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前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的确立与实施

2021-11-30 01:17
关键词:助学金制度学生

方 伟

(安庆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安庆 246011)

新中国成立后,中共中央、中央人民政府将教育摆在重要位置,教育部副部长钱俊瑞在1950年提出,“高等学校必须为工农开门,以培养工农出身的知识分子”[1]。在“向工农开门”的教育方针指导下,农工大众及其子女获得了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机会,但是经济贫困成为其接受高等教育最大的障碍,为此,高等学校实施了人民助学金制度。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出台解决了贫困大学生经济上的困难,使他们能够在高等学校深造,标志着新中国成立后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制度的确立。目前学界对人民助学金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张建奇探讨了“免学费加人民助学金”政策[2],蓝秀华、蓝薇在《中国高等教育的就学援助制度》一书中介绍了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出台及调整情况[3]132-134,这些研究成果为进一步研究人民助学金制度作了有益的尝试。本文在前人的基础上,试图对改革开放前人民助学金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

一 人民助学金制度形成的背景

(一)立足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国情的必然要求

重视和发展文化教育事业,是新中国成立后的既定方针,“在革命胜利以后,我们的任务主要地就是发展生产和发展文化教育。”[4]由于长期的战乱影响,新中国成立后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彼时,战争创伤尚未完全恢复,整个国民经济处于崩溃的边缘,加上某些地区发生灾荒,一些地区特别是新解放地区,出现了教师失业和学生失学的现象,有些地方还比较严重[5]。针对这类问题,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措施帮助因经济困难而失学的学生复学。

此外,为了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国家需要大量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而民国时期广大普通民众被排斥在高等教育体系之外,其造成新中国成立初期各领域专业人才极度缺乏的局面。有关资料表明,“1949年全国只有205所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11.7万人,研究生629人,平均每万人中只有0.2个大学生”[6],无法满足新中国建设的需要。这种情况也引起了党中央的重视,周恩来在1951年指出:“人才缺乏,已成为我国各项建设中的一个最困难的问题。不论在经济建设,国防建设,还是巩固政权方面,我们都需要人才。”[7]新中国成立后,人民生活水平还比较低,大部分家庭都难以承担高等教育的费用,经济困难成为学生特别是工农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主要障碍。为了经济建设人才培养的需要,解决家庭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使更多的青年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新中国制定了人民助学金制度。

(二)沿袭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的相关制度

使广大人民群众获得受教育的权利是中国共产党的基本任务之一。为了解决贫困学生的就学问题,对其进行就学援助也是中国共产党的传统,如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应开始施行免费的普及教育”[8]。在土地革命和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创办了抗日军政大学、鲁迅艺术学院、陕北公学、华北联合大学、延安大学、晋察冀边区工业专门学校等高等学校,培养了一大批军政干部和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人才。这些高等学校实行的是公费制度,如抗日军政大学“学费、伙食、住宿和制服是免费的。学生只需自带被褥。学校里有一所医院,治疗是免费的。每个学生每月所费约八元”[9]。陕北公学“除免费食宿,每月给学员发一元钱的津贴费,有的女学员在经济上特别困难,有时连买一双布草鞋和卫生纸也不够用,但同志之间往往是互通有无、互相帮助,生了病的能享受校医的免费医疗”[3]。

