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世伦 叶传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从1883 年马克思逝世以后的十多年中,晚年的恩格斯作为国际工人阶级运动的领袖,结合当时历史条件和时代发展的新趋势,继续发展历史唯物主义理论。19世纪80和90年代,为应对不断高涨的工人争取权益的运动,西欧资产阶级政权逐步实行社会改良政策,推行社会保障立法,改善工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与此同时,国际社会主义运动中也相继出现了否定或扭曲马克思主义的机会主义、悲观主义和过时论等论调。在此形势下,晚年恩格斯老而弥坚,独自肩负起重任,坚定地捍卫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尤其是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指导进入新时期的国际工人运动。
这期间恩格斯花费了大量的精力整理出版马克思的重要著作,其中最重要的工作是编辑、出版马克思《资本论》第2、3 卷。他还先后撰写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法学家的社会主义》《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1891 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等重要著作。此外,通过“重读”马克思的多部著作和为其个人著作的出版或再版写作引言、序言的方式,恩格斯进一步梳理和阐释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1]。同时,恩格斯晚年在与各国工人阶级的领导人和友人们的大量通信中,也进一步阐发了历史唯物主义理论。
从法学和法哲学创新的角度来看,恩格斯晚年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这集中表现在,他以历史唯物主义立场和方法简要分析法律问题,发表了一系列重要看法,展示了他对历史唯物主义方法的娴熟运用①关于恩格斯晚年对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贡献,学界已有相关论述,其中主要包括:蔡定剑.恩格斯晚年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贡献[J].法学评论,1986年(3);文正邦.论法的相对独立性[J].现代法学,1992年(4);吕世伦,万其刚.论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相对独立性的理论——恩格斯晚年历史唯物主义通信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4);龚廷泰.恩格斯晚年对马克思法哲学辩证法思想的继承与发展[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6);李光灿,吕世伦.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修订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公丕祥,龚廷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第1卷[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重读恩格斯晚年的重要著作,领会其不断发展的深邃思想,对于在当代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立场和方法,深入认识当代世界法律的本质、功能及发展走向,坚持中国法治社会建设道路的社会主义本质,实现法治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发展等等,都具有极为重要的启发意义。
马克思和恩格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方法深刻揭示了国家和法的起源与本质问题,这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区别于西方其他法学流派的核心方面。马克思晚年高度重视非西方古代社会的发展问题,阅读了美国民族学家路易斯·亨利·摩尔根1877 年出版的《古代社会》一书,并做了大量的笔记和摘要。恩格斯结合这些读书笔记手稿以及自己的研究,在1884 年仅用两个多月的时间就写成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以下简称《起源》)一书,并于同年10 月出版。此书的写作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执行马克思的遗言,其重要意义在于,补充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关于人类早期历史阶段的阐述,结合新的实证材料进一步阐发历史唯物主义的国家理论。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发展问题的经典著作。
家庭和婚姻生活是人类社会生活最基本、最原初的形态之一。婚姻家庭关系的发展,也隐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内在秘密。恩格斯运用唯物史观,把家庭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有机地结合起来考察,阐明家庭的起源及其发展规律,批判资产阶级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婚姻家庭观。恩格斯在《起源》第一版序言中提出著名的“两种生产”的理论,将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社会制度联系在一起。“两种生产”理论是对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发展和具体化,为揭示家庭、私有制、阶级以及国家和法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方法论指引。
