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树同
(宁夏师范学院 政治与历史学院,宁夏 固原 756000)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要求“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再次明确“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为乡村社会治理提供了明确的路径和导向。
在乡村治理共同体中,村民无疑是最重要的主体。国务院2018年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意见》提出,乡村振兴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基本原则,要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乡村振兴需要乡村的有效治理,乡村治理有效,则需要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下,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而“农民主体力量的发挥,核心在于农民主体性的培育和提升”[1]。
梳理学界关于村民主体意识的研究发现:村民主体意识的研究,一定程度上与村民自治、乡村治理等制度的推进相伴随,可以说,村民主体意识的研究具有非常明确的实践指向性,研究中主要以问题-对策式的分析探讨村民主体意识存在的问题及培育路径。谭德宇在深入分析乡村治理中农民主体意识缺乏的原因的基础上,讨论了增强农民主体意识的现实路径[2]。卞桂平等人重点分析了农民主体意识生成的原因,提出从教育、经济、文化等方面建构农民主体意识[3]。王春光通过分析农民主体性的内涵及其现实困境,尝试以增权赋能来破解农民主体性困境[4]。王慧娟则主要关注了当代中国农民主体意识现状,并通过对农民主体意识缺失根源的辨析,提出了农民主体意识培育的可行路径[5]。毛安然分析了乡村发展中农民主体性缺失的原因,提出以赋权与认同的方式激活农民的主体意识[6]。刘碧等人通过考察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面临的困境,提出要重塑农民主体性的新格局[7]。综上所述,村民主体意识研究与乡村治理有着高度关联性,乡村治理有效是村民主体意识研究的最终指向。那么,在共建共治共享乡村治理格局下,如何激发村民主体意识,在乡村实践中,有没有切实的经验可供我们选择,成为了当下村民主体意识研究需要及时回应的重点课题。这就需要我们在关注国家政策在乡村社会的遭遇的同时,着力从乡村内部去研究和认识乡村,把乡村当作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真正读懂乡村,避免单纯地从“国家与乡村”关系维度进行乡村治理分析。宁夏J县积分制乡村治理模式作为西北地区乡村推行较早的治村模式,在乡村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中培育村民主体意识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基于此,本文主要以宁夏J县积分制乡村治理模式的运行实践为考察点,论证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下村民主体意识的培育路径,以期为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地区在乡村治理中村民主体意识培育方面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
J县位于宁夏南部山区,是国家级贫困县,全县辖4乡3镇96个行政村,总人口11.8万人,农业人口占90%。2019年4月26日,该县已退出贫困县序列。社会转型期,该县所辖乡村,也和宁夏南部山区其他乡村社会一样,呈现出“现代熟人社会”样态[8]。乡村价值多元,村民对村庄的主体感逐步丧失[9],年轻一代村民生活面向外倾,乡村共同体面临解体,乡村治理困境重重。在这一背景下,宁夏J县根据所辖乡村的乡情、村情,通过先期试点,逐步推广的方式,探索出了适宜于地方社会现实需要的“5223”积分制乡村治理模式,为乡村治理中村民主体意识培育提供了一条新路径。“5223”积分制乡村治理模式主要围绕乡村振兴的“五个方面”(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制定积分细则,以积分促动村民参与乡村治理;建设“两项载体”(积分卡和爱心超市),搭建运行平台,确保积分兑换的有效实现;成立“两支队伍”(积分评议小组和监督管理小组),监督积分的公平公正;实现“三个效果”(增强基层党组织凝聚力和号召力,强化基层综合治理、激发群众内生动力),以推进乡村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之形成。