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纯,彭 倩
(长沙理工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76)
管制作为政府公权力的最佳表现,是对市场与公民社会产生行为改变的基本做法,环境法律制度预期效果的取得,关键在于行政管制与手段实施[1]。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后,我国政府采取多项行政管制手段对野生动物交易、利用进行管制,野生动物可利用空间逐渐模糊。然而野生动物规范利用作为依法确立的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原则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决定》颁布后野生动物交易被逐步禁止,利用更举步维艰。纵观我国长久野生动物利用历史,“一刀切”式的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缺乏合理性,探索如何通过行政管制手段对野生动物交易进行管制,制止非法陆生野生动物交易,实现陆生野生动物交易合法和安全才是治本之道。
行政管制是集决策、执行以及监督于一体的行政活动,行政管制决策的价值取向决定着管制措施的具体实施方向,在野生动物的行政管制中则存在着“保护”与“利用”价值取向之争。动物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困境,源于人与动物关系上形成的基于人类中心主义的动物利用观和基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动物权利观的对峙[2]。人类中心主义强调以人类为中心,认为人类关心动物、关心生命都是为了人类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人对动物的道德责任,但是否认动物享有任何权利。因此在人类中心主义下,人类利用动物的行为是正当的。而激进的动物权利论者则认为动物权利是人权的一部分,两者的理性基础一致,同时认为应当完全废除将动物用于科学研究、要求取消动物饲养业和打猎捕兽行为。也有学者认为“保护”与“利用”之争的根源在于文化,由于我们的文化中并未将自然作为生态一体化的整体,忽略其相互连接和生态功能,并以市场需求评估其价值,从而导致人类忽视生态破坏,造成无限制的动物利用[3]。关于动物利用,我国学术界有三种观点“废除利用论”“支持利用论”以及“有限利用论”。“废除利用论”主张彻底废除对动物的利用;“支持利用论”主张野生动物的保护与利用相关,对动物的开发利用是对其保护的方式之一;“有限利用论”则强调野生动物的保护应当高于利用,但是废除利用的方式太过于激进,动物利用具有其一定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将动物利用限缩在一定的范围内。当前社会舆论对全面废除野生动物利用的呼声渐高,但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当坚持“有限利用论”,认为应当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减少野生动物利用,但不能盲目追求“禁止野生动物利用行为”[4]。实际上,当前我国立法采用人类中心主义的动物利用观,《野生动物保护法》将野生动物定义为“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5]。立法者认为保护野生动物的最终目的在于保护人类自身,在于维系生态安全和人类生存发展的安全。对“三有动物”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有利于促进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6]。“动物规范利用”作为动物保护立法的基本原则也表明我国立法对于动物“保护”与“利用”关系的取舍。
实际上,“保护”与“利用”并非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相反,对于野生动物的适当利用更能促进对野生动物种群的保护,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有限规范利用也契合习近平绿色发展理念。习近平绿色发展理念强调寻求人、社会和自然界的平衡点,把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立在自然生态的承受能力范围之内,有效发挥自然价值,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7]。而交易作为利用的重要一环,根据目前我国的国情,完全禁止野生动物的交易、利用也许能在短时间内抚平因食用野生动物造成的风险,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和利用政策实施难度大,后续所带来的就业、人员安置等社会保障问题难以解决。因此,在行政管制中我们也应当与立法价值取向保持一致,即在“有限利用”的管制理念下进行行政管制,禁止食用野外来源的、卫生风险高的或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同时允许人工养殖、安全系数高、检疫合格的野生动物进入市场,并在行政机关的有效管制下,实现对野生动物的有限利用和有效管制。
