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小案”:价值、理念与方法

2021-11-29 03:04黄祖帅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1年5期
关键词:理念价值

黄祖帅

摘 要:“小案”不可小看,每一起案件都连着政治、连着民心,都在厚积公平正义,小案办理效果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司法感受。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因重视度不够、司法理念落后、担当精神不足、工作标准不高等因素影响,忽视小案办理,导致办案效果不佳。客观讲,司法办案就是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探究司法条文价值,准确适用法律的过程。故此,检察官应当遵循提高政治站位、转变司法理念、注重“三个效果”、提升能力素质的路径,围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法律规定是否明确、法律规定是否有价值冲突、处理结果是否符合社会公众认知等进行逐阶推演,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进行价值判断,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办理小案 价值 理念 四阶推演 三个效果

“小案”一词虽然在司法实践中由来已久,但是学界并没有对其进行权威明确统一的定义。它并不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而是司法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根据工作实践与工作经验得出来的一个名词,从不同的研究角度或语境出发,“小案”含义也会有所不同。从刑罚的角度上来讲,小案是指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主刑,以及可能独立适用罚金附加刑的刑事案件[1];从案件的类型上来讲,小案是指除杀人、抢劫、强奸等恶性案件以外,以盗窃、诈骗等为主的多发性数额较小的侵犯财产权利犯罪案件和轻伤害等轻微侵犯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的統称;从比较的角度上来讲,小案是一个与大案相对应的概念,是相对于杀人、放火、爆炸等严重暴力而言的,多发、高发、以侵财为主要目标、犯罪性质相对轻缓的案件[2]。本文所指的“小案”就是相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大案”来说,主要指那些多发、高发的影响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轻微刑事案件。

一、 办理“小案”的司法价值

对小案的深入研究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对我国长期以来以办理大要案为代表的基本刑事政策的反思,是在对当前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结构变化分析研判基础上,对社会治理对策的修正。[3]一起小案,对司法机关也许司空见惯、微不足道,但对普通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来说,可能就是事关一家生计的头等大事。因此,我们司法人员办的不仅是案子,还是当事人的人生,小案不可小看,小案连着民心,件件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起起影响人民群众的司法感受。

(一)小案中隐藏着大政治,办好小案有利于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群众身边,其中90%以上就是常见多发的小案[4],越是这些贴近百姓生活的小案,越能让老百姓体会到司法的公平正义;越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反映的是党为民司法的政治观点,折射出的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大文章,关涉的是人心向背这个最大的政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治国安邦重在基层。基层处在司法办案的最前沿,联系、服务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广泛,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桥梁和纽带。[5]不是只有涉及政治人物、政治事件的敏感案件才体现司法机关的政治属性,检察人员的一言一行、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是政治案件,都体现执政党的政治理念,影响执政党的政治基础。

(二)小案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办好小案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

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司法水平的逐步提高,社会环境日趋和谐稳定,危及人民群众生命与重大财产安全的犯罪逐步减少[6],然而,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小微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7],小案关系民生,已成为影响公众安全感和幸福感的重要因素。办好小案能预防大案,办好小案能让群众受益,办好小案能让百姓点赞,只有扎扎实实办好每一件小案,才能贏得民心。一个案件影响的是几个家庭的幸福,牵涉的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小案办理不慎,就有可能演变成舆情事件,就会影响群众的司法感受。办好小案既是社会治理的根本要求,同时也是关乎民生、回应群众的具体方式,更是推进和谐社会、平安建设的主要体现。

(三)小案影响着执法公信力的塑造,办好小案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办案效果总是与群众的认同感相联系,这种群众的认同感既包含对办案实现实体正义的期待,又包含司法程序运行过程中对程序正义的体验。生动的司法实践说明:法律的威严,不只在给“弱者”以补偿;真正的公平,是给善良足以坚持正义的力量。通过办好小案,可以彰显司法的态度与温度,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见、可触。如果小案能够及时有效地受到追诉,不仅能斩断大案的源头,制约着大案、要案的发生,同时能够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相反,如果当事人不接受案件处理结果,势必将提起申诉或再审程序,甚至更多程序,一个案件就变成了两个案件甚至更多,不仅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还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司法感受。所以,办好小案也是对社会风尚的一种引领,一些看似很“小”的案件却能产生巨大影响力,它们传递法治正能量,引领道德新风尚,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积极作用。

(四)小案是办案水平的“试金石”,办理小案有助于提升素质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之江新语》中说到:“于细微处见精神,小事小节是一面镜子,能够反映人品,反映作风。”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每一名优秀的司法人员都是从办小案开始的,没有小案积累历练不可能办好大案。小案检验理想信念,小案反映责任担当,小案考验能力智慧。“小事连全局,小事连民心,不会办老百姓关心的小事,就不会办大事,要正确处理好‘大案与‘小案的关系。”检察人员通过办理小案,能够遇到各种情形、各种情况,可以积累经验,提升综合素质能力,通过不断历练才能从“工匠”逐步成长为“大师”,才能担当起犯罪的追诉者,无辜的保护者,公平正义的捍卫者,社会主义法治风尚引领者的历史重任。

二、小案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办理“小案”工作,张军检察长强调要围绕“主动融入地方发展大局、切实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推进基层‘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切实提高基层司法办案质效”,[8]但是小案的办理仍然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之处。

