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跃雄
(华侨大学 马克主义学院,福建 泉州 362000)
爱国就是一个人热爱一个国家情感状态及其应有责任和外在表现,而爱国主义就是爱国“从经验层面上升到理论层面”。[1](P49-53)爱国主要涉及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其基本内涵主要包括:一是客体——国家的内涵。国家在词意上包括的内容很广,在不同范畴上,国家内涵是不一样的。国家内涵的差异性也包括对国家与政府关系认识的差异;二是主体——个人身份的性质。对于一个国家而言,个人具有什么身份、扮演什么角色,或者说个人是以什么身份来爱这个国家的;三是个人与国家关系的密切程度。在当今世界,个人总是跟某个甚至几个国家发生关系,但对于二者的密切程度,不同人有不同的看法;四是主客体——个人与国家之间“爱”的互动关系。如果只说“个人爱国”没说“国爱个人”,或者说“个人爱国”不以“国爱个人”为前提和条件,这就是单向性的爱国;如果既说“个人爱国”又说“国爱个人”,这就是双向性的爱国,五是“爱”的要求。即“爱”的表现形式及判断标准。根据对以上几个问题的不同理解,爱国可分为情感型爱国与理性型爱国两种。
情感型爱国。其理论基础主要是民族主义、国家主义和集体主义,其基本内涵包括:第一,国家与民族同构。情感型爱国把“国”界定为民族国家——一个包含文化、历史、民族内涵的共同体。由于文化、历史、民族具有鲜明的传承性,所以常把国家称为“祖国”——祖先和自己一直共有的国家。与此同时,情感型爱国更强调国家与政府同一性,认为爱国当然也要爱国家的现政府,所以认为批评、改变乃至推翻现政府就是不爱国。第二,个人是一个特定国家的当然成员。由于民族国家认定一个人的身份主要是以具有自然性和特殊性的血缘为基础。所以,情感型爱国认为,个人是一个特定国家的当然一分子,即使该人的实际居住在国家范围之外或法律身份已不属于该国,也不能改变这样的“当然”,即“来自同一民族国家的人无论走到哪里都不会割舍对祖国的深厚情怀。”[2](P1-9)第三,个人对特定国家有依存关系。情感型爱国认为,个人生存与发展离不开“自己的国家”,也就是更侧重强调特定国家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致性。第四,单方面强调个人对国家的爱。基于国家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一致性的认识,或者说“国爱个人”是不证自明的,情感型爱国不仅强调个人对国家的爱,而且还强调爱国应是无条件的。第五,爱国的要求高。情感型爱国不仅要求个人爱国时不能有或不能有过多的个人功利性算计,而且还要求个人要积极主动地做出爱国行为。
理性型爱国。其主要的理论基础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其基本内涵包括:第一,国家是法律意义上的国家。理性型爱国把“国”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国家——包含政治、法律内涵的共同体。由于政治、法律的现实性、具体性和可变性,理性型爱国一般把“国家”和“祖国”严格区分开来。与此同时,理性型爱国还把国家与政府分别对待,对现政府的爱是基于政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现政府的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批评、改变乃至推翻现政府不仅不是不爱国的表现,反而是爱国的表现。美国学者雅诺斯基就认为:“负责任的爱国主义公式是:我是X国公民。当我认为X国政策大体正确时,我支持它们。相反,当我反对它们时,要设法改变它们”。[3](P90)第二,个人不是一个特定国家的当然成员。一个人之所以成为一个国家的成员,其依据在于法律规定和个人自身的意志,个人以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国家身份。比如移民、双重或多重国籍。第三,不认为个人对特定国家有依附关系。理性型爱国认可个人对其所属国有依存关系,但个人可改变国家身份来改变对某一特定国家的依存关系。第四,强调国家与个人的互爱。理性型爱国认为国家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存在一致性也存在矛盾性,所以既讲“人爱国”又强调“国爱人”,即“爱国主义作为一种国家伦理的要求是双向互动的,既要求公民对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意识,也包括国家对公民的责任意识”。[4](P134-140+275)第五,爱国要求相对较低。理性型爱国对爱国标准更多地体现在法律层面上,只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可以,并且不会去探究个人行为时的情感状态。
