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1-12-01 11:35张珍刘克非
乡村科技 2021年23期
关键词:主体经营土地

张珍 刘克非

(河南工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重视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落实扶持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政策,完善‘农户+合作社’‘农户+公司’利益联结机制”。在当前的农业发展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有生力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肩负着组织农业产业化经营、引领农业现代化生产、组织小农进入现代化轨道的重要使命。工业化发展背景下,农村地区的劳动力逐渐向城市地区转移或者逐渐向二三产业转移[1],农村地区劳动力大量减少。为了进一步解决农村地区劳动力存在的结构性矛盾,以及之后在农业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无人种地”情况,我国迫切要求发展新型农业、现代农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对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充分释放各类资源要素活力具有积极作用。从一定层面上说,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是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应有之义。

当前,我国各个地区都在加快发展地区现代农业,并积极构建新型农业体系,在这一过程中,一些农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始出现。从这一发展趋势可以明显看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前已经存在一定的发展效力,一些专业农业大户也已经具有一定规模,一些农业的龙头企业也在不断发展、完善自身的力量,我国新型的职业农民也开始进一步形成。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述

1.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

本文提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那些有着较大的经营规模、较为完善的经营能力、能够对所拥有的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将商品生产作为主要目标的一些农业经营组织。黄玉蕊研究表明,目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2]。在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包含具体农业生产过程中涉及的一些生产经营组织,还包括生产各个环节提供服务的经营组织。

1.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概念是在我国进一步推动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整体大趋势下提出的。因此,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要求其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而且还要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张大兵研究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可概括为规模合理的专业生产、集约化经营、市场化程度较高:①规模合理的专业化生产主要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规模,其经营规模要大于传统农户家庭的经营规模,并且可以在经营的过程中通过一些有针对性的农业生产方法进一步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经济效益;②集约化经营则是针对一些传统的规模较小的家庭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着较完善的装备和较高的技术及管理水平,可以完成对生产资源的集约使用,从而提升自身的劳动生产效率及土地产出效率;③市场化程度高则主要是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商品转化率,由此其转化率与经济收益高于我国传统农户,所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的过程中应该切实结合市场需求,以需求为主体安排农业生产活动,实现农业与市场的高度契合,使所生产的产品均可以流入市场,从而获得较高的经济收益[3]。

1.3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前进方向和必由之路。加快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是一项重大战略,对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意义重大。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在我国应该坚持贯彻乡村振兴战略,并进一步加强农村基本经营管理体制建设,构建更加现代化的产业体制、经营体系等。但在实践过程中需要注意,我国的一些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往往具有不同的功能、特点。因此,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应该从整体出发,促进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共生,加强我国不同类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联系,使他们可以各展其长,优劣互补,这也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加强龙头企业的带头作用,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从而加快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

2 柘城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2.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方式灵活

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从承包、股份合作、租赁等方面获得土地,业主资本组织也主要有股份合作、独资、合伙、股份制等几种形式,所包含的领域主要有种植业、加工业、养殖业等。当前,柘城县的500余户农户已经集结了社会闲散资金6亿余元,这笔资金也将成为当前发展阶段提高农业投入的重要资金来源。以土地流转为抓手推进土地规模化经营,以产业基地为载体发展优质高效农业,以新型农业经营为主体完善经营模式。

2.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不断发展壮大

最近几年,在农民群众强力推行新型农业经营的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也迅速发展起来,形势一片大好,带动了很多散户。企业的对接、市场链接等给农村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很大帮助,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在不断增加。此外,家庭农场也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转变。例如,2015年,柘城县共建成5个家庭农场,而到了2019年便增加至28个。并且这些家庭农场覆盖的领域也十分多元,包含粮食、花卉、蔬果等多个领域,生产经营土地的数量也达到了588.86 hm2。

2.3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建立

为了发展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部门创建了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对致富领头人和技术骨干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例如,柘城县主要以当地的龙头企业为主,将有关的专业协会骨干人物作为带头,要求县政府各个部门共同参与,结合当地特色,如生猪、花卉、桑蚕等,展开农业技术专业培训,给农民讲解相关的农业产业知识等。从2013年起,柘城县政府每年均会对4 000名左右的农民进行农业技术培训。

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3.1 运行机制不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层次偏低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管理体系并不完善。①土地产权不明确,财务上的利益分配制度不健全,土地运营随意。②一些规模较大的种养户没有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雇用的人员均是亲朋好友,导致运营管理混乱。③少数龙头企业没有创建现代企业管理机制,只会买断农村基地,没有与农民形成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关系,长此以往会阻碍现代农业的发展。④合作社的管理者及经营者大多学历较低,文化程度不高,他们对于新技术的开发及应用学习能力不足。⑤各经营主体在各方面均得不到相关技术、资金及政策的扶持、指导,很难满足经营主体发展的需要。

