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主持人: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持人语:宪法教育是一国法律教育的基石,是推进宪法实施、繁荣宪法学研究、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性、引导性与前瞻性的工作,它在提升公民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凝聚宪法共识、培育宪法文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
在我国,宪法教育不仅包括狭义的专业的宪法学教育,也包括广义的人权教育与公民教育。它们以统一的宪法学科为依托,并根据各自教育目标、教育对象的不同,在教育方法、课程设置等方面各有侧重,分别代表了宪法教育的不同面向,共同构成了中国的宪法教育体系。这一体系萌芽于晚清,伴随着中国宪法学科的形成与发展而得以不断完善,已经历了百余年的历史进程。为了完善宪法教育制度,提升宪法教育水平,营造良好的宪法文化,我们有必要梳理近代以来中国宪法教育发展的脉络,总结其中的经验与教训,以资今日之镜鉴。基于上述考虑,我们策划了本专题。
其中,本人的《中国近代以来宪法课程体系的演变》一文以宪法学课程为主题,具体梳理了清末以来中国宪法学课程的起源及其演变过程。中国的宪法课程最早出现于1897年设立的湖南时务学堂,其经晚清、民国直至新中国的发展演变,课程体系、课程内容与课程类型越来越丰富与多样化,最终形成了以中国宪法、外国宪法与比较宪法为主体的完整的宪法学课程体系。
王德志教授与李猛博士合作的《论民国时期的人权教育》一文则根据国民政府统治下的国统区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两条主线,分别梳理了人权教育在民国时期的发展过程。该文认为,人权思想对民国时期的思想界和社会政治实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虽然当时没有出现专门的人权法课程和人权教育机构,但是宪法学教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陷,承担了宪法教育和人权教育的双重使命。
陆一爽博士的《论民国公民教育的起源与变迁》一文梳理了公民教育的形成与演变史,指出公民教育在晚清民国时期经历了从公民道德教育思想、公民教育思想向三民主义教育思想的转向;学制方面经历了从修身科、公民科、党义科直至公民训练科的变迁;教育目标方面经历了从培养践行民权、民治、世界主义的公民向践行民族主义和传统伦理的公民的转型。论文强调,公民教育中提倡某种程度与形式的爱国心与政治认同,其与多元文化和价值的紧张关系将一直内嵌于公民教育的结构之中,并在教育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与平衡。
曾韬博士与张翔教授合写的《宪法规范力的学术建构——从基本范畴认识民国宪法学的学说史贡献》一文则以宪法规范力的学术建构为内核,梳理了民国宪法学如何在学术研究中通过个别概念的辅助建构强化宪法规范力,以支撑宪法学作为规范科学的独立地位,从而为宪法教育在民国时期的发展奠定学科基础。
本专题希望通过探讨宪法学课程、人权教育、公民教育以及宪法学说框架内的宪法规范力,较为全面地展现宪法教育的不同侧面及其学科特征,从而为我们思考宪法教育体系的当代使命提供有益的思路与方法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