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少杰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日常生活中,农产品是人们餐桌上不可或缺的食品,它们的质量安全不仅仅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而且 也将会提高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以及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农产品行业的质量安全事故一件接着一件发生,例如流通中的面粉、大米、肉类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引发的后果非常严重,给人们的身心健康带来了严重的伤害。这就表明我们要重视从农产品的安全保障,从多个方面和角度来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其中关于农产品质量的法律制度建设是起到关键作用的,从法律监管的角度来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机制的创设与完善。除此之外,政府的监督管理也是不可或缺的。 重视农产品质量 安全监管,有利于促进城乡发展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我国关于质量监管的法律法规及条例比较多,涉及到农业投入品监管、市场流通监管等各个方面,包含《农业法》、《种子法》等法律法规。在这其中,《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起了关键作用。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颁布实施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上的空白,但它毕竟是一部基本法,难免存在一些立法调整不足的地方,导致了纠纷和诉讼成本增加,以及司法资源浪费。我国农产品质量法律体系尚不完备,表现在适用法律部门门类少、法规的周密性与操作性不够强,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对接不畅,不同部门之间在法规上存在积极或者消极的冲突等。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出台,推动了质量监管能力和水平的提升。从实际情况来看,这部法律规定还不是很健全,用大量概括性的语言表述质量监督管理有关办法,规定的不是很详细具体。在农产品生产环节,不准过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可是没有界定农业投入品的范围,也没祥细说明承担的法律责任,仅是简单指出用其他法律法规进行约束。随着农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进步,有部分条款规定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执行落实效果不好。比如,该法第37条规定,在农产品销售环节,交易场所管理部口需要采取单独组建、聘请相关机构等方式,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检验检测,坚绝不允许销售质量安全不达标的农产品。
2.2.1 监管体制不够健全。
没有形成统一领导与协调的组织管理体制,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造成权属不明,责任不清,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农业生产经比较分散,文化素质相对较低,思想不重视质量安全管理,给质量安全监管带来很大难度;基层行政执法能力不足,缺少能干事人员。质量安全市场监管手段不足,部分生产单位冒用其他单位产品通过登记证、标签等外观难分辨。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部分农户从网上购买投入品,执法监管难度比较大,农药中添加隐性成分、化料中添加农药等违法行得不到有效控制。
2.2.2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证制度和信息制度不完善
我国质量安全的认证管理起步比较晩,还很不规范完善。第三方认证机构数量较少,不利于独立客观地开展认证,影响了认证的信服度。同时,认证的农产品种类很少,没有包括所有农产品,没有进行全程质量认证管控。另一方面,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监管信息制度。市场机制缺失,容易出现农产品质量较高但价格不高的现象,没有形成质量安全监管的良性循环。农产品交场场所大多是开放的,没有设置过高的进入条件,除了规模经营的市场外,大多数能自由进入,影响了质量安全监管。各方利益主体掌握信息不对称,影响到质量安全水平提高。
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调整后的部门职能有很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在法律法规上还没有明确新的执法监管部门、新的监督管理办法和新的执法监管制度。完善其监管体系。要注意和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承接,做到共同负责、共同发挥作用。《食品安全法》明确包括各个环节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要侧重于农产品及其生产环境。虽然各有侧重,当然也不能完全分开。尽快有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产地环境监管、生产与 加工过程监管等的规定,实现农产品生产各个环节 都有有效的法律来规范。另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相关规定不够细化,如没有对农产品质量责任和农产品缺陷做出明确的规定,而现实生活中,如何界定农产品缺陷和如何承担农产品质量责任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关系主体高度关注的问题。因此,这就需要我们结合农产品本身的特点和具体情况来界定农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可以采用罗列分类的方式,尽可能地将农产品缺陷列举出来,让消费者可以明确清晰地按照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增设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 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产品连片生产区建设排污企业,推进畜禽粪便、废弃农 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
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应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发挥其组织优势和强制力,强制农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质量安全的农产品。 落实政府责任制,加强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合作,解决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存在职责不清、权责不明的问题。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发挥农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的监管作用,整合有效的资源,形成监管合力。
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人员各方面的素质。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多个部门,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时,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持。 我国的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水平不高,与发达国家相关机构相比还有一定的距离,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加大技术支持力度,使用科学化、标准化的管理方式,同时要加强对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以提高其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
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事故会损害到广大群众的身体状况,也是现代农业发展的不利因素。各方面要全面地看到,农产品质量监管的力度与现实差距很大,需要不断加强。尤其是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完善,监管基础比较薄弱。我们要增加责任感,采取指施,进行改进和提升。我们可看出目前的法规不够健全和完善,执法监管还比较渴乱,农业标准化程度还不高,检验检测机构不健全、检测水平还不高,质量安全的认证制度和信息制度还不完善,法律责任制度还存在缺陷。这些问题制约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
结合我国的国情,在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找出完善的破解路径。第一,要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核心和关键,及时对其进行补充修订,加强与其它法规的衔接,健全完善相关的配套法规制度,构建系统严谨、科学完备的立法体系。第二,完善农产品安全执法体系,健全责任落实制度,健全精准化推进制度、执法检查预警制度,完善执法监管可追溯制度、检验监测制度和认证制度,建立执法检查责任追究制度。第三,完善相关司法体系,建立相关简易诉洛程序,提高农产品安全司法公正性,扩大受害者救济途径。第四,提高各方主体相关概念,増进行业协会自律,加强壮会监督,完善相关监管守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