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业绩考评功能的再认识

2021-11-29 03:04张步洪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1年5期
关键词:公正检察官

张步洪

摘 要:检察官业绩考评元年的初步成效,改变了对司法官员业绩不宜进行考评的传统认知。实践表明,业绩考评以树立年度“小目标”的方式激发检察官工作热情,强化检察官自我认知与履职意识,提供了一种以检察机关依法充分履职为标准、以检察工作提质增效为导向评价检察官工作的客观统一尺度,有利于激励、约束、督促、引导检察官做高效司法的奉献者、廉洁司法的守护者、公正司法的践行者、为民司法的合格答卷人,进而塑造一支德才兼备的检察官队伍,实现检察机关依法充分履职。

关键词:检察官 业绩考评 勤勉 公正 为民

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检院”)党组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新年伊始,检察官们如期交卷。尽管有疫情因素影响,同事同行们的成绩单普遍好于2019年度的成绩。检察官业绩考评元年的初步成效证明:西方国家对司法官员不进行考核考评不是司法规律,实行业绩考评是中国特色社會主义司法管理制度先进性的一个重要体现;考核考评不是对少数检察官有激励和督促作用,而且以树立年度“小目标”的方式激发每个检察官的工作热情。笔者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检察官,结合近期学习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心得,就检察官业绩考评功能谈谈个人认识。

一、强化检察官自我认知和履职意识

由法院、检察院的宪法定位、职责使命所决定,我国法官检察官有不同于行政公务员的职业特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推行了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司法管理模式变革客观上要求检察官的思想观念、职业追求、精神境界与之相适应。检察官业绩考评正是一种有利于提醒检察官客观看待自己和他人,理性对待成绩和不足,又有利于避免检察官自我满足、沾沾自喜的司法管理工具。它提供了一种较为客观且以检察机关依法充分履职为标准、以检察工作提质增效为导向的检察官业绩评价模式。定期考核评价检察官的工作业绩,有利于形成“比学赶帮超”的工作氛围。它提示检察官履职要与党中央、人民群众的要求、期待为比照,寻找差距;在实践中学理论,不断提升履职能力;更加客观地看待自己的德才表现,迎头赶上;在团队合作、监督管理中,相互帮助实现司法传承;在勤勉履职中,不断超越自我。

新的时代,对检察机关依法充分履职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有赖于检察官廉洁、勤勉、公正履职。检察工作服务保障新发展阶段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首先要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在高检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大会上,张军检察长指出,“对照新发展阶段新要求,检察人员的理念、情怀、能力,自上而下,……必须从最基本的东西抓起,把基础打牢”,“持之以恒固本强基,推进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此,有必要把抓办案作为第一要务,把强素能作为根本保证,把业绩考评作为促落实的抓手。

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重申,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落实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改革要求。主体地位越突出,使命越光荣,责任就越重大,德才表现就应当越优秀。这也是检察官业绩考评的政治逻辑和司法逻辑。

二、激励检察官做高效司法的奉献者

法治中国对司法效率的刚需,客观上需要一支高素质检察官队伍。纵观国内国外、各行各业,职业自由度与勤勉度高度相关。凡实行检察官按期晋升的国家和地区,均设置了常人难以企及的职业准入门槛,其用人逻辑与其说是精英司法,不如说是勤勉司法。高超的职业素养离不开坚持不懈的勤勉。即便如此,不少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教训表明,完全依赖自觉,难以实现勤勉司法。

为巩固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果,2019年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实行员额制管理”(第26条第1款第1句),“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第27条第1款)。依托员额制和单独职务序列,员额检察官实现了有条件、有差异的按期晋升。在党的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中,这是一项着眼于塑造未来高素质检察官队伍的改革举措。作为司法体制深刻变革时代的检察人员,我们有幸赶上检察官员额制首班车,并不意味着当然具备高超的司法能力。正如张军检察长在高检院机关主题教育学习交流会上指出,“敢于担当,要重视能力提升”,要对照新时代人民群众新需求,检视自身能力不足,提升能力是重中之重、当务之急。

勤勉不仅是检察官的职业底色,而且是检察官的法定义务。检察官法第4条规定,“检察官应当勤勉尽职”。为保证检察官勤勉尽职,检察官法第6章专章规定了“检察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高检院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对检察官业绩考评作出统一部署,既是促进检察官更好更快地适应时代发展和国家、社会需要的具体措施,也是推动检察机关管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三、约束检察官做廉洁司法的守护者

