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户家庭经营在乡村振兴中的基础性地位

2021-12-01 08:07李谷成
关键词:家庭经营小农耕地

李谷成

(华中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0)

党的十九大正式提出乡村振兴战略,明确提出了“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当前,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号角已经吹响,但也有一些问题需要得到澄清,其中一个重要误区就是对家庭经营、小农经济、规模经营以及规模经济等问题的认识存在混淆。其实,当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大门,但这种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也留下了一些弊端,例如广大小农无法分享现代市场分工的收益,缺乏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耕地细碎化及规模细小化,无法与现代农业相衔接等问题,因此对这一基本经营制度的质疑和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特别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形势的新变化,包括新型城市化的快速推进,耕地流转的蓬勃发展,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异军突起,工商资本下乡跃跃欲试等,针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方兴未艾。更有观点认为,农户家庭经营阻碍了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应当以现代工业经营的思路推动农业向公司化规模农场转变,通过规模经营获得规模报酬是建设现代农业和乡村振兴的必由之路等。

那么,真的可以用现代工业经营的思路来经营农业吗?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实施中,处于十字路口的以家庭经营为核心的小农经济又该何去何从?讨论这些问题,都不能离开中国农业人多地少这样一个基本国情农情[1]。这就导致小农户必然会长期占到农民群体的绝大多数,实现好小农户的发展和福祉,让广大农民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关乎国民经济的基础,关乎党执政的群众基础。但是,在当前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进程中,社会对小农经济、家庭经营、规模经济、规模报酬和规模经营等一些问题的认识普遍存在误区,极有可能产生政策上的误导。理论是实践的先导,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必须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基于此,本文重点就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进程中涉及的一些容易混淆的概念和认识误区进行澄清,重新理清其中存在的逻辑和因果关系,并就乡村振兴中小农户家庭经营的历史发展趋势及其前景提出一些前瞻性判断和政策建议。

一、农业的特殊性

农业是人类利用自然环境条件,依靠动植物的生理活动机能,通过人类劳动来干预、强化或控制生物体的生命活动过程以获取所需物质产品的社会生产部门。其生产对象是有生命的动植物有机体,是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的有机结合,具有不同于一般只进行经济再生产过程的产业部门的一些典型特征,这就与现代工业生产经营等存在极大不同。

第一,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不可替代的生产资料。农业生产利用各种自然力的基础是土地,农业生产分布在广阔的土地上,人类的农业活动主要通过土地对动植物发生作用,而土地又具有自身的自然特性和经济特性。其数量的稀缺性、位置的固定性、收益的级差性等特点使得农业生产具有空间上的地域性、位置上的不可移动性等性质,并产生了土地集约经营、规模经营、空间合理布局等一系列特有的经济问题。这些都要求农业劳动者必须充分了解本地的自然资源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农业生产等。

第二,农业的生产对象是有生命的动植物,要受到气候环境和自然地理条件的影响,不同地域环境和气候条件下农业生产周期、生产季节和生产结构都不尽相同,农业生产也就具有周期性、季节性和时间长等特点。与工业等其他部门不同,农业生产经营者也就必然面临着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必须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双重作用。

第三,农业的生产周期长,生产时间与劳动时间会存在相当大程度的分离,劳动成果必须在最终产品中才能反映出来,加上土地收益的级差性、农业生产的分散性和地域性,使得农业劳动成果的计量和分配非常复杂,容易产生激励失效等问题。在各具体生产环节上,农业生产的集结性较差,产品难以实现标准化,导致农业劳动分工和专业化程度较低。例如,斯密就曾指出分工与专业化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农业生产的分工程度较低,导致其生产率要远远落后于工业。而且这对单个农业劳动者的人力资本也就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其掌握更多的生产技能。

经济学话语体系中规模经济概念的研究对象最初是工业企业,其是工业生产的典型特征。上述农业与工业等其他产业不同的特殊性质,使得农业规模经营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工业生产中的那种规模化活动。农业生产经营必须遵循自然和经济两个规律,这是农业再生产的本质特征,并导致其存在监督和计量的先天性困难,监督成本较一般产业要高得多,更容易因为信息传导机制过长和生产过程过于复杂而产生信息不对称、失真及委托—代理等问题。因此,农业的特殊性质对农业生产的经营组织形式提出了更高要求,现实中农业生产也极少采用完全意义上的工业企业经营等形式。

二、家庭经营的特殊性

新古典经济学主要将企业视作一个“黑匣子”,而并没有将其充分打开,以科斯等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开始关注企业的内部组织形式。但在农业领域,家庭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组织形式。新家庭经济学开始将家庭及家庭内部组织分工纳入经济分析的框架,并认为其内部存在利他主义,这种内部互惠性质主要因为血缘和亲戚等关系而存在,并因此非常适合于农业生产。

