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晓梦
(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模式在数字经济时代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传统的价值创造逻辑已不再适用于数字经济,税收改革需要关注数字经济下真正的价值创造中心。像微软、谷歌、脸书等部分大型互联网跨国公司用居民企业认定规则、特许权使用费优惠协定税率等方式进行跨国税收筹划,减少其纳税金额。大型互联网跨国公司收益高于实体制造业公司,但是其缴纳的有效税率低于传统企业税率。为了尽可能地防止税款流失,以使世界各国满足数字经济发展下的征税需要,必须要加快升级传统税收规则。
2019年全球第一部数字服务税法由法国颁布。具体涉及的业务模式或范围包括社交网络、搜索引擎、中介机构、数字服务、文件共享、在线零售商和在线内容。征税比例按照营业额的3%进行征收,这样的征收比例得到的税收收入比反垄断的罚款要高得多,其他的欧盟成员英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陆续跟进。英国于2020年1月开始起征数字服务税,不同于法国,英国有数字服务税的豁免项目,目前的征税比例为2%。2020年1月,意大利开始征收数字服务税,2020年10月,西班牙议会批准了数字服务税法案。
现行税制不再适用于当前数字经济发展特点。首先,绝大部分国家实行的都是任何区域的管理政府部门对税收、就业到劳工、资本拥有管辖权的属地原则为主,但是数字经济企业能够轻松地跨越地区和行政管辖区域发展业务,这与传统旧行政管理体制有着巨大的矛盾。其次,工业时代的制造业大多拥有众多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而数字经济企业的无形资产占其大部分资产、提供的产品大多是无形的,政府很难根据经济企业资产结构分配收入。最后,大型互联网跨国公司从多个业务领域获取收入。并且随着电子商务、人工智能以及其他IT技术的发展和广泛使用,税务机关难以区分公司各种类型的收入。
绝大部分本国数字产业发展较为落后、发展动力不足的国家都会倡导征收数字税。数字税政策涉及到政治社会和金融的各个方面,达到一定规模大型国际互联网公司在经济上、技术上和商业上都有较大的影响力,很多国家本土正处于发展初期的互联网公司即使有其创新能力,也会逐步丧失竞争力,面临被其收购、合并的命运,征收数字稅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本国的数字经济企业。英国、法国、意大利等针对“形成一定规模”的数字企业征税,在竞争层面使本国规模较小、处于发展期的数字企业不至于有过重的税收负担,为其发展和扩大规模提供机会。
很多大型跨国企业将其总部注册在爱尔兰、卢森堡等低税率国家,有些互联网公司甚至在欧洲当地未设置任何的实体性营业机构,这导致的欧洲的监管部门失去了对这些互联网公司的营业情况的监管。而且互联网经济的一个特性是一旦产品研发成功,它的边际效益就会降为零,数字经济创造的毛利率巨大但是这些企业缴纳的税款却很少,导致本国财富外流、税收损失。
相当多的大型跨国公司把在我国获得的巨大利润通过内部利润转移,这就造成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目前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时间短,在很多领域相比国际大型互联网公司基础仍比较薄弱,而随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发布,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禁止规定被取消,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中国参考欧盟的数字税收征收标准制定针对中国客观情况的政策,提高消费市场在价值创造中的重要性,督促有实力的跨国企业针对其在我国境内产生的数字利润向我国依法纳税。
我国的大型数字经济企业正逐步向印度、韩国,以及非洲、拉美等市场拓展。全球化的云计算服务正在由腾讯、阿里、百度等企业部署;京东加快“一带一路”沿线跨境物流;华为、小米等手机制造商前往印度等国进行投资建厂。这类大型企业在开拓市场的时候也会被纳入数字税的征收范畴,对我国数字经济的国际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在此基础上,我国应与国际组织积极开展多边对话,协商制定各方都能接受的税收政策。
数字税征管问题引发了全球各国的广泛关注。我国必须勇于面对国际税收规则重构严峻挑战,毕竟我国是一个在数字贸易、跨境电商等领域具有明显优势的全球性数字经济大国。第一,密切关注经合组织关于数字税改革的相关研究以及国际税收规则重构的发展趋势对我国数字经济的影响。第二,率先参与制定国际数字税税收规则。构建数字税收征管框架,按照地域管辖的通则,确立数字税征收范围及税率。第三,构筑数字税收征管的国际合作机制。按照我国数字企业在全球业务范围拓展的方向,与相关国家修订现有的税收征管协议,进而为我国数字企业参与全球竞争构筑良好的制度环境。
国际税收规则会因数字税税收规则改革而产生相当大的变化。我国的大型互联网公司在开拓海外市场的时候也会被多国纳入数字税的征收范畴。我国应该基于OECD双支柱方案下的还未决定的问题以及中国客观情况积极主动协商并制定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各国达成共识的多边决议才能为数字经济税收问题提供好的解决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