我国野生动物利用历史悠久,相伴而生的野生动物交易较为发达,我国野生动物交易主要分为三种方式:传统市场交易、新兴网络交易、跨国走私。在传统交易中,陆生野生动物交易多集中于野生动物交易市场,各商贩将野生动物活体集中起来进行销售。广州生物多样性研究和保护协会2020年通过分析4 511份调查问卷后得出以下结论:我国的野生动物交易主要集中于南部、西南部、沿海地区,其中以广东和广西两省区的消费占比最为突出。在消费用途上,我国的野生动物主要用于食用、宠物、装饰、药用四个方面,所消费的野生动物种类多为鸟类、蛇、蜥蜴、龟类以及蛙、竹鼠等野生动物活体。并且通过调查发现,我国经营野生动物的餐厅占比40.4%,经营野生动物产品副食品的商场、超市占比38.2%[8]。2016年中国野生动物养殖产业的专兼职从业者近1 409多万人,创造产值5 206多亿人民币(不含野生动物观赏旅游业),野生动物养殖产业有效促进了地区经济发展,极大地提高了农民、林业工人等人员的经济收入和地方的财税收入。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网络的隐蔽性、方便性所带来的优势使得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逐渐转移主要阵地,网络平台也成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重灾区。2016年艾利艾智库发布《中国野生违禁品网络交易趋势研究报告》,该报告通过选取1 407项案例数据,采用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得出以下结论:野生违禁品交易数量最多的为陆龟、蟒类、犀牛角、象牙、穿山甲、猴类;其中线上交易方式占比:陆龟100%、蟒类73%、犀牛角67%、象牙48%、穿山甲15%、猴类14%;由此可知线上交易已成为目前野生违禁品交易的重要方式,并且随着线下交易监管的严格化,线上交易的比例可能持续上升。同时从公开报道的野生违禁品交易案件来看,2015年1月至5月,有30.6%的案件涉及线下环节,而到2016年1月至5月,这一比例提高到了46.3%,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另外由于国内某些野生动物资源稀缺,在利益的驱使下跨国的非法野生动物买卖出现并泛滥,犀牛角、虎牙、虎爪等珍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成为野生动物跨国走私的主要对象。通过对2008—2018年中国海关总署公布的野生动物走私案件分析可知,走私运输途径主要是个人携带、邮寄以及海运,涉及走私的物种高达109种,其中兽类占35.78%、鸟类占11.93%、爬行类占31.19%、两栖类占2.75%,其他种类占18.35%,走私的野生动物多用于摆件、饰品、食品以及药品[9]。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与公共卫生安全,2020年1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宣布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并对野生动物饲养的场所实施隔离,严禁转运贩卖;对野生动物的贩卖经营场所进行监管,严禁任何方式的野生动物交易。在国家的严格管制下,我国的野生动物交易处于停滞状态。
综上,我国野生动物需求量较大、交易频繁,其中包含多数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说明在我国野生动物需求量大的背景下,完全禁止陆生野生动物交易违背社会规律,忽视了市场与相关从业人员需求。同时,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频繁也反映出当前相关部门管制不力的问题,因此应当在允许陆生野生动物交易的前提下,完善行政管制措施,做到既适应社会市场发展规律又减少非法陆生野生动物交易。
我国的行政管制多强调命令-控制型的行政管制工具,强调行政的高权性和行政相对人的服从[10],多以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方式进行管制,并形成“决策-运行-监督责任”的管制体系[11]。我国对于野生动物交易设置的管制措施主要为两种,一是赋予特定资格,二是检验检疫,前者主要有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准运证等,后者则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设定行政许可[12]。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除特殊情况外,禁止进行猎捕、出售、购买等经营性使用;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即若想对该类动物进行经营性使用,则需要有行政机关所赋予的许可证,并且提供合法来源和检疫证明。在具体部门职能分工上,根据事项的属性以及职能的区别分别由不同的行政机关负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制定由林草局以及农业农村部联合制定,动物检疫事项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野生动物经营许可事项则由林草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野生动物的市场交易,同时对于野生动物的运输、寄递、信息等不同环节的监管则分别由邮政、工信等不同部门负责,涉及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的事情则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理。逐步形成陆生野生动物交易管制主体众多,事权分散的局面。