第一,家庭是一个特殊的利益共同体,维持其内部关系的更多是血缘、感情、婚姻等超经济纽带,并不局限于经济利益,所以家庭内部更容易产生利他主义行为。

第二,家庭内部世代交替的特殊稳定性,家庭内上下代际存在特殊的继承关系,这使得家庭经营存在长期而稳定的预期,并在这种预期下自愿协作,家庭内部具有其他组织形式不具备的特殊机制来实现激励相容。虽然这种机制在现代社会有所淡化,但在兼业程度较低或者从事纯农业生产的农户中仍然存在并发挥着作用。

第三,家庭内部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较少,因为长期生活的缘故,各家庭成员之间更容易实现有效的劳动分工,而无需高昂的监督成本、劳动计量费用等,这恰好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质高度吻合。

总之,家庭如果跳出社会的基本生活单元的定义而作为一种特殊的经营组织形式的话,其劳动激励形式多样,高度灵活,基本不存在委托—代理问题,一般无需监督,管理和计量成本小,是农业先天的最适组织形式。正如陈锡文指出,“不是家庭选择了农业,而是农业选择了家庭,世界各国概莫能外。”[2]这一点对于几千年来已经形成了以家庭为核心的中国农村乡土文化就更为突出。

三、农户规模经营问题

对农户家庭经营最为流行的一个认识就是其无法实现规模经济,或者获取规模报酬,丧失了参与社会化大分工的机会而损失了效率。这其中除了要注意农业生产与工业生产的区别外,在理论上也有一些概念需要澄清。

首先,规模经济与规模报酬。已有研究大多用耕地面积来度量农户规模,这就包括耕地面积的最适规模及其经济性等问题,因而得出的结论大多与土地政策有关,例如规模经营、耕地流转、新型经营主体补贴的规模标准等。经济学理论一般将规模报酬定义为所有投入按相同比例同时变化而产生的规模收益变化,已有很多研究证明这种理论意义上的农业规模报酬是不变的。其实,这种理论上的规模报酬概念在农业领域更多的是一种理论探讨,实际应用并不多。因为上文提到的耕地要素的特殊性质等,农业所有要素投入按照相同比例进行变化在现实中很难发生。但很多文献将实践操作中的规模经济概念与纯理论意义上的规模报酬概念混淆在一起,这必然带来政策上的误导。尤其是,农户耕地面积规模也不能与农户整体经济规模混淆在一起,耕地只是农户整体经济投入的一种要素投入而已,必须严格区分开来。

其次,农户规模与农户最优经济规模。从经济学理论上看,最优经济规模是指长期平均成本曲线“U”型的最低点,在该最低点上,必然会对应存在一个相应的耕地面积数量。实际上,这个最低点对应的耕地面积大小才是需要寻找的最优耕地面积。当然,不可否认的是,耕地由于其空间位置的不可移动性、短期调整刚性等因素,其在短期内更多地被视为一种固定或不变投入,常以作为农户规模经营的“短板”出现,是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重要制约因素。但在长期内,耕地投入也是可变的,更重要的是去寻找一种与农户整体最优经济规模相匹配的最适耕地规模。在完善的要素市场条件下,农户作为理性的经营主体,其会自发地去寻找以实现这样一种可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耕地规模的方式,比如耕地流转等。而不是倒过来,事先去人为地设定一个农户最优耕地规模,特别是武断地划定一个具体的耕地规模数字作为判定农户是否实现了规模经营的标准,这种关系就更加显得因果倒置。这也就是经常提到的“宜大则大,宜小则小,不可人为垒大户”(1)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的理论含义。

最后,从理论上讲,一个产业之所以具备规模经济,主要是因为该产业会用到不可分割的要素投入。例如支持农业规模经济的重要依据就是农业生产中存在大量不可分性要素投入,特别是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等具有不可分性。但Schultz等早已证明了农业机械不可分的虚假性[3]。例如,日韩等人多地少的东亚国家通过走中小型机械化的道路同样实现了农业现代化。就目前中国农业的生产技术而言,绝大多数要素投入都是可分割的,即使就机械化而言,中国农业也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条件下通过服务“外包”等方式走出了一条有特色的机械化道路。而且,现代农业技术已大大不同于传统农业技术,许多农业生产环节是可以实现某种程度的标准化并进行专业化分工的,比如当今农业的育苗、整地、植保、收割等环节由统一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中国农业中大量出现的各种形式的服务“外包”现象,一方面说明了现代农业生产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实现有效分工,“斯密定理”在更大程度上描述的是具有传统特征的农业;另一方面进一步说明了农业可以通过生产环节的有效分工来获得规模经济,耕地集中只是规模经营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总之,农业规模经营与农户家庭经营并不冲突。