中央所提倡的爱国,以民族主义、国家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为基本理论、构建“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三位一体的以情感型为主、理性型为辅的爱国主义。在单一强调爱国必要性时,中央讲的是民族国家意义上的情感型爱国,认为“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民族心、民族魂,是中华民族最重要的精神财富,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维护民族独立和民族尊严的强大精神动力。爱国主义精神深深植根于中华民族心中,维系着中华大地上各个民族的团结统一,激励着一代又一代中华儿女为祖国发展繁荣而自强不息、不懈奋斗”。[5](P1)在强调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统一性时,突出强调了“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和最大制度优势,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国家富强的根本保障和必由之路”,讲的是政治意义上的理性型爱国。
中央所提倡的爱国的基本内涵。包括:一是把国家和祖国、中华民族、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进行同构。一方面把国家界定为中华民族的共同家园,认为国家就是祖国;另一方面又把国家具体界定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中国。提出“社会主义在中国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集中代表着、体现着、实现着国家、民族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华民族走向复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走向成功的必然要求,也是新时代爱国主义的必然要求”。[5](P55)二是把爱国主体确定为中华民族儿女。提倡中华民族儿女的爱国心不能因居住地和国籍身份的改变而改变,认为“凡是中华儿女,不管穿什么服装,不管是什么立场,起码都有中华民族的自豪感。”[6](P60-61)三是认为个人与国家(祖国)有紧密的依存关系。认为“失去国家的庇佑和保护,人们将失去成长和发展最基本的屏障和最坚实的依托。”[5](P56)四是侧重强调个人对国家的爱。认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具有同一性,“爱国主义,就是要增强民族凝聚力,让每一位公民为实现国家富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形成合力,贡献出自己的力量”,[7]五是爱国的标准较高。认为“爱国主义是公民对祖国的神圣责任,不能以个人的得失好恶为转移,更不能把它变成一种交换价值,待价而沽。”[8](P23-27)“拥护国家的基本制度,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维护国家安全和统一,捍卫国家的利益,为国家繁荣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是爱国主义的基本要求,”[5](P66)更高的要求是“为祖国发展繁荣而自强不息、不懈奋斗”、“只要祖国需要,就应把自己的一切无保留地奉献出来。”[8](P23-27)
中央对香港同胞维护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的爱国情感抱有较大的期许。一方面,中央认为收回香港主权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中华民族整体意愿。邓小平就认为:“(香港)不能继续让外国人统治,否则香港人也是决不会答应的。”[6](P60-61)江泽民提出:“香港回归祖国,是彪炳中华民族史册的千秋功业。香港同胞从此成为香港的真正主人,香港历史从此揭开了崭新的篇章”。至于有些香港同胞不愿意、不支持主权回归祖国的原因,邓小平认为:“目前中英谈判的内容还没有公布,很多香港人对中央政府的政策不了解,他们一旦真正了解了,是会完全有信心的。”[6](P60)另一方面,中央认为以爱国港人为主体的治港者一定能治理好香港,并得到具有民族自豪感的香港同胞的支持。香港回归之时,江泽民就提出:“香港同胞一定会进一步激发爱国爱港的热忱,把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维护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当作自己的最大光荣。”[9](P7-8)可以说,中央决定让香港继续保持资本主义制度、享有高度自治权,是基于对“香港同胞具有维护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的爱国情感”肯定性的判断和展望。正如学者认为:“从概念起源上讲,‘爱国爱港’确实是首先作为政治标准而存在的,是‘港人治港’的政治前提”。[10](P98-106)
