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孙旭辉
登闻鼓的起源很早,可以追溯至尧舜时期的谏鼓。“尧置敢谏之鼓,使天下得尽其言”可以看出,谏鼓设立的初衷具有求言纳谏的政治性功能。周朝出现了专门的路鼓管理者,《周礼》:“建路鼓于大寝之门外,而掌其政。以待达穷者与遽令。闻鼓声,则速逆御仆与御庶子。”[1]由此看来,先秦时期的人们已经逐渐形成了直诉最高权力的朴素共识。
登闻鼓一词最早见于西晋时期,《晋书·帝纪》:“西平人伐登闻鼓,言多妖谤,有司奏弃市”[2]此时的登闻鼓没有成为正式的制度,平民百姓尽管可以击鼓上诉,但所求不一定能得到满足。到了北魏,登闻鼓制度有了新的发展,《魏书·刑罚志》记载“阙左悬登闻鼓,人有穷冤则挝鼓,公车上奏其表。”[3]不仅规定击鼓要求:“穷冤”,且设有专门的值守登闻鼓的官员呈递鼓状由“公车上奏其表”。
隋朝首次设立了登闻鼓的前置程序,《隋书·刑法志》记载:“有枉屈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诣闻申诉。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有司录状奏之”[4],隋朝规定不允许越诉,并设置专门的机构管理登闻鼓。可以说登闻鼓制度在隋朝发展到新阶段,须逐级上诉,依次呈奏均不被受理后方可挝鼓,而隋朝的此项规定亦被以后的朝代沿袭。
登闻鼓在唐代进入了长足的发展阶段,统治者对登闻鼓的设置、管理者的选任、运行程序、受理情况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登闻鼓制度趋于完善。
登闻鼓设置于唐太宗时期,《唐大诏令集》记载唐太宗“建登闻之鼓,于时中朝无阙政,四海无疲人”[5]《汉书·严助传》:“朝有阙政,遗王之忧。”[6]颜师古注:“言朝政有阙,乃使王有忧也。”因此“阙政”一词为有缺陷或弊病的政治措施,唐代初期统治者虚心纳谏,设立登闻鼓的目的更多是为了政治考虑。
在管理登闻鼓官员的选任方面,黄本骥《历代职官表》记载:“唐代于东西朝堂分置肺石及登闻鼓,有冤不能自伸者,立肺石之上,或挝登闻鼓。立石者左监门卫奏闻,挝鼓者右监门卫奏闻。”唐代中后期,登闻鼓制度略有变化。垂拱元年(685)武则天发布敕令:“朝堂所置登闻鼓及肺石,不须防守,有挝鼓立石者,令御史受状以闻。”唐代宗大历十二年(767年)四月十二日敕:“自今以后,有击登闻鼓者,委金吾将军收状为进。”武则天垂拱元年以前左、右监门卫负责登闻鼓、肺石状,垂拱元年制文规定御史受登闻鼓之状,从代宗十二年四月诏书中令金吾卫进登闻鼓之状金吾将军拥有了可以直接向皇帝进状的权限。
进状程序方面,《新唐书》记载:“时朝堂别置三司决庶狱,辨争者辄击登闻鼓。谞上疏曰:‘谏鼓、谤木之设,所以达幽枉,延直言……帝然之,于是悉归有司。”[7]唐代初期民众不遵循规定击登闻鼓,击鼓颇为频繁,所以唐德宗令上诉案件“悉归有司”,并设置程序,避免耽误真正需要击鼓之人的进程。
进状内容方面,为了防止滥诉,唐律规定了诉讼不实的责任。《唐律疏议》358条规定:“诸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以身事自理诉,而不实者,杖八十;即故增减情状,有所隐避诈妄者,从上书诈不实论。”[8]凡拦车驾及击登闻鼓,或是上表章,以呈诉自己的案事,虚而不实的,处杖打八十;如果故意增加或减少事实情状,进行隐瞒欺诈的,依上书奏事欺诈不实罪论处。”
逐级上诉制度早在唐初即已成定制,初步形成州、县长吏初审裁断,中央尚书省受理上诉辞状,三司朝堂受表的严密程序。唐律同样对官吏受理做出规定,《唐律疏议》曰:“诸越诉及受者,各笞四十。若应合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三条加一等,十条杖九十”,属越级而诉以及有关官员予以受理的,都处笞刑四十。如果有关官员拒绝受理越诉,那么越诉者也无罪。依令准许受理的,就应当受理。推诿、压制而拒绝受理的,处答刑五十。“即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诉,而主司不即受者,加罪一等。”[9]如果拦车驾及击登闻鼓,有关机执掌官员不立即接受的,加重一等处罚。此条惩治越诉及应受不受等违反诉讼管辖制度之违法犯罪,其主旨是既坚持以正常程序告诉之原则,同时也维护上诉及告御状的制度。