四、农户家庭经营效率问题

谈到农户家庭经营,就必然要讨论其效率问题。因为否定家庭经营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其效率低下,包括农业经济学界长期致力于证实或证伪Sen提出的农户规模—生产效率呈逆向关系的假说[4-5]。但是在当下的讨论中,对“农户效率”的定义本身一直并不十分清楚。

因为从农户土地生产率、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率等视角全方位来看,农户效率与农户耕地规模的关系结论并不相同。例如,逆向关系假说虽然长期被作为传统农业的经典特征,但其实际上指的是农户耕地规模与其土地生产率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小农户与大农户对成本的衡量并不尽相同。大农户的成本较容易通过市场价格来衡量,包括小农户的物质投入成本等,但两者成本核算的难点主要在于劳动力成本。理论上,因为恰亚诺夫意义上自我剥削机制的存在,在缺乏外部就业机会以及资本投入的情况下,小农会投入过高的劳动成本以及对资本进行替代,导致其劳动边际报酬率会低于其市场工资[6]。如果同样用市场工资来衡量小农的劳动力成本的话,就会高估小农的成本从而低估其竞争力。“入世”以来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实践表明,小农户并不是人们所想象的那样缺乏竞争力,其维生能力是相当强的。

从生产效率的表现来看,就土地单产而言,因为自我剥削机制的存在,小农户的单产要高于大农户,这已经为发展经济学和农业经济学文献所证明,即所谓的IR假说。从利润率来看,关键是如何核算总成本尤其是劳动力成本。如果完全按照市场价格来进行核算的话,大农户是优于小农户的;如果按照劳动的边际产出来核算劳动力成本的话,小农户就不一定会低于大农户。从劳动生产率来看,因为大农户倾向于雇佣劳动和多使用机械,而小农户倾向于增加劳动投入强度,所以小农户的劳动生产率水平一般要低于大农户。从全要素生产率来看,因为资本与劳动等存在替代关系,大小规模农户并不存在显著差异[7]。

所以,经济学说史上并不缺乏小农优势的案例。舒尔茨就曾提出过“效率小农”的概念,他明确指出小农的经济理性并不逊色于企业家,改造传统农业依赖于引入新的现代生产要素,包括对农民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等[3]。恰亚诺夫阐述了小农户相对大农场的优势,认为农业未来经营主体应是小农农场而不是资本主义“农业工厂”[6]。黄宗智认为中国农业的未来方向应是资本—劳动双密集型的小规模家庭农场,而非工商资本主导的“横向一体化”[8]。

五、小农的历史前景与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很好地解决了农业生产的内部组织问题,比如在传统农业阶段,家庭经营就曾焕发出了旺盛的生命力。但家庭经营也并非包治百病的良方,在现代市场经济和社会分工日益专业化的条件下,小农户家庭经营与现代市场经济不匹配的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无法分享到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化大分工的收益,其即使融入市场也很容易产生“羊群效应”,再就是小农抵抗市场和自然风险的能力都很弱,因而只能长期处于一种简单的维生性质,关于小农的历史发展前景确实也值得讨论。因此,无论是古典经济学理论,还是经典的政治经济学理论,都是没有小自耕农的历史地位的。诸多观点更是直指超细小的农场规模是改革开放以来现代农业建设成效不显著的“罪魁祸首”,不改变这种状况,就无法实现乡村振兴和产业兴旺。

其实从更为严格的经济学定义来看,小农经济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其更多是指自耕农经济,具有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性、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结合的封闭性和生产目的是满足家庭生活需要的自足性等特征。这种经济形态在封建社会占据了主导地位,但其并不等同于自然经济。自然经济是与商品经济相对应的概念,小农经济则强调以家庭为生产生活单位。从现实经济发展和历史变迁来看,当今时代的农户家庭经营也早已不再是与世隔绝、自给自足的“桃花源”式小农,而是早已嵌入到“社会化”分工网络中的“社会化小农”[9]。虽然其在对接市场与现代农业等方面确实存在很多困难,但其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能力仍然是在不断提升的,这与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小农存在严格区别。所以,本文所指的小农更多的是指户均耕地规模意义上的小农户。

那么,中国长期以来的小农户问题是因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或者家庭经营这种组织制度安排带来的呢?还是因为我国特有的刚性资源禀赋条件决定的呢?如果这个逻辑没有理清楚的话,很多问题就会变得似是而非。比如采用其他形式的农业制度安排,就不会产生小农户经营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了吗?因此,这里主要想讨论的是农业资源禀赋条件——人多地少问题。考虑到这样一个大前提,可以提出一种“制度无关论”:当前农业小农户经营所产生的各种问题,与家庭经营或者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具体组织形式的关系不大,小农发展过程中所产生各种问题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我国农业所面临的刚性资源禀赋条件,具体包括人地比例失调以及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等。如果进一步推论的话,这种状况应该会存在显著的地区差异,比如人地比例压力相对不大的东北地区与南方丘陵地区应该会存在较大的不同。