回归前香港居民对爱国的认识和理解更为理性、功利和现实。虽然回归前的大多数香港人来自内地或是其后代,但“由于拥有共同的地缘、集体记忆和利益关系,香港人对本土社会的归属感渐次增强,自觉或不自觉共同建构起一套心理倾向和价值判断模式,‘香港人”作为一个独立的身份建构开始形成。”[11](P51-58)香港居民在“香港人”身份建构的基础上对爱国的认识和理解就显得更为理性、功利和现实,具体体现如下:一是大部分人更多地从法律上确定自己身份。虽然中国一直都不承认英国国籍法对华裔港人的法律效力,而且港人也不是随便能去英国居住。虽然在血缘和文化意义上仍承认是中国人,但接受港英政府管理的现实,特别是在《中英联合声明》又赋予了“香港市民”政治意义后,让华裔港人自觉不觉地把自己的法律身份定位为英国公民和香港市民。回归前调查数据显示,有一半以上的香港华裔居民(1990年最高为57.2%,1992年最低为49.3%)认为自己是“香港人”而不是“中国人”。[12](P87)二是大部分人把国家、祖国、政府区分开来、分别对待。由于自我法律身份定位的改变,虽然华裔港人大部分还承认历史、文化意义的中国并把它当作自己的祖国,但与高度认同港英政府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他们对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认可度不高,也就是对中国现政府认同感不高。回归前调查数据显示,认为是“香港人”的香港华裔居民不到20%信任中国政府,即使认为是“中国人”的香港华裔居民也不到一半人信任中国政府。[12](P95)三是移民的事实和心态让香港居民从现实上认识到个人对特定国家不存在依存关系。内地人由于经济、政治等原因被迫或主动移民到香港,可以说内地移民是自愿接受“殖民”的,香港被他们一些人看成是避难所。所以,即使对“祖国”还有千丝万缕的牵挂,但现实的空间隔断、内地与香港社会发展程度上的较大差距,不仅让香港居民感觉不到与“祖国”的依存感,还让香港居民产生了“‘优越意识’,并强化了其与内地的比较,大陆成了港人视域中的‘他者’,视为贫穷、落后、专制、保守的代名词,而香港代表自由和繁荣。”[13](P147-161)四是人权、自由、民主等观念形成,让他们更强调国家(政府)对自己的“爱”。回归前的调查资料显示,84%的受访者同意“如果一个政府能够好好地照顾人民,即使它是殖民政府,也应该得到人民的拥护”的说法。[12](P207)五是他们对自己爱国标准的定位并不高。这跟他们的移民心态有关,即谈不上对哪个国家和政府有很高的忠诚度,只要自己过得好就行。比如,他们对待香港主权回归的态度——自己的利益和权利有保障就行,不是很在乎是中国管或者英国管。
回归后香港居民理性爱国出现了异化。回归以来,“尽管香港人对‘中国’这一概念的历史性认同和文化认同水平较高,但政治性认同和法律性认同水平却较低。”[13](P147-161)也就是说,由于回归前香港居民对爱国的认识和理解更为理性、功利和现实,使得民族主义理论所构建的“民族认同→政治认同→国家认同”发生机制几乎在回归后的香港社会失灵,中央所希望基于民族感情和民族利益的情感型爱国情怀没有在香港华裔特别是青少年这里得到升华。有学者就认为:“在‘民族国家’观念普遍流行的当今世界,香港是少数几个在归属于一个国家上存在困难的‘例外’。”[13](P147-161)在情感型爱国建构失败的同时,香港居民理性型爱国也出现了异化,即没在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构建的宪制基础上形成政治——法律意义上的国家认同,表现为:一是直接赋予中国公民法律身份,并没有明显提升华裔港人的国民意识和责任感。华裔港人认为自己是“香港人”比例一直远远高于“中国人”、拥有中国公民身份又不想放弃英国护照、“23条”立法迟迟未能进行、以“爱国者为主体治港”理念等不到广泛的认可就是最好的证明。二是不尊重香港特区现行宪制秩序。主要体现为:以对抗中央管治和排除内地民众的本土主义迅猛发展,甚至还出现了“港独”思潮;以反对中央政府和香港宪制为宗旨的泛民主派拥有相当数量的支持者。三是过分强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缺少社会的责任意识。主要表现为民粹思潮和民粹式社会运动的泛滥,“为反对而反对”的立法会议员拥有相当数量的选民基础,反对特区政府和“违法达义”成为政治正确。
香港居民制度是回归后香港居民理性型爱国出现异化的基础性和主导性诱因。学者指出“基本法框架下的‘爱国爱港’具有制度安排上的特殊性,尽管在总体上构成一种公民义务,但存在‘居民/公民’的双轨区分,也存在‘爱国/爱港’的双轨区分。同时由于‘高度自治’的权力过度下放,导致对日常公民义务(纳税/服兵役等)的过度豁免,同时在国籍法上又缺乏严肃的‘入籍宣誓’之类的程序安排,导致一种政治认同上的严重疏离感;”[10](P98-106)“近些年,中央对香港寄予过高的政治期望,和基本法用居民取代公民、无限度豁免公民义务的宪制安排明显不符,缺乏起码的法律制度的支持。”[14](P1125-1148)因此,除了内地与香港的长期隔阂、长期生活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所形成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价值观、爱国主义教育成效不高等因素外,学者相对比较一致地认为,香港居民制度所存在的内在矛盾性才是香港居民理性爱国出现异化的最大成因。香港居民制度“中国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二元设计和“高权利、低义务”的总体特征,以及事实上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二元状态,导致了“爱港→爱国”机制并没有如中央预想的那样地发生,取而代之的却是“爱自己>爱港”、“爱港>爱国”、“爱港≠爱国”、“爱港V爱国”等现象。
