与检测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食用菌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提高企业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同时保证食用菌企业掌握如何规避可能导致食用菌产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具体技术,真正提升食用菌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质量。

2.3 加强跟踪监管

2.3.1 事前监管

对食用菌进行事前安全监管,主要是对生产环节和加工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即进行严格的源头控制,实现对食用菌安全问题的有效预防。部分食用菌工厂主要是将食用菌菌种和培养料销售给农户进行栽培;当食用菌生长成熟之后,再对其进行保鲜加工,最后销往各地。在这种企业+菇农的模式中,食用菌生产和加工过程占比较高,因而需要将其作为重点对象进行事前监管。在具体监管时应该对食用菌菌种、培养料、规范化栽培、产品加工4项要素进行重点监管。

对食用菌菌种进行安全监管,监管人员需要依据《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进行监管,农业部为主管部门,并联合地区主管机构,对菌种安全进行全面监管[6]。

在具体操作时,监管人员需要核验食用菌企业的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构建完善的食用菌菌种经营档案,对于销售的菌种要对标签以及菌种质量合格证进行检验。此外,监管人员还要为购买者提供一定的服务,包括提供菌种的品种种性说明、栽培要点及相关咨询服务等。当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出现之后,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为基准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10]。而在监管食用菌培养料、种植与加工环节时,经济法并没有专门的监管法律,因而需要参考一般法,并建立食用菌安全标准、生产许可制度和安全全程追溯制度[3]。对于食用菌企业而言,应鼓励其进行规模化和连锁经营、配送,并鼓励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尽可能规避安全风险。

2.3.2 事中监管

在对食用菌安全进行事中监管时,政府以及企业自身都要充分发挥出监管作用。企业要提升自律意识,做好自身督查;政府要加强各方面的监管,并做好日常抽检。企业在进行自身监管时,应该对国家地方以及行业标准进行严格落实,即严格执行GB 709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等国家卫生标准以及地方规定和企业标准[11]。此外要注重对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的完善,并且要做到对检测资源的共享。

政府在监管过程中,应该进一步对法律责任进行强化,做到依法检查和严格执法,发现违规生产企业以及不合格的食用菌产品,要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对于食用菌产品从基地到餐桌的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的执行监管标准,做到处罚严厉,问责严肃,由此将打造出良好的食用菌安全社会环境。此外,政府和相关机构应该针对食用菌安全进行专项检查,找出食用菌安全的关键控制点,并对整个事中监管过程进行记录。

同时,政府要积极开展个案教育,为生产企业和个人提供安全生产和管理标准,确保相关人员具有强烈的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具体可以向从业人员展示假劣菌种,并传授其假劣菌种的识别技巧,确保相关人员能够对农资进行科学购买与使用。要使购买者了解维权渠道,及时反映食用菌安全问题,为监管人员提供重要的监管依据。

2.3.3 事后监管

从食用菌菌种的生产、销售,到栽培,再到食用菌产品的加工,最后实现食用菌产品的销售,在此全过程中,监管人员都需要进行严格的安全问题防范。当食用菌成为大众餐桌上的食物时,若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更要做好事后监管。如何处理产品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是事后监管人员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若收到产品使用人员的反馈,要及时对产品安全问题进行核实,并在经济法条例中对相关条款进行补充,明确各个主体的责任,由此可以更加清晰的对权责进行划分,提高安全问题处理成效。

在整个监管过程中,有制度的违反者也有制定的遵循者,从事后监管的角度,对于违反制度的企业或人员应做到严厉惩罚。要明确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并根据违反程度和危害程度进行行政处罚,若违反后果较为严重,则要进一步明确刑事责任。而对于遵守制度的企业和人员而言,则要注重给予奖励,可以定期评选十大最放心的食用菌生产经营企业,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获得较高的顾客信赖度。此外,事后监管人员还要根据实际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辨别能力和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的事后监管氛围。

3 结语

从降低食用菌产品安全事故的角度出发,食用菌企业和相关机构应提高对食用菌安全监管的重视。在新的发展阶段,对食用菌安全的监管,可以借助经济法的力量加强对食用菌安全的有效管控。基于此,在进行食用菌安全监管时,应注重构建完善的食用菌安全监管体系,具体应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机构,同时应对相关的经济法体系进行健全设置,确保食用菌安全监管行为有法可依。此外,还要从全过程监管角度有力执行监管措施,确保及时发现食用菌安全问题,并进行问题的针对性解决,从而最大化的避免质量安全问题对消费者、社会利益等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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