2020年《决定》颁布后,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交易,采取了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湖南、四川、广东等省响应中央的号召,在本省内开展打击野生动物交易的活动。以湖南省为例,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和网络交易平台执法监督,严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流入市场;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养殖户进行退出补偿,通过制定方案、数据清查、资金拨付的方式使其逐步退出野生动物养殖市场,从源头上减少野生动物供应[13]。随着后期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小范围发生,市场监管部门采取集中屠宰措施,限制活禽交易和宰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广活禽集中宰杀;逐步取消活禽市场交易,避免野生动物所带来的食源性风险。
综上,我国对于野生动物交易的管制多集中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且行政部门间事权分散、职责不清,难以实现部门间管制的有效衔接。同时我国对于野生动物的行政管制多以“运动式”方式开展,未形成长期、有效的行政管制模式与措施,野生动物行政管制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
野生动物的定义和概念的适用性与人们对动物的“野性”判断有关。动物“野性”的判断通常根据其所处的环境、是否被驯化、其遗传因素是否发生改变三个因素进行判断[14]。生物学语境与法律语境下对野生动物的定义有所不同,《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对于野生动物定义为“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为进一步界定该定义,我国农业农村部、林草局先后发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细化野生动物保护范围。从定义中可知,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对野生动物的定义主要基于其价值性和可利用性,然而基于“资源性”的定义使得行政管制中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较为狭窄且封闭。
同时,保护物种名录更新速度慢,存在严重的保护空缺。2016年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要求指定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物种保护名录,但内容依旧按2000年发布的“三有名录”执行,近20年来也未见更新,足见其更新时间之缓慢[15]。我国野生动物根据种类进行划分并写入保护名录,一旦被划定野生动物保护名录难以发生改变;主要基于保护名录的稳定性,一些亟需保护的动物难以在短时间内进入保护名录或提升保护等级,从而暴露出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存在僵化的缺陷。无论野生动物被家养、驯化、繁殖或其他任何手段都难以将其排除在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之外,因此,经过规范化养殖的“野生动物”面临着无法“去野生化”的问题,如竹鼠,花白竹鼠、大竹鼠、中华竹鼠、小竹鼠都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属于“野生动物”范围,然而竹鼠从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大规模的人工养殖,目前已经形成较为成熟、规范化的养殖模式,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合法养殖户经过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管制手段后,其养殖的野生动物即可在市场上进行流通,其安全性也能得到相应的保障。但是在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背景下,规范化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中许多物种由于被纳入保护名录而遭到行政部门的清退。这种管制措施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而且使相关人员处于失业状态,增加了社会保障难度。