1945年抗战胜利后,随着解放区面积的不断扩大,各个解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土地革命时期和抗战时期高等学校采取的供给制和免费制难以在各解放区保持一致,于是,各解放区政府开始探索新的就学制度。如1949年1月北平和平解放后,多数学生家庭在国统区经济来源一时断绝,或因为家庭经济困难,其学膳费用无法自给。为了减轻学生的负担,使其能继续学业,经北京各高校学生会讨论,北京文化接管委员会公布《人民助学金暂行条例》,给予学业成绩优良、志愿为人民服务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人民助学金。人民助学金分为四类:甲种每月供给小米85斤;乙种每月65斤;丙种每月小米45斤;丁种是研究生人民助学金,每月200斤[10]。为了使人民助学金发放公平,当年暑期招生委员会规定大学新生中助学金名额为考取学生总数的1/3,依申请者考取名次,依次排列。《人民助学金暂行条例》包含了人民助学金的基本思想、发放标准、申请程序和资助条件等,“是新中国成立后有关人民助学金各种规定的制度、修改的蓝本”[11]。全国解放前夕,为了培养新中国建设人才,东北局、东北行政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整顿高等教育的决定》,提出着手建立正规高等教育体制,在学生待遇方面,决定“实行新的高等学校助学金制度”[12]。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高等教育方面实行的就学援助制度,为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奠定了基础。

(三)借鉴苏联高等教育的相关经验

新中国成立不久就确立了“以老解放区新教育经验为基础,吸收旧教育有用经验,借助苏联经验,建设新民主主义教育”的方针[13]8。1950年6月6日,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上指出,“有步骤地谨慎地进行旧有学校教育事业和旧有社会文化事业的改革工作”[14]。中国共产党在高等教育改革的实际过程中,受苏联高等教育理念的影响,借助苏联教育的经验改革旧中国的高等教育。

十月革命后,苏俄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了助学金制度。列宁指出,高等教育“首先应该无条件地招收无产阶级和贫苦农民出身的人,并普遍发给他们助学金”[15]。遵照列宁的相关指示,苏俄颁布了《高等学校入学条例》,规定工人和贫农的子女有优先进入高等学校的权利,同时规定高等学校取消入学考试和学费,并向工农学生发放助学金,使他们尽可能地受到高等教育[16]。1922年,苏联成立后,助学金制度在高等学校普遍建立起来,助学金按照学生的年级分为若干等,年级越高助学金则越高。一般的情况是,一年级学生每月220卢布,到五年级可拿每月290卢布,“另有较高的助学金是290至329卢布,最高的至480卢布”。至于助学金的比例,大学生大部分可以享受政府发给的助学金,其中冶金采矿和师范生100%能领到助学金,其他各系学科的学生平均85%的学生能取得助学金[17]。苏联在高等教育方面采取的包括实行助学金制度的措施,使苏联高等学校的学生结构发生了变化,越来越多的工农家庭子弟获得了在大学学习的机会。鉴于苏联高等教育取得的突出成就,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借鉴苏联助学金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实施了人民助学金制度。

此外,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一定程度上也借鉴了民国政府关于高等教育助学制度的相关经验。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为了维护统治的需要,在高等学校相继实施了免费制度、奖学金制度、贷金制度等。民国政府实行的助学制度虽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但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贫困大学生学业问题,为新中国成立后高等教育人民助学金制度的确立提供了借鉴。

二 人民助学金制度的确立

新中国成立后,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经历了一个由一些地区试行到全国逐步确立的过程。新中国成立之初,一些地方开始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试行人民助学金制度。1950年3月23日,为了切实而有效地照顾经济上困难新生的学习和生活,华北人民政府颁发了《华北区国立高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条例及各校人民助学金暂行定额的规定》,决定在华北地区实行人民助学金,规定本、专科学生人民助学金为甲、乙、丙、丁、戊五等,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小米85斤、75斤、65斤、45斤、25斤。研究生人民助学金为三等[18]。1950年7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颁发《关于华北高等学校一九五〇年度新生申请人民助学金暂行规定》,规定人民助学金根据“自报公议、民主评定”的原则进行评议,经济确属困难的学生,持相关证明文件经本人申请人民助学金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其具体情况,在全校1950年度学生人民助学金总额内审定,凡核准者一律暂给丙种人民助学金[19]。1950年11月,中南军政委员会教育部颁布了《中南区高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条例》及补充规定,要求从该学期起,在高等学校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条例规定人民助学金的申请资格分为甲乙两种。甲种:(1)家境清寒,如工人、贫雇农、城市贫民、其他劳动者子弟;(2)学业成绩优良者;(3)思想纯正,有为人民服务之决心,且有事实表现者。乙种:家庭所在地区,尚不通汇,因而经济来源断绝者。至于人民助学金的使用,主要用于伙食补助费、医药福利补助费、生活学习补助费等[20]。各地人民助学金制度的试行,为全国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实行奠定了基础。