挝鼓诉冤制度除律典规定以外,又经朝廷屡次降诏完善,成为唐代司法实践中最常使用的直诉方式。通过挝鼓直诉,往往可以达到申冤或减刑的预期目的。登闻鼓机构设置的目的之一就是“通下情”,所以通过登闻鼓进状的主要是普通百姓,但唐代也有多例官员家属进状的记载。贞元年间,穆赞迁侍御史分司东都,审理陕州观察使卢岳妻妾裴氏财产纠纷案,“御史中丞卢佋佐之,令深绳裴罪。赞持平不许……赞弟赏,驰诣阙,挝登闻鼓。诏三司使覆理无验,出为郴州刺史。”[10]穆赞的弟弟为其击鼓申冤,皇帝下诏令由三司审查,后没有找到证据,让穆赞出任郴州刺史。穆赞之弟也在缌麻亲范围之内,属于在代诉的亲属范围内。大和九年(835)“京兆尹杨虞卿家人出妖言,下御史台。虞卿弟司封郎中汉公并男知进等八人挝登闻鼓称冤,敕虞卿归私第”。上述案例都是通过登闻鼓直诉的方式解决冤情的。
唐代挝登闻鼓制度在保障诉事人冤滞上达的同时,亦对无理挝鼓妄诉者予以严厉制裁。《东观秦记》记载“大理寺直王景初与刑部郎中唐技议谳不平,景初坐贬潭州司户参军。制下,景初挝登闻鼓称冤,再贬昭州司户”。而王景初再次遭到贬斥的原因是“不遵严谴,辄冒登闻,以惩不恭也”。唐代判词中有记载:“太学生刘仁范等省试落第,挝鼓申诉,准式卯时付问头,酉时收策试。”太学生刘仁范考试落榜而击鼓。“少匠柳佺掌造三阳宫,台观壮丽,三月而成。夫匠疲劳死者十五六,掌作官等加两阶被选,挝鼓诉屈。”这两案诉求均遭张鷟严词驳斥。
民众和小吏面临沉冤问题,虽然可通过登闻鼓直诉于皇帝,但是在实践中,登闻鼓申冤常常出现壅滞不达的现象,虽然规定了官员不受理登闻鼓应负的责任,但实际上仍然有挝鼓不理的现象,早在万岁通天元年(696),左台侍御史徐有功即上疏论及诉事者“挝鼓不闻,抱恨衔冤”。据南宋《邵氏闻见后录》记载:“唐故事,天下有冤者,许哭于太宗昭陵下。”这也反映出唐代登闻鼓制度的理冤作用不强。除此之外,作为直诉途径的挝鼓上诉制度时常受到各种干扰,诉事者冤滞往往无法申理,金吾卫将军专司受状,但宪宗元和初仍有“贞元以来,……登闻之鼓,终岁而不闻于一声……冤滥者有所未达”的情况发生。虽然登闻鼓有上情下达之传统,但实践中,因为登闻鼓案件前置程序的设定,使得本司、尚书省、三司之间相互推诿,诉讼者不按照此程序就构成了“越诉”。由此看出唐代后期登闻鼓的作用并未得到有效实施。
登闻鼓制度作为一种直诉制度是正常诉讼程序之外的保障和救济方式,隋唐时期的登闻鼓制度进一步发展,登闻鼓具有言谏性征的政治职能逐步弱化,诉讼功能进一步加强,经历了由诉讼程序外的制度成为诉讼程序一部分的演变。统治者对登闻鼓的设置、管理者的选任、运行程序、受理情况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唐朝前期由右门卫将军管理登闻鼓,中后期改为金吾卫进登闻鼓之状,还对登闻鼓案件的申诉作了前置程序,须逐级申诉才能上表挝过登闻鼓。为了防止滥诉,唐代对挝登闻鼓不实的情况作出处罚规定,如果击登闻鼓,有关机执掌官员不立即接受,要受到惩处。在实践中,既有普通百姓击鼓伸冤,也有基层小吏及其家属通过登闻鼓进状。虽然唐律对登闻鼓制度作出相对完备的规定,但是唐代后期法制衰弱,登闻鼓的作用并未得到有效发挥。
登闻鼓制度最大的现代借鉴意义是对纠纷解决方式的借鉴参考价值,从而能真正为诉冤者提供合理合法的救济渠道。分析登闻鼓设计存在的局限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为我们反思今天的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历史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