2020年人大常委会将《决定》中“全面禁食”的范围扩大到“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即包括蝙蝠、蝎子等不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名录范围内的陆生野生动物。之后,各省开始纷纷响应制定禁食名单,试图通过“白名单”的方式进行行政管制,然而执行效果不佳。尽管《决定》将野外自然生长的陆生动物纳入了禁食范围,进一步扩大了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但是扩大的范围也仅局限于食用领域,并未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其他方面,依旧存在划分不合理、保护范围过窄的问题。
根据我国野生动物定义,人工繁育的保护名录内动物被认定为野生动物并被采取清退措施,该项管制措施对养殖户产生较大的冲击,尽管政府采取了补偿退市的方法,但是相比较于该类产业所能带来的利益,补偿明显不能弥补损失。并且养殖业是我国扶贫的支柱产业,有数据表明2016年我国野生动物养殖业从业者近1 409多万人,创造产值5 206多亿人民币[16],将养殖户进行退市,不仅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而且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社会保障问题,如养殖户的后续就业、动物合法化处置等需要解决。人工繁育动物的初衷是为了减少对野外生存动物的需求,并且通过规范化、规模化的养殖减少直接利用野外生存的野生动物所带来的风险,在安全的前提下,满足人类对于该类动物的需求。“一刀切”式的关闭养殖场,使得供应量骤减,可能造成刺激非法交易的反效果。对于逐步“取消活禽市场”的管制措施,食用冷冻禽类肉不符合我国人民的生活习惯,并且将禽类进行冷冻处理一系列的过程将会导致生产成本增加,则导致人们的生活成本增加,加重生活负担。该行政措施仅着眼于快速消除卫生安全隐患,但是这种做法却脱离了人民的实际生活,合理性低。
行政机关此类“全面禁止”“关闭市场”一刀切式的管制措施,虽然能紧急遏制不良影响,稳定民众情绪,但是从长远来看无法适应我国国情,阻碍相关产业发展,脱离群众生活实际,行政管制措施难以长久实施。同时在我国当前关于野生动物定义尚未明确、相关配套法律设施等不完善的情况下,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关闭野生动物养殖场、取消活禽交易市场等管制手段明显是“舍本逐末”的,难以达到一劳永逸的效果。
陆生野生动物交易管制涉及不同的职能部门,各部门独立执行其职责,因此出现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等情况,从而导致管制漏洞频发。以陆生野生动物防疫为例,陆生野生动物的管理职能多由林草局负责,而人工养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防疫检验工作则由农业部门负责,职权边界模糊与事权分散则制约了防疫工作的展开。并且野生动物管理涉及环节众多,具有显著的跨地域性和专业性[17],地区与地区间行政机关的协作不畅和执法人员专业素质较低也是造成监管漏洞的重要原因之一。例如,在动物疫病防控各环节中,畜牧、卫生检疫、检验等部门之间缺少沟通,各自为政,无法形成资源共享和统一联动的疫病监测体系[18]。
随着交易方式的创新,行政机关对陆生野生动物交易管制面临着更大的挑战。除去传统的淘宝、闲鱼、京东等网络交易软件,社交软件如微博、快手、抖音、网站论坛等也能成为非法交易的场所。卖家通过分享相关野生动物的动态“宠物经验”等方式吸引潜在买家,然后通过QQ、微信等方式进行联系,再运用网络支付等方式进行交易,买卖的过程都是通过相关的软件进行,相当隐蔽。网络交易的爆发增加了相关部门的监管难度,网络领域的监管漏洞成为网络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温床,使之成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聚集地。交易方式的不断创新,各部门的管制难度也不断增加,管制手段也面临着创新难题。
当下,无论立法、执法还是司法,重点都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上,对非法养殖和消费等环节存留的隐患,以及环境健康、公共安全和生物安全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却不够重视[19]。在检疫制度建设方面,我国虽然已经建立起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制度”以及“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疫源监测制度”,而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疫源监测是其中最弱的一环[20]。根据《动物检疫操作规程》的规定,我国对于陆生野生动物的检疫标准主要集中于:饲养环境是否健康、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免疫并且处于有效期内、养殖档案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以及临床检查是否健康;而临床检查主要通过筛查病菌来判断是否健康。