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鹏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透明便利的政策环境、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健康向上的政治生态,创造一个不能以贿赂获利,而是靠创新制胜、管理制胜、质优制胜的公平竞争环境,从源头上根除“围猎”的利益诱惑
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表明了党中央反腐利剑高悬、推动反腐标本兼治的坚定决心,对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推进清廉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受贿与行贿是一根藤上的两个“毒瓜”,两者一体两面、如影随形。有受贿者必有行贿者,行贿行为对整个国家政治安全、政治生态、经济发展和社会风气等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行贿行为严重危害国家政治安全,有的行贿者形成各种利益集团,腐蚀和“绑架”领导干部,甚至扶植自己的代理人,有的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直接造成国家巨额经济损失,严重妨碍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影响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行贿行为严重破坏健康政治生态,一些行贿者通过利益交换型的“花钱办事”、投其所好型的“雅贿色贿”、温水煮青蛙式的“感情投资”等方式围猎公职人员,成为腐败滋生蔓延的重要诱因,形形色色利益集团甚至有组织、有策划“围猎”公职人员。行贿行为通过营私舞弊、违法操纵等方式以“低成本”获得“高回报”,严重损害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弱化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造成“低端产品”大行其道,甚至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激励”效应,严重恶化营商环境。行贿行为严重危害社会风气,导致找门路、靠关系、搞门道等歪风盛行。
当前治理行贿行为仍然存在一些难点。一是惩治力度不够严。一段时间里,一些地方“重惩受贿、轻办行贿”,对行贿者的惩治“高举轻放”,致使行贿者逍遥法外,换个地方,继续围猎干部,继续获利。二是惩治方式单一。对行贿者的惩治方式往往局限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在给予行政处罚、资格资质限制、严厉的经济性制裁等方面力度不够。三是联合惩戒机制尚未形成。腐败治理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对行贿行为的治理必须坚持系统思维,综合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综合施策。目前,纪检监察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监管、司法行政等相关单位对行贿人开展联合惩戒的体制机制尚未形成,导致行贿人有恃无恐、一犯再犯。四是法律制度有待完善。目前刑法对“不正当利益”“感情投资”“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等规定存在争议,有的滥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非监禁刑,造成负面社会影响。
充分认识行贿行为危害性,抓住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领域,让每个行贿人付出足够的违法成本,消除行贿人的侥幸心理,让“围猎者”寸步难行。坚持精准惩治,行贿受贿一起查不是查处得越多越好、越重越好,而是要实事求是,该惩治的决不放过,不该惩治的不随意扩大。对事实的认定、处罚的幅度都应当按照《监察法》《刑法》等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恣意裁量。要从严把握审查调查措施的适用,对行贿人采取留置、搜查、查封、扣押等限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措施要依法审慎使用。
查处行贿行为,不能“一刀切”“一锅烩”,要运用好“四种形态”,结合动机态度、时间节点、性质程度、一贯表现、企业经营状况、后果影响等因素,综合考量、妥善处置。要制订有梯度的查处形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从业限制”、责令具结悔过、移交相关单位作出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多种处置方式。对于主观恶性较小、初犯偶犯、主动投案、积极配合调查、有重大立功表现等从轻、减轻情节的,以及从轻处罚社会效果更好的行贿犯罪,可以依法从宽;对于长期“围猎”公职人员的,从宽处罚要审慎。
建立全国统一并联网的行贿黑名单档案,全面录入行贿人员主体身份、具体事实、处置情况等信息,适时更新。相关部门对进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主要包括限制从事招投标活动、取消享受财政补贴、强化税收监控管理、提高贷款利率等措施,对有严重行贿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禁止参与土地出让、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资金扶持等政府项目。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在开展招投标、贷款和政府采购等重要业务时,应当向监察机关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监管工作的必经程序之一,并将处置的结果及时反馈给监察机关。另外,完善公司、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司股东的真实身份和资信的审查,防止行贿人借壳“复活”。
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办理程序,让规划审批、工程招投标、土地出让、资金拨付等公开透明,让行贿者“四处碰壁”,让受贿者“无利可谋”,堵住“围猎”的制度漏洞。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透明便利的政策环境、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健康向上的政治生态,创造一个不是以贿赂获利,而是靠创新制胜、管理制胜、质优制胜的公平竞争环境,从源头上根除“围猎”的利益诱惑。鼓励各类公司、企业和各种经济组织制定反商业贿赂的制度,让“永不行贿”成为商人行业自律的准则,成为自觉的企业家精神。
完善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衔接机制,司法机关在办理贿赂案件时发现有属行政机关管辖的行贿行为应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置。依法给予行贿者更多的附带性制裁措施,对一些具有特定职业资格的行贿人,由相关部门撤销其职业资格,比如,律师资格、建筑师资格、行医资格等。探索在刑罚体系中设置资格刑,剥夺或限制行贿人的特定从业资格。加大对行贿犯罪人不正当利益追缴力度,增加行贿犯罪的成本。此外,刑法对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均规定了“并处罚金”,弥补了行贿犯罪财产刑的缺位,要进一步明确罚金刑数额的计算方式,使行贿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有效抑制其贪财图利的动机。
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要把党的政策策略说清楚讲透彻,把严惩行贿行为与保障企业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结合起来,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中需要有关企业实际控制人等配合调查的,要充分评估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听取并合理采纳配合调查人员对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的意见,畅通有关企业实际控制人等在配合调查期间保证企业正常经营的联系渠道,将对企业合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