恩格斯指出:“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2]2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生存的基础,决定着社会的性质和发展方向。而物质生活资料生产的主体是人,离开了人就谈不上物质生产。只有人本身的再生产得以持续,人的种族和人类社会得以延续,才有物质生活资料和工具的生产,才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正是由于两类生产的内在关联,婚姻家庭与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才有了内在的联系。如恩格斯指出的:“在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制下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压迫同时发生的。”[2]83恩格斯高度重视和肯定“人自身的生产”“血族关系”“家庭”“亲属关系”等非经济因素在人类历史(尤其是人类早期历史)中的重要作用。
在关于文明时代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的解释中,恩格斯重点揭示了资本主义婚姻制度的本质及内在矛盾,对婚姻自由、婚姻平等的资本主义立法原则进行了深刻的剖析。恩格斯认为,即使是最进步的资产阶级法律,“只要当事人让人把他们出于自愿一事正式记录在案,也就十分满足了。至于法律幕后的现实生活发生了什么事,这种自愿是怎样造成的,法律和法学家都可以置之不问”[2]91。这种婚姻自由、男女自愿的立法造成了男女表面上平等的社会幻象。实际上,资产阶级的“现代的个体家庭建立在公开的或隐蔽的妇女的家务奴隶制之上,而现代社会则是纯粹以个体家庭为分子而构成的一个总体”[2]92;“在家庭中,丈夫是资产者,妻子则相当于无产阶级”[2]92。因而,真正要实现男女平等,必须使妇女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束缚下解放出来。婚姻自由和真正的一夫一妻制只有在消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以后才能充分实现。恩格斯指出:“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附加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2]100这才是真正的建立在男女平等基础上的婚姻自由,是新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崭新的婚姻家庭关系。真正的一夫一妻制本身便意味着妇女地位的根本变化,妇女将会彻底摆脱家庭奴隶的地位,而和男子一样成为家庭和社会的主人。因而,恩格斯说:“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事业中去;而要达到这一点,又要求消除个体家庭作为社会的经济单位的属性。”[2]92
人类社会是从氏族制度开始起步的。借鉴摩尔根关于美洲印第安人部落制度的研究成果,恩格斯认为,在人类没有分化为阶级以前,在没有国家和法之前的社会中,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是氏族,氏族是整个原始社会的社会细胞。氏族是一种血缘亲属集团,这种简单的分级的组织形式,是同当时的社会条件相适应的,是在生产力水平非常低下的状况下以原始的共产制经济为基础的社会结构。
在氏族制度下,没有统治和奴役,“丝毫没有今日这样臃肿复杂的管理机关”[2]116,不存在作为阶级压迫的公共权力及其物质的附属物。就如恩格斯所感叹的,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啊!没有士兵、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2]116。氏族制度中的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调整人们关系的规范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氏族习俗。习俗代表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和共同利益,对一切人都有同等的约束力。习俗调整着民族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维护着氏族社会的社会秩序,使人们过着有条不紊的生活,大家都是平等、自由的,包括妇女在内。恩格斯考察了易洛魁人氏族、希腊人和罗马人氏族以及其他氏族,这些氏族的习俗虽然彼此略有差异,但基本点却是相同的。氏族习俗的内容广泛,主要包括关于选举和撤换氏族首领、氏族议事会,氏族内通婚、继承、相互援助和保护,收养外人入族,宗教节日等的习俗规范,涵盖氏族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原始社会野蛮时期的中级和高级阶段,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发展,各个氏族组织首领等的私有财产逐步增长,氏族内部的财产差别不断加大,并引起氏族成员之间的对抗,私有制和阶级逐步形成。在这样的时代,“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之分裂为阶级所炸毁。它被国家代替了”[2]197。在这样的时代,一种以维护私有财产和阶级特权神圣为己任的公共权力应运而生了,“国家被发明出来了”[2]130,法也被发明出来了。从氏族制度的逐步瓦解到国家和法的产生,是人类发展进程中惊心动魄的一个历史阶段。推动这一文明进程的,就是人类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分工细化、社会规模扩大、社会内在结构分化、私有制度形成等一系列重要社会变革。氏族制度的解体是一个长期而缓慢的历史过程。恩格斯详尽分析了氏族制度解体的具体过程,也分别考察了国家在希腊人、罗马人和日耳曼人的氏族制度的废墟上产生的具体过程。其中,恩格斯对雅典国家的产生过程作了更为详尽的研究和精确的概括,雅典国家被视为国家产生的最纯粹、最典型的形式①恩格斯说:“雅典是最纯粹、最典型的形式:在这里,国家是直接地和主要地从氏族社会本身内部发展起来的阶级对立中产生的。在罗马,氏族社会变成了封闭的贵族制,它的四周则是人数众多的、站在这一贵族制之外的、没有权利只有义务的平民;平民的胜利炸毁了旧的血族制度,并在它的废墟上面建立了国家,而氏族贵族和平民不久便完全溶化在国家中了。最后,在战胜了罗马帝国的德意志人中间,国家是直接从征服广大外国领土中产生的。”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198。。