我国的陆生野生动物检疫规定虽然能在一定程度避免病害动物危害,但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发生使得当前我国检疫所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首先我国对于动物的检疫并未区分食用、医用等利用用途,而是以笼统的统一标准进行检疫。陆生野生动物作为食品和医药原材料等不同用途,对人类所造成的危险性也会有所不同。食用作为能够直接接触人体并且影响较大的利用方式应当采取更为严苛的检疫标准;作为药用或其他商业性利用材料时,检疫制度也应根据行业特点进行相应的调整,减少发生公共安全危险的可能性。其次,由于我国养殖业存在个体体量小、行业集中度低的特点,从而难以对其养殖的动物进行集中检疫,并且农户缺乏检疫意识,容易导致未经检疫的动物流入市场,造成公共安全威胁。
在行政许可方面,非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养殖需要提供证明文件获得许可证才能进行经营性养殖,行政机关在办理野生动物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时,需要通过证明材料确认野生动物的合法来源以及健康状况,然而行政机关在审查相关文件时仅进行形式审查,并未实地考察养殖户野生动物来源是否合法,养殖环境和健康状况等,无法真正达到通过许可控制风险与安全的目的。
作为陆生野生动物交易链下游的交易市场,频繁地进行着陆生野生动物活体交易,对其进行管制是保障陆生野生动物交易公共安全的重中之重,而当前行政机关对于野生动物交易市场的监管多集中于经营性的管制,缺乏对交易市场的卫生管制。陆生野生动物交易市场经常性的聚集了大量的活体野生动物,存在大量未经检疫就进入市场贩卖的情况,大规模流动的人群和高度聚集的野生动物使得交易市场成为卫生安全事件的高发地,然而相关行政部门未健全交易市场卫生安全标准,疏于对经营户卫生安全教育,缺乏对于交易市场的卫生安全管制的完善。
对于行政管制中陆生野生动物定义,应当采取生物学语境以动物的生存环境作为划分标准,将陆生野生动物定义为“除人和驯养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动物”,并且扩大保护动物名录,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不再以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作为对其保护的前提,正视野外生存动物的重要性与风险性,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有利于对陆生野生动物实行全面保护。此外,正确区分“野生”与“养殖”动物,摒弃当前同一物种“野生”与“养殖”不分的划分方式,不再将“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纳入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实现动物利用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既降低动物利用风险,又能满足市场需求,增加动物利用安全性,实现对陆生野生动物的全面保护,维护生态平衡,降低社会风险。
定期对陆生野生动物重点保护名录进行更新。根据生态环境变化以及社会需求对重点保护名录中的物种进行增删,以此达到切实保障野生动物与生态平衡、社会安全的目的。同时对于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也应当不仅限于名录内物种,应当针对不同野生种群的习性与风险性对其实施专门保护与风险管控,警惕野生种群其自身的不确定性影响社会公共安全。
完善陆生野生动物交易行政管制队伍建设,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管制决策影响着管制措施执行与目的,增强决策合理性必须加强决策队伍建设,除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外,还应当吸纳相关行业专家、从业人员参与决策与措施设计。加强管制决策的合理性论证,积极推行管制措施试点,试验决策的可行性与合理性,避免“拍脑袋”决策。政府作为单一治理主体难免存在力所不及的情况,管制中仍需要更新思维、理念和体系,以克服一元治理主体所带来的弊端,因此应当加强公众参与,通过信息公开与决策听证等措施听取公众意见提高决策合理性,在陆生野生动物行政管制上形成政社共治,推动管制措施合理性[21]。
丰富管制方式,提高管制措施合理性。当前行政机关对于陆生野生动物交易的管制较为粗放,相较于“一刀切”的关闭野生动物人工养殖场和禁止交易,更应该对陆生野生动物交易进行合规化引导、实现数字化监管,改变以往被动、事后型行政管制,积极对陆生野生动物交易行为展开事前合理管制。行政机关应当盘清养殖企业具体养殖物种、数量以及养殖现状,通过完善与普及“来源追溯系统”,对养殖场内的野生动物进行来源监管,通过对养殖动物进行编号存档,使养殖场内每一只动物都能做到来源可溯,并且只有来源安全可信的人工养殖野生动物才允许进入市场,防止非法套取不明来源野生动物个体,规避利用养殖场“洗白”野生动物的行为,确保可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来源安全,降低利用风险。
