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视角下的卫生检疫之思考

2021-11-30 01:09郑剑宁宁波海关浙江宁波315012
口岸卫生控制 2021年2期
关键词:安全法检疫传染病

郑剑宁 宁波海关(浙江,宁波,315012)

当今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比以往任何时期都离不开各国的密切合作,各国已不再是孤独的王国,而是相互交织且彼此影响的一个整体。伴随着国际贸易、运输和旅游等行业的快速发展,物质和人员流动的数量不断增长,这些因素促进了生物跨越自然屏障的迁移和传染病的快速传播[1-2]。生物跨境传播的风险不可预测,生物威胁不可避免。人类社会面临严峻的生物安全挑战,生物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全世界、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大威胁。本文以生物安全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口岸公共卫生安全为例,分析口岸面临的主要卫生风险与挑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提出提升口岸卫生检疫执法能力的建议。

1 口岸卫生安全风险与挑战

纵观历史,人类一直是在与微生物、疾病、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自然灾害等的斗争中不断发展、壮大。人类与微生物之间总体上能维持微妙且脆弱的平衡。人类任何生产方式和生活习俗的改变、生产力的提升以及交通的发展等,均可能导致这种平衡的破坏,这就增加了疾病暴发的风险。在新出现的人类病原体中,约有75%的是人畜共患的[3],它们突破物种屏障,实现从动物“跳跃”到人类,导致疾病暴发。典型的例子如埃博拉、艾滋病毒以及MERS-CoV。由于口岸的地理位置独特,它是国际与国内交通、人员、货物等的交汇场所,其所面临的风险与挑战更为突出。

1.1 传染病

目前全球传染病不断增多,病原体变异性持续增强,国际间传播途径呈多样化,其跨境传播的速度更是史无前例的。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一旦发生疾病暴发或流行,那么只需一个航班的时间就可能将其传播到其他地方。何况许多传染病的潜伏期都很长,几乎都会长于36小时(即全球任何两个地方之间的最长的可能飞行时间),因此,处在潜伏期的感染者(没有任何症状)都有可能通过海关检疫,从而增加了疾病输入的风险。在新冠疫情大流行期间,即使各国采取历史上最严厉的措施,如在出境前采取核酸检测和抗体检测的措施后,各国仍然从入境人员中发现新冠病例,可见防控之难。

1.2 食源性疾病

如今全球化的贸易和人类饮食习惯的改变,促使全球食物链日益复杂和漫长。据WHO估计全球每年约有6亿人因食用受污染的食物而得病,食源性疾病已成为全球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受污染的食物通过国际贸易可能迅速演变为国际突发事件。过去十年中,各大洲都暴发过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疫情,并往往因全球化贸易而扩大,如欧洲多国暴发的“毒黄瓜事件”等。我国海关卫生检疫人员多次在口岸成功处置邮轮以及入境旅行团暴发食源性疾病的事实,也证明问题的严重性。

1.3 致病微生物及其传播媒介

随着气候的变化、国际贸易的频繁以及交通的便捷等因素,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的物品或其传播媒介借助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邮包和行李等进行跨境传播变得愈来愈容易。我国口岸,每年都能从入境的航空器、船舶、列车、集装箱和货物中发现携带的各类媒介生物(以鼠、蜚蠊、蝇为多),如在北京首都机场入境的美联航UA897航班客舱中就发现8只小家鼠。我们还从入境货物中发现的死鼠体中检出鼠疫杆菌、从入境船舶的压舱水检出致病性弧菌等。

1.4 生物恐怖或生物武器有关的生物体及生物毒素

随着国际社会加强了对常规武器的监管措施,生物便成为恐怖组织容易获得与使用的暗器。如2001年美国的“白色粉末”炭疽邮件事件,引起极大的社会恐慌。如今随着生物合成技术的发展,产生人类历史上唯一已经消灭的传染病——天花的病原体成为可能[4],恐怖分子可能利用合成的天花病毒制作生物武器,还可能利用生物气溶胶等新技术,给人类带来更大的危害。

1.5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随着全球新发传染病的不断出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病原体监测及研究必不可少。若防护或操作等不规范行为,均可能发生生物安全事件,如2003年和2004年,我国及新加坡等专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均发生了SARS冠状病毒(SARS—CoV)实验室感染事件。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口岸是最有可能第一时间查获外来病原微生物的场所,无论采样、送样、检测及废弃物处理等环节,都存在安全风险,不能掉以轻心。

如今快速流动、相互依赖、相互关联的世界为传染病、病原微生物以及媒介生物等的快速传播提供了便利,也使全球生物安全风险日益突出,防控难度不断加大。根据WHO对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和埃博拉疫情的公共卫生应对措施的审查结果,认为全球尚未做好防范与应对任何新出现疾病的暴发流行(包括天花)。

本次应对新冠疫情大流行,也暴露了我国公共卫生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存在短板,应急管理机制还存在一些不足,如应急预案缺乏横向沟通、多部门合作机制和应急协作规范不健全,信息通报、资源共享、协同处置等方面缺乏有效的协调联动;应急处置的正当程序需进一步完善,如行使隔离检疫等紧急权时,应尽可能遵循通知、说明理由、听取意见、申辩和书面决定等基本流程[5]。

2 《生物安全法》对海关卫生检疫的新要求

我国《生物安全法》使用国际上广义的生物安全(Biosecurity)概念(既包括意外事故,也包括蓄意行为,以及对此采取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是我国生物安全领域具有基础性、系统性、综合性和统领性的法律。它主要对国家生物安全体制机制和基本制度作出规定,明确社会各方面的生物安全责任,界定公共管理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社会各方面依法担负起维护生物安全的责任。