该模式在激发乡村治理中村民主体意识,动员村中“常驻”村民、在外“流动”村民积极参与乡村治理、凝聚村民主体意识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5223”积分内容主要围绕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5个方面展开,根据各乡镇、村庄具体情况,重点从脱贫攻坚、公德美德、遵纪守法、移风易俗、环境卫生等与村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具体问题入手,设置积分项和扣分项。积分项和积分值的确定,由村两委负责,结合本村现实需要,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赋分方案,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在积分具体内容设置上,不搞一刀切,根据具体村庄的现实问题确定,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提高村民的参与度、认可度。调研中,笔者了解到有一个村庄青壮年大量外出务工,村庄成了“空心村”,为了有效吸引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该村在积分项和积分值设定时,专门设置了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这一项,并且给出了较高的积分额度。
如何将积分细则转化为具体行动,J县通过“积分卡”和“爱心超市”两项载体,为积分兑换搭建运行平台。积分卡是积分兑换依据,由村两委统一制定,根据评分积分情况,向村民发放对应积分的积分卡(有条件的村庄,可采用电子积分卡),建立村民累计积分登记册。村民凭借积分卡到爱心超市兑换等价商品。积分使用后不清零、不作废,累计积分作为评先选优的依据。
爱心超市是积分兑换的具体载体,包括爱心超市的建设和兑换物品的保障。爱心超市的建设可根据村子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运行模式。第一种是完全市场化的运行模式。利用村庄现有的“小卖部”资源,由其承接积分代兑职能,代为管理和兑换社会捐赠物品。对于社会捐赠物品只可等价积分兑换,不得对外销售;对自主经营的商品,可销售,也可按市场价进行积分兑换,村集体经济公益金将兑换部分等价补偿“小卖部”。第二种是“小卖部”+超市运行模式。 利用村集体房屋出租给善于经营的本村村民,运行方式与完全市场化一致,但承租人需向村集体缴纳房租,房租用于筹集兑换商品。第三种是村集体实体运行模式。利用村集体房屋,由村集体建设和管理,对筹集的商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等价兑换,一部分可按市场价向村民出售,收入归村集体所有,继续用于筹集兑换商品,由村集体聘请一名人员负责日常运行。在物品保障方面,按照“工会募集,中心调配、超市代兑”的原则进行。
为保障积分制具体运行的公正、有效,成立“两支队伍”,进行监督管理。一支是评议小组,由村民自治组织人员组成,主要由村民代表、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会、道德评议会等选出组成评议小组3~5人,实行一周一评议,按照村两委工作部署,根据村民实际表现,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提出评议意见,发挥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体作用。一支是监督小组,由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监会成员民主推荐3人组成,全程监督积分评议工作,确保积分公平公正。
积分制是乡村治理方式的创新,是一项探索性的工作,在具体运行中,J县提出实现“三个效果”,助推乡村振兴。一是要在增强基层党组织凝聚力和号召力上取得实效。通过精神荣誉、经济福利、政治优待3个方面的正向激励,对积分靠前的党员和村民家庭进行表彰,并将积分排名情况作为党员“评星定格”“民主评议党员”的参考依据,将积分靠前的家庭户成员优先推荐为村级后备干部、先进标杆等。二是要在强化基层综合治理上取得实效。积分制乡村治理模式以村民自治为基础,以村规民约为依据,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增强基层社会治理能力。三是要在有效激发群众内生动力上取得实效。通过村民互相监督、自我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民风转变,形成人人参与、共同奋进的良好氛围。通过积分管理的正确引导和有效激励,调动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主动性、积极性,形成乡村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格局。