通过对国家和法的起源过程的考察,恩格斯精彩地概括了国家和法的本质。他指出:“国家绝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像黑格尔所断言的是‘伦理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确切地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2]198国家公共权力的设立,有力地促进了氏族制度和规范逐步转化为由国家力量保障的法律。借助于法律,国家和剥削阶级享有特殊的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地位。恩格斯说:“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由于它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2]200这种新的手段不是别的,正是国家强制机关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制度。
在国家产生的初期,最初的法大都是氏族习俗的延续和革新。国家和法都是从氏族制度脱胎而来的,与旧的氏族制度有着天然的联系,不可避免地带有氏族的印痕。但是,国家与氏族机关、法律和习俗规范之间有本质的不同。可以说,习俗是来自社会内在自觉自愿的尊重和权威,是“站在社会之中”的,而法律和国家一样却是一种“处于社会之外和社会之上的东西”。
国家和法都在历史发展的一定阶段上产生,也将在历史发展的一定阶段上消失。国家和法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应运而生,也将随着阶级的消灭而消亡。恩格斯精辟地论述道:“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国家就由于这种分裂而成为必要了。现在我们正在以迅速的步伐走向这样的生产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上,这些阶级的存在不仅不再必要,而且成了生产的真正障碍。阶级不可避免地要消失,正如它们从前不可避免地产生一样。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在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的基础上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它应该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同纺车和青铜斧陈列在一起。”[2]202随着作为压迫性、统治性公共权力的国家的消亡,作为统治和压迫工具的法也必将消亡。但显然,这并不是说,那个时代的规则以及公共生活的权威也消亡了,只是说社会规范体系的阶级压迫属性消亡了,社会规则为某些特别群体特权服务的属性消亡了,而这正是社会规则的最为纯粹的公共权威得以建立的开始。
1886 年,恩格斯写成了著名的《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以下简称《费尔巴哈论》)一文,是阐述马克思主义关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重要著作。恩格斯在此文中系统说明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过程,重点说明了它同德国古典哲学之间的批判继承关系和本质区别。同时,恩格斯也多次论及法的问题,深入批判了唯心主义法哲学,进一步阐释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重要原理。
19 世纪的德国思想深受黑格尔的影响,很多思想家在一定意义上都是黑格尔的精神传人。恩格斯也认为黑格尔是对马克思和他自己影响最大的哲学家。在恩格斯看来,黑格尔“拖着一根庸人的辫子”,“没有完全摆脱德国庸人的习气”,但他也是“一个富于创造性的天才”和“一个百科全书式的学识渊博的人物”,“起了划时代的作用”[2]326。恩格斯尤其客观地肯定了黑格尔辩证法和国家哲学的历史性、革命性、深刻性和启发性,指出了黑格尔唯心主义体系背后的唯物主义内容。
恩格斯评述了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提出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这一著名命题。他指出,黑格尔哲学的真实意义和革命性质,正在于它永远结束了以为人的思维和行动的一切结果具有最终性质的看法。恩格斯说:“在发展进程中,以前一切现实的东西都会成为不现实的,都会丧失自己的必然性、自己存在的权利、自己的合理性;一种新的、富有生命力的现实的东西就会代替正在衰亡的现实的东西——如果旧的东西足够理智,不加抵抗即行死亡,那就和平地代替;如果旧的东西抗拒这种必然性,那就通过暴力来代替。这样一来,黑格尔的这个命题,由于黑格尔的辩证法本身,就转化为自己的反面:凡在人类历史领域中是现实的,随着时间的推移,都会成为不合理性的,就是说,注定是不合理性的,一开始就包含着不合理性;凡在人们头脑中是合乎理性的,都注定要成为现实的,不管它同现存的、表面的现实多么矛盾。按照黑格尔的思维方法的一切规则,凡是现实的都是合乎理性的这个命题,就变为另一个命题:凡是现存的,都一定要灭亡。”[2]323因而,黑格尔这一论断所包含的关于发展的辩证法思想,具有革命性,但由于黑格尔本人的局限性,他无法明确宣示其革命性的结论。
恩格斯概括了黑格尔国家观的基本内涵,并对黑格尔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论述提出了新看法,揭示了其唯心主义国家哲学中的唯物主义元素。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是一个独立发展的领域,市民社会是由国家决定的,国家是市民社会发展的“真实基础”。恩格斯说,黑格尔的伦理学在形式上是唯心的,在内容上是现实的。黑格尔通过晦涩语言所表达的国家、市民社会和家庭都是以当时经验的实际社会生活状况为依托的,因而是现实的。但是,从家庭到市民社会再到国家这样一个相互包容和转化的形式却是彻底的唯心主义,完全颠倒了国家和法与经济基础、市民社会之间的真实关系。实际上,“国家、政治制度是从属的东西,而市民社会、经济关系的领域是决定性的因素”[2]360;“国家总的说来还只是以集中的形式反映了支配着生产的阶级的经济需要”[2]361。因而,恩格斯说:“在现代历史中,国家的意志总的说来是由市民社会的不断变化的需要,是由某个阶级的优势地位,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和交换关系的发展决定的。”[2]360