为了培养大批建设新中国的人才,使工农子女获得入学的机会,经过1949年至1952年的调整、试行、发展,人民助学金制度已经在全国一部分高等学校试行,并在少数学校中实行了全部供给的公费制。由于人民助学金制度主要由各地区自行制定标准,全国未制定统一的人民助学金制度,这就导致各地区标准极不统一,以致“过去实行的人民助学金制和公费制,因为标准不同,同级同类学校学生的待遇常有很大差别”[21]。加上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高等学校在结构、布局、规模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一批高等院校被调整、合并。调整后的各高校内部在学生待遇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如1949年底,北京农业大学由北京大学、华北大学、清华大学三所高校的农学院合并成立,合并以后,“学生待遇甚不同,原北大、清华农学院学生为人民助学金待遇(即分为85斤、65斤、45斤三种),原华大农学院学生则全为供给制(每人每月120斤)……待遇如此不同,甚不合理,已引起学生不满”[22]。因此,针对这些出现的新情况,有必要调整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实行范围。

1952年7月8日,政务院发出《通知》,明确提出,在废除高校学费制度的同时,将公费制改为人民助学金制度,自1952年9月起,全国高等学校的学生人民助学金须一律依照新规定的标准执行。通知确认了资助的目标,提出“人民助学金应以适当地解决学生的伙食和其他实际的物质困难为目的”;《通知》对资助的覆盖面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伙食费须同等的和普遍的发给每一个学生,生活津贴应按需要者的各人具体经济情况,分为若干等发给。”[13]105同年7月23日,教育部也发出了《关于调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工资及人民助学金标准的通知》。通知对人民助学金实施的基本原则、评定标准、使用原则、评定办法进行了规定,其标准如下:(1)高等学校(高等师范学校除外)的学生全部享受每人每月12万元(相当于币值改革后的12元,下同)的助学金;(2)高等师范学校的本科生全部享受每人每月14万元的助学金,专科学生全部享受每人每月16万元的助学金;(3)干部升入高等学校全部享受每人每月32万元的助学金。《通知》同时指出,学生人民助学金的标准是根据全国总的情况平均计算而定的,各大行政区、各省市所属学校学生的成分与家庭经济情况不同,在执行过程中不应机械地一律平均分配,应根据上述标准,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在不超过统一标准及经费预算的范围内,分别具体规范所属高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使用办法[13]108。这两份通知的颁布,使人民助学金制度在全国高等学校得到切实的执行,其标志着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确立,奠定了此后30年高等学校学生就学援助制度的基础。

三 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实施

人民助学金主要分为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职工人民助学金、研究生人民助学金三种,其中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是人民助学金的主体,主要是为了解决工农家庭出身、经济困难且没有工作学生的生活困难而设立的助学金。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分为定期补助费和临时补助费两种;定期补助费又分为伙食补助费和日常学习用品、生活用品补助费两种,其中伙食补助费包括补助全部伙食费、补助三分之二伙食费及补助二分之一伙食费三种。临时补助费包括学习补助费(教科书与必备的参考书费补助)、被服补助费(被褥及其他必需服装补助)、其他补助费(患病学生营养补助、住院伙食差额补助、因病休学回家的路费补助、经医生证明必须配戴眼镜等的特殊困难补助)三种[23]720-721。由此可以看出,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涵盖了学生生活的方方面面。职工人民助学金是指给予在高等学校学习的在职干部及在职工人的人民助学金。