J县积分制乡村治理模式初创于村庄,经不断探索与创新,最终形成“5223”积分制治理模式,并在J县逐步推广。根据J县县委的规划,2019年6月底,全县各乡镇50%的行政村先行试点推广“5223”积分制治理模式,解决村民参与乡村治理不积极、基层治理薄弱、乡村治理涣散、不孝敬老人等现实问题。到2020年,实现所有行政村全覆盖,村民乡村治理的主体性得到激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得到加强,村民自治组织力得到明显提升,乡村社会治理更加有效。积分制乡村治理模式在具体运行中,聚焦乡村治理中的现实问题,以积分为载体,融合共建共治共享乡村社会治理理念,鼓励、引导村民积极参与乡村治理,培育村民主体意识,实现村民在乡村治理中主体性作用的最大发挥。
乡村共建,强调的是多元主体治理,村民在多元治理主体中具有主体性地位,如何调动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是乡村共建的关键。乡村治理中村民主体性地位面临体制、社会、文化等多方面困境,“增权赋能是有效破解这些困境,提升村民主体性的根本保证。”[4]通过法律、制度赋予村民权利,激活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内生动力,使村民成为乡村治理的有效主体。
J县各村庄在制定积分细则时,注重村民作为乡村治理主体的功能,赋予村民治理村庄的权利,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改变村民被动式地应付村庄治理现状。积分细则的积分项和积分值的确定,由村两委负责,结合本村现状,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赋分方案,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H村积分细则有如下规定 :“村民代表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议政日活动,参加1次积2分”“参与矛盾纠纷调解,每调解1起积3分”,这些积分细则旨在培育村民的权利意识,提高村民对村庄公共事务的参与度、认可度,增强村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意识。随着积分细则所规范的权利内容内化为村民的一种生活方式,村民在乡村治理中的自我认同感进一步提升。
在增权的同时,还要赋能,提高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各种能力。不仅包括村民自身的技能,还包括村民对文化的吸收和运用能力。H村的积分细则规定“积极参加产业技能、劳动技能等培训,参加1次积2分;家庭成员每掌握1门劳动技能积5分;积极报名参加村级文体活动,参与1项活动积2分;参加文化惠民‘三支队伍’,参加其中1支队伍积5分。”增权赋能是相互统一的,赋予村民权利,还要让村民懂得如何运用好权利,为村民搭建乡村文化交流空间,提升村民文化吸收和运用能力,实现村民乡村治理的主体权利与能力的统一。
在J县积分制乡村治理模式的推行下,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观念发生了转变,不再认为乡村治理是与己无关的事情,他们认识到,只有乡村治理有效,个体才能真正受益,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权利意识正在形成,这是村民自我认同的文化基础。村民权利意识的养成有助于培育村民的主体性,最终形成乡村共建合力,夯实乡村社会治理之基础。
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核心在于共治。共治作为乡村治理的主要方式,强调的是多元主体的公共参与:政府能够听取并吸纳村民意见,村民能参与决策和治理的过程,利益相关人能进行双向沟通和协商[10]。社会治理方式从“管理”到“治理”,一字之差,体现的却是国家治理理念的重大变化,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念基础发生了改变,党和政府通过顶层设计、制度保障,可以有效约束和引导其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发生,但村民能否有效参与乡村治理并不能仅仅是普遍意义上的制度规范所能解决的。乡村社会巨变时期,村民主体性与乡村社会变迁之间存在不平衡、不协调。村民未能充分认识到自己作为乡村治理主体的地位与作用,不能自主地、创造性地参与乡村治理。即便在日常生活中,由于村民个体化的日益增强,“无道德个人”[11]的出现,村民除对自己的私利表现出极大的理性关注外,并未对乡村公共事务有过多的兴趣,这反而造成在“地方性知识”失范、现代性文化冲击下,村民自我逐利性增强,导致乡村秩序的整体性混乱,村民也处于一种自我“迷失”的状态。村民缺乏与乡村治理其他主体之间对话、协商的意识,处于政府“管理”无效、“治理”不参与的状态。只有培育和提升村民主体意识,激发村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性,才能真正发挥村民在乡村共治中的主体作用。