《费尔巴哈论》对国家和法背后的经济关系、经济力量、物质生活条件的揭示,是对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在法学领域中具体运用的一个亮点。法作为上层建筑,与国家一样,是由一定的经济关系决定,并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国家与公法的联系是最为直接和密切的,公法本身就是国家公权力的一部分。恩格斯说:“如果说国家和公法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那么不言而喻,私法也是这样,因为私法本质上只是确认单个人之间的现存的、在一定情况下是正常的经济关系。”[2]361当然,这种确认所采取的形式是很不相同的,“人们可以把旧的封建的法的形式大部分保存下来,并且赋予这种形式以资产阶级的内容,甚至直接给封建的名称加上资产阶级的含义”[2]361;“人们也可以像在西欧大陆上那样,把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即罗马法以及它对简单商品占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的关系(如买主和卖主、债权人和债务人、契约、债务等等)所作的无比明确的规定作为基础”[2]361。但是,由于国家和法的意识形态面貌的遮蔽性,在职业政治家那里,在资产阶级的公法理论家和私法法学家那里,国家和法同经济事实的联系就完全消失了,似乎法律形式就是一切,而经济内容则什么也不是,公法和私法被看作是两个独立的领域。
由于法和国家是人们有意识活动的结果,是看上去独立于社会的一种外在力量,有其相对独立发展的轨迹,甚至充满着偶然性,尤其容易产生意识形态的遮蔽,因而恩格斯所揭示的人的有意识活动、偶然性与历史规律的关系,在国家和法的领域就具有格外重要的指引意义。恩格斯说:“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2]356而实际上,由人们有意识活动所构成的“历史进程是受内在的一般规律支配的”。在社会历史领域,尽管各个人都有自觉预期的目的,总的说来在表面上好像也是偶然性在支配着,但实际上也有“同没有意识的自然界中占统治地位的状况完全相似的状况”[2]356;历史事件似乎是由偶然性支配着的,但“在表面上是偶然性在起作用的地方,这种偶然性始终是受内部的隐蔽着的规律支配的,而问题只是在于发现这些规律”[2]356;“人们总是通过每一个人追求他自己的、自觉预期的目的来创造他们的历史,而这许多按不同方向活动的愿望及其对外部世界的各种各样作用的合力,就是历史”[2]356。恩格斯对历史规律性的这一深刻论述,为我们拨开了法律和国家领域唯心主义意识形态的迷雾。
恩格斯肯定了费尔巴哈在批判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哲学、恢复唯物主义权威中的理论贡献,说:“费尔巴哈给我们的影响比黑格尔以后任何其他哲学家都大。”[2]534同时,他也明确指出了费尔巴哈社会历史观的局限性,说费尔巴哈“作为一个哲学家,他也停留在半路上,他下半截是唯物主义者,上半截是唯心主义者”[2]350,指出:“我们一接触到费尔巴哈的宗教哲学和伦理学,他的真正的唯心主义就显露出来了。”[2]341
与黑格尔的深邃思想相比,费尔巴哈的历史观、伦理观是贫乏和肤浅的。费尔巴哈伦理学的出发点是抽象的和自然的人,是人的欲望、爱,认为追求幸福的欲望是人生下来就有的,因此就把这种欲望作为一切道德的基础。以此为根据,费尔巴哈提出关于道德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对己以合理的自我节制;二是对人以爱(永远是爱)。恩格斯分析和批判了费尔巴哈的这两条原则。恩格斯说,当一个人专为自己打算的时候,他追求幸福的欲望只有在非常罕见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满足,而且绝不可能是对人对己都有利的。费尔巴哈的失足之处就在于,离开人的社会性去抽象地谈论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而根本不去考虑人生活于其中的社会还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政治关系,不了解道德与这些更为根本的社会关系之间的联系。费尔巴哈无条件地提出人追求幸福的平等权利的要求,并认为这种要求适合于任何时代和任何情况。这种论说显然是空泛贫乏的,无法说明问题的实质。
恩格斯指出了追求幸福权利的历史性、阶级性,认为在古代的奴隶和奴隶主之间,在中世纪的农奴和领主之间,在被压迫阶级和统治阶级之间,显然不可能有所谓追求幸福的平等权利。现代资本主义在反对封建制度、发展资本主义生产的过程中不得不废除私法和公法中的等级特权,在形式上、法律上承认追求幸福的平等权利,但这并不是说资本主义就能充分实现这些权利,“追求幸福的欲望只有极微小的一部分可以靠观念上的权利来满足,绝大部分却要靠物质的手段来实现”[2]347。费尔巴哈脱离开社会生活的具体条件而谈论抽象的人,试图由崇拜抽象的人的新宗教观来实现解放,这无济于事。要认识社会历史的发展,就必须“从费尔巴哈的抽象的人转到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就必须把这些人作为在历史中行动的人去考察”[2]348。恩格斯指出:“费尔巴哈的道德论是和它的一切前驱者一样的。它是为一切时代、一切民族、一切情况而设计出来的;正因为如此,它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是不适用的,而在现实世界面前,是和康德的绝对命令一样软弱无力的。”[2]348恩格斯的这一论述提示我们,认识法律权利、法律平等、法律的本质等法学基本问题,不能从各种抽象的普遍人性、人道主义、正义感、理性、情感等出发或以此为根据,而要从现实的人、现实的社会关系出发。可以说,这是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根本方法论原则之一。
在19世纪80至90年代的国际工人运动中,围绕着坚持还是反对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坚持还是反对合法斗争等问题,产生了机会主义的倾向。恩格斯敏锐地揭露了这种机会主义的实质,坚定地捍卫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并结合工人运动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反思了过去对欧洲革命过于乐观的看法,又重申了巴黎公社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新型专政的经验。恩格斯关于合法斗争和反机会主义的论述,包含着丰富的法哲学新思想。