(一)忽视小案办理

受传统重视大案思维方式影响,办案人员对“小案”往往存在着重视不够、审查消极、机械司法、工作推诿等问题。客观讲,当前对小案的办理效果,不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小案的被害人,除了常规的报案程序以外,并无能力获得更有效的来自司法机关的利益保护,特别是财产利益的追回。有的办案人员群众观念漠视,对于小案被害人利益关心不够,这对小案被害人来说是一种个案正义的缺失,造成案件办理效果大打折扣。因为,如果人们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9]。由此导致了公众对司法实际绩效能力的质疑,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二)司法理念落后

“够罪即捕、够罪即诉、一诉了之”等现象在基层办案单位普遍存在,有的办案人员不敢用、不愿用、不会用或者不当适用不起诉决定权[10],很多冤假错案暴露出的问题,主要就是理念落后甚至错误的问题。因为,办案人员“就案办案、机械司法”不负责任,很容易将小案推向影响社会安定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如,“深圳鹦鹉案”“天津气枪案”,就是因为办案人员在办案中没有综合考量“法理情”,注重“三个效果”,反将“小案”办成了有影响的“大案”,形成网络舆情。

(三)担当精神不足

因为基层案件多、工作压力大、减轻司法责任或其他案外因素,办案人员为把案件顺利交到下一个环节,“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现象普遍存在。如刘洋盗窃案件[11]就是在案件处理上,办案人员仅从履行职责角度出发,没有从群众立场去思考问题,没有充分考虑其家庭特殊情况,而是仅仅根据社会风险评估意见,直接予以起诉,交给法院去审判。这种做法看似中规中矩,没有违法,但实质是办案人员担当精神不足,办案的素质能力不高,不想、不敢、不会适用不起诉权,怕承担司法责任的私心作怪,对群众冷漠,办案缺乏司法温度。

(四)工作标准不高

新时代对检察工作的要求是“求极致”。张军检察长要求:把“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做精做细,“办实事、求极致、解难题、葆本色”,更好地为党分忧、为民解难,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12]但实践中,检察人员对此落实的不够,如刘洋盗窃案件从法律规定和办案程序上来看,对刘洋提起公诉并判处刑罚并没有违法的地方。但细究发现,办案人员未对刘洋盗窃的背景、动机、起因、主观目的、社会危害性等进行深入调查,仅依据矫正机构评估意见及量刑指导意见,提出拘役4个月的实刑量刑建议。案件的社会警示、教育效果没有充分发挥,办案效果不佳,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效能发挥不够。

三、办好“小案”的方法路径

(一)提高政治站位,更新理念,注重发挥办好小案的司法价值

检察工作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也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新时代国家治理方式和社会发展形势在变化,要求检察机关办案理念也要随之转变,应摒弃“重打击、轻保护”“机械办案”的落后理念,要注重讲政治与讲法治相融合,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检察智慧,宣示党的政治理念。新时期检察机关应不断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对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要以更高标准去办,把习近平总书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落到实处,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感知得到,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二)以人民为中心,追求极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检察官是法律监督者,更是人民公仆,无论形势任务如何变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会变,与群众同呼吸共命运的立场不能变。在司法办案和履职过程中,要牢记“人民”二字,既要维护法律尊严,更要看到群众疾苦、解决群众困难。要深刻认识到“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打击违法犯罪的意义在于保卫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检察官不能仅仅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机械适用和冰冷理解,而忽略法治的人权保障内涵,忽视执法对象的冷暖疾苦。要以更强的执法司法能力、更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更实的责任担当作为,从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感受出发想问题,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要把握好法理与情理的统一,情同此心、换位思考,既体现法律的刚性和力度,也体现法律的柔性和温度。[13]

(三)提升素质能力,担当作为,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司法需求

新时代检察机关应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发挥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实现全面监督,提高检察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的能力。要强化责任担当,准确理解法律精神,以更高标准的“内心法”引领“成文法”,对轻微犯罪不需要刑罚处罚的,敢于、善于运用不起诉权,[14]坚持客观公正立场,担当司法责任。在办案中确实提升担当意识和担当本领,做到敢于担当,勇于担当。同时,注重培养能力素质,通过各种有效方式、途径,培育检察官细致、精致、极致的工作作风和办案标准,着力提升检察人员的法律逻辑推理能力、价值判断能力和办案效果评估能力,进而不断提升法律政策运用和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

(四)提高工作标准,“四阶推演”,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

要综合考虑天理、國法、人情,努力践行“三个效果”统一的办案标准,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15]深刻理解“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不外乎人情”等法谚背后蕴含的哲理,使办理的案件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也符合人民群众的常情常理。实际上每一条法律条文背后都蕴涵着司法价值,检察办案就是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探究司法条文价值,准确适用法律的过程。笔者认为在办案件中要做到“四阶推演”:第一阶:案件事实清楚,所适用的法律很明确,依照法律规范办案是基本要求,就应径行适用法律规定。第二阶:案件事实简单,但存在多个法律规定、规则冲突的情况下,应探求法律条文背后的价值的指引进行选择,实现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如刘洋盗窃案件虽然依法构成犯罪,但办案人综合情理法做相对不起诉处理效果应该会更好。第三阶:法律虽然有明确规定,但规则适用悖离立法目的,导致个案明显不公或者存在法律漏洞,应适用法律原则,以价值为指引作出判断,并在文书说理中明确写明大前提(法律规范)的选择过程,提高法律适用的透明度和可接受性。第四阶:当法律条文存在空白、缺漏、模糊情形时,办案人员就应发挥专业能力,精准理解司法政策要求,综合考量“法理情”,参照指导性案例、规范性文件、习惯等依法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决定。通过四阶推演办案,有助于处理结果更加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实现良法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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