(一)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

人民助学金制度实行后,国家统一了人民助学金的比例,高等学校的学生全部给予人民助学金。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国民工资、国民收入的逐年增加,有能力供子女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家庭逐渐增多,“普遍发给人民助学金,在部分家庭经济情况好的学生中,也产生了不少浪费现象和‘进了高等学校一切应该由国家供给’的不正确思想”[24],这引起了社会舆论的不满。为此,中央政府决定,除高等师范学校外,其他高校人民助学金由全体发给改为部分发给,规定“一般学生在学习期间,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负担伙食费、学习费用的一部或全部时,均可向学校申请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的补助”[23]720。

自1952年高等学校由部分公费制改为人民助学金制度后,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采取全国统一的标准,除保证高等师范学生每人每月12元外,人民助学金的实行保证了其他高校学生特别是贫困家庭出身的学生的基本生活。1955年,由于物价的提高而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标准却没能得到相应的提高,导致除少数地区外的学生伙食水平不同程度的下降,教育部因此决定对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发放采取分地区的方式。高等教育部、教育部要求各地根据不同生活费用水平和物价水平,按10类地区规定本专科学生每月的人民助学金标准。此后,一些地区的人民助学金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其中最高的是青海、甘肃两省,其高等学校一般本专科生、师范学校一般本科生、师范学校一般专科生的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7元、19元、21元[25]。

1956年,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后,学生人民助学金制度进行了两次调整。1958年,受“大跃进”的影响,人民助学金的标准各地差异极大,出现了混乱的局面。为了解决这类问题,1960年1月,国务院规定,人民助学金的发放标准各地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规定,这样,地方政府对于制定人民助学金的发放标准有了一定的权限。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1964年,教育部对人民助学金制度再次进行调整,伙食补助费每人每月增加了3元,学生人民助学金享受的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75%[2]138-139。

(二)职工人民助学金

自1952年起全国高等学校实行每人每月32元的调干学生人民助学金制度以来,其基本上解决了在职员工入学后的学习、生活问题,但是同时也出现一些问题,如对一些参加革命工作多年的有家庭负担的学生照顾不周。为此,1954年12月3日,高等教育部、教育部联合颁发通知,从1955年开始,按照5个等级发给相关调干学生人民助学金,按照5个等级,对调干学生每人每月分别发给68元、46元、29元、25元、22元人民助学金[26]。

195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教育事业管理权力下放问题的规定》,将高等学校部分管理权力下放到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事业管理权力下放以后,各地制定了不同的职工人民助学金办法。由于中央对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人民助学金办法缺乏统筹和规划,各地规定的职工人民助学金条件不一,标准差异较大,“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了原来在统一地区、同一单元工作的工人和干部,考入不同地区的学校以后,在生活待遇方面出现了较大的差别”的情况。为此,1960年,教育部对调干学生人民助学金的标准做了统一的规定,规定“学校应根据学生的政治思想、家庭出身、本人身份、工龄或工作年限等条件以及道德品质、家庭经济情况核定发给”,如享受调干人民助学金的学生,“凡是工龄或参加工作时间在10年以上的,可按照入学前原标准工资的70%~80%发给”[27]499。

(三)研究生人民助学金

至于研究生人民助学金的标准,高等教育部根据“同等条件、同等待遇;不同条件、不同待遇;学习期间的待遇,应低于工作期间的待遇”的原则,制定了研究生人民助学金的标准,规定凡是参加工作不满两年的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或未经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而考取的研究生,无论几年制,一律每人每月发给45元的助学金;凡是参加工作两年以上的高等学校毕业生或未经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而考取的研究生,无论几年制,一律按离职前原工资的80%发给助学金(折算结果不满45元的,可按45元发给)[28]。1960年,教育部根据“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待遇一般应低于同等程度同等条件的助教、研究实习员和机关干部的工资标准”的原则,对研究生人民助学金标准进行了修改,规定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研究生,每人每月按36元发给助学金;入学前参加过工作的研究生,一般按其入学前原标准的80%发给助学金(折算后低于36元,按照36元发给)[27]504。

