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冰雁(贵州财经大学商务学院)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向广大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提供不实财务信息的情况越发严重,财务造假的手法也不断增加。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更不利于市场经济和国家宏观经济的有序运行。探讨导致这一现象的真正原因以及如何防范财务造假的对策,即具有理论意义也有现实意义。
上市公司通过虚构各种购销业务,编造虚假销售订单,通过虚增收入达到虚增利润,粉饰财务报表。虚增收入的手法多种多样,有的直接在财务报表当中虚增收入,以不曾发生的销售确认为本期收入;而有的是通过虚拟客户,开具虚假的商品出库单以及销售发票等以增加虚构的收入;更常见的是通过各关联企业或真实客户之间,再加以虚假的销售行为以虚增收入。
这一类造假的案例数量惊人。例如:宁波东力全资子公司深圳年富供应链在其出口业务中,先是伪造了客户在境外销售价格,并且将该销售价格提高,再在此基础上增加自己的出口代理服务收入,虚增收入就等于虚增利润。或者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以并没有真实发生的境外代采业务虚增相关业务收入,以虚假业务的购销行业,配合年富供应链进行财务造假。通过虚拟的这些销售业务,深圳年富供应链2014-2017年期间,虚增营业利润共123 460.7万元,造假的营业利润金额最高时占其母公司宁波东力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84.5%,最低时也达56.54%。
上市公司虚增利润,随之货币资金也增加,相互对应,让财务信息数据看起来更加“合情合理“。而且虚增货币资金不像在建工程与固定资产项目那样,需先通过这个科目套出资金,然后再虚构资产购买票据,才能做到与现金流统一。货币资金的造假直接通过伪造、变造银行对账单等方式在会计账面上直接虚构数据就可以了。
康美药业正是因为利用货币资金造假一时间臭名昭著,2016年1月-2018年6月期间,通过财务操作虚假记账,伪造、捏造大额定期存单和银行对账单,或者以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高达800多亿。而山东龙力生物则是删除、修改、伪造大量会计凭证、相关单据等方式,达到了虚增货币资金的目的[1]。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虚增收入之后,都需要通过某一资产项目来“消化“这些突然增加的利润。资产项目众多,财务造假的公司一般情况下会结合自身行业特点,选择那些调查难度较大或审查工作量较大的资产项目,通过伪造、变造相关的会计凭证达到虚增资产,掩盖事实的目的。
例如中银绒业,这是一家从事羊绒纺织品制造的企业。对于这类制造业来说,存货的品种与数量都比较繁多,盘点难度较大。从2008-2013年期间,中银绒业通过虚假采购的方式,伪造采购单据,使其存货余额从6.88亿突飞猛涨了26.14亿元,巧合的是同一时期中银绒业累计实现净利润为8.8亿元,加上18.34亿元的现金流量累计净流出,合计为27.14亿元,与增加的存货金额非常接近。
中国有句谚语叫“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当利润的足够大时,有些人便开始蠢蠢欲动,铤而走险无视法律,甚至于付出生命都豪不畏惧。
企业一旦成功上市,便意味着筹集到大量的资金,为企业建立直接融资平台,同时,也给原始股东们带来巨大收益。企业上市之后,原始投资人手中的股权通过市盈率的影射,得以迅速扩涨十倍、数十倍,甚至一夜之间成为亿万富豪。例如,2020年蚂蚁集团上市,直接造就了19位亿万富豪。而在我国,榜上有名的富豪当中,十位有七位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而想要上市的门槛并不低,有一系列的财务指标限制。例如,申请在主板上市,申请公司要么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净利润至少3 000万元以上,要么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性收入累计在3亿元以上。而如果申请在创业板上市,也至少要求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为1 000万元以上。
在如此严苛的条件下,不少急于上市圈钱却又迟迟达不到上市财务指标的公司,面对巨大利益的诱惑,决定铤而走险,虚增收入、利润,粉饰报表,以争取早日上市。