廉洁司法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是当代司法的底线和生命线,也是司法人员不可触碰的“红线”和“高压线”。廉洁失守,即丧失了行使司法职权的正当性基础,更谈不上公信力、权威性。保持司法廉洁,既有赖于司法官员自觉自律,又要依靠责任追究制度托底。

检察官法第4条规定,检察官应当“清正廉明”;第10条第(2)项规定,“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这是检察官的法定义务。司法的廉洁性,要求检察官自律并依法接受监督,遵守国家公职人员廉洁规定,遵守检察官廉洁纪律,不得有损害司法廉洁性的言行。

司法廉洁作为一种理想状态和恒久过程,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环境,如同清澈的河流需要上游清澈、下游畅通。2015年3月24日,习近平同志在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指出,“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如果不抓紧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为营造廉洁司法的内外部环境,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五部委”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三个规定”为司法人员廉洁履职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保障。2020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高检院党组工作汇报时对落实“三个规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20年5月,高检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深化落实“三个规定”情况,欢迎人民群众监督。根据“三个规定”要求,检察官有义务对领导干部干预办案、内部人员打探案情予以记录、报告,有义务严格规范、及时报告自己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特殊关系人的交往行为。

拒绝办金钱案、人情案,难免会失去一些不纯粹的世俗友情甚至亲情,也可能引来仇视甚至报复。保持廉洁,不仅要有拒绝诱惑的定力,还要有无私无畏的担当精神。

四、督促检察官做公正司法的践行者

公正是司法应有的内在品质。司法唯有做到公正,才能赢得公信和权威,才能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工具。检察官法第3条规定,检察官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第5条规定,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从党的十五大报告到十九大报告,对司法(体制)改革持续作出部署,“公正”“公平正义”成为司法改革诸目标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这不仅体现了党中央对司法工作的重视,更主要的是对司法公正的更高标准的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后,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推行了司法责任制改革、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健全了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突出了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明确了监督管理责任归属。十九大报告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并对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提出要求。这场已持续二十多年的司法改革,体现了我们党对司法公正的不懈追求。

确保检察权公正行使,既是对检察机关的要求,又是对检察官的要求。在建设法治中国、实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公正于检察官而言,既是一种融入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职业精神、司法理念,也是一种自我节制、自我驱动的司法能力。首先,司法环境的不断变化,为公正司法不断提出新的课题。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的高速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切实发挥检察机关惩恶扬善、激浊扬清的功能,需要检察官紧跟时代步伐,增强从政治与法治、国家与社会等不同角度分析问题的意识,不断提升政治领悟力、政治判断力、政治执行力。其次,人民群众对实质正义的期待不断提高。有关司法数据表明,“案结事不了”的案件,绝大多数关涉当事人重大核心利益。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这是党中央对司法公正的政治要求,也是衡量司法办案是否公正的一个多纬度标尺。检察官办案,既要遵守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要求,又不能满足于程序正义和形式公正,而是要运用法定程序,基于司法邏辑,以合理的司法成本最大限度地追求实体公正。

五、引导检察官做为民司法的答卷人

习近平同志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否提高了。”“要把解决了多少实际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价改革成效的标准。”司法是否公正、高效、有权威,检察官是否勤勉、廉洁、公正,最终取决于司法的客观表现和人民群众的主观评价。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做到司法为民,既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应有之义,也是司法赢得公众信任的重要前提。检察官法第3条规定,检察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10条规定,检察官应当履行“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等义务。

张军检察长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主题教育学习交流会上强调,“为民情怀是共产党人最基本的情怀,也是全体检察人的政治责任,有了这种情怀,才能敢于担当、司法为民。”司法唯有客观公正并能站稳人民立场、依法及时有针对性地回应人民群众的正当诉求,确保司法办案活动、案件处理结果以追求法律真实的方法、有限的司法成本,最大限度地追求发现客观真实的结果,才能赢得社会公众的理解与认同,才能通过司法办案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为此,检察官有责任向社会传递人民司法的温情,既依法公正办案又尊重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既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办私案又不轻率地拒绝向我们寻求必要法律帮助、主张正当权利的人。

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要确保每个司法案件的处理确实是公正的。对检察官来说,为民不仅是一种司法态度,更是一种司法能力,唯有勤勉、自律并站稳立场,真正做到公正无偏私,才能成为合格的答卷人。

廉洁、高效、公正是为民的前提,又与为民一起作为司法赢得公信、获得权威的前提。有权威的司法,才能定分之争、确权追责,做到“案结事了”,才能发挥其国家和社会治理功能。司法获得并维系其公信力、权威性。唯有不懈地坚守廉洁、追求公正、勤勉高效、为民司法的检察官,才能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忠实践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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