乡村共治,不能脱离法治,法治作为乡村共治的基本方式,是乡村治理有效的保障;村民主体意识的培育,不能脱离规则,规则是村民主体意识培育的有效实现形式。规则界定村民权利边界,法治保障村民权利的实现和不被侵犯。如果说“赋权增能”和村民自我认同是乡村治理中发挥村民主体性的前提,法治则为村民主体性的实现提供了可行路径。在传统的“熟人社会”中,面子有价、舆论有效,乡村治理中法律无用武之地,但在当下的乡村治理中,“法治正在以越来越积极的态度参与乡村治理”[12]。调研中笔者发现:村民对法律的了解远远超出了笔者的想象,村民了解法律的渠道除了传统的“送法下乡”之外,更多的受到了现代科技的影响,电视、网络、手机成了村民学习法律的重要平台。一旦有矛盾发生,村民最先想到的是法律上怎么规定的,依据法律他们如何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正是由于乡村治理中法治的重要性,J县在乡村共治中注重规则的建立与完善,规范、引导村民在规则之内发挥村民乡村治理的主体性作用,实现与其他乡村治理主体的对话,打破“能人治村”“贤人治村”“富人治村”等非规则治村传统与惯例,实现乡村共治的规则之治。根据J县积分制乡村治理模式的推广规划,目前J县50%的村庄已结合村庄的现实情况(到2020年底,J县所辖各村庄全部实施积分制乡村治理模式),制定了积分细则,形成了具有村庄独特属性的积分制乡村治理模式,为村民主体性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J县在打造积分制乡村治理模式过程中,根据村庄的具体村情,引导村民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自己的权利,运用法律解决生活中的矛盾纠纷,为乡村法治奠定基础。比如X村的积分细则规定:“参加‘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每人参加1次,积2分”“能够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积2分”“参与打架斗殴1次扣5分”等。这些紧贴村民生活的细则性规定,在物质奖励与惩罚之下,对村民的行为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规则“倒逼”村民主体意识的养成,构筑乡村法治之根基。
根据J县积分制乡村治理模式实践效果来看,村民法治思维的培育在乡村纠纷解决中已显现出了重要作用。在X村所属的L乡司法所,笔者了解到:法律成了影响乡村纠纷调解的重要因素,人民调解回归到了法治轨道之中。在乡村秩序稳固方面,J县积分制乡村治理模式内涵的法治精神也产生了实际效能。D村村支书告诉笔者,自积分制实行以来,开村民代表大会的时候,他不再像以前那么发愁了(担心没有村民来)。因为现在开会,他只要在微信上一喊(通知),大家就都来了。开始的时候,村民来,是因为可以换积分,积分可以换东西(商品),慢慢地,大家发现参与村子的这些事也不是啥坏事,还能表达自己的想法,是在行使宪法给他们的权利(让笔者颇感惊讶的是:村民不仅知道事关切身利益的民法等部门法,还知道国家的根本大法)。我们看到:在乡村治理中,以刚性规则和法治精神保障村民主体性作用的发挥,有助于乡村共治格局的构建,使乡村治理处于一种良性循环之中。
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中,共享既是目标导向,也是最终归属所在,让广大人民群众共同享有共建共治社会成果,是乡村社会治理有效的根本目的所在。
就内涵而言,“共享”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社会治理的治理资源、治理利益及治理秩序所产生的“红利”[13]。乡村治理中的共享不是一部分人的享有,而是特定村庄中所有村民的普遍享有,这是乡村治理共享理念的本质所在,也是党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同时也是村民作为乡村治理主体的当然结果。但在乡村价值多元,村民个体化倾向明显、消费主义盛行的今天,可能会出现乡村共建共治,但不能共享的局面:村民乡村治理的主体性有所体现,但乡村治理的成果只被一部分人享有。这既背离了“共享”的本质追求,也不符合村民主体性的内涵要求。J县积分制乡村治理模式借助于积分卡和爱心超市“两项载体”,确保村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培育村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意识,为共享提供基础条件和社会资源。
调研中,有村民感叹:以前的农村,村民之间相互帮忙都是义务性的,谁家有事,大伙儿都相互帮着做,喝杯茶、抽根烟就可以了。近些年,村民之间很少有纯粹的义务性帮忙,一切都是用钱说话。在家庭中,曾经为村民所耻的不孝敬老人现象也见怪不怪了,养老成了农村社会发展的一大问题。有村民告诉笔者:在推行积分制乡村治理模式后,情况有了很大改观,村子似乎又回到了以前那种样子,谁家有个事,大伙都积极帮忙,甚至在城市生活的村民也都赶回来。不孝敬老人的现象也少了很多。有位村民和父亲的关系不好,村子里见了面彼此连话都不说。在积分制乡村治理模式实施后,这位村民主动改善和父亲的关系,经常看望父亲、陪父亲聊天。他说:“以前也知道自己这样做不对,但没有人管,自己慢慢也就没有想着去改善和父亲的关系。积分制后,积分每周都公布,看着自己因为这点比别人的分低,觉得很丢人,我就主动和我大(爸)服个软。现在,和我大(爸)的关系不仅缓和了,还能用积分兑换商品,我不服软,我瓜(傻)着呢。”这位村民所在的村庄积分细则规定,“孝敬老人,帮助解决村组其他老人生活的积5分”“不赡养父母扣10分”。