1891年,为纪念巴黎公社成立20周年,在马克思所著《法兰西内战》的德文第三版即将出版之际,恩格斯应约为该著作写作了导言。这篇导言高度评价了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经验所做的理论概括的重大历史意义,并结合此后20 年国际共运的新发展和新问题,对马克思的叙述和理论进行了一些补充。
恩格斯在导言中重点重申了关于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创建新型国家的原理,进而指出,巴黎公社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是防止国家从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宰创造的新国家形式,即巴黎公社“打碎旧的国家政权而以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来代替”[3]111。巴黎公社的经验告诉我们,无产阶级在取得革命政权以后,必须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包括废除旧法体系,并以新的无产阶级国家机器和新法律体系来代替。恩格斯指出:“工人阶级一旦取得统治权,就不能继续运用旧的国家机器来进行管理;工人阶级为了不致失去刚刚争得的统治,一方面应当铲除全部旧的、一直被利用来反对工人阶级的压迫机器,另一方面还应当保证本身能够防范自己的代表和官吏,即宣布他们毫无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3]110恩格斯在这里突出强调了彻底废除旧制度的重要性,重点说明了巴黎公社的真正民主本质,进而也突出了无产阶级专政的真正民主性质,强调必须以新的民主国家权力形式来保卫工人阶级的统治。
鉴于“在德国,来自哲学的对国家的迷信,已经进入到资产阶级甚至很多工人的一般意识之中”[3]111,恩格斯在这篇导言中特别强调了要反对国家崇拜和国家迷信。当时流行的国家迷信、国家崇拜,阻碍了对国家阶级本质的认识和批判,也助长了工人阶级进行合法斗争时对现实国家的过度妥协倾向。按照黑格尔等哲学家的国家学说,国家是“观念的实现”,是“尘世的上帝王国”,也就是永恒的真理和正义所借以实现或应当借以实现的场所。这种理论就会助长对国家以及一切同国家有关的事物的崇拜。由于人们从小就习惯于认为全社会的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只能通过国家及其官吏来处理和保护,这种崇拜就更容易生根。恩格斯指出:“人们以为,如果他们不再迷信世袭君主制而坚信民主共和制,那就已经是非常大胆地向前迈进了一步。实际上,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而且在这一点上民主共和国并不亚于君主国。国家再好也不过是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中获胜的无产阶级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也将同公社一样,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有能力把这全部国家废物抛掉。”[3]111恩格斯从对国家崇拜的分析中进一步揭示了国家的本质,尤其强调了民主国家的阶级本质,揭示了国家崇拜的危害性、迷惑性。他既肯定了民主的重要性,又揭示了资产阶级民主国家的本性和局限性,显示了鲜明的辩证法思维。反思后来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些国家观念和实践,更让我们感受到恩格斯这一论述的强烈的时代意义。
自从1860 年代德国工人阶级获得选举权后,德国工人政党巧妙利用合法条件争取工人权益,壮大工人阶级的力量,即使俾斯麦操纵国会1878年通过的《反社会党人非常法》也没有阻挡工人阶级力量壮大的步伐。在1890年该法被废止后的国会选举中,德国社会民主党取得胜利,赢得了近10万选民的选票。在新的形势和新的胜利面前,工人阶级队伍中出现了机会主义的幻想和动摇倾向。这些机会主义者由于迷恋合法斗争或出于怯懦而不敢提出无产阶级政党的正当要求。
在德国社会民主党恢复合法活动之后,党迫切需要新的行动纲领。1891年6月,德国社会民主党执行委员会讨论了威·李卜克内西起草的一个新的纲领草案,准备提交在爱尔福特召开的党代表大会讨论。恩格斯仔细分析草案,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这就是后来公开发表的《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一文(此文常被称为《爱尔福特纲领草案批判》)。恩格斯肯定了纲领草案有正确性的一面,也批判了其中一些根本性的理论错误表述,主要是在国家问题上的机会主义观点。恩格斯在这篇文献中重申和进一步阐发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一些基本观点。
恩格斯结合当时欧美资产阶级民主制的新情况,提出了一个重要判断,即存在民主制基础上的“旧社会和平地长入新社会”的可能性。他说:“可以设想,在人民代议机关把一切权力集中在自己手里、只要取得大多数人民的支持就能够按照宪法随意办事的国家里,旧社会有可能和平长入新社会,比如在法国和美国那样的民主共和国。”[4]414这个判断的深刻性还在于其中暗含着这样的判断,即社会主义必须是真正的、更高程度的民主,社会主义制度必须继承和充分利用资本主义时期所发展的民主成果。恩格斯还重视与民主制相联系的一系列重要制度,如普选制、政教分离、自治制度、结社权①恩格斯说:“结社权在德国比在其他任何地方都更需要得到保障以防止国家的侵犯。”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19。、言论自由等。恩格斯结合德国情况,也谈到了要追求统一的、真正的、单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国,以实现对德国的改造。
但是,恩格斯也明确指出,在当时的德国并没有“和平长入社会主义”的可能性。在当时,德国政府在国内几乎拥有无上的权力,而帝国国会及其他一切代议机关毫无实权,“帝国国会的权利同普鲁士议院的权利完全一样,所以,李卜克内西把这个帝国国会称做专制制度的遮羞布”[4]413。德意志帝国宪法和德意志帝国国会具有其反动性和虚伪性,因此,“在德国宣布要这样做(即“和平长入社会主义”——引者注),而且在没有任何必要的情况下宣布要这样做,就是揭去专制制度的遮羞布,自己去遮盖那赤裸裸的东西”[4]414。企图在德国当时那种类型的君主立宪制度下实现“现代的社会正在长入社会主义”,以及关于“德国目前的法律状况就足以使党通过和平方式实现自己的一切要求”[4]413的看法,是不切实际的幻想,在实践上也是行不通的。