从平均意义上来看,人多地少作为我国的基本国情农情,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并不会发生太大变化。全国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表明,2016年全国2.3亿农户中有2.1亿农业经营户,户均承包耕地规模为8亩;虽然2008年以来耕地流转速度加快,到2016年,流转土地面积占到全部承包耕地的35%,30亩以上耕地规模的农户为1052.1万户,50亩以上为356.6万户,但实际上仍然有65%的耕地由原承包农户耕种。即使2050年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城市化率达到70%,人口总量达到峰值15.34亿,农村会有4.6亿人口,劳动力至少会在1亿以上,如果按照18亿亩的耕地红线计算的话,每户大约也只有18亩耕地。这不仅仍然将长期远远低于北美模式如美澳等国的农场规模,也要低于东亚模式如日韩等国约30亩的平均规模。按照世界银行30亩以下农户为小农户的定义,可以判断小农生产模式仍将长期占据我国农业生产的主要地位,仍将属于东亚小农类型,乡村振兴和产业兴旺的实现,绝不可能离开广大小农户的广泛参与。

因此,当今农业小农户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非家庭经营这种组织形式带来的,先天的刚性资源禀赋条件和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才是根本原因。一方面,无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的制度安排,如公司农场、合作社、集体化农场等,在本质上,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人地关系紧张的问题,也就无法解决劳均耕地规模狭小而产生的各种问题。但是另一方面,其他组织形式或制度安排却并不具备家庭经营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其在应用农业生产时可能产生各种激励问题,例如监督成本过高、信息不对称与失真、委托—代理问题等。从国际经验来看,即使在以美加澳等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大规模农场中,家庭经营也仍然是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家庭农场。在欧洲发达国家如英法荷和东亚经济体如日韩等的农业模式中,家庭农场也都占据了主流形式,并没有发育出完全工商资本雇佣劳动的公司农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其实,在现今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各种模式中,绝大部分仍然是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的,例如“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等,农户家庭作为农业生产基本单元的实质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只是“三权分置”条件下随着耕地流转等的进一步发展,农户耕地规模会得到某种程度的扩大,农户会进一步演化成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新形式,但其家庭经营的实质并没有发生改变。

六、结 论

总之,基于农业生产和家庭经营的特殊性,农户家庭经营不仅可以适应不同的生产力水平,也可以适应不同的所有制形式。无论是“贫穷而有效率”的传统农业,还是高度商品化、规模化和社会化的现代农业;无论是社会主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还是资本主义家庭农场等,都表现出了明显的家庭经营性质。家庭农场是全世界农业生产经营的最主要形式。我国农业规模的细碎化并非家庭经营的产物,而是先天资源禀赋条件不足的自然结果,尤其是与人地比例失衡有关。

诚然,经营规模是决定农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但是在当前刚性资源禀赋约束的条件下,通过扩大单个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以获取内部规模经济的可能性不大,只有通过生产单位之间的横向联合来获取外部规模经济。这就需要给农户家庭经营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发展条件——现代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这具体是指由社会上各类服务机构尤其是各类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组织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过程的综合配套服务。因为随着现代农业技术的发展,许多农艺和生产环节是可以分离的,可以由专业化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统一提供,许多面向小农户需求的多元化多层次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逐渐发育起来,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蓬勃发展的农机跨区作业等生产服务的“外包”模式、各种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等。社会化服务体系还可以引导小农户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支持小农户开展联户经营、联耕联种,接受统耕统收、统防统治、统销统结等服务,通过横向联合降低生产成本、获取规模经济。

所以,当今农业面临的问题仍然是先“动人”再“动地”的问题,尤其是要高度重视当前经济形势复杂多变条件下农民工的返乡问题。这就必然依赖于整个宏观经济的总体增长过程,需要工业化、城市化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为农业规模经营创造条件。对此,要清醒地认识到小农户家庭经营很长一段时间内是我国农业基本经营形态的国情农情,正确处理好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扶持小农户的关系,不搞一刀切,不搞强迫命令,保持足够历史耐心,确保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走得稳、走得顺、走得好(2)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这一过程中,要相信农户家庭经营自身也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进行自适应性调整。现代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仅可以帮助农户获得外部规模经济,更重要的是其不存在规模偏向,不排斥小农,可以帮助广大小农分享到规模经济和市场分工的收益,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当前,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立足于农业仍然是以小农经营为主的基本国情农情,以建设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抓手,补齐小农户发展的短板,对小农户家庭经营保持足够的历史耐心,这既可以让数以亿万计的小农户共享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成果,也可以为其他同样以小农为基本单位的发展中国家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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