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王金柱 蒋福东
“两个一以贯之”,即“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自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两个一以贯之”以来,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热度一直未减。2021年5月,中央又出台《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旨在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两个一以贯之”的重要指示要求,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更好地统一起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这一重要论断,为新时代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和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也为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开辟了广阔视野。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不少国有企业对“两个一以贯之”把握不够全面和准确,在认识上存在偏差,在工作推进中不够到位,主要表现在:没有把“两个一以贯之”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重党建轻改革;对坚持党的领导停留在“原则性”的贯彻落实,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实招”;把“两个一以贯之”看作两个孤立的问题,没有把两者有机统一起来。因此,有必要对“两个一以贯之”的科学内涵及其内在要求加以明确。
对国有企业而言,改革方向和政治原则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都不可偏废、不可相互替代。放弃改革方向,国有企业将失去活力和动力,无异于自毁前程;放弃政治原则,国有企业将迷失方向,终不能行稳致远。两者也不可相互替代,党的领导这一政治原则得到加强,不能成为放缓或停滞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理由;企业深化改革取得成效,也不能成为放松或忽视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借口。从现实情况看,目前存在的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没有把“两个一以贯之”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出现“重党建轻改革”的倾向,即对坚持党对国有企业领导这一重大政治原则相对重视,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一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重视不够,甚至认为“加强了党的领导,就是完善了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形成的制度成果,是被实践证明了的、最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科学有效的企业制度。我们党早在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上就提出要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并强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绝大部分国有企业已经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和2600多户全民所有制子企业在2019年9月已全部完成公司制改制。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是把现代企业制度照搬过来,而是吸收借鉴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中现代企业制度在市场竞争、组织生产、科学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以此来弥补我国国有企业在制度建构、内部治理、经营管理、运行机制等方面的不足。不少国有企业尤其是企业领导干部在这一方面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未能准确把握现代企业制度的精神内核,对深化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深远意义认识不到位,出现一些错误的倾向。比如,有的企业从形式上完成了公司制改革,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架构和制度机制,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作为现代企业制度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运转并不规范;有的企业在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过程中,一味强调党的领导,忽略或不谈公司治理的完善,甚至借口加强党的领导进行大包大揽,出现党组织代替董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行使职权的现象,导致党组织出现严重的“越位”和“错位”情况,影响了公司治理效能的发挥;有的企业不注重完善公司治理的各项机制,没有处理好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的关系,导致党组织与董事会、经理层等企业治理主体的权责不清、界限不明,甚至出现明显的内耗和内卷。
确保国有企业改革的市场化方向不偏离、不动摇,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既是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加强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重要目标
需要强调的是,确保国有企业改革的市场化方向不偏离、不动摇,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既是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加强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重要目标。这是总结新中国成立70多年企业发展和党的建设的经验教训所得,也是改革开放40多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推进党建工作形成的基本共识。一要确保国有企业越来越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遵循经济规律和企业运作规律;二要确保国有企业越来越走向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吸收各种经济制度、企业制度、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方面的优秀文明成果;三要确保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有所为、有所不为,守准自己最合适的领域。不能一味凭借外部扶持和行政垄断“做大做强”,这样既有悖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常理,也不利于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和整体进步。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但是一段时期以来,在我国国有企业中不同程度出现了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等问题,从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组对中央企业的巡视情况来看,不少国有企业在这方面的问题还比较严重。随着近年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宽松软”的问题有了很大改观,但是党的领导还需要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党的建设的质量还有待提高。特别是对于坚持党对国有企业领导这一重大政治原则,不能停留在“原则性”的贯彻落实,要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不做“虚工”,要有“实招”。具体而言,国有企业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探索和推进。
一是在法定地位上,进一步做实党组织在企业中的法定地位。在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党建内容,形成一系列配套文本和制度,把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法定地位的内容更加具体化,更具可操作性,以公司“根本大法”和规范制度的形式确保党组织开展工作和组织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尤其要结合企业的具体特点,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二是在领导体制上,继续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全面推行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兼任党委(党组)副书记,适当增加进入董事会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人数,使党组织能够在关系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上把关定向、掌控大局、助力发展。
三是在决策机制上,不断厘清党委(党组)和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结合具体企业的具体特点,探索明确党组织行使决策权、把关权、监督权的权责边界,明晰党委(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的职责范围。把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不断完善“讨论前置”的决策程序,建立和完善企业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规则和程序,为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提供程序支撑和制度保障。同时,国有企业要始终保持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高度重视,始终绷紧管党治党意识和责任,严防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状况回潮,让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这个重大原则成为广泛共识,确保党组织作用在国有企业得到落实和体现。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我国国有企业不是建立一般的现代企业制度,而是从我国国情和国有企业实际出发,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主要特征是党组织成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由此可见,“两个一以贯之”不是两个孤立的问题,而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统一于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要把两者贯通起来、一体推进。把党的领导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机结合,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企业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统一,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这是“两个一以贯之”的内在要求。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既要发挥好党组织在把关定向、保证监督、凝聚人心、推动发展等方面的优势,又要发挥好现代企业制度在应对市场竞争、组织生产经营和加强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最终实现优势互补、强强联合,既弥补西方现代企业制度在化解劳资矛盾、解决内部人控制等问题上的先天不足,也确保国有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人民根本利益。这意味着仅仅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环节、把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中,还远远不够,还要通过融合和内嵌,使得包括党组织、资方和劳方等所有治理主体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各个治理主体的功能作用都能够得到有效发挥,做到各司其职、各展其长、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具体而言,要围绕构建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正确处理党委(党组)和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党委(党组)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廓清党组织和董事会、经理层和股东会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把党的领导优势和公司治理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按照党委(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和基层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的总体要求,结合各企业的实际情况,确保在法定地位、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上有效保障党组织作用的发挥,真正把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活、建实、建好,把这一制度的独特优势充分发挥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