虽然最新修订的《证券法》与《刑法修正案》对财务造假行为提高了经济处罚的力度,同时也加大了构成犯罪的量刑标准。但是相关的《会计法》当中,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单位与主要负责人,其处罚力度仍然并不大,对其中参与的会计人员,尚未构成犯罪的,也只是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相关工作而已。显然《会计法》当中对财务造假行为可能造成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还是偏轻。这就造成某些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在向集团提供的报表时随心所欲,使得最终上市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信息中含有不真实的内容。如宁波东力集团就是因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年富而受到牵连。
现下国际会计准则以原则导向为主,原则导向相比规则导向而言更加简明扼要,没有过于繁杂的制度规定,由此也同时给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制造了可操作空间。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核算记账方法应采用“借贷记账法”,且整个会计体系都几乎是在复制西方国家的准则制度。在该核算体系下,资产负债表当中无法直接体现企业的盈利,将利润与资产分开在两个计算式当进行计算,且分别在两张报表当中反映。再加之,我国现下会计准则越来越趋同于导向原则,公允价值会计的大量运用,金融资产前瞻性减值模式的日益推广,新收入准则的颁布实施,商誉的会计处理由定期摊销改为减值测试,都使得会计变得越来越像“估计”[2],这无疑加大了审计的难度,使得财务造假变得随心所欲。
上市公司与其投资子公司之间,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而对于财务造假行为来讲,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对于商人来讲,一切都以“利”为大,都有可能为了逐利而进行财务造假。现行《会计法》对有财务造假行为的公司的处罚上限为10万元,而且对于上市公司的非上市子公司来说,既使造假被发现,首当其冲的是母公司。如果上市公司在投资时稍不注意,那么会被一些无良的非上市公司给坑害,被动出具了不真实的财务报告。因此,对财务造假,相关的法律都应当一并增加其经济处罚的力度,从源头上彻底打消财务造假的行为。
在利益诱惑之下,道德最终都会沦陷。所以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只有严刑峻法,加大量刑,将财务造假人员绳之以法,配合高额的经济罚款,才能有强有力的威慑性。
2021年3月,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对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有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或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规定当中可以看出,并不是参与了财务造假就会入刑,而是造假行为产生了严重的损害他人利益的后果才需入刑。对比醉酒驾驶的规定,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将可能面临最高半年拘投处罚后,我国酒驾行为明显得到改善,因酒驾而产生交通事故大大减少。因此,建议财务造假入刑标准从严,参照酒驾入刑,凡参于财务造假,即便不发生严重后果,也可能会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早在几百年前,中国明代时期出现了“龙门账法”,其核心就是将所有的经济业务划分为进、缴、存、该四大类,这四者之间的关系为:该+进=存+缴,又或者表示为进-缴=存-该。因此,在结账时,当“进”大于“缴”,或者“存”大于“该”时,都为赢利。龙门账法当中计算盈亏的方法并不是单一的“收入”减去“费用”,而是运用双轨并行计算盈亏并检查账目平衡关系,这种独特的核算方法被形象地称为“合龙门”,也由此产生了“龙门账”一名。“龙门账”就是一种相当典型的复式记账法,它的诞生标志着中国的复式记账思想还比西方国家早了几百年。
而且在资金平衡式上,它将西方借贷记账法当中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与计算盈亏的平衡式合并在一起,更加科学的反映了利润与资产之间的关系。克服了西方借贷记账法下会计平衡式见实不见虚,见虚不见实,只能反映会计对象局部的缺陷。因此,在会计准则制度的定立上,可以将与国际接轨和中国传统的会计体系相结合,在参考国际标准的同时,出充分考虑我国自己的会计历史当中优秀的部分。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造假的原因主要由于利益诱导加之制度上有机有乘,由此,想要杜绝此现象,势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加大经济处罚与严峻刑法,使财务造假行为无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