恩格斯结合德国政治的具体情况提出,社会民主党应将议会合法斗争策略与建立民主共和国等长远大计结合起来。重视合法斗争,实际上也就是要求重视围绕立法、选举竞争、议会内斗争等的政治法律斗争。恩格斯批评这一纲领草案没有提到无产阶级专政,没有提出建立民主共和国的要求,也没有强调要使现存的德国制度尽量民主化的任务。恩格斯分析认为,一些社会民主党人鉴于害怕俾斯麦的《反社会党人非常法》得以恢复,或对“和平长入社会主义”心存幻想,便不敢在党纲中提出反对专制制度和实现民主共和国的条文。根据德国的政治形势,恩格斯说,“把一切政治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议机关之手的要求在我看来是应该而且能够写到纲领里去的”[4]415。只有这样才便于使现存的德国制度尽量民主化,德国的工人阶级才有可能通过人民代议机关来进行合法斗争,逐步地把一切政治权力集中在人民代议机关的手里,直到取得政权。恩格斯明确指出:“如果说有什么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法国大革命已经证明了这一点。”[4]415当然,恩格斯也考虑到,在德意志帝国的当时条件下,社会民主党不能冒着自己遭到新的镇压的风险,而直接地、公开地提出民主共和国问题。既然在纲领中不能包括对民主共和国的直接要求,那就应当特别强调有必要把全部政治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议机关之手,否则,无产阶级政党就会丧失自己的斗争阵地和斗争原则。提出把一切政治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议机关之手的要求,并进而争取建立民主共和国,应当是无产阶级政党的斗争目标。
在此,结合德国工人阶级合法斗争的政治策略,恩格斯还特别强调指出,应当将当前斗争目标与长远目标结合在一起,这样才是一种完整的政治战略。“为了眼前暂时的利益而忘记根本大计,只图一时的成就而不顾后果,为了运动的现在而牺牲运动的未来,这种做法可能也是出于‘真诚的’动机。但这是机会主义,始终是机会主义,而且‘真诚的’机会主义也许比其他一切机会主义更危险”[4]412。
1895 年,恩格斯为马克思《1848—1850 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单行本的出版写作了一篇导言,在这篇导言中,他进一步深刻分析了阶级斗争形势的新变化,强调了无产阶级采用合法斗争与“非法”斗争相结合策略的必要性。恩格斯回顾了近半个世纪欧洲阶级斗争历史,指出1848 年革命以来欧洲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尤其1870—1871 年普法战争和巴黎公社结束以后,斗争的条件更是发生了本质变化。他承认早年间他与马克思关于革命形势的评估是过于乐观了,对欧洲资本主义的潜力以及工人阶级的能力都有不够恰当的认识。恩格斯坦承:“历史表明我们也曾经错了,暴露出我们当时的看法只是一个幻想。历史走得更远:它不仅打破了我们当时的错误看法,并且还完全改变了无产阶级进行斗争的条件。1848 年的斗争方法,今天在一切方面都已经过时了。”[4]538
恩格斯认为,在新的斗争条件下,工人阶级应当更善于利用普选权开展议会斗争,争取群众,宣传工人阶级主张。德国社会民主党在这一策略的实践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恩格斯对此赞赏道:“他们给了世界各国的同志们一件新的武器——最锐利的武器中的一件武器,向他们表明了应该怎样使用普选权。”[4]544恩格斯明确指出了普选制的好处:“即使普选权再没有提供什么别的好处,只是使我们能够每三年计算一次自己的力量;只是通过定期确认的选票数目的意外迅速的增长,既加强工人的胜利信心,同样又增加对手的恐惧,因而成为我们最好的宣传手段;只是给我们提供了关于我们自身力量和各个敌对党派力量的精确情报,从而给了我们一把衡量我们的行动是否适度的独一无二的尺子,使我们既可避免不适时的畏缩,又可避免不适时的蛮勇——即使这是选举权所给予我们的唯一的好处,那也就够多了。”[4]545恩格斯在1892 年11 月12 日致保尔·拉法格的信中,也特别谈到了普选权的好处和用处,他说:“你们现在可以看到,四十年来,只要善于使用,普选权在法国是多么好的武器!这要比号召革命缓慢而枯燥,但是要可靠十倍,而且更好的是,能最确切地指明哪一天应当号召武装革命。甚至可以十拿九稳地肯定,只要工人们合理地使用普选权,就能够迫使当权者破坏法制,就是说,使我们处于进行革命的最有利的地位。”[5]521用好了合法斗争的手段,我们在这种合法性下会“长得身强力壮,容光焕发,简直是一副长生不老的样子”,我们用合法手段“比用不合法手段和用颠覆的办法获得的成就多得多”[4]552。恩格斯告诫德国社会民主党人要在议会合法斗争中维护宪法、反对颠覆法案,但也不能完全被法制所束缚,一旦反动势力破坏宪法、国家契约,搞专制独裁,那社会民主党人自然也就应当放开手脚。
尽管普选权基础上的合法斗争很有意义,恩格斯仍特别指出,依然要牢牢记住,革命权是工人阶级唯一真正的“历史权利”,“是所有现代国家无一例外都以它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唯一权利”[4]550-551。恩格斯认为,最重要的是要善于通过合法斗争进行革命的和平准备,即教育群众,利用一切可能的合法手段创造条件,以便无产阶级去完成他们的根本任务,即夺取政权。他说:“我们的主要任务就是不停地促使这种力量增长到超出现行统治制度的控制能力,不让这支日益增强的突击队在前哨战中被消灭掉,而是要把它好好地保存到决战的那一天。”[4]551当然,尽管要准备进行“决战”,恩格斯也同时赞赏和鼓励进行有利于工人阶级可能利用和平手段赢得政权的努力。
恩格斯晚年与友人有过大量的书信往来,他在一些书信中深入阐发了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原理。特别是恩格斯致保·恩斯特(1890 年6 月5日)、康·施米特(1890 年8 月5 日和10 月27 日)、约·布洛赫(1890 年9 月21—22 日)、弗·丹尼尔逊(1892年6月18日)、弗·梅林(1893年7月14日)和符·博尔吉乌斯(1894年1月25日)等人的书信,在马克思主义思想史上常被称为“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书信”。这些通信在分析阐述社会上层建筑诸因素与经济的相互关系,并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来评论历史问题的同时,也重点关注到了法律问题,通过阐发法的相对独立性理论,深化了关于经济关系与法之间关系的理论认识。