就乡村社会治理成果的共享而言,不仅仅包括物质成果,也含有公共精神等智力成果。一定程度上说,公共精神的形成、共享,对村民主体意识的形塑更为重要。乡村社会治理如果仅仅是创造了一些可触摸的物质成果,而忽视了公共利益,未能形成公众共同恪守的公共精神,就无法构建社会有机体,最终也使物质成果难以长久共享[14]。J县H村积分细则规定:“主动参加美丽乡村建设公益活动,1次积2分;积极参加义务植树活动,1次积5分;积极响应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带头改水改厕改厨,1户积10分;积极参加志愿活动,参加1次积5分。”这些积分细则的规定明显是注意到了公共精神在村民主体意识培育中的重要作用,积分细则的规定以引导村庄公共精神的形成为志趣。
J县积分制乡村治理模式,是J县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的探索,是J县根据现实县情、乡情、村情所做出的一种基层社会治理制度设计,符合J县乡村社会现实需要,有效推动了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为社会转型期乡村治理中村民主体意识的培育探索出了新路径。村民主体意识的养成,有助于自治、法治、德治乡村治理体系的深度融合,在法治保障、德治引领之下,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基础作用,为共建共治共享乡村社会治理制度的具体落实提供主体保障。
J县积分制乡村治理模式形成于J县乡村,有稳固的乡村社会基础,经实践检验,不断完善,得以在J县全县推广,并成为我国西部区域最早采用积分制乡村治理模式的县域,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从实践成效来看,积分制乡村治理模式在推动村民有效参与乡村治理的同时,也极大地夯实了乡村社会治理资源。乡村治理中村民主体意识的培育,不仅仅是政策的引导、制度的构建,还需要乡村治理的本土资源。J县积分制乡村治理模式,增权赋能,树立规则,形成乡村法治之氛围,为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破除障碍,激发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内生动力,强化基层社会综合治理能力,培育乡村公共精神,最后集结成乡村治理的本土资源,为乡村治理的长久而有效的实现打下坚实基础。另外,J县积分制乡村治理模式,注重产业振兴,鼓励、引导乡村优秀人才回乡、回村发展产业,发挥返乡村民在脱贫攻坚中的主体作用,将脱贫攻坚与乡村治理中村民主体意识培育有效衔接起来,既有力地推动了J县脱贫,也通过“榜样”示范的作用,带动其他村民参与到乡村治理之中。
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下,如何有效发挥村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作用是乡村治理有效的关键。中国乡村社会区域化差异大,很难存在一种普遍适用的模式来推动村民主体性的养成,唯有根据各地乡村现实,在实践中检验和培育村民的主体意识,才能真正提升村民主体性。就此而言,J县已经迈出了第一步,并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效果,为乡村治理中村民主体意识的培育提供了一个范本。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J县积分制乡村治理模式实行的时间并不长,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依旧低,村集体对村民还是缺乏吸引力和凝聚力,实践中也存在如何更有效地调动刚刚脱贫的村民积极参与乡村治理,避免乡村社会形态变迁中出现只注重个人利益而不关注村庄利益的“无道德的个人”等问题的出现与存在,这都是积分制乡村治理模式中村民主体意识培育需要进一步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同时,也应注意到:村民主体意识的培育不是仅靠一种模式、一场运动就能完全解决的,而是要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下,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发扬党的群众路线,让村民积极而有效地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来,塑造乡村公共精神,共享乡村治理“红利”,让村民自然、自觉地成为乡村治理主体,润物无声地培育村民的主体意识,从而为乡村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注入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