中央对香港同胞维护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的爱国情感抱有较大的期许,但对香港居民爱国的实际要求并不高。按邓小平的提法,“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只要具备这些条件,不管他们相信资本主义,还是相信封建主义,甚至相信奴隶主义,都是爱国者。我们不要求他们都赞成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只要求他们爱祖国,爱香港。”[6](P60-61)按2014年《“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践》白皮书的提法,就是“对国家效忠”、“承担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职责。”[15](P35)按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夏宝龙2021年2月22日在“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落实‘爱国者治港’根本原则”专题研讨会上的讲话要求,港人爱国就是“不得挑战中央权力;爱中华人民共和国;绝不允许损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制度。”[16]从上面“标准”来看,港人的爱国要求其实并不高,无非就是对香港现实法律地位和公民应有法律义务的确认,也即是在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构建的宪制基础上形成政治——法律意义上的国家认同。
消除香港居民理性型爱国的异化,促进香港居民形成政治——法律意义上的国家认同,关键在于尽量减少“二元”居民制所造成的香港居民对国家认知的差异性。认同的必要性在于主客体之间的差异性,而主客体间的同一性则使认同成为可能。任何认同的提升路径和增强机制都聚焦于尽量增加主客体之间的同一性、减少主客体之间的差异性,国家认同也不例外。增强国家认同,无非就是对个人与国家的文化、历史、政治、法律、民族、民众等元素之间的同一性增加或差异性的减少或二者兼而有之。所以说,增强香港居民的国家认同和爱国情怀,关键在于尽量减少“二元”居民制所造成的香港居民对国家认知的差异性,也即减少“两制”所引起的香港居民对自己身份定位的特殊性,具体措施包括加强对香港会特别是公职人员和青少年的宪法和基本法教育、国情教育、中国历史和中华文化教育;给予香港居民中国公民国民待遇(如香港居民中国公民在内地的就业、求学、参与国家管理等方面);要求香港居民中国公民履行国家义务(如服兵役);增加内地和香港之间的人员往来和交流等。
在不改变香港居民制度的大前提下,促进香港居民形成政治——法律意义上的国家认同的具体对策,应更多地立足于中央能掌控的政策和资源。在具体对策上,有不少学者尤其是内地学者更倾向于以国家主权论作理论依据,提出压缩甚至取消“两制”的方法,来减少香港居民对国家认知的差异性。以上对策看似高明,实际上是抛开“一国两制”原则来解决问题的,其错误就像一个段子所说:“电脑出故障,重启可解决70%的问题,重买可解决100%的问题”,其所带来的政治风险类似于“一生病就打青霉素”、“一得癌症就化疗”所存在的风险。促进香港居民形成政治——法律意义上的国家认同,当然特区政府负有直接责任,但从现实可行的角度,特区政府其所能推出的相应政策和措施常常会受到多方牵制。因此,促进香港居民形成政治——法律意义上的国家认同的具体对策,应更多地立足于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能掌控的政策和资源,比如招收香港青年到内地就读、深圳面向香港招收公务员就是很好的方法。
另外,完善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选举制度和建立招募香港居民中国公民入伍制度也是可以尝试一下的办法。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选举制度的完善,是指建立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由香港居民中国公民直接投票选出的制度,其法律依据在于宪法第2条第3款和香港基本法第21条之规定(1)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香港基本法第21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香港选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其意义在于以行使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来增强香港居民中国公民国家主人翁意识;其可行性在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完全拥有制度设计的决定权及实施结果的风险可控。招募香港居民中国公民入伍制度,是指招募香港居民中国公民青年人入伍并配套其退伍后在内地或香港就业措施的制度。其意义在于用入伍经历来增强香港居民中国公民的国家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并附带解决香港青年就业难的问题;其可行性在于中央可以灵活设定相关制度、制度没有改变“两制”——对香港居民中国公民而言,入伍不是义务而是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