在19世纪80年代末,德国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评论有两个值得关注的观点:一是社会学家、莱比锡大学教授保尔·巴尔特在其1890 年的一本著作中第一次把历史唯物主义歪曲为“经济唯物主义”,武断地认为马克思、恩格斯从来不曾提出国家和法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对经济的反作用,抹杀这些上层建筑对社会发展所具有的影响;二是刚加入德国社会民主党的一批青年知识分子(如保尔·恩斯特等人所组成的“青年派”)则认为,社会发展是在经济支配下“自动形成的”,而“丝毫没有人的参与”,国家和法等上层建筑对经济力量是完全无能为力的。为反驳这些歪曲和攻击,恩格斯进一步阐述了国家和法与经济乃至整个社会历史之间的复杂关系问题,尤其通过阐释国家和法的相对独立性理论,深化了对国家和法的历史唯物论解释。
恩格斯谈到,他和马克思为了反对唯心主义历史观,常常不得不把重点首先放在从作为基础的经济事实中探索出政治观念、法权观念和其他思想观念以及由这些观念所制约的行动上,但有时为了内容而忽略了形式方面,这就给了敌人以理由来进行曲解和歪曲[6]657。一些理论家将历史唯物论作为一个“套语”生搬硬套地到处运用,对此,恩格斯明确表示反对,认为这种“套语”正是对马克思主义的误解和曲解①恩格斯说:“许许多多年轻的德国人却不是这样,他们只是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套语(一切都可能被变成套语)来把自己的相当贫乏的历史知识(经济史还处在襁褓之中呢!)尽速构成体系,于是就自以为非常了不起了。那时就可能有一个巴尔特冒出来,并攻击在他那一圈人中间确实已经退化为套语的东西本身。”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87。。就这些针对唯物史观的有意歪曲,恩格斯阐明:“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阶级斗争的各种政治形式及其成果——由胜利了的阶级在获胜以后确立的宪法等等,各种法的形式以及所有这些实际斗争在参加者头脑中的反映,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学的理论,宗教的观点以及它们向教义体系的进一步发展。这里表现出这一切因素间的相互作用,而在这种相互作用中归根到底是经济运动作为必然的东西通过无穷无尽的偶然事件……向前发展。”[6]591-592这一经典论述是对经济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关系的全面概括,也是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对法的本质、地位及其功能的深刻揭示。
恩格斯强调,理解历史发展的规律必须运用辩证法,他尖锐地批评保尔·巴尔特等人在认识历史发展过程时缺少辩证法思维,指出:“所有这些先生们所缺少的东西就是辩证法……,而整个伟大的发展过程是在相互作用的形式中进行的(虽然相互作用的力量很不相等:其中经济运动是最强有力的、最本原的、最有决定性的),这里没有什么是绝对的,一切都是相对的。”[6]601历史辩证法的要义正好在于,既承认有复杂的相互作用,又承认经济关系、经济运动的决定性。
恩格斯在其晚年通信中继续坚定地捍卫法的经济决定理论,进一步运用历史辩证法揭示了法和国家对经济关系的积极反作用,并以此丰富了法的经济决定论原理。法对经济的反作用是法与经济基础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对此,恩格斯特别进行了强调。一是反对将经济基础的决定性作用简单化。恩格斯在多封通信中强调经济关系、经济力量的决定作用是归根到底意义上的。比如,他说:“经济关系不管受到其他关系——政治的和意识形态的——多大影响,归根到底还是具有决定意义的,它构成一条始终贯穿始终的、唯一有助于理解的红线。”[6]668二是经济关系对法的决定作用是在各种活动、各种力量、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基础上实现的。历史的实际过程是基于各种有意识活动的“总的合力”的结果,法的反作用和被决定性,也正是在这种总的合力之中呈现出来的。三是国家、法、宗教艺术等上层建筑产生的这种反作用总是与经济的决定作用同时发生的。政治、法律等对经济的反作用,是由经济自身所确定的,也是经济自身所必定要接受的。“政治、法、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作用并对经济基础发生作用。这并不是说,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其余一切都不过是消极的结果,而是说,这是在归根到底不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经济必然性的基础上的相互作用”[6]668。恩格斯在通信中批判了否定政治、法律等创造性作用的庸俗经济决定论。他说:“如果巴尔特认为我们否认经济运动的政治等等的反映对这个运动本身的任何反作用,那他就简直是跟风车作斗争了。他只需看看马克思的《雾月十八日》,那里谈到的几乎都是政治斗争和政治事件所起的特殊作用,当然是在它们一般依赖于经济条件的范围内。或者看看《资本论》,例如关于工作日的那一篇,那里表明立法起着多么重大的作用,而立法就是一种政治行动。”[6]600
恩格斯在晚年通信中结合法和国家的相对独立性问题,进一步阐发了法对经济发展的积极或消极反作用,批判对经济决定论的歪曲。法不是简单地、被动地服从经济状况,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作为一只独立的力量和工具阻碍或促进经济关系的发展。法之所以具有相对独立性,是与法律调整本身的特点、法的历史发展特征等密切联系的。法和国家是一种制度性的上层建筑形式,是将规范体系、权力机制和意识形态高度凝结在一起的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这使得法和国家在社会生活中呈现出更大的主动性、创造性,呈现出法和国家相对于经济关系、社会生活、哲学等观念和理论的独立性,以及法相对于国家的相对独立性。