四 人民助学金制度的评析

第一,人民助学金制度的确立和实施标志着新中国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制度的形成。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高等学校实行的供给制和公费制度,成为中国共产党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制度的开端。新中国成立后,为了促进高等教育的发展,使更多的青年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一些地区开始试行人民助学金制度。1950年3月23日,华北人民政府决定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其标志着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开始在局部地区试行;随后一些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为了在全国建立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相继颁发相关文件,人民助学金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确立。1952年,人民助学金制度确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形势的发展变化,分别于1955年、1960年、1964年对人民助学金的享受范围、比例及标准等进行了三次重要的调整,使高等教育人民助学金制度不断健全[2]113。人民助学金制度确立,标志着新中国高等教育就学援助制度的形成。

第二,减轻了大学生的生活压力,使工农子弟受高等教育的人数大量增加。新中国成立后,大部分家庭还是处在贫困之中,温饱问题都还没得到解决,供养子女上大学更是很多家庭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实行,帮助贫困家庭子女特别是工农子女解决了经济上的困难,减轻了大学生的生活压力,使一些贫困家庭出生的学生也能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农工子弟受教育的人数因此大量增加。据统计,1951年和1952年工农成分的学生占高校学生总数的百分比分别为19.1%和20.5%[29]。正如季羡林所言,人民助学金的实施,使“中国青年学生失学、失业,交不起学费、膳费,被赶出课堂,考不上大学,流浪街头的时代,是一去不复返了”[30]。人民助学金制度保障了千百万学生的基本生活,解决了学生的生活困难,使其能够安心学习,例如北京大学的学生表示,人民助学金使“学生的伙食一天天地改善。三年前,桌子上摆的是小米饭、高粱和煮白菜;一、两年以前是黑馒头和丝糕;‘三反’‘五反’以后,早上吃豆浆、枣丝糕,中午、晚上是白面馒头、大米饭、鸡蛋、肉和新鲜菜蔬。大大改善了伙食,保证了学生们的健康……同学们可以集中全部精力学习了”[30]。

第三,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人民助学金发放也出现了一些不合理的情况。虽然人民助学金制度推行后解决了贫困大学生的就学问题,但是由于经验不足,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人民助学金发放也出现了一些不合理的情况,其主要表现有:一是某些区、乡干部在证明学生家庭情况时不负责任,某些学校评审不严,导致一些家庭经济较富裕的学生也领用了人民助学金;二是有些学校没有将人民助学金严格地用于解决学生的伙食及其他实际物质苦难,以致有些学生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得不到解决[31],甚至有些学校人民助学金有了结余,就随便挪用。国家对高等学校包得过多,存在平均主义现象,人民助学金的使用与学生的表现相脱节等情况[32],显然不利于调动广大学生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也不利于促进学生思想品德的健康成长。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人民助学金制度也进行了改革,“从1983年至1987年,人民助学金制度实施的范围逐渐减少,享受的比例不断降低”[3]。1986年7月,国务院决定用奖学金制度和学生贷款制度取代在中国施行了30多年的人民助学金制度,从此,中国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总之,人民助学金制度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为了促进高等教育发展、使更多的青年接受高等教育的一项制度,它的实施使很多贫困家庭出身的学生特别是工农大众及其子女获得了接受高等学校学习的机会。改革开放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助学金高比例的特点存在着平均主义的倾向,使其失去了原本的目的,其也最终被奖学金制度和学生贷款制度取代。虽然高等教育人民助学金制度退出了历史的舞台,但它作为新中国成立后高等学校第一个学生助学制度,为改革开放后我国高等学校就学援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进入新时代,我国高等学校已经形成由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国家助学金制度、国家奖学金制度和其他各类奖学金制度等构成的高等教育学生资助体系,有力地解决了贫困大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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