在野生动物交易的过程中涉及到许多部门,如将全部责任归咎于一个部门实则有失偏颇,也无法达到很好的效果,只有当各个部门联合起来行动,才能有效实现陆生野生动物交易管制。各部门可以采取信息化的手段构建统一信息平台,从养殖、检疫、运输、市场监管等各个过程都实现实时互换,减少沟通协调难度;各部门也可联合成立野生动物交易监管临时小组,更为集中和专业地对野生动物交易实施监管。工信部门通过“爬虫技术”等追踪网络非法陆生野生动物交易,并要求各大网络平台应当加大相关信息的监测力度,扩大“敏感词”及其检测范围,围剿非法陆生野生动物买卖网络聚集地,从源头减少非法陆生野生动物网络交易场所。邮政、公安部门联合加大对邮件、道路运输的检查力度,从运输的环节减少非法陆生野生动物交易;对于投寄的邮件应当对其进行开箱检查,并进行相应的检测,确认物品的合法性后再进行邮寄,并且当有关部门发现非法陆生野生动物交易的情况存在时,应当及时交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教育。对于跨国非法陆生野生动物交易,海关部门应当联合工信、公安等部门对跨国野生动物交易行为进行追踪打击,在陆生野生动物进出口方面,对于进口的动物应当安排专门的隔离场所并对其进行检疫,只有检疫合格并且隔离检测安全的情况下才能进入国内市场。各个部门从不同的环节介入野生动物交易,相互协作监控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实现源头治理,各环节介入,挖出潜在交易链,从根本上减少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交易。
在管制模式上,实现“管理”与“监督”二元化,分离行政机关的管理与监督职能[20]。避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困境,由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行政机关的管制行为进行监督,促使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另外,加强行政管制中的公众参与。开通举报通道,鼓励民众对非法陆生野生动物交易进行举报,并且对于行政部门失职行为也允许其向专门的监督机关进行举报。发动群众力量既有利于相关部门对违法陆生野生动物交易行为进行管制,也能在潜移默化的过程中普及相关野生动物保护的知识,增加民众对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认知。
我国对于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管制主要集中于行政许可与检验检疫两方面,在增强管制风险性与卫生性方面,日本经验值得借鉴。日本允许食用野猪、鹿在内的野生动物,但为了保障野生动物的食用安全,日本政府制定了《野生鸟兽食用卫生管理指南》,实施“国产野生动物肉认证制度”,其中详细地规定了野生鸟兽处理与经营者、餐饮店以及消费者所应当遵守的各项卫生措施,并遵循“存疑废弃”原则,即如果不能确定用作食用肉是否存在问题,则应当予以废弃[22]。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对于野生动物从饲养、运输、处理、利用等方面制定详细的操作指南,并且针对不同的饲养对象制定不同的卫生标准,养殖户应当更加注重保障养殖环境的卫生、以及避免动物与动物之间直接的交叉感染;对于经营者,操作指南则应当规定野生动物的处理、利用卫生规范;对于消费者,则应当更加注重向该群体普及消费野生动物规范,强化其消费野生动物的安全卫生意识,同时也能通过该指南的制作,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知识。
行政机关应当对养殖户的引种、养殖方式、养殖环境、突发状况应对等方面设定规范,使其引入优质种进行繁殖,通过科学的养殖方式和安全卫生的养殖环境培育动物,减少安全卫生风险。并在养殖户办理经营许可证时,发证部门应当对养殖户进行实地考察,对相关材料进行实质审批,加强动物人工养殖的行政监管。同时根据交易的不同用途,制定不同的交易标准。在检验检疫方面,对于直接接触人体的动物,应当根据人体以及人类生活环境特征研究出适合食用的动物肉食用检疫标准,并应用于动物检疫。加强动物检疫的普及度,通过广泛分布检疫点,强化动物养殖户的检疫意识,加强行政监督,避免未经检疫的动物流入市场。对于野生动物交易的场所也应当制定详细的卫生标准,针对交易市场人群密集、人畜混杂的特点,避免动物病菌传染人体,针对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市场内的普通商贩以及进入市场的人群,都有不同的卫生标准要求,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统筹管理交易市场安全,并且负责交易市场公共区域的卫生安全,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保障该商户内的卫生,执行行政部门所制定的卫生标准,避免交叉感染;进入市场的人群应当佩戴好口罩,谨慎接触;市场监督部门也应对该类主体是否实施了卫生安全标准进行定期抽查监督,切实保障交易市场的公共安全。
行政管制作为政府公权力介入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在陆生野生动物交易中发挥着重大作用。相较于全面禁止陆生野生动物交易与利用,行政管制更应当采取积极干预,合理决策,采取切实有效的行政管制措施,做到既不过分阻碍相关产业发展,又管控卫生安全风险,实现有效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