决定法的面貌的因素远远不止经济关系,由此法与经济发展之间呈现出不平衡性。法并不是完全机械地依据和依附经济关系的原则来发展,还有大量的其他因素,如政治的、文化的、观念的因素都在相当程度上了影响法的发展面貌。比如,法律作为规范体系和思想观念或意识形态,具有自身相对独立的发展脉络和历史材料积累的继承性,有着先驱传给它的特定思想材料。法总是要接受已有的法律材料、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或文化等,并在此基础上创造新的法律规范、法律治理技艺。这种思维意义上的法律连续性及其发展,展示了法的继承性以及相对独立性,也表明了法与经济的“距离感”,表明法并不总是准确反映经济的发展状况。恩格斯从社会分工的角度分析说明了法与经济之间发展“不平衡性”的原因。正如“经济上落后的国家在哲学上仍然能够演奏第一小提琴”[6]599那样,经济上落后的国家在法律上也是如此。
法的意识形态性助长了法的相对独立性。法律意识形态、法律思想观念和理论是经济关系“头足倒置”的反映。恩格斯指出,经济关系反映为法的原则,必然是一种头足倒置的反映,这种反映是在活动者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发生的。法学家以为他是凭着先验的原理来活动的,这样的活动因而看上去是遵循法的逻辑的,然而这只不过是经济的反映而已。这样一来一切都头足倒置了。这种倒置或颠倒就建构了一种法律至上的法学世界观、法学意识形态,似乎法律支配了经济和社会,也造成了这样一种假象,即似乎“一切行动既然都以思维为中介,最终似乎都以思维为基础”[6]658。
法的内在和谐性追求助长了法的相对独立性。法作为一种体系性存在,必然追求内在体系的和谐一致和体系化的发展逻辑。有内在和谐性,消除法体系的内在矛盾,才有法的权威性。恩格斯指出:“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相抵触的一种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6]598但法的自我体系化努力,同时也带来了法与客观经济关系不一致的可能性甚至必然性。法的内部和谐一致性总是有条件、有限度的,且总是由于与经济关系的内在矛盾而不断被突破,因而,这里呈现了法律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内在矛盾与发展的辩证法。如恩格斯所说:“‘法的发展’的进程大部分只在于首先设法消除那些由于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成法律原则而产生的矛盾,建立和谐的法的体系,然后是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影响和强制力又一再突破这个体系,并使它陷入新的矛盾(这里我暂时只谈民法)。”[6]598法的内在和谐性既有助于维护和巩固法的权威性、法律自治,也有助于法在服从经济原则的同时,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
结语
恩格斯晚年一直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反思已有理论,并在时代巨变中不断发展和深化理论,坚决反对将马克思和他的理论当作“教条”“教义”“套语”或“现成的公式”来对待。直到逝世前不久的1895 年3 月,他还在一封信中强调:“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6]691这一重要而科学的思想原则,对于当今时代我们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具有重大的方法论指导意义。
恩格斯晚年既坚定地捍卫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基本原理,结合人类早期史揭示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阶级性,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暴力革命的基本原理,又结合工人运动和欧洲政治的新形势肯定了在当时进行合法斗争、争取工人权益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他深刻考察了“和平长入社会主义”的问题,这涉及如何认识当今世界体系中的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制度之间的竞争,如何对待资本主义所产生的政治法律文明成果等重大问题。重要的是要认识到,社会主义是在继承资本主义时代全部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因而不能仅仅因为意识形态的对立就拒绝借鉴资本主义政治法律成果。
恩格斯晚年法学思想的核心在于从多个方面深化法的经济决定论。法的经济决定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核心问题。后世对于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典型误解就是将马克思主义庸俗化为“唯经济决定论”或“机械的经济决定论”。恩格斯晚年的重要阐述丰富了法的经济决定论的内涵,明确反对机械的、形而上学意义上的经济决定论。这启发我们应当更全面地、辩证地理解法与经济的关系。恩格斯着重通过深入阐述法的反作用和法的相对独立性理论,揭示了法和经济状况的复杂辩证关系,揭示了法律意识形态的形成机制及其功能,这对于认识法治、法律意识形态、法律观念、法律理论的社会功能以及法学知识的生产机制等,都是极富启示意义的。遵循恩格斯的告诫,我们应当在社会结构的整体之中,在社会关系的复杂互动之中,在经济的归根到底意义上的决定作用中理解法律制度、法律治理、法学的根本问题;应当珍视和借鉴近现代法律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但又不能陷于资本主义的法学世界观,因为这种世界观恰恰颠倒了法与社会、法与经济的真实联系。
重温恩格斯的晚年思想,我们可以感受到,恩格斯晚年依然目光如炬,他没有故步自封而总是与时俱进,没有自我神化而总是谦逊又坚定。在这个意义上,恩格斯正是守正创新的典范。恩格斯晚年所阐发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学新观点在当今时代依然闪烁着真理的光芒。重温恩格斯晚年这些著述,对于我们全面了解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结合当今时代发展认识法的本质、功能及地位,认识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动力、方向及道路等,都可以有诸多的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