海关根据目前的职责分工,除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角色执行《生物安全法》外,还要具体执行《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和二十七条规定的其他职责。

2.1 新增源头管控措施

《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由于本法中的生物因子是指动物、植物、微生物、生物毒素及其他生物活性物质,其中涉及与卫生检疫监管有关的物质——高风险微生物、生物毒素及其他生物活性物质。这填补了《卫生检疫法》的空白,增加了从源头管控生物安全风险的措施。

2.2 出入境监管要求更高

根据《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海关应对进出境的人员、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包装物和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排放等实施监管,对发现的进出境和过境生物安全风险,应当依法处置。其中对出入境对象的监管要求,要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管理要求,这比《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更高。

2.3 提出口岸核心能力建设要求

根据《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海关卫生检疫应建立进出境检疫(包括新发突发传染病)监测网络,组织监测站点布局、建设,完善监测信息报告系统,开展主动监测和病原检测,并纳入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结合《生物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加强国境、口岸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联合防控能力建设,建立传染病、动植物疫情防控国际合作网络,尽早发现、控制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这些要求充分体现了全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卫生法——《国际卫生条例(2005)》有关口岸核心能力的要求,为我国口岸开展核心能力建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6]。

2.4 新增紧急防控措施

根据《生物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境外发生重大生物安全事件的,海关依法采取生物安全紧急防控措施,加强证件核验,提高查验比例,暂停相关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进境。必要时经国务院同意,可以采取暂时关闭有关口岸、封锁有关国境等措施。”这条与《卫生检疫法》第六条(在国外或者国内有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及其实施细则第九条(在国内或者国外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报请国务院决定采取下列检疫措施的一部或者全部:下令封锁陆地边境、国界江河的有关区域;指定某些物品必须经过消毒、除虫,方准由国外运进或者由国内运出;禁止某些物品由国外运进或者由国内运出;指定第一入境港口、降落机场。对来自国外疫区的船舶、航空器,除因遇险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外,没有经第一入境港口、机场检疫的,不准进入其他港口和机场)的规定相比,新增了“暂停相关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进境”,而对于其他防控措施的规定,主体、程序及表述均不一致。

3 思考与建议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还处在大流行期。虽然本次新冠疫苗研发与应用的速度创造了历史新记录,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用疫苗消灭COVID-19是不现实的,冠状病毒(SARS-COV2)或将持续存在,成为一种常见的病原体[7]。

此次我国新冠疫情口岸防控工作的实践,充分体现了海关与卫生等其他相关部门、与地方政府部门联防联控的效能,积累了很好的经验和做法。眼下,我国新冠疫情以输入为主,偶有散发,疫苗接种稳步推进,这正是我们进行反思的好时机,结合《生物安全法》的要求,运用“健康共同体”(One health)[8]的理念和方法,完善口岸公共卫生安全各项防控措施,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提升口岸卫生检疫执法能力。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 完善监管

3.1.1 完善法律法规。结合《生物安全法》的新要求和新冠疫情防控中暴露出的口岸卫生检疫机制缺陷与制度短板,并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防控举措转化为制度规范,加快《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

3.1.2 健全规章制度。依据《生物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规章和操作规程,规范必要的法律文书,制定如高风险微生物、生物毒素及其他生物活性物质国家准入名录(应定期进行评估,动态调整名录),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对实施程序等监管措施做出具体规定。

3.1.3 健全口岸公共卫生体系[9]。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国境口岸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体系、国际旅行健康服务体系和口岸核生化有害因子监测体系5个子体系[9],提升监管效能;建立多学科的专家委员会,为监管部门制定政策、规划和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持或决策依据。

3.2 有效实施

3.2.1 完善监测。建立多部门、多学科合作的口岸生物安全监测机制,制定全国统一的口岸传染病监测病例定义(如按国际通行做法设立疑似病例(suspect case)、可能病例(probable case)和确诊病例(confirm case)的判定标准);完善与医院、诊所、机场、港口、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合作,形成全方位、多触点的监测网络。应用新技术、新装备等开展监测,如在重点、敏感口岸实施实时在线监测有毒有害生物气溶胶等生物因子。

3.2.2 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实现共用、共享口岸疫情防控信息,尤其是对来自动物的人畜共患病监测信息,应用新技术、新方法等对疫情或风险进行预测,提升预警能力。

3.2.3 巩固协调联动机制。在完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巩固与相关部门(如海外使领馆、大型企业、航空公司、旅行社、社区等)的协调联动机制,针对性地对来自疫情防控重点国家、地区或高风险的入境人群实施从“境外——交通工具——入境口岸——社区”的全程监督管理,实现无缝对接的闭环管理。

3.3 持续提升

3.3.1 进一步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对本次新冠疫情应对中暴露出的口岸基础设施缺陷,尽快完善以适应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

3.3.2 加强应急队伍与专业人才的培养。除在监测、预警、响应三个方面进行技能培训外,还需要有针对性开展跨学科技能的培养。要通过实战或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演练,提升应急处置的能力。

3.3.3 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布局与建设。根据口岸出入境人员流量、航班航线等情况,在全国口岸建立现场快速筛查实验室和区域实验室,并规划建设一定数量且布局合理的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P3),有效提升口岸生物安全风险监测与应对的能力。必要时,应考虑适当储备前瞻性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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