3.2 财政资金对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有限

受经济因素影响,政府财政部门无法拿出足够的资金去扶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大大限制了农业规模化发展。近年来,土地租金一直上涨,给种植大户和土地承包者带来了很大压力,以至于其不得不放弃所租赁的土地。另外,目前很多资金补贴不是直接发给土地承包者,而是直接发给农民,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合格的抵押与担保制度,导致土地承包者想要扩大农业规模化经营却没有足够的资金。

3.3 土地流转不规范

在当前科技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农作物机械化不断普及。机械化的不断发展给农民提供了很大便利,但由于缺乏专业的管理人员对农业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导致经营难度增大,土地流转价格有时会出现漫天要价的现象,再加上土地流转只是口头上的承诺,并不存在合同等书面文件,一旦发生纠纷,调解不到位。近几年,国家颁布了很多惠农政策,农民们种地的热情高涨,相反转让土地的意愿降低,新型农业经营的体系建设也因此被严重阻碍。

3.4 基层农业经营管理弱化

导致基层农业经营管理逐渐弱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3点。第一,在县级推广农业技术的机构非常多。当下,拓城县推广农业技术的单位有六七家,由于多家同时进行推广,没有办法集中力量去扩大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农民也没有办法很好的使用推广技术。第二,没有理顺有关农业经营部门之间的关系。各乡镇均成立了农技推广综合站,但实际上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应用。省农业农村厅为了充实乡镇的农业技术人员,将目标转移到快要毕业的大学生,但是很多人员因岗位而选择放弃。第三,办公环境差。大多数乡镇没有集中的办公场所,办公的经费较少,对推广农业经济管理体制有很大的影响[4]。

3.5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

我国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初心是进一步推进我国现代农业体系建设,而在现代农业建设过程中,农业服务业及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从我国当前的发展情况来看,虽然服务主体包含的数量较多,但整体的服务能力却较为薄弱,市场存在着发育不足的情况,不能够很好地为整个市场服务。

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建议

4.1 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①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了解其运营情况,及时剔除空壳僵尸企业。②定期进行检查复评,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予以通报,督促其及时改正。③对于不按章程制度办事,违反法律法规,不合格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时取消其经营资格。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管、指导及服务部门要履行职责,竭尽全力做好宣传、管理、支持工作,组织新型经营主体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相关业务能力的学习,提高其管理能力。

4.2 加大政策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

为了创建健康、良好的农村发展环境,政府部门需要推出发展新型农业经营的相关文件,尤其要推出针对农业经营主体的相关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补助,按照农民的用地情况,适当减免税费,或给予农民适当的经济补贴。严格落实和执行国家关于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求,推动和扶持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完善各项政策,推动政策的落实,为振兴乡村经济奠定基础。此外,政府部门要积极落实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权属,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及时进行奖惩和纠正,捍卫农业经营主体的权利。

4.3 规范土地流转

政府应对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加以完善、登记好土地流转的信息,明确土地的所有权。签订好相关合同,解决农民在土地流转上出现的纠纷问题,使土地有序流转。同时,政府应联合乡镇企业,增加农民的就业机会,同时提高农民的职业技能,让农民有能力在其他部门任职就业,拓宽农民的收入来源。打破恶性循环,使农民主动转向二三产业[5]。政府可以通过出资创建土地储备机制及土地信托的投资公司,转变农户和经营主体的角色,使政府可以很好地管控土地的流转。

4.4 强化规范管理

①发挥政府的职能,强化规范管理。县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农业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当地特色农业制定符合本地农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并加以实施。②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建议。政府部门要从农业发展实际出发,保证农民的权益不受到损害,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顺利。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要建立相互合作的关系,建立相互协作的发展方式,使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目标趋于一致,从而实现资源要素融合,最终达到从生产到销售的完全对接,提高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济效益[6]。

4.5 提升服务水平

要按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各种需求加强对公益性服务的购买力度,同时要加强对公益性服务的监督及考察,在最大能力范围内提升公益性服务的价值。政府在大力拓展农业公益性服务时,需要发展相互服务型及农业经营型的服务。在农村地区大力推广农业生产技术,有效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及时提供信息,为培育新型农业服务组织做准备,给新型农业经营的主体提供生产前、生产中以及生产后的全面服务[7]。

5 结语

柘城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处于成长阶段,发展趋势良好,但仍需要政府的持续关注及扶持。柘城县经济增长离不开新型农业主体的发展,新型农业主体的发展使农民的收入稳步上涨,农业的发展方式得以转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柘城县在农业快速发展方面的重要力量。

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传统农业转向现代农业的必经之路,在当下的社会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然在很多地区的农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柘城县农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依然存在着运行机制不健全,各种矛盾突出,财政资金有限,基层农经管理弱化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有效的规范管理制度,合理制约土地的流转,提